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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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前款所称堤防保护范围和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范围,以下统称海塘范围。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海塘规划)海塘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建设、岁修和养护计划)按照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海塘分为公用岸段海塘和专用岸段海塘。

公用岸段海塘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公用岸段海塘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区(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利局备案。

专用岸段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专用单位组织编制,报区(县)水利局备案。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各区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根据上海实际,我办组织制订了《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和《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单位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进行生产,并对其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我办将对全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实施督导和抽查。

附件:1.《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2.《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依据)为转变水产养殖发展方式,优化空间布局,节约利用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推进本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辖区内依法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任务措施)水产养殖绿色生产以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产工艺、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任务,通过合理布局养殖生产、改进生产设施设备、科学使用投入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措施,实现降低生产能耗、尾水处理达标排放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措施,保护渔业水域环境,提高绿色供给能力。

第四条(主体责任)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沪水务〔2024〕190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24〕190号各区水务局,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前期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设计变更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监管第八章附则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工作质量,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水利专项计划实施的河道整治、圩区改造、水闸泵站改造、堤防维修、海塘达标及保滩等项目。

第三条水利专项项目实施遵循“规划先行、科学谋划;分级负责、统筹推进;规范管理、确保质效”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是市水利专项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水利专项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是水利专项项目责任主体。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项目储备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并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市级储备库日常管理工作;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项目储备的谋划研究工作,并建立区级(单位)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二)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要求;(三)符合市、区水利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估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堤防海塘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堤防海塘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堤防海塘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沪水务〔2018〕914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堤防海塘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8〕914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堤防海塘管理标准(试行)》已经2018年7月1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8年9月3日上海市堤防海塘管理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堤防海塘的运行管理,保障设施完好、防汛安全,巩固提升堤防海塘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提高市民满意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浦江及苏州河堤防设施和海塘运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黄浦江堤防设施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上游拦路港、红旗塘、太浦河、大泖港及其支流(至第一座水闸),具体界限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或者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本市苏州河堤防设施范围是指苏州河干流自黄浦江苏州河河口至沪苏边界止。

本市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第三条黄浦江堤防(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黄浦江上游河道及苏州河的堤防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

海塘范围有随塘河的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海塘范围无随塘河的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御风暴潮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及与海塘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和保滩工程。

第三条(管理和保护范围)有随塘河的海塘管理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海塘管理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保滩工程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海塘保护范围与管理范围一致。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海塘专项规划)海塘专项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建设和维护计划)按照建设、维护责任,海塘分为公用岸段海塘和专用岸段海塘。

公用岸段海塘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水务局组织编制;公用岸段海塘维护的年度计划,由区水务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务局批准。

专用岸段海塘建设、维护的年度计划,由专用单位组织编制,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八条(建设和维护责任)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公用岸段海塘的维护,由市水务局委托相关区水务局组织实施。

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和维护,由专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经费保障)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专用单位承担。

第十条(技术标准和规范)海塘建设和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范围内安全警示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范围内安全警示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范围内安全警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沪水务〔2023〕875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范围内安全警示管理的通知沪水务〔2023〕875号相关区水务局、市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海塘是沿江沿海地区抵御风暴潮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

近年来,随着海塘防御能力不断提升,防御体系持续完善,海塘建设管理逐步融入绿色、生态理念,沿线景观不断提升,吸引很多人员前往游玩,带来了海塘安全管理新风险挑战,为进一步加强海塘管理范围内安全警示管理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是上下堤巡查通道口设置闸门。

为进一步消除安全管理风险,各区水务局和海塘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上下堤巡查通道口的排查,对未设置安装闸门的,应增设闸门,禁止无关人员擅自进出。

二是完善海塘沿线标识标牌设置。

各区水务局和海塘管理单位要在市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关于安装堤防海塘和泵闸管理范围内限宽墩限高杆提示说明标识牌的通知》《关于规范设置海塘标志牌的通知》等规定基础上,加强海塘沿线标识标牌排查,做好查漏补缺,针对重点部位、特殊岸段,特别是一些“网红景点”附近,要增加标识标牌设置密度。

三是加强日常管理严格安全考核。

各区水务局和海塘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海塘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观测监测措施,定期开展海塘危险源辨识和风险等级评定,滚动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严格开展海塘管理考核,更加聚焦海塘安全管理。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劝阻。

各区水务局和海塘管理单位要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做好对海塘沿线单位和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对重点岸段、特殊岸段,特别是一些非景区“网红打卡点”,要加大巡查频次和巡查力量,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游玩人员的引导劝阻工作。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1987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域的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协同渔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市渔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市渔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县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等渔业水域(包括精养塘、鱼种塘)的渔政管理,由县渔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乡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乡人民政府或所属乡渔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本市范围内跨县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有关县渔政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管理办法;跨省市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市(县)渔政管理部门与有关省(县)渔政管理部门商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定》,确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发给养殖使用证:(一)凡在县范围内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并交县渔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上海市海塘维修养护技术指导工作手册

上海市海塘维修养护技术指导工作手册

上海市海塘维修养护技术指导工作手册上海市海塘作为抵御海洋自然灾害的重要防线,其安全运行对于上海市沿海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海塘的安全稳定,提高海塘防御能力,我们编制了《上海市海塘维修养护技术指导工作手册》,旨在为海塘维修养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操作规范。

