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课有感
古代法律观后感古人智慧与法治文明的发展

古代法律观后感古人智慧与法治文明的发展古代法律观后感:古人智慧与法治文明的发展古代的法律观念是一个深受时代背景和文化传统影响的产物。
古人对法律的看法和应用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对智慧和法治文明的理解和追求。
通过对古代法律观的思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治之道的发展历程和现实意义。
在古代社会中,法律起源于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古人认识到,只有通过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他们利用各种方式来表达和实现法律的观念,其中包括道德规范、习俗传统和约定俗成的规则等。
古代法律观中,智慧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人深知,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运用智慧来协调各方利益,权衡利弊,确保法律能够真正服务于人民的需求。
他们通过深入观察和思考,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了丰富而多样的法律智慧。
古代法律观的发展也与法治文明的进步密切相关。
古人渴望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秩序稳定的社会。
为实现这一目标,他们逐步完善和革新法律观念,并将其付诸实践。
例如,在古代中国,先秦时期的儒家学派强调仁义道德,鼓励人们自觉遵守规则与行为准则;汉代的法家思想则更加强调法律制度和规则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这些思想的发展推动了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法律观念的更新。
古代法律观的独特之处还在于其实用性和灵活性。
古人坚信,法律应该与时俱进,能够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他们不断更新和改进法律,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
同时,古人也很注重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制定过于苛刻或不公平的法律条款,以免对人民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从古代法律观中汲取智慧,以指导我们法治之路的建设。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观念与法治文明是不断演进和改进的。
我们应该保持开放的心态,不断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智慧,推动法治的全面发展。
其次,我们应该注重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
法律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应该是人民生活的指南和保障。
感受古老的洗礼

感受古老的洗礼---读《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古代法律制度有感读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使我不仅对古代的整个法律体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而且还了解到其产生的根源和社会背景。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体系。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
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
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
《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战国时期封建制度确立。
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
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先秦以前没有专设司法机关,只是设官理刑。
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讼的最高法官。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秦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为九卿之一,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
秦地方无专门的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兼行审判权,可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学古代法律制度有感

学古代法律制度有感外国法制史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运用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及其发展规律。
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基础学科,也相邻学科联系密切。
外国法制史还担负着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的任务,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历史上存在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
它们之间依次交替的客观规律,奠定了外国法制史学科体系的基础。
对于古代法律制度,我感受颇深,以下是我的一些感想。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都是古代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两者各自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有深刻区别;另一方面,多数国家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又都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因而,在许多方面也有重要的共同之处。
换言之,两者所确认的生产关系不同,所反映的国家意志的阶级属性不同,但是,在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和专制政治关系的一般规律方面,却是相同的。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奴隶制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重要特征:(一)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由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加以占有,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突出的特征。
在发展到极端的奴隶制法中,奴隶在法律上是没有人格的,即,法律完全不承认奴隶是人,而将他们视为纯粹的财产。
由于奴隶在任何意义上都被法律归入财产,他们也就不能享有任何权利,而只能成为权利客体,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由主人任意处置,包括出卖或处死。
在相对温和一点的奴隶制法中,法律可能要在绝大部分的社会关系中否认奴隶的人格,而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承认奴隶有不完全的法律人格,即,在某些事项上被法律当做人来对待,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在其他事项上仍然被视为非人即财产,仍然只是权利的客体。
