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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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个人财产的约定,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

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对其具体内容以及执行方式进行详细的说明。

这就给具体执行过程中带来了不少问题。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具体内容、双方约定财产的范围以及双方对财产约定的撤销和变更等具体的规定。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困难。

一方违约不履行约定、双方约定过于不合理等问题,给司法机构的处理带来了不少困难。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执行力度,明确双方对约定财产的履行责任,同时也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双方财产约定出现争议时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权利不平衡的问题。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约定财产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我们需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保障双方在约定财产过程中的平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法规有限,对于特定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在夫妻约定财产中,如果一方持有的财产符合法定继承的条件,那么其子女是否能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获得继承权?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与法定继承之间的关系,以及夫妻约定财产对于子女继承权的影响等问题。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约定的内容和执行方式;其次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执行力度,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还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保障双方在约定财产过程中的平等权利;最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夫妻约定财产与法定继承之间的关系。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引言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概述(一)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制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 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约定自愿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

目前,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及特点1.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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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论文摘要】文章以夫妻财产制度为视角,从实践、理论和立法三个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制度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主线,分析夫妻双方合法财产的权利保护,并结合物权法相关原则,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提出了构想。

夫妻财产制度是用于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显露出他的不足和保护夫妻财产权利的不足。

因此更好的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对维护夫妻双方合法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度历来都是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也是调整家庭关系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

姻财产制度,是属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广义上来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权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性质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根据其立法形式可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在我国的婚姻法学理论中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三种形式。

我国目前立法中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互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不明确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而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的,但将来(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的决定离不开特定的创造人的智慧的结晶,其本身的所有权职能归创造人一人所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而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强调的是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即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对于所得的方法和来源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本文通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状分析,发现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执行力不足等。

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包括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法律效力、加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监管等。

文章对未来发展的趋势和重点工作方向进行了探讨,并总结了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促进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立法、完善、现状分析、法律规定、问题、建议、措施、发展趋势、工作方向、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婚后或离婚时通过书面协议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个人财产权利的认识不断加深,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已经日益受到重视。

传统的财产分割方式存在着许多不足,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灵活、个性化的财产安排方式。

目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

由于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相对较少,导致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各种纠纷和不确定性。

有必要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和完善,以便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财产的合理管理和分配。

1.2 研究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积累的财产日益增多,因此对于财产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完善,可以有效地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因财产纠纷导致的家庭矛盾和婚姻破裂。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与完善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也具有积极意义。

作为家庭基本单位,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直接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通过建立健全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家庭的稳定,促进夫妻间的互相理解与支持,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和分配关系。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自行约定财产的归属,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时变更。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稳定的发展,同时也是对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上仍存在空白。

虽然《婚姻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规则,但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有必要在相关法律中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形式、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以便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执行和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风险,特别是在面临离婚、债权债务纠纷等情况时,夫妻约定的财产往往会受到挑战和侵害。

对于夫妻约定财产的保护机制也还不够健全,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认定和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有必要建立健全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证明和执行机制,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夫妻约定财产的公平和公正性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和文化程度等存在差异,容易导致夫妻约定财产的公平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一些弱势群体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知识而在夫妻约定财产时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

有必要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能够公平、公正地协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时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浅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完善

浅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完善

浅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完善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是婚姻法立法的重要内容,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在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多样性、复杂性,婚姻纠纷案件中财产争议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审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发现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婚姻法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

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对17条、第18条的规定,法定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作了明确,《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婚后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争议。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夫妻在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的不平等现象,需要进一步强化保护弱势一方的制度机制。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拥有大量财产,而另一方相对较少,夫妻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在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确保其在约定财产时不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避免对弱势一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还需要在婚姻登记、财产变更等环节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审查和监督。

在婚姻登记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提交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的财产范围和份额,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认后再进行登记。

在财产变更时,也应当进行相应审查和记录,以确保财产变更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需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

对于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应该建立起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尽快处理和解决纠纷。

对于严重侵害一方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层面入手,明确规定范围和程序,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加强审核和监督,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面着手。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二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协商一致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首次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选择。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使他们在婚姻关系中能够更加自主地处理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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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陷与完善幻想著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中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加强了对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调整,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立法上的缺陷,还需加以完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立法建议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起了很大变化,除了高档家具、家用电器和银行存款外,还出现了股票、债券和外币;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私营企业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经营资金以及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等。

由于夫妻财产客体上的变化,仅依靠法定夫妻财产制已不足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为适应婚姻立法潮流,避免夫妻财产纷争难以裁决,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做出了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商就婚前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对内效力即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约束力。

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是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因此婚姻法明文规定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双方依法达成的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双方均应认真遵守,按约履行。

一旦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处理。

第二,对外效力即约定财产制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新《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规中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陷(一)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方面的规定不足当前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约定财产方面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程序,如申报登记及公示程序。

严格的程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世界多数国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申报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

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没有引入公证机制,这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是对财产约定的解释。

