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细化滩涂有偿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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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前款所称堤防保护范围和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范围,以下统称海塘范围。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海塘规划)海塘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建设、岁修和养护计划)按照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海塘分为公用岸段海塘和专用岸段海塘。

公用岸段海塘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公用岸段海塘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区(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利局备案。

专用岸段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专用单位组织编制,报区(县)水利局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16•【字号】沪府办[1991]114号•【施行日期】199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沪府办(1991)114号)市土地局:沪土发(1991)96号文悉。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请示》,请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86)第113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自市府发布实施以来已五年了,这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保护国家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本市改革开放步伐,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的改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浦东新区的开发、开放,国有土地将全部实行有偿使用等情况,本市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和地段等级亟待调整。

现行的《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存在的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幅度太大,难以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往往愿接受低限标准缴纳,而不愿按中上限标准缴纳;二是等级之间标准交叉,不能完全体现级差地租;三是标准偏低,不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推行。

现根据《办法》第九条“本市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土地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提出如下调整方案:一、调整收费标准的指导思想:本着有利于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方便执行,减少矛盾,有利于土地批租,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原则,原则上取消收费幅度(见附件一)。

同时,为了适应浦东新区的开发、开放,单独制定浦东新区的地段划分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二、调整的幅度1、对商业、金融、旅馆、综合、文化娱乐项目用地,在原上限标准的基础上平均调高24%;2、工业、仓储、交通、居住、教育、科技、卫生、体育项目用地,均维持原上限标准;3、种植、养殖业用地,除八、九级定为原中限标准外,其余均保留下限标准;4、补充“十级”即原“滩涂”收费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沪府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为推进上海市水系统治理,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及面临形势“十三五”时期,上海市水系统治理从“完善体系,提升跨越”阶段向“补好短板、提标升质、注重生态、智慧管理”阶段延伸拓展,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能力不断提升。

推进吴淞江工程(上海段)等流域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堤防、海塘达标改造工程,完成300公里骨干河道整治工程,开展35座水利片外围排涝泵闸建设。

积极推进苏州河深隧试验段工程及39个排水系统建设,新增市政雨水泵排能力约738立方米/秒。

实施道路积水改善项目和郊区低洼圩区建设。

基本实现全市水文监测站网布局全覆盖,完成上海市洪水风险图一期项目,成立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推进海洋观测站网建设。

——水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利用有序推进。

建成黄浦江上游(金泽)饮用水水源工程及支线工程,新增供水规模373万立方米/日,全面实现集中式水源地取水。

建成8座水厂,净增供水能力84万立方米/日。

启动17座水厂深度处理工程,完成2000公里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1.5亿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出台全国首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地方标准。

强化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厉行节约用水。

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

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
建设与管理
水利技术监督
2011 年第 6 期
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
洪 建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120)
【摘
要】 沿海滩涂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海岸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滩涂围垦一直是我国实现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主要途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需求量的激增,滩涂围垦的强度 有逐渐增大的趋势。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生态问题等。如何有效地利用沿海滩涂,妥 善处理好滩涂开发利用与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这 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笔者从我国滩涂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我国滩涂开发利用的 基本原则,以及开发利用的有关建议。


2011 年度水利行业计量认证工作座谈会在武汉召开
2011 年度水利行业计量认证工作座谈会于 11 月 6~7 日在湖北武汉隆重召开。来自水利部水资源司、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文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 学研究院、长江科学院、水利部水利建设管理总站等 57 家单位的代表及水利行业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 共 70 余人参加会议。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乔世珊巡视员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长江水利委员会 马建华副主任、长江科学院郭熙灵院长、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汪小刚副院长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开幕 式由长江科学院汪在芹副院长主持。 乔世珊巡视员在讲话中深入分析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重要性;传达了去年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会 议对计量认证工作的有关要求;通报了今年国家认监委对有关水利质检机构的专项检查情况;介绍了会议 讨论的几个文件的有关背景情况; 部署了近期水利计量认证重点工作; 并对开好此次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上,水利部水资源司张鸿星副处长、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戚波调研员、水利部水文局李怡庭处长分 别就相关专业领域计量认证工作发表讲话。水利部水利建设管理总站张文洁处长、水利部水文局王志毅高 工分别就认证认可和水文计量相关内容作了讲座。来自水利部水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江科学院、松辽 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河海大学、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的评审员代表作了交流发言。 与会代表充分讨论了《水利计量认证需规范和统一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稿)》、《水利行业计量管 理办法(修订初稿)》和《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会议 文件;审查了水利工程类和水环境类检测参数—标准对照表等文件;并就水利行业专业计量检定站建设等 有关议题进行了分组讨论和交流。会议还组织参观了计量认证工作开展得好的农业部油料及制品质量监督 检验测试中心。 会议闭幕式上,水利部国科司刘咏峰处长进行了总结,要求会后尽快修改完善会议讨论文件,争取早 日发布指导水利计量认证工作。 摘编自:中国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网(/) ·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沪财预[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水务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沪财预[2006]51号)市水务局:你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主体的函》(沪水务[2006]5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一、根据你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同意将原市滩涂管理处执收的“滩涂有偿使用费”调整由市水务局执收;原市河道管理处执收的“船舶过闸费”调整由“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执收;原给水管理处执收的“深井水水费”、“超计划加价水费”、“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调整由市供水管理处执收;原市水务局执收的“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调整由市水务业务管理中心执收(详见附表)。

