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税收征管法解读规范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法解读规范税收征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法律的基本法,对于确保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税收征管法进行解读,以规范税收征管工作。
第一章税收征管法的基本概述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包括了税收征收的一般程序、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税务机关的职责等内容。
税收征管法的出台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税收征收的一般程序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程序,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工作。
首先,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设立与税收征管相关的内部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流程。
其次,纳税人在符合税收法律的前提下,自主申报纳税信息。
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查核对,并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相关税收政策和咨询服务。
最后,纳税人缴纳应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核算,并及时提供税款缴纳凭证。
第三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纳税人作为税收征管的主体,有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准确申报纳税信息、按时缴纳税款、保存相关纳税记录等。
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这些义务,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隐私保护权等。
税务机关要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税务机关的职责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实施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收管理职责,加强对纳税人的指导和服务,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税务机关还要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并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宣传,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
第五章税收征管法的监督与保障税收征管法实施过程中需要有有效的监督与保障机制。
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的执行监督制度,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职。
另一方面,要加强纳税人的监督权利,鼓励纳税人积极参与税收征管监督工作。
税收征管制度

义务:
宣传税法 保密义务 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 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 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 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 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
务机关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 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 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 证。税务机关将应纳税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纳税人认为 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 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 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 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 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 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 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 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的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 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 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税法税收征管制度

税法税收征管制度税收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
税法税收征管制度是为了保障税收的合理征收和有效管理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税收征收的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税收征收的程序和税务稽查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征收的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税法和税务管理法规等。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税法是对税收征收的具体规定,包括了税种的种类、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等内容。
税务管理法规是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的公平、公正和便利而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和办法。
二、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获取纳税人资格的过程。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制度的第一步,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税务登记的主体是纳税人,包括个人和企业。
纳税人通过办理税务登记,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资格和相关税务登记证件,成为税法征纳的主体。
三、税收征收的程序税收征收的程序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缴纳税款,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核查、稽查和合规指导等过程。
税收征收的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核查和税收合规指导等环节。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并及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则负责审核纳税人的申报信息,核查纳税情况,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稽查,并对纳税人的合规情况进行指导。
四、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用于监督、检查和查处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税务稽查主要包括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两种形式。
日常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的要求,对纳税人的税款申报情况进行常规检查。
专项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财务数据、涉税交易和涉税风险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税务检查和突击检查。
税务稽查旨在发现并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确保税法的合理征收和税收的正确管理。
综上所述,税法税收征管制度是为了保障税收的合理征收和有效管理而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税收法律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税收法律制度的概念及意义2023年,税收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中显得更加重要和必要。
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行使税收权而制定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体系,它规定了税收的种类、计算方法、征收程序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等,通过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可以促进税收征管更加规范和有效,保证税收的公平、合法、守信和安全,同时也能够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税收法律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税收的公正和合法性。
税收是国家的基本财政收入来源,严格的税收制度可以保证税收的公正和平等,使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得到保障和维护。
税收的合法性是税收制度得以进行和执行的基础和保证,只有在法律范围内的征收和使用,才能确保税收体系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对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税收法律制度的意义在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税收在经济中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在发挥这一作用的同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
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税收制度的改革和优化,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能和效率,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同时,税收法律制度还能够促进全社会的税收意识提升,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和贡献意识,激发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潜力,推动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再次,税收法律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税收安全是税收制度稳定和税收征管有效的重要保障。
建立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可以防范和惩治各种潜在的违法行为,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罪,提高税收征管的安全性和质量。
同时,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能够加强国家税收监管和管理,确保税收制度的顺利执行和实施,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和可预测性,避免各种税收风险对国家造成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税收法律制度在2023年的意义越来越重要。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不仅是保障税收的公正和合法,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还是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的必要手段。
