【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竞业限制和禁止规定

竞业限制和禁止规定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鉴于:1. 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的雇员,已经在甲方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并掌握了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和商业资源等;2. 甲方希望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确保乙方离开甲方公司后不会利用其掌握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等进行竞业行为;基于上述事实,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竞业限制和禁止的协议:第一条:商业机密1. 乙方承认并同意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营、营销、客户信息等;2. 乙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泄露、披露或利用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无论是在服务期还是离职之后;3. 乙方在解除与甲方公司的劳动关系后,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共享或转让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二条:禁止竞业1. 乙方同意在解除与甲方公司的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在甲方公司经营范围内不从事与甲方公司相竞争的任何业务;2. 禁止竞业期限为[离职后的时间段],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3. 若乙方在禁止竞业期间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保留采取其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三条:免责条款1. 若乙方从事的业务与甲方公司的业务没有重大竞争冲突,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解除禁止竞业的限制;2. 若乙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限内在甲方公司的同业务中受雇于第三方,甲方同意豁免乙方禁止竞业协议的约束。
第四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相应地区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五条:附件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单位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日期:日期:。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60题)1、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与形式各不相同是法律规范()的体现。
A.调整对象与阶级意识的区别性B.内容与形式的多样性C.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D.调整对象的多样性【答案】 B2、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综合分析的因素包括()。
A.病人家庭病史B.病人遗传病史C.病人个体体质状况D.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答案】 D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通报。
A.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D.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答案】 D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甲市乙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送()。
A.甲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B.乙县人民政府审批C.甲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批D.乙县人民政府备案【答案】 D5、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的是()A.养老保险B.工伤社会保险C.人身意外伤害保险D.医疗保险【答案】 B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施工工期的内容,建设单位工期按照要求,应该做到()。
A.可以压缩合同工期B.不得压缩合同工期C.可以适当地压缩合同工期D.压缩工期最多不超过10天【答案】 B7、(2021年真题)某能源集团控股煤矿是由甲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的资源整合煤矿,该煤矿处于基建期间,乙省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承建该煤矿的建设工程,丙省某煤矿安全设计院承担该煤矿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B.必须经甲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C.必须经乙省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D.必须经丙省煤矿安全设计院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答案】 A8、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服务期与竞业限制(d e)规定关于服务期(de)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de),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de),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de)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de)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de)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de)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de),不影响按照正常(de)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de)劳动报酬.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de)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de)有凭证(de)培训费用、培训期间(de)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de)用于劳动者本人(de)其他直接费用.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de)规定约定(de)服务期尚未到期(de),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de),从其约定.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第(de)规定解除劳动合同(de),不属于违反服务期(de)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de)劳动合同(de),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de)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de)规章制度(de);(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de);(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de)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de);(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de)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de)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de);(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e).5.劳动法第68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de)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6.劳动法意见第23条: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de)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de)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de)培训费和赔偿金(de)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de)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7.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de)赔偿办法第4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de)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de),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de)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de)按约定办理;关于竞业限制(de)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de)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de)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de)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de)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de)人员限于用人单位(de)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de)人员.竞业限制(de)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de)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de)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de)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de)有竞争关系(de)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de)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de)有关事项.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de)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de)权利人(de)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de)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de)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de)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de)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de)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5.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de)指导意见(de)通知(法发〔2009〕41号)10、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de)纠纷.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de)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de)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de)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de)范围而妨碍劳动者(de)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de)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de)立法本意和目(de).。
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