为了保持收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执收主体间应做好《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等与收费管理相关事项的移交接工作。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费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国库或专户,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请执收主体持本通知及《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输执收主体变更手续。

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执收主体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市水务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及项目目录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市水务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及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机构调整后执收│批准文号│文件依据││││主体│││││││││├──┼─────────┼───────┼──────────┼─────────┤│ 1│滩涂有偿使用费│市水务局│沪府发[95]63号│沪府发[95]63号│├──┼─────────┼───────┼──────────┼─────────┤│ 2│船舶过闸费│市堤防(泵闸)│沪价费[94]273号│沪府令[2002]114号││││设施管理处│││├──┼─────────┼───────┼──────────┼─────────┤│ 3│深井水水费│市供水管理处│沪价公[2005]25号│市府发[82]42号│││││沪财预联[2005]23号││├──┼─────────┼───────┼──────────┼─────────┤│ 4│超计划加价水费│市供水管理处│沪财预[2002]71号│市府[94]69号令│││││沪价费[2002]38号││├──┼─────────┼───────┼──────────┼─────────┤│ 5│水资源费│市供水管理处│沪价公[2005]26号│价费字[1992]181号│││││沪财预联[2005]24号││├──┼─────────┼───────┼──────────┼─────────┤│ 6│取水许可证工本费│市供水管理处│沪财预[2004]19号│计价格[1994]634号│││││沪财综[98]6号││││││沪价行[1998]11号││├──┼─────────┼───────┼──────────┼─────────┤│ 7│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市水务行政受理│沪财预[2004]44号││││政府信息收费│中心│沪价费[2004]23号││└──┴─────────┴───────┴──────────┴─────────┘市级船舶过闸费执收点为大治河西闸、淀浦河东闸、叶榭塘水利枢纽、蕴澡浜东闸。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公布《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公布《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公布《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公布《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要求,本市已完成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工作,现试行上网公布,试行上网公布期从现在起到2003年5月31日止,在这期间请你们认真做好校对工作。