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代,我们要认真落实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各项重点任务,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务征管和监管,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 办理税收减免、退税、 抵扣等事项,造成纳 税人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未按照规 定进行税务检查, 造成纳税人损失的 ,应当处罚, 造成纳税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督机制
税务机关内部监督: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税收征收管理的发展趋势
信息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智能化: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税收风险识别和应对 专业化: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 国际化: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应对跨国税收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挑战:税收征管信息 化程度低,征管效率
低
应对策略:加强税收 征管信息化建设,提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 制度的基 本原则
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 制度的主 要内容
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 制度的实 施程序
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 制度的法 律责任
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 制度的监 督机制
税收征收 管理法律 制度的改 革方向
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
申报纳税:纳 税人按照规定 期限和程序向 税务机关申报
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原则:依法征税、公平公正、效率优先、服务至上 目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权益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主体: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客体:税收征收、管理、监督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税收征收、管理、监督的具体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程序:税收征收、管理、监督的程序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规定
税法与税收征管

标题:税法与税收征管: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基石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税法与税收征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税法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的法律制度,而税收征管则是确保这些法律得到有效执行的过程。
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以支持各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本文将深入探讨税法与税收征管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作用。
一、税法: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的法律制度税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政府如何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纳税人征收税款。
税法通常包括各种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和惩罚措施等。
税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税收公平、透明和可预测,同时维护国家的财政收入。
在税法体系下,纳税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税款。
如果违反税法,将会面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和刑事处罚。
税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还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税收征管:确保税法得到有效执行的过程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的过程。
税收征管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
这一过程需要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密切合作,以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准确和效率。
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对于税法的实施至关重要。
如果税收征管不到位,纳税人可能会逃避纳税义务,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受损,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因此,税务机关必须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确保税法得到全面执行。
三、税法与税收征管的关系: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税法与税收征管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
税法的制定和实施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框架,而税收征管则是税法得以有效执行的关键。
同时,税收征管也需要不断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完善和优化征管手段和方法,以应对各种复杂的税收问题。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税法与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加强税法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遵从度;同时,税务机关也需要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得到有效利用。
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浅谈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一、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概念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税收征管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
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
依据税收征管的立法情况,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
这一阶段自建国至1986年4月21日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前。
为了统一全国财经政策,原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税收法规,不仅对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税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
因此,《要则》是一部“实体”与“程序”规范不分的法规。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要则》颁布后的很长时期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实体税收法规之中,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律制度处于“分散”状态。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对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税收征收与征管的概念入手,探讨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的相关问题。
一、税收征收与征管的概念税收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的强制性取得财产的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收征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形式,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款,例如个人所得税;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通过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支付的税款,例如增值税。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对税收征收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为,其目的是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合法使用。
税收征管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税务机关的组织与管理、税收征收的监督与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二、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是对税收征管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的过程,其目的是明确法规的内涵和外延,为实务应用提供理论支持。
1.税收征管法规的分类税收征管法规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和类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税收征管具有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规定;法律是国家对税收征管活动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对税收征管活动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税收征管活动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部门规章是国家税务总局等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活动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
2.税收征管法规的解释与适用税收征管法规的解释与适用是对法规的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和应用的过程。
税收征管法规的解释主要由法律解释机关进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税收征管法规的适用主要由税务机关进行,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
三、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规的要求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其目的是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合法使用。
1.税收征管的组织与管理税收征管的组织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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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执法过程。
因此,税收征纳各方只有按照财税政策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来进行自己的征纳税活动,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才能形成规范、有序的征纳关系和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
当前,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要求,我国正在积极建立统一、公平、法治、开放的税制。