例如,古希腊某一时期曾有过这样的法律规定:一个奴隶如果受到主人极端虐待,可以要求主人把他卖给另一个人;因负债而成为奴隶的人,可以用赎金赎回自由;无正当理由杀死奴隶的人,要被施以惩罚。
读《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古代法律制度有感

读《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古代法律制度有感感受古老的洗礼---读《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古代法律制度有感读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使我不仅对古代的整个法律体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而且还了解到其产生的根源和社会背景。
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体系。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
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
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
《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度确立。
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
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先秦以前没有专设司法机关,只是设官理刑。
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讼的最高法官。
秦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为九卿之一,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
秦地方无专门的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兼行审判权,可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
汉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称大理)为最高司法长官,地方司法机关与秦基本相同。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后,使我对中华法系的理解有了更深的认识:在法制思想方面,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法律分类方面,则是“民刑不分,以刑治民”的特点。
而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大体经历了四个历程:一.产生时期:西周至汉代的法律制度西周至汉代的法律制度特点是:礼法合一,礼就是法。
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需要,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
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如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华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
二.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从魏晋开始,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
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义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亲亲得相匿首)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合一制度,成为以后隋唐法律制度的模版。
三.鼎盛时期: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朝虽然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短暂的封建王朝,但去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朝代,特别是在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上为后代提供了许多宝贵经验。
其法制完比较完备,尤其是著名的《开皇律》充分体现了“明法慎刑,刑罚宽缓”的法制特点。
为唐律提供的蓝本。
唐朝是中国古代最鼎盛的朝代,其法律文化也受到当时国际社会的重视,《唐律疏议》其影响及于国外,成为世界法律文化宝库中的瑰宝。
四.极至时期:宋元明清的法律制度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封建法制进一步深化时期。
由于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统治者为加强王权将封建法制发展到极至。
直至清末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时,才开始引主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并开始将法律分门别类。
由于中国古刑与法通,民刑不分,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又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因此历代的法律都是刑法为中心。
有关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有关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较之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
下面店铺整理了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篇一通过本人认真地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全部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课程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也就是说,中国法制史课程讲述的是我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以及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
同时,更让我认识到学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为学好其他部门法打下坚实的历史知识基础。
每一个部门法学都有各自的历史源流,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只了解现行的各部门法学,而不知其历史发展的来龙去脉,应该说这是一个极大的缺憾。
学习中国法制史,就是要为学好其他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了解中国历史上具体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从而有利于加深对一些抽象法学命题的理解。
同时,对我们研究现行法中的一些问题,能够进一步开阔思路,得到启迪。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
通过中国法制史学习,使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法律对人民所规定的权利是不同。
如不管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民都不能当家作主,在法律面前也不能人人平等的,有些人还享有特权,比如,在奴隶社会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是会说话的工具,法律允许奴隶主可以将他们随意买卖、赠予。