如果认为需要修正或增减收费项目的,可持有效合法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

试行上网公布期结束,我们将向社会正式公布并执行。

联系人:预算处黄永华联系电话:54679568-20041上海市财政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部门序号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批准文号文件依据类别一级项目二级项目烟草1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200元/证卷烟生产单位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60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国家、集体24元/证;个体12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10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100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50元/证卷烟经营户沪财综[93]50号价费字[92]187号中央经委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30元/本企事业单位沪价行[96]131号、沪财综[96]36号价费字[92]104号中央企事业单位验证费40元/本沪价行[96]131号、沪财综[96]36价费字[92]104号中央3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审查2100元/证企事业单位沪价行[96]271号、沪财综[96]66价费字[92]268号中央4特种劳防用品生产许可证质检费100--2200元企事业单位计价费[96]1500号中央5压力机械安全装置质量检验455元/台企事业单位沪价涉[92]177号价费字[92]268号中央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见文件单位、个人价费[94]133号、沪财综[94]38号价费字[92]268号中央7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注册费7元/人单位、个人沪价行[97]241号、沪财综[97]43号沪府办秘[2002]7284号地方交通8航道养护费运输收入6%经营者沪财综[98]15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9船舶港务费0.55--22元/单位·月经营者沪价涉[93]267号、沪财城[93]64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0水路运输管理费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1.6%经营者沪财综[98]15号. 沪价行[98]20号价费字[93]17号计价费[97]2500号中央11船舶登记费见文件经营者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2船员考试发证费40元/人、次船员沪价涉[92]237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3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证书费见文件船员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14船舶检验费见文件经营者沪财综[98]15号. 沪价行[98]20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15海事调解费调解不成按损失款0.5%;调解成功按1%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6船用产品检验费见文件经营者计价格[98]800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17海船船员考试费C类适任证书考试费100元/人、次;B类300元/人、次船员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1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50元/份船员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19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100元/艘、次经营者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20船员现场操作考试费30元/人、次船员沪价行[2000]191号、沪财综[2000]5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21内河货物港务费0.3元/吨货主沪价涉[92]237号市府[91]5号令地方22内河岸线使用费2元/米·半年使用者沪价涉[92]237号市府[91]5号令地方23公路运输管理费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0.8%经营者沪财综[98]15号价费字[93]17号中央24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表、证、单、票、卡工本费见文件经营者沪价行[99]72号市人大(96)40号公告地方25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费8--17元/年·辆沪财综[95]57号、沪府发[95]25号地方26铁路专用线共用费共用费1%经营者沪财综[95]57号沪府办秘[2002]7284号地方港务局27港口岸线使用费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2元;2米以上至5米以下5元;5米以上至8米以下10元;8米以上15元/米·季岸线使用单位沪财综[94]60号、沪市府[92]27号令价费[94]167号地方无管会28无线电管理费注册登记费15元/证使用单位、个人沪价行[97]259号、沪财综[97]59号价费字[92]177号中央频率占用费见文件使用单位、个人沪财预[2002]100号价费[2002]57号价费字[92]177号中央设备检测费10--400元/次使用单位、个人价费字[92]177号价费字[92]177号中央商委2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见文件渔民沪价行[95]221号、沪财综[95]71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30渔业无线电注册登记和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15元/证;频率占用100元/台近海捕捞渔民沪财综[97]47号、沪价行[97]210号价费字[92]177号中央31渔业船舶港务费机动船0.10元/每次进出港·主推动力功率每千瓦;非机动船0.15元/每次进出港·船净吨位渔船[93]农渔政字15号[93]农渔政字15号中央32渔业船舶停泊费机动船0.03元/天·主推动力功率每千瓦;非机动船0.02元/天·船净吨位渔船[93]农渔政字15号[93]农渔政字15号中央33渔业船舶货物港务费0.20/吨渔船[93]农渔政字15号[93]农渔政字15号中央34渔业船舶登记费见文件渔船沪价涉[92]247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35渔业船舶海事调解费调解成功按损失总额1%,调解失败按损失总额0.5%(最高)渔船沪财综[2000]84号、沪价费[2001]6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36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见文件渔船沪价行[2000]149号、沪财综[2000]44号价费字[92]526号中央37渔业船员服务本簿8元/份渔民沪价涉[92]229号价费字[92]191号中央38酒类许可证工本费酒类生产许可证工本费80元/份酒类生产企业沪价行[96]119号、沪财综[96]33号市人大[1997]70号地方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40元/份酒类批发企业沪价行[96]119号、沪财综[96]33号市人大[1997]70号地方酒类零售许可证工本费15元/份酒类零售企业沪价行[96]119号、沪财综[96]33号市人大[1997]70号地方39食盐批发许可证工本费30元/证食盐批发单位沪价行[96]334号、沪财综[96]77 号中盐运[96]65号中央东海渔政40海事调解费损失总额0.5%-1%航运单位沪财综[99]23号、沪价行[99]138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外经贸4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0元/证外商投资企业价费字[92]401号价费字[92]401号中央贸促会42仲裁费见文件企业2000年仲裁规则价费字[92]236号中央43货物原产地证明书50元/证企业计司价格函[94]43号价费字[92]236号中央44对外贸易认证费对外贸易文件认证费100元/份企业计价格[99]1165号价费字[92]236号中央对外贸易文件认证加急费50元/份企业计价格[99]1165号价费字[92]236号中央对外贸易单证认证费10元/份企业计价格[99]1165号价费字[92]236号中央45领事认证代办费每证60元;加急费每证30元当事人沪财综[2000]88号、沪价费[2001]12号计价格[99]466号中央农林46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见文件捕猎者、经营者沪价行[99]352号、沪财综[99]73号财综字[96]94号中央47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费见文件经营者价费字[92]196号价费字[92]196号中央48林地补偿费30000元/亩征占用林地者市府[98]1号价费字[92]196号中央49森林植物检疫费见文件调运者价费字[92]196号价费字[92]196号中央50木材运输证 1.5元/证木材运输者价费字[92]196号价费字[92]196号中央51国内植物检疫费见文件送检者价费字[92]452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52农药登记费见文件送检者计价费[96]1718号价费字[92]452号中央5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5元/证。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1987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域的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协同渔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市渔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市渔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县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等渔业水域(包括精养塘、鱼种塘)的渔政管理,由县渔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乡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乡人民政府或所属乡渔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本市范围内跨县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有关县渔政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管理办法;跨省市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市(县)渔政管理部门与有关省(县)渔政管理部门商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定》,确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发给养殖使用证:(一)凡在县范围内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并交县渔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初审)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审批(初审)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初审)代码: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三、办理依据(一)《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一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涂管理处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说明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等。

