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七、责任与处罚
7.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7.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保政策、医疗服务规范和本制度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应严肃处理,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宣传教育与培训
9.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率。
9.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医保政策、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新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9.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就医指导,提高其健康素养和合理就医意识。
3.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审计,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3.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为困难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四、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4.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体系。
4.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
17.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医疗环境的清洁、舒适、安全,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
17.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确保医疗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医疗服务需求。
17.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食堂、作效率。
十八、科研与教育培训
1.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服务、药品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医疗事故处理等方面。
二、医疗服务管理
2.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服务的主体,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签订、费用结算、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范围、管理水平等要求;(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具备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医疗资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四)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服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设施设备情况;(五)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六)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适应的医疗资源和能力说明;(七)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第四条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八条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16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立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泄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币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左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立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泄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宦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左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泄的程序确定为泄点医疗机构:(-)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宦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左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弃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宦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宜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左:(-)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二)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宦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三)受理后45日内,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泄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左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规窪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分;(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政策培训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政策培训2023.9.27目录出台背景参保筹资就医及待遇案例分享《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有8章85条。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同时废止。
出台背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医疗保障,提出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
国家、广东省陆续出台医疗保障政策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
制度框架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三重保障”机制ü更符合国家、省的统一规范要求ü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ü更好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大病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本市202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563元/年、12964元/月(四舍五入)本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u 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本市2021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5904元与职工医保缴费有关与居民医保缴费有关与享受待遇有关重要数值u 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u 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筹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群参保形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其中:划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职工一档本人月工资收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300%)8%(单位6%,个人2%)2%职工二档2%(单位1.5%,个人0.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一档本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300%)8%(个人)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工一档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8%(失业保险基金)2%工伤残退职工职工一档工伤职工伤残津贴8%(工伤保险基金6%,个人2%)2%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职工一档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300%8%(个人)2%职工二档2%(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的人员职工一档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205元]的60%6%(个人)缴费期间不划入个账,缴足年限后的次月起按251元/月划入个账职工二档2%(个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群参保形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备注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居民居民医保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5904元1.8%(个人0.6%,财政补助1.2%)每年9月参保: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医保费。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内容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内容一、扩大参保人员范围1.将原有的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深圳市户籍居民,无论是在深圳从事非农户口职业的居民还是因亲属关系或其他原因在深圳镇、村有实际居住且无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应纳入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内。
2.引入新的参保对象,包括在深圳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兼职人员等。
3.将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内。
二、调整医保待遇标准1.调整和提高医保报销的比例,提高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减轻居民的就医负担。
2.增加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提供更多的资助和保障,确保患者及时就医。
3.扩大医保报销范围,增加药品、诊疗项目等的报销种类,使更多的医疗费用得到报销。
三、优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1.建立评估制度,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对服务质量较好、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医疗机构给予奖励和资金支持。
2.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禁违规行为,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满足居民的医疗需求。
3.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四、推广和发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鼓励居民与家庭医生签订服务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医患关系,提升基层医疗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2.加大对家庭医生的培训和支持力度,提高其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3.鼓励和支持家庭医生提供家庭病床服务,为居民提供更方便、更贴心的医疗服务。
五、强化医保基金管理1.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机制,加强对基金的审计和监督。
2.引入多元化投资运作方式,提高医保基金的收益率,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避免医保基金的浪费和滥用。
总之,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内容的核心是扩大参保人员范围,调整医保待遇标准,优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推广和发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及强化医保基金管理。
通过这些修改,深圳市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将得到提升,广大居民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和保障。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经办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受理、资料核对、公示、服务协议签订、变更备案等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时间]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新增一批。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政府重大民生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等,在开业前1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地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
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能够实现医疗保险系统接口对接(包括医疗保险实时交易、医疗保险智能监控规则、药品和诊疗信息采集等),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导致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规范发生改变,医疗机构应在新政策实施前完成对应系统改造。
将药品和医用材料进销存业务信息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所有药品和医用材料实时动态库存管理、追溯管理,保证账物相符。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上级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门诊、住院等相关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担的业务不同,分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仅限承担医保个人账户金结算业务。
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统筹、门诊大病等结算业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大病、住院医疗等结算业务,其中符合条件的,可承担生育医疗结算业务。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医保业务发展需要和参保人医疗需求,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区域卫生规划、城乡人口分布、参保人就医流向等因素,科学规划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形成总量可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供需平衡的格局。
(二)公开透明,择优定点。
公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评估标准及办理流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医疗保障战略购买作用,优先将服务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医疗资源短缺的医疗机构纳入协议定点,努力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三)强化监管,动态管理。
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绩效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将考核不达标、信用评价差、严重违规违约的医疗机构退出协议定点,促进定点医疗机构结构优化和总体管理服务质量提升。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政策。
市、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市医疗保障协议定点管理经办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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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
16号)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
(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
(二)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受理后45日内,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分;
(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定结果的,核准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经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颁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与之协商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回标牌。
第八条医疗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科室及其他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偿付标准,暂停定点等违约责任,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
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医疗保险办公室;明确医疗保险分管负责人,配备社会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
(二)使用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且有医疗保险标识及医疗保险号填写栏的门诊处方、住院费用结账单、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申请单等;
(三)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参保人的处方、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单独妥善保存;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参保人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五)实行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制;
(六)建立目录外医疗费用告知制度,在为参保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收费;
(七)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参保人挂号、就诊、住院、结算医疗费用时核验社会保障卡,确保就医参保人员身份与出示的社会保障卡相符合;
(八)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为参保人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就医的参保人;
(九)新开展的诊疗项目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执行,诊疗项目未经申请准入的,其费用不得记入医疗保险账内。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社会保险机构,并在市社会保险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整改。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取消其定点,解除服务协议: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
(二)采取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医疗机构被查实的;
(三)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告知变化情况的;
(四)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第十条的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期满仍不符合第四条二项规定条件的;
(五)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信用等级B级的;
(六)服务协议期限内因违规被暂停定点两次的。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的医疗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延伸机构或者直接责任人新开办的医疗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延伸机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
(二)因违反社会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
(三)原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关闭后未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报告的。
第十三条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机构性质、所有制形式、执业地址、服务对象、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及大型诊疗项目、床位等以及合并或分立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被暂停定点的,如需恢复定点,应当在暂停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恢复定点申请书、违规整改情况报告以及改进措施报告。
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整改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恢复定点。
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取消其定点。
第十五条医疗服务协议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服务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不予续签。
第十六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开业前1个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定点的定点医疗机构,其服务协议继续履行;服务协议期满申请续签,但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满足规定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定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2日起施行。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