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平责任的适用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

简论公平责任原则及相关问题浅析(2)三、《侵权法》中相关公平责任条款的具体分析(一)《侵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1款1.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若无此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人若因此致损,其本身并没有过错,却要因“多管闲事”承担相应的损失,这无疑打击了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大家在预见和衡量可能致损的情况下,不敢或者不愿意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了。
要强调的是,适当补偿并不是补充责任,这里,首先要明确公平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时,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当排在前面的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
补充责任在《侵权法》中见于第32条、34条、37条和40条等相关条款中。
2.第33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了无意志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因醉酒、滥用麻醉药瓶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归则”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该条规定,无论行为人过错与否,都排除了行为人不负责任的可能,只是在无过错时,增加了应该考虑行为人经济状况这一条件,也充分显示了立法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侵权法》第30条、31条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问题,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
此处将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首先,要明确的是第30条和31条第三句的描述并非公平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过当还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人对于超出应有限度的那一部分始终是有过错的,而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害,行为人则是没有过错的。
公平责任的6种情形

公平责任的6种情形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责任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它不仅建立在道义和法律原则之上,还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的进步。
而公平责任的这种重要性也伴随着它的多样性,它不单单只表现在某一种个别的形式上,而是可能会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其中可以分为以下6种情形:
第一,遵守公平责任的人应该注重平等和尊重,不会偏向任何特定的人或群体,而是按照自己的责任去表现出在社会中应有的公平原则。
这种尊重公平的态度可以促进各种组织之间的合作,并有助于解决社会的各种不平等。
第二,遵守公平责任的人应当关注权利和自由,考虑人民的利益和平等的待遇。
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应该维护和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尊重人权,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遵守公平责任的人应该注重社会责任,尊重每一种文化多样性,努力创造一个让人们能够接受和尊重社会多样性的社会环境。
第四,遵守公平责任的人应该注重伦理原则,如:认真认识自己的责任,掌握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采取欺诈和轻视等行为。
第五,遵守公平责任的人应当关注社会利益,为改善社会状况而努力,追求社会正义,尊重和维护人权,实现社会和谐。
最后,遵守公平责任的人应认真落实自己的义务,做有益于社会发展的行动。
具体而言,可以从自身做起,做一个有道德、有责任、
有廉洁的人,在生活中把自己的行为和其他人的行为作为一种模范,进一步推动公平责任的实现。
总之,公平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道德概念,它承载着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是一种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在当今社会,个人应该注重遵守公平责任,尊重和维护人权,实现社会和谐。
侵权行为法中公平责任的认定及适用研究的开题报告

侵权行为法中公平责任的认定及适用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普遍。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侵权行为法的完善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对于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金额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公平责任概念的认定和适用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因此,本文旨在对侵权行为法中公平责任的认定及适用进行研究,以期为完善侵权行为法、维护网络环境下的公平竞争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1.公平责任的概念、特点和作用分析;2.公平责任的认定标准及适用原则分析;3.个案分析,明确公平责任在具体侵权行为案件中的适用。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学术文献的研究,分析公平责任的概念、标准和适用原则。
同时,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探讨公平责任在具体侵权行为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三、预期成果和创新点:本文的预期成果是对侵权行为法中公平责任的认定及适用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公平责任的概念、标准、适用原则,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其在实际侵权行为案件中的应用。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完善侵权行为法、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公平责任的认定和适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深入的解读。
同时,本文还将对侵权行为法的完善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为制定更加完善的侵权行为法提供参考。
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公平责任原则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此即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
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载量,其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必须准确把握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本文仅就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作一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
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并且,在受害人之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若加害人的行为为受害人损害后果之次要原因、间接原因或偶然原因,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若加害人致受害人较轻损害后,第三人行为介入引起了加重的损害后果,此时对于加重的损害后果,亦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本身就不是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之行为并不受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评价,不能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例如: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一案。
原告彭某之子与被告张某等人在球场进行蓝球对抗赛,原告之子从蓝板左侧上蓝起跳时,张某转身抢蓝板球,原告之子倒在蓝下左侧,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一周后不治身亡。
就本案来讲,原告之子与被告在一起打蓝球相碰属于蓝球场上比赛发生的正常情况,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发生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意外事件。
但是原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的动作有因果关系,鉴于原告之子的死亡使原告身心遭受痛苦,又在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故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被告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曾出现过致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无因果关系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况,这完全是错误的。
公平责任原则的解释