第十二条: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征询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市滩涂管理处初审的项目,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还应当征求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确认其滩涂使用权;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三项:圈围滩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滩涂使用费。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水务局办理申请手续,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并缴纳滩涂使用费;在杭州湾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免缴滩涂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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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管理。

《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同时废止。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办法》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
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北京:五年退出一般制造和污染企业1992家
北京市政府2月5日发布的信息显示,去年北京市共退出一般制造和污染企业651家,近5年来累计退出一般制造和污染企业1992家,今年将再退出500家污染企业,集中利用腾退土地建湿地公园和城市绿地。

在大兴新城西片区腾退现场,原先的工业大院已被推平,这片占地29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将退出1173家企业。

据介绍,这片区域的大多数企业都从事物流、钢材、家具等行业,每年进出的货车达到900多万辆次。

去年8月,该区域正式启动非住宅拆除腾退,目前已累计拆除975万平方米。

按照规划,这片区域中将有12平方公里纳入城市规划区域,腾退后的区域将有1万亩左右进行绿化。

北京市政府提出,今年起开展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计划。

据了解,北京市去年的拆违土地大量用于绿化,建设了一大批口袋公园、城市森林公园,改善了居民的生活和生态环境。

今年,北京首次将“留白增绿”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明确全年要拆违还绿1600公顷,并将集中利用腾退土地建设南苑森林湿地公园、温榆河湿地公园等一批大型公园,同时还要建设一批市民身边的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

上海:规范细化滩涂有偿使用和管理
近日,上海市印发《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滩涂管理,合理保护与利用滩涂。

《意见》明确,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护与利用滩涂的,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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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并缴纳滩涂使用费;杭州湾区域内保护与利用滩涂的,免缴滩涂使用费。

《意见》指出,在滩涂上实施圈围或进行建设,按照1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滩涂使用费;不经圈围,在滩涂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按照大陆滩涂每年0.50元/平方米-0.80元/平方米,岛屿滩涂0.30元/平方米-0.50元/平方米的标准,每年缴纳滩涂使用费。

对围垦滩涂,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准后,减免滩涂使用费。

《意见》强调,滩涂围垦成陆后,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浙江:将打造宜产宜居生态开发区
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全面优化开发区建设促进开发区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发区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一、二、三产业和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平衡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服务用地需求,打造宜产宜居生态开发区。

《意见》明确,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各地对开发区外资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积极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合理开发地下空间,提高用地效率。

《意见》强调,推进开发区资源要素配置改革。

建立健全开发区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形成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体系,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

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开发区项目投资强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在用地、用能、排污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激励和倒逼政策。

《意见》要求,推进开发区绿色生态发展。

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健全开发区从规划编制到建设实施全过程低碳生态管理机制。

推进开发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鼓励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

推进开发区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

根据《意见》,到2020年,全省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1.1万亿元,建成产值超千亿元的开发区20个、国际产业合作园25家,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较强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先进制造业集群。

河北:持续推进矿产开发减量化管理
河北省近年来立足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大力推进矿产开发减量化管理,全省矿山企业数量逐年减少。

今年,河北省提出,继续压减矿山企业数量,在2017年基础上,到2020年全省
固体矿山数量减少1/3,到2025年减少一半。

河北是矿产资源大省,矿山企业最多时达2万多个。

通过不断推进资源整合、政策性关闭和引导矿山企业主动退出,截至2017年底,全省矿山企业减少至2746个,其中固体矿山占85%。

近年来,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实现矿产开发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协调,河北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全面落实禁止和限制矿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规定,依法关闭了大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浪费水资源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为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办矿水平,河北省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大企业、大集团,对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低、综合利用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和排放不达标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重组。

鼓励矿山企业转型发展,把积累的资本投到绿色产业。

同时,建立矿山退出补偿机制,规定对主动申请关闭的矿山,按照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矿产资源权益金)和各类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和奖励;对政策性强制关闭的矿山,按照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矿产资源权益金)和各类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对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矿山,依法处置后,可按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矿产资源权益金)和各类保证金等费用,但不给予补偿;对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依赖资源型产业的县(市、区)。

湖北: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炉
近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了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和强化监管服务三大内容和15项工作任务。

作为全国6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湖北将此次改革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工作紧密结合,呈现出四大亮点:一是突出净矿出让,创新矿业权出让方式。

矿业权出让前妥善解决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让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实现矿业权出让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二是突出生态开发,创建绿色发展示范区。

突出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矿产资源开发底线的发展理念,强化矿产生态开发准入管理,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是突出“多规合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及城市开发边界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四是突出科技管矿,强化监管服务体系。

在全国率先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绿色化、信息化全覆盖,实行矿产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随机抽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营造“依法办矿、诚信办矿”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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