为了保障新税制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适应加入WTO和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必须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构建统一、公正、效率的税收程序法律体系,为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和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以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中的职能作用。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现状和问题(一)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
依据税收征管的立法情况,可以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无专门立法阶段。
这一阶段自建国至1986年4月21日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前。
为了统一全国财经政策,前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统一的税收法规,即《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一部综合性的税收法规,不仅对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4种税的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即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都归中央,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各级税务机关受上级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等,避免无谓的财税风险。
因此,《要则》是一部“实体”与“程序”规范不分的法规。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被忽视,税收法制不健全,《要则》颁布后的很长时期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实体税收法规之中,税收征管的程序法律制度处于“分散”状态。
第二阶段,统一立法阶段。
这一阶段自1986年4月2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即《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阶段。
为了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混合、不规范的状况,适应当时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开始单独立法,初步实现了税收征管制度的统一化和法制化,对于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条例》存在不少缺陷: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适用不统一、不规范;二是税收行政执法权薄弱;三是税收征管法规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四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税务人员执法的制约不够;五是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等。
第三阶段,开始进入法治化阶段。
这一阶段自199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实施至今。
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调整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第一部法律,是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颁布与实施,使税收征管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
(二)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1、初步建立了税收征管法律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通过后,国家和各地方又相继制定了与征管法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大体形成了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龙头”和“母法”,以税收征收管理各专门法和单行法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
表现在:第一,税收征管综合性方面,制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3年)、《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等。
第二,税收征管体制方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1996年)等。
第三,税务管理方面,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等。
第四,税款征收方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1997年)、《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务院1998年)等。
第五,税务稽查和税务行政处罚方面,除了国家制定的《行政处罚法》(1996年),还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税务稽查工件报告制度》(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等。
第六,税务争议的解决方面,除了国家制定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还专门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等。
第七,财税代理方面,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等。
第八,打击税收犯罪方面,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中专门涉及税收犯罪的就有14个条文,并在第三章第六节中单独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等。
2、统一了内外税收征管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应本法。
”从而使我国此前内外有别的税收征管制度实现了统一,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等少数实体税种现在依然实行的内外两套税法,在税收程序法上率先实现了“国民待遇”。
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在税收法律制度上尽快同国际接轨。
3、明确了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有关税收立法权的分配问题是税权和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
这就形成了我国目前集中统一的税收立法权体制。
4、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行政执法权。
根据新时期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行做法,《征管法》设定了必要的税务行政执法权。
表现在:第一,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第二,将出境人员清缴税款制度扩大到适用各种税。
第三,明确了税务检查权的范围等。
5、建立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
《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并对征税权的委托做出严格限制。
强调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
对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等。
6、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也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主要表现在:第一,规定了税款延期缴纳制度。
第二,建立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制度。
第三,延长了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法定期间。
第四,赋予了纳税人对复议的选择权等。
7、建立了税收法律责任制度。
《征管法》和《刑法》对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税务行政执法和税务司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武器。
8、确立了财税代理制度。
(三)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特别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在我国刚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1992年颁布的,距今已8年了。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税收征管也出现了机构分设、税制简化等新情况、新形势,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加强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
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律效力有待提高。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综合性的税收程序法典,它不可能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出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目前有关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代理等的规定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不仅法律效力不高,内容也不规范。
应抓紧制定和完善专门的《税收征管体制法》、《税务稽查法》、《税务代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争议救济法》等。
2、税收征管的基础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税务管理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表现在:第一,税务登记在法律上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不少纳税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漏征漏管现象比较严重。
第二,税务登记与纳税人银行存款之间衔接不够,不少纳税人在银行多头存款,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应税经营情况。
第三,现有的发票管理规范不够健全,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措施尚待完善。
第四,纳税申报的期限、方式、作法、法律责任不够完善,税收征管实践中零申报、负申报增多;一些纳税人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拖欠税款,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收缴等。
3、税收征管工作中面临的一些新情况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现行征管法未明确税收优先原则,致使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中国家税款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制定相应的税收对策和征管制度;应对税控装置的推行和使用做出规定;现行滞纳金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范围需要重新考量等。
4、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执法不够规范、有力和完善。
表现在:第一,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第二,税务检查效力不强,没有对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税务稽查法律地位不明确。
第三,税收征管中与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度不健全,尚未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尤其是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
5、未明确、全面规定纳税人的权利,税收征管中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6、法律责任不够严密、完善。
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幅度过大,没有规定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一些重要的征管法律规范没有“制裁”部分,税收征管实践中不少法律规定难以落到实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