公平责任原则的解释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和道德领域中,所有人都应该承担公平的责任,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影响。
该原则源于人类平等和公正的理念,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之一。
公平责任原则起源于法律领域。
在英美法系中,公平责任原则是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当一个人因自己的过失或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每个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伤害,那么他应该承担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也适用于道德领域。
在道德中,公平责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承担公平的责任,不应该因为某些人的身份或地位而减轻其责任。
这个原则促进了社会公正和和谐,防止了权力和地位的滥用。
在法律和道德领域中,公平责任原则都非常重要。
在法律领域中,公平责任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道德领域中,公平责任原则是维护人类尊严和平等的重要保障。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准确定义、适用范围、具体要求、案例解析和未来展望五个方面详细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准确定义:1.1 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对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责任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律原则。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公平责任原则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衡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明确规定,为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了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2.1 适用主体: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2.2 适用情形: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类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刑事侵权等。
2.3 适用条件: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存在争议、不确定性的情形,旨在通过公平原则进行裁决。
三、具体要求:3.1 公平性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责任进行公平分配,避免一方权益受损过大。
3.2 合理性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责任的分配应当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3.3 效益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社会效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案例解析:4.1 《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案例: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公平责任原则如何裁决责任的承担。
4.2 《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商业纠纷中的应用案例: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公平责任原则如何平衡双方的权益。
4.3 《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应用案例: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如何维护创新者的权益。
五、未来展望:5.1 加强公平责任原则的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公平责任原则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侵权责任法的认识和理解。
民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