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强调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权主义,人民是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制是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人民大众意志的体现,它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所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优越性。
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从中受到教育,了解爱国与守法是统一的,从而增强自觉遵守法律的观念。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为我们提供以资借鉴的法制历史资源。
我国是一个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又是一个法律文化没有中断的国家,法学遗产非常丰富。
古代法制的心得体会5篇
古代法制的心得体会5篇今天的世界五彩缤纷。
我们身边的诱惑无处不在,网吧、游戏机、垃圾文化......我们应该勇敢地拒绝诱惑,不断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得到法制的保护,不受诱惑的侵害。
下面是为大家收集有关于古代法制的心得体会,希望你喜欢。
#431493古代法制的心得体会1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执法大培训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全局执法办案质量,更好地指导民警日常执法办案, 20__(请自填)年8月1日至8月5日,德兴市公安局在潭埠警官培训中心举行为期一周的法制员培训班,各单位选取的法制员23人参加了学习培训。
结合当前法制重点工作和全局执法工作实际,本期培训班局法制科将主要就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行政案件办案程序、案事件系统办案程序、案例分析及案件评查等方面进行培训,进一步强化民警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在学习法律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本警种、本岗位所需的专业法律知识,并对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重点细致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为确保学习效果,培训班制定了详细的学习、生活制度,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严格出勤和请销假制度,确保整个培训期间管理有序、秩序井然,确保切实提高法制员的业务素质,强力推进基层单位执法规范化建设。
#431494古代法制的心得体会2近日我参加了第一期全省公安机关基层科所队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三项建设’”专题培训班,在此次培训班上各位领导采用多媒体授课,运用了大量案例,图文并茂,深入浅出,观点明确,使自已增长了见识、开阔了眼界,受益匪浅。
特别是安顺市公安局、六盘水市公安局就本地区个案办理中的深刻教训剖析,德江县公安局成功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经验,本人深深地体会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决策,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欢迎阅读参考!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1)中国法制史的进程反应出了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通过对法制史的学习联想现在的社会生活,可以看出法律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从我国第一个国家的产生到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也一直延续至今,通过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不断地建立健全和完善,从一个国家的法律不难看出一个国家的社会水平。
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曾经历了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开始的,而国家的萌芽也在这一时期产生。
夏朝是我国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他通过暴力夺得政权后,我国便进入了阶级社会,其标志就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而法律也是在这一时期产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习惯渐渐无力调整和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便产生了。
夏朝建立了国家制定了法律但法律多不成形,夏朝的奴隶主用神权法对奴隶进行欺骗。
商朝全部继承了神权法思想,并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商朝的审判通过占卜求神问天,在一定的程度上说占卜的官吏拥有了一定的司法权。
而到了西周,其政治制度更加完善,西周是宗法奴隶制国家,各级政权机构与宗法制度相结合,使国家的政权与宗族权利融为一体,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国相通”的统治网络,有力的维护了西周的统治。
这一时期所创造的治国经验,对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
春秋时期打破了古代传统秘密法的状态,首次出现了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现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为叔向责难提供了依据,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所起的作用。
商鞅变法又是我国法制史进程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主要内容是:①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准许土地自由买卖;②按军功授爵,废除奴隶主贵族世袭特权;③建立县制,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全国设三十一个县,由国君直接派官吏管理,强迫人民编成“伍”、“什”,由国家统一控制;④奖励耕织,生产多的可免徭役,鼓励发展生产。
学习中国法制史有感
学习中国法制史有感学习中国法制史有感本学期,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学好这门课程有利于为日后其他课程打下坚实基础。
我认为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条理清晰,重点明确。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17章。
这17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四个阶段。
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
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
接着要进一步掌握: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