一、引言上海市海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既是沿海地区的防护墙,也是上海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此,我们要加强海塘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其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

本手册立足于为海塘维修养护工作提供全面、科学的指导,以提高海塘的整体防御能力。

二、海塘维修养护基本原则1.确保海塘结构安全。

海塘维修养护工作应以保障结构安全为首要任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海塘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

2.遵循环保、生态友好原则。

在维修养护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遵循环保原则,确保海塘周边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保持海塘功能完整性。

维修养护工作要确保海塘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行,包括防浪、排水、护坡等功能的维护。

三、海塘维修养护技术措施1.检测与评估。

定期对海塘进行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海塘结构安全。

2.裂缝处理。

对海塘出现的裂缝,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处理方法,如灌浆、锚固等。

3.护坡与排水设施维修。

定期检查海塘护坡和排水设施,对损坏的部分进行及时修复,确保海塘功能的正常运行。

4.植被恢复与养护。

加强对海塘植被的恢复与养护,提高海塘的生态防护能力。

5.防浪墙维修。

对防浪墙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海塘维修养护工程管理1.项目申报与审批。

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确保维修养护项目的合规性。

2.施工组织与管理。

加强施工组织与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质量监督与验收。

加强对维修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4.施工安全与环保管理。

落实施工安全和环保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五、海塘维修养护经费管理1.经费来源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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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前款所称堤防保护范围和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范围,以下统称海塘范围。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海塘规划)
海塘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建设、岁修和养护计划)
按照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海塘分为公用岸段海塘和专用岸段海塘。

公用岸段海塘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公用岸段海塘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区(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利局备案。

专用岸段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专用单位组织编制,报区(县)水利局备案。

第七条(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
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用岸段海塘的岁修和养护,由区(县)水利局组织实施。

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由专用单位承担。

建设海塘,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区(县)水利局负责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的落实,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经费列支)
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经费,在市堤防维护费和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用岸段海塘的岁修和养护经费,在区(县)使用的堤防维护费和区(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三)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经费,由专用单位在返还的堤防维护费和企业税前收益中列支。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核定的区(县)公用岸段海塘的管理人员经费,在区(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本市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海塘建设技术标准、岁修和养护技术规范,由市水利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条(公用岸段海塘的使用)
需要使用公用岸段海塘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水利局审核同意,报市水利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岸段海塘的绿化、防浪作物以及堤顶道路等水工程设施予以补偿。

自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公用岸段海塘转变为专用岸段海塘,由使用单位承担所使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

第十一条(新建大堤的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塘范围外围滩造地新建的大堤,需要纳入本市海塘统一管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防汛安全标准;
(二)经受连续三年以上防汛安全考验。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新建大堤,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经市水利局和市防汛指挥部验收批准后,纳入本市海塘统一管理。

新建大堤纳入海塘统一管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塘设计和施工的有关技术资料送交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原海塘的保留和废除)
新建大堤纳入海塘统一管理后,市水利局应当根据新建大堤和原海塘的防御要求,结合所在地的防汛情况,会同市防汛指挥部对原海塘的保留或者废除作出确认。

对确认保留的海塘,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对确认废除的海塘,按照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确权)
公用岸段海塘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海塘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挖石、打桩、取土或者挖筑养殖塘;
(二)打靶;
(三)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但规划留作统一垃圾堆场的除外;
(四)损毁或者偷盗海塘测量标志、里程桩、界牌;
(五)削坡,挖低堤顶;
(六)毁损防浪作物;
(七)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限制行为)
在海塘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区(县)水利局审核同意:
(一)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
(二)垦殖;
(三)搭建房屋、棚舍或者兴建墓穴;
(四)修筑道路;
(五)刈割防浪作物,放牧;
(六)堆放物料;
(七)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堤上行驶。

前款第(一)项行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要求和竣工验收)
经批准在海塘范围内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参加验收;其中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通知市水利局和市防汛指挥部参加验收。

第十七条(堤顶道路的使用)
需要利用公用岸段海塘的堤顶作为专门或者主要运输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批准,并从批准之日起承担堤顶道路的维修责任。

堤顶泥泞期间,市或者区(县)水利局可以设置标志或者发布通告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水毁修复)
因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超过海塘防御标准,造成海塘损毁的,由区(县)水利局根据实际受损情况向市水利局申请海塘工程修复资金,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九条(临时禁捕区域、禁渔区域规定)
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工程施工期间,市或者区(县)水利局应当会同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塘工程施工作业水域划定临时禁捕区域、禁渔区域。

在临时禁捕区域、禁渔区域,不得从事危害海塘工程施工安全的渔业生产、作业活动。

第二十条(海塘绿化)
在海塘范围内的宜林地带,市或者区(县)水利局应当组织营造保护海塘的林木。

需要砍伐海塘林木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水利局同意,并依法办理砍伐许可手续,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一条(日常检查和监督)
市水利局应当定期组织对全市海塘的防汛安全检查和监督。

区(县)水利局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日常防汛安全检查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水利局的防汛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水利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实施处罚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海塘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水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堤防构筑物,是指沿堤修筑的水闸、涵闸。

本办法所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是指沿堤修筑的丁坝、顺坝、勾坝和护坎。

第二十六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水利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962年11月9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上海市海塘江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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