民法中公平责任的适⽤情形在现实⽣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般侵权⾏为导致损害,但当事⼈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法适⽤;特殊侵权⾏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过错责任原则⽆法适⽤。
并且不归责,⼜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
那么,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
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哪些1、⽆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致⼈损害,监护⼈已尽监护责任的情形。
2、因紧急避免造成损害,该危险是由⾃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的。
《民法典》第⼀百⼋⼗⼆条也规定,当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由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承担责任。
3、⾏为⼈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合法权益⽽使⾃⼰受到损害,在侵害⼈⽆⼒赔偿或没有分割⼈的情况下,如果受害⼈提出请求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受益⼈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给予补偿。
4、堆放物品倒塌致⼈损害,当事⼈均⽆过错的,适⽤公平原则。
堆放物品与侵权责任法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应⾸先适⽤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有过错,否则才能适⽤公平原则。
5、⼀⽅是在为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当事⼈对造成损害均⽆过错的。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应当具备三个条件《民法典》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适⽤条件。
其⼀,当事⼈双⽅都没有过错;第⼆,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第三,如果不由双⽅当事⼈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民法典》第⼀千⼀百⼋⼗六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哪些”所进⾏的解答,可知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五点,上⽂给⼤家⼀⼀做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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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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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平责任的适用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最早出现于普鲁士、奥地利的法律当中,此责任主要是针对儿童和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基于衡平或公平的考虑,可以构成责任的充分理由。
德国民法典在起草过程中,曾经试图对于侵权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能够适用公平责任。
但是这种试图没有能够成功。
直到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的406条规定,“依本法第403条至405条所规定的情形,加害人不应负赔偿责任时,法院得酌情加害人及受害人的财产状况令其赔偿。
”这一条被学者人称为采纳公平责任的一般规则的典范。
(1)公平责任一贯被认为是公平原则在民事责任问题上的适用和表现。
就现行各国立法的规定来看,公平原则在侵权领域中的适用主要有两种用途:“一是授权法官在损害因故意行为造成时,依据双方的经济情况考虑的决定侵害人应当支付的赔偿费用;二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对损害后果负责。
”(2)诸如: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在第416条中规定,“关于有发生重大损害危险的情况向有关机关警告的义务,是普遍的义务。
为防止损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时候,除这样做有重大妨碍或者因此会使防止损害的人或他的亲近人遭受严重危险的情形外,应当立即采取这种措施。
”该法第425条按公平原则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如果履行了这种义务本可防止损害,法院可以责成他参加赔偿损害,但赔偿的数额应当与本案件的情节相适应。
同时,法院还应当注意到妨碍履行义务的情节,损害的社会意义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个人状况和财产状况。
”(3)(一)公平责任是否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在我国对于公平责任是否为独立的归责原则,长期以来在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
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是主张肯定说,一是主张否定说,持肯定说者认为,公平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实质上确定了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原因有三:首先,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各方在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表明法律为非因双方过错造成的损害分配设定了标准,即公平标准,根据前述对归责原则的界定,公平责任完全符合归责原则的特征。
其次,公平责任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即用以补救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导致的不公平。
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是用以确定损害归属的一种分配方式。
如果归责原则为正当的,就能使分配的参与者各得其所,各承其咎。
那么这种责任为公平正义的。
归责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一般条款,是针对典型情况而升华出来的一般规则,在其升华过程中难免舍弃了各个具体关系的特点,而以一般的典型的侵权关系为对象进行调整。
最后,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尽管在第132条没有明确对适用公平予以明示,但就本条来看将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条件规定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来看,适用公平责任的损害,既不属于依过错责任原则能得到救济的损害。
又不属于依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得到救济的损害。
因为,如果是一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既然行为人无过错就应该不分担责任。
此时既然不分担责任,只能是符合责任事由的损害。
因此,适用公平责任有两大类:一是属于一般致害行为。
但行为人没有过错;二是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致害,但有免责事由。
既然公平责任与过错和无过错以外另有一方用武之地,当然也可以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
王利明先生认为公平责任在如下两方面适用:其一是指在具体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或标准上,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公平地确定一方当事人的赔偿数额。
这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贯所坚持的。
其二则是指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的责任分担问题。
(4)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公平责任非独立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过错和无过错责任两种,没有第三种,公平责任多半只不过是赔偿标准而已。
理由有二:一是,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集中体现于民法第106条第二款(关于过错责任)和第三款、第106条第三款规定了:“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讲的“没有过错”,当理解为不考虑过错,而“没有过错”的主体应当是侵害他人的民事责权益的公民或法人(同本条第二款)。
因此该款法律规定所要解决的是不应当考虑加害人过错情况下的民事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而并非解决的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问题。
因此认为此非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渊源。
认为第132条作为“公平责任”的立法依据欠妥当。
该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首先,这条规定远离第106条,而是掺杂在“责任承担”一类的条款前后,从系统分析的角度来看,它所要解决的是损害后果的承担问题,而不是归责原则的确定责任的标准或依据的问题。
其次,这条法律规定本身是含糊不清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57条对它进行了限制性的解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一解释使得《民法通则》第132条的立法旨意豁然变得明朗,即它的适用范围基于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
只有当受害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请求赔偿而又未能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或在过错推定案件中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
方适用该条法律。
如若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请求赔偿,因为不考虑加害人过错,当然不会出现“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形,它们要解决的不是加害人(行为人)的责任依据问题,而是解决损害后果,是合理分担,不是“赔偿”,而不是“补偿”。
在此分担损害后果的不是行为人(依法另有规定者除外),而是受益的对方或是其他受益者。
其次,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没有具体对象,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对象,都是明确的、具体的、有法律明确规定。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法领域,并不像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那样,它没有具体明确的适用对象。
笔者就两种观点的分析,认为公平责任作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其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但该原则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局限性。
其一,安全价值较低。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行为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5)第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这两责任原则能够体现出一般性公平,依这些原则不予损害赔偿的损害,不给予赔偿一般符合公平要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产生个别不公平,这些特殊情况在职运用公平责任校正时一旦矫枉过正,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危及司法公平。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公平责任的适用加以限制,克服其本身的局限性。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及有关民事司法解释,公平责任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其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损害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领域,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
公平责任原则只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而非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
因此《民法通则》第132条不能与第121、122、123、124、125条和第127条合并使用,也不会与第128条合并适用。
第三,对损害发生必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若有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应按过错责任处理,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一般来说,依据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能够处理的案件,就应依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处理,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除非法律另有特别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尽了应尽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分担民事责任。
[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时,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时,受益人应当依公平责任予以适当补偿。
[4]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应当注意的是适用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这里的分担,决不是平均承担,而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这里的实际情况是指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两个部分。
笔者认为只有如此考虑,对案件的处理方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是由民法所担负的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所决定的,尤其应该看到,公平责任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经济利益上等价,同时也要求当法律上的平等和经济利益上的平衡受到破坏时,需要通过民法及时判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手段来加以调整,籍以此修复被破坏的平等和平衡关系。
在一方或双方有过错时,用过错责任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必要的,但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就需要通过公平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自己的损失,从而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上的平衡。
而我国民法适应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把公平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必然要求在民事责任领域按照公平的尺度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使民事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如此看来,公平责任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必然引申。
参考文献:(1)《苏俄民法典》(2)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98版(3)《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2版(5)孔祥俊《民商法问题与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9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