课本上的内容经过梳理、整合、归纳后不再纷繁复杂,我们就会学习到一部脉络清晰、重点明确的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
二、循序渐进,不断深入。
在我们对这门课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并且培养了浓厚的兴趣以后,还需要在理论上作更深层次的分析,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也就是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每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
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三、旁征博引,纵横前后。
法制史虽然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对相关的人文、社会等背景进行了解。
这又需要我们向有深厚的历史知识积淀和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师请教,分析了解更多的历史背景知识,使我们对法制史的把握更为清晰和准确。
中国古代法制史读后感
中国古代法制史读后感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一部充满智慧和思考的巨著,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轨迹和演变规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古代法律的特点与影响、法律的制定与宣传、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
古代法律的特点与影响古代中国法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法律文化的根基和传统上。
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一直以“仁义”为宗旨,注重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处理社会关系,而非简单地以惩罚和制衡为目的。
这种以仁民为本的法治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且对后世的法律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此外,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和改进也受到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例如,在封建社会的统治下,法律主要用来维护封建贵族的利益和维稳,体现了尊重等级和服从秩序的观念。
而在商业繁荣的时代,法律开始与商业活动结合,形成商法和契约法等制度,为商人提供了保障,也推动了经济的繁荣。
法律的制定与宣传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定和宣传主要通过君主、士人和官吏等精英阶层来实现。
在这些阶层中,士人拥有高深的学问和道德修养,因此被选为法律的制定者和解释者。
他们通过撰写法律文献、讲授法学课程等方式,将法律知识传递给后世。
古代中国还通过发行法律文集、刻石立碑等方式宣传法律。
例如,唐朝的《唐律疏议》,明朝的《大明律》等法律文献都起到了宣传法律的作用。
这些法律文献以清晰明确的语言和系统化的编排,使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
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法律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存在使得社会成员可以依靠法律来解决纠纷和冲突,确保社会稳定和和谐。
尤其是在封建社会中,法律的实施有助于统治者巩固政权,促进自上而下的社会稳定。
其次,法律在保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尊重人民的权利,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尊严。
乡社法、户籍法等制度都为农民和普通百姓提供了司法保障,并帮助他们摆脱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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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中国古代制度课有感在大家的热切期盼下朱苏力老师成为了我们法学院的客座教授,并给我们带来了连续三周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课程。
在这三周的听课学习过程中,大家收获颇丰,受益良多。
苏力老师渊博的知识,平易近人的态度,敏锐的视角和独具一格的观点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同时也颠覆了一些长久以来我们坚信不疑的观念和认识。
让我们对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思考问题的方式产生了反思。
读史以明今,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源远流长,蜿蜒至今。
虽然时代在改变,社会在进步,即使是在以往看来非常具有优越性且深得民心的制度在历史的巨变面前也会力有不逮,但我们也总是能从那些老古董中看到先辈智慧的闪光点,我们不是为了以古非今,也不会批判历史,以一个客观的观察者的眼光去打量中国制度一路走来的过程,并体会其中的深意,探究它形成的原因,考虑左右它的各种环境因素,总结它在当时以及对后世的影响,这些正是苏力老师为我们做的。
在第一节课上,他向我们阐述了他对于宪法性质的理解。
这是他颠覆我们已有认知的开始。
“你们每个人都可以去起草宪法”他在课上这样说。
他认为宪法是一个国家最简单的法律,因为它基本与我们的生活无关,它的内容是最宏观的也是最空洞的。
无非是一些人民权利的宣誓和一些不知何时会兑现的承诺。
正因为宪法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所以普通老百姓觉得他神秘莫测从而有了一种神圣感。
这与我们从本科阶段就接受的宪法教育显然不同,我们眼中的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没有具体细节的内容却无所不包,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们可以用很多从教课书上学来的句子反驳苏力老师的话,但却无法否认它有一定的合理性。
我想这正是苏力老师理论的魅力所在。
而后,他谈到了即使在今天也饱受赞誉的一项古代皇位继承制度——禅让制。
众所周知,禅让是指《尚书》所记载的我国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
中国统治者更迭的一种方式,指在位君主生前便将统治权让给他人。
指中国原始社会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
我们一直将禅让看成一种了不起的政治美德,因为禅让者放弃了让亲生子嗣继承自己统治地位的机会将江山拱手让与他人,这需要十分广博的胸襟和以天下为先的气度。
而苏力老师却从当时真实的背景出发,客观的从另一个角度向我们阐述了禅让制度。
他是这样说的,中国古代早期的政治领袖并不像封建制度中期和晚期的君主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力和财富地位,比起拥有的权力和地位,早期的部落领袖更多的是要承担保护部落安全,组织部落生产的巨大责任。
那时人们的物质资源都十分匮乏,即使是部落首领也无法拥有比一般民众更多的财富,所以可以说,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是个吃力不讨好的活。
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这就是当时统治者日常工作的真实写照,试问这样艰苦的工作有谁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再来继承,承担这样的责任呢?这样一番重新的解读让我震惊之余也对自己一直以来思考问题的方式产生了怀疑。
本科的时候张镭老师就批评过我,他说作为一个法律系的学生最要不得的就是人云亦云,被大众牵着鼻子走。