劳动合同服务期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鉴于雇主希望确保雇员在其服务期间能够稳定地提供劳务,乙方愿意在此期间内为雇主提供稳定的劳务;鉴于双方同意在乙方的服务期内,雇主向乙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和待遇;第一章定义和术语1.1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具有如下含义:1.1.1“服务期”指甲方与乙方约定的,乙方在甲方处提供劳务的期间。
1.1.2“劳务”指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
1.1.3“福利”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各种待遇和补助。
第二章服务期2.1乙方的服务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在服务期内为雇主提供劳务。
2.3在服务期内,如乙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_日通知雇主,并按照第四章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劳务内容3.1乙方应根据雇主的需要,从事与其业务相关的工作。
3.2雇主应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合理安排其工作内容和职责。
3.3乙方应按照雇主的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四章违约责任4.1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4.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3条的约定,应向雇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前一个月的工资。
4.3雇主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五章福利待遇5.1.1工资:雇主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5.1.2社会保险:雇主应为乙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1.3年假:乙方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
5.1.4其他福利:雇主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5.2雇主提供的福利待遇,如涉及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应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5.3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休假待遇。
2023年-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强化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之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强化训练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是()A.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B.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C.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培训是指厂(矿)级、车间级、部门级安全培训D.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重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培训【答案】 B2、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关于煤矿施工和联合试运转说法正确是()。
A.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由建设单位承担B.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煤矿建设项目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C.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后,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D.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
【答案】 D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的说法,正确的有()。
A.监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拟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B.监理单位在监理中,发现事故隐患苗头,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C.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0 日前,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D.如涉及地下管线的防护、外电防护、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答案】 D4、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是()。
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条件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C.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D.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答案】 B5、某石化集团欲投资建设生产硫化物工厂,委托某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实施对象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管理部门中层干部、其他员工及业务部门、仓库的员工。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下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参照如下建议年限与员工协商确定。
(1)中层及以上人员一般8年以上;(2)主要经营管理岗位人员一般5-8年;(3)其他人员一般为1-5年;第三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工资、福利按公司制订的工资制度、福利制度及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规定(一)约定培训服务期。
公司与参加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计算。
培训费用包括公司为员工培训所支付的与培训学习有关的学费、路费、学习奖励等。
如服务期长于合同期的,则员工应为公司服务到服务期满为止。
(二)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规定。
1、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应保守商业秘密,如因个人原因泄露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的,应根据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
2、在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或任职的,一经发现查实,按其前两年年薪之和的二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3、在职期间,员工未经公司同意自行与他人共同设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从事同类产品经营业务的,按其前两年年薪之和支付赔偿金。
4、属于竞业限制的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设立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违反者,要按损失程度支付违约金。
同时在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九大常见问题是什么

竞业限制九⼤常见问题是什么在竞争激烈的经济⽣活中,商业秘密对于⼀个⽤⼈单位⽽⾔⾄关重要,甚⾄关系到⼀个企业的⽣死存亡。
因此,⽤⼈单位往往要求⼀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协议,防⽌他们将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或者与该类⼈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防⽌他们去相关竞争企业去⼯作。
竞业限制是企业⼈⼒资源管理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店铺⼩编结合以往遇到的咨询及⽬前的司法实践,就竞业限制常见的九⼤问题进⾏法律分析,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竞业限制九⼤常见问题问题⼀:⽤⼈单位是否可以与任何员⼯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定期限内不得在⽣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需按⽉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则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款之规定,竞业限制适⽤于⽤⼈单位的⾼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员。
这就将竞业限制的主体限定在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范围内。
主要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产⽣的缘由就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来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若不分掌握商业秘密或不掌握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概适⽤竞业限制制度,则有悖于该项制度最初之设⽴⽬的。
因此,并⾮任何员⼯都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仅仅是那些掌握了单位商业秘密的员⼯才可能成为竞业限制的适体。
⽽⽤⼈单位则要承担证明该员⼯掌握了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
实践中,⽤⼈单位往往针对以下⼏类⼈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1)⾼层管理者;(2)技术研发⼈员;(3)⾼级营销⼈员;(4)重要管理岗位的⼈员,如财务管理⼈员、法务管理⼈员。
问题⼆:常说的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是同⼀个概念吗?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并⾮⼀个概念。
保密费是⽤⼈单位对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给予的相应的津贴,⽽竞业限制补偿⾦是⽤⼈单位对劳动者不去竞争性单位任职或⾃营竞争性企业⽽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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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法》第68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6.《劳动法意见》第23条:
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
7. 《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劳动法》第22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1号)
10、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
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