原来几年过去了我竟然没有一点长进,一听到禅让制度,脑子里除了先辈贤德,心系天下之外就没有一点别的想法或者是怀疑,这实在是太不应该。
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现实社会中,但考虑问题时却总是轻而易举地忽视现实问题以及那些最显而易见的真实情况,在我们的学习过程中充斥着许多高大上的理论以至于我们习惯性地自上而下地思考问题,容易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也容易把原本实实在在的现实问题理论化,上纲上线,这难道不是一个很危险的信号吗?我想我们应该多多学习苏力老师踏踏实实做学问的态度,认真仔细扎扎实实地对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究,不说那些高高在上的假大空,而是埋头苦干,一步一个脚印。
当谈到中国古代的分封制度时,苏力老师也同样给我们带来了新鲜的观点和视角。
并把分封制与封建中晚期的行政层级制度作了比较。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宗族姻亲、功臣子弟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
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
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宗族姻亲、功臣子弟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
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
苏力老师说的十分简单易于理解,说分封制就是君主把自己的亲戚安排在各个地方,便于自己调遣,说到底就是不信任家族以外的人参与政治管理,同时也可以说明当时的政治制度不够严密,君主更相信血缘而不是官僚制度。
众所周知,分封制和井田制是西周时期完善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分封制起到维系、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保证奴隶制国家对奴隶和平民进行统治的作用,是西周奴隶制国家强盛的保证。
井田制规定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决定奴隶制经济形态存在,分封制和井田制相互影响,西周末年以后,王室衰微和大国争霸局面的出现表明分封制的瓦解。
在丧失政治保证和生产发展的影响下,井田制在春秋后期逐渐被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奴隶制度存在的经济基础最终瓦解,新的封建经济基础产生。
井田制的瓦解标志着奴隶制的崩溃。
在我看来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中国进入了帝国时代,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也是官僚机构和行政制度发展日趋完善的表现。
中国古代的婚嫁制度也是苏力老师授课的重点之一,因为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同学们都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我们都知道西周时期的婚嫁六礼是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本科阶段在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课堂上也有不少同学有过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要设置这么繁琐的步骤,为什么不一次性把这些事都完成了呢?在苏力老师的课上我们终于找到了答案。
他说道,在古代,男女成婚以前是禁止见面的,和现在的自由恋爱不同,但是男方和男方的家庭和女方以及女方的家庭都想在没有成婚之前对对方有所了解,而不是仅仅听信媒人的一面之词所以就有了这些一轮接一轮的礼节。
在进行这些环节的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觉得不合适了就可以借由看似正当的理由结束。
听到这里我们不得不感叹先辈的智慧,用礼节小心翼翼的维护着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使两性的交往在伦理的框架下进行同时又照顾到人性的关切。
苏力老师也说到了彩礼的相关内容。
我们这一代人对结婚要赠送彩礼这种习俗一向没有好感,认为这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糟粕,应该废除,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和一些小城市里,彩礼这项规矩依旧有很大的市场,它的合理性在哪里?苏力老师为我们做了解答。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仪礼》中有详细规制,整套仪式合为“六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
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
他说,从男方送给女方的彩礼中可以看出很多东西,当然,最主要的是男方的财力,财力的多少直接决定了赠送的彩礼的价值,一般而言是这样,但也有的男方超出自己的财力赠送彩礼以这样的方式博得女方的欢心,甚至有彩礼竞征的现象发生,既有两个以上的男方都中意女方,在彩礼价值和内容上相互攀比,最终由女方决定选择其中一个的现象。
这不禁让人要问,女方的妇女根据彩礼的多少来决定女儿嫁给哪一家,这不就是把女儿当成商品来交易吗?苏力老师这样说,如果女方的父母真的把女儿当成商品那他们怎么不直接卖女儿呢?这样岂不是更加方便?所以父母根据彩礼来挑选女婿并不单纯是为了钱财,还有女儿的终生幸福。
因为男方的彩礼出的越多表示越重视女方越喜爱女方,更有可能在婚后好好对待自己的女儿,所以那种父母只看财不看人的说法是武断的,片面的。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
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以上的法律规定是对民间彩礼制度的一种承认,同时又是一种规范和正确引导,虽然在每个不同的地方都有约定俗成的婚姻礼节和解决婚姻纠纷的机制,法律还是给出了自己的底线。
在大学校园里的这几年里,我们花了很多的时间看书写文章,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
朱苏力老师的课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在获得知识的同时开拓了视野对自己从前思考问题的方式做了深刻的反思。
法律思维到底是怎样培养出来的呢?一方面,一般来说,多数法学家都承认法律思维方式的存在,承认其具有独立性, 是一种独特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
但有些法社会学家却不承认独立的法律思维,认为法律是社会中的法律,不是独立自在的东西。
法律不具有独立性,法律思维和日常思维并没有质的差别。
坚持法律思维独立性的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一种建立在法律概念、知识、规则、原理等体系基础上的思维方法,其基本方法是以法律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 用法律框定法律人大体的思维走向。
但坚持相反观点的学者则否认这一点,如波斯纳就认为:“世界上没有法律推理这种东西,律师和法官以实用简单的逻辑和日常思考者所使用的各种实践推理的方法来回答法律问题。
”1但是笔者认为,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是有很大的差别。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从自己的感情偏好出发对人对事进行评判,这种做法与经过系统教育培养的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形成鲜明的对照。
2典型的例子就是:在美国棒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民众与法律人的鲜明的态度对比。
普通观众大都认为是辛普森杀害了自己的妻子, 但法官却不理会多数人的判断,公开宣判辛普森无罪。
但在后来所进行的民事审判中法官却又认定辛普森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