在很多的时候夫妻双方那个难以对财产约定的内容的理解达成一致,从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审判。

(二)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对这个问题许多国家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在举行婚礼前交至身份官员。

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

而我国对于一些细节的地方没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造成在真正遇到此类问题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应用,不能实质解决问题。

法官解决此类问题时没有公信力。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效力存在不明确的问题我国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是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而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否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还有待完善。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不明确《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口头约定只要双方承认,也应承认其效力。

由此可见,约定财产的形式并不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为了省事和表示对对方信任,多采用口头约定,最终在产生纠纷时出现难以取证的情况三、我国现行婚姻法规中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缺陷的原因(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规定不足的原因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没有引入公证机制,这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首先,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等回避法律的行为。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公证,使得现实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财产制回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也就无法避免“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夫妻双方亦可以此规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

二是对财产约定的解释。

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双方认识的局限性和理解的产以性,在很多的时候夫妻双方那个难以对财产约定的内容的理解达成一致,从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审判。

(二)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的原因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所以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对于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效力等问题,无论是在登记结婚时该怎样具体详细的去做出约定,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约定,都缺乏较为详尽的手续过程,或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或须经过公证等,由以造成了约定制度缺乏公示性和公信力(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效力存在不明确问题的原因我国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我国《婚姻法》以第三人是否知情作为有无对抗效力的前提。

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是很难清楚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的,因为这些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很强的隐秘性,除非夫妻一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根本无从知晓。

(四)根本性原因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国家统治者的体现。

法律的好与不好取决于那个国家的形态,那个国家统治者的意志。

,没有零缺陷的法律,法律永远落后于人们的行为变化。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法律的一部分,所以必然也存在很多缺陷。

四、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新《婚姻法》虽然对夫妻财产中约定财产制度进行了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是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家庭财产关系、家庭中个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比较开放的现代生活方式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仍然与现行《婚姻法》的有关约定财产制度相冲突。

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一)完善约定财产制的规定1.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如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适用约定财产制。

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是一种与夫妻身份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只有夫妻双方才能实施,不得代理。

因此,如果夫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适用约定财产制。

2.明确规定约定时间与约定生效的时间,允许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后都能做出财产约定,在时间上不必加以限制,但财产约定的生效只能在当事人结婚以后。

3.我国应具体规定,无论是在登记结婚时做出约定,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约定,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应由公证机关公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及公示,以加强财产约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

(二)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效力存在不明确的问题的立法建议1.内容明确无争议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因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形式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争议,既然当事人对口头约定内容无争议,就完全可以书写补充下来,这样的口头约定实际上随时都可转为书面形式。

因此,对无争议的口头约定应予认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定立书面约定,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减少纠纷。

法律文明确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承认口头约定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混乱,口头约定应一律不予认定。

2.附条件的约定如何确定效力。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为离婚签定了各种财产分配协议,但未离成婚,前面已签的财产协议能否视为有效约定;双方在登记机关协议领取离婚证后,对财产协议反悔,又提起财产诉讼,这种协议能否视为有效约定,司法实践中存有分歧。

所以法律应该明确只要有新的书面约定其效力就优于前约定。

3.约定的对外效力应如何认定与处理夫妻离婚时达成的财产约定,涉及第三人(主要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如夫妻双方的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遵循规避法律无效的原则启动离婚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有关财产部分的纠纷进而确立债务负担,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有的法官却认为,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协议债务清偿的分担,离婚案的处理并非事实不清,启动再审程序,有违“意识自治”的原则,不能启动再审程序,而应在债务案的执行阶段,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三条,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直接追加为追偿债权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有的法官认为,这种做法不妥,首先执行机构将有争议事项直接行使裁决,而且离婚当事人缺乏其他救济手段,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其次混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可能损害另一方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

有的法官提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关系性质,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约定并不改变夫妻与债权人关系性质,并不免除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对第三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有人主张离婚案应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是夫妻的私事,涉及隐私,允许第三人界入,不利于纠纷解决。

第三人行使自己的债权应另案诉讼为当。

离婚诉讼正在进行,债权人得知后,可另行起诉,此时,离婚案应中止待债务案审结后再审理。

如债务案判定由夫妻共同还债,则受损一方可在离婚案中行使请求赔偿权,法院可一并处理。

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夫妻离婚生效后才得知则也可以已离婚的双方为共同被告继续追讨。

(三)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实质上是双方对财产的处分协议,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因此,约定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准确地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发生财产纠纷,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在实践中可采用以下操作方式:结婚登记时进行约定的,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夫妻各保管一份,存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结婚后进行约定的,以书面形式由公证机关公证。

约定合法成立后如果因某种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缔约人应就此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对原来的约定注销或者收回。

公证与登记制度使夫妻双方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有了法律保证,也使约定财产的内容有了公示效力。

第三人在与夫或妻一方进行交易前,有权与交易一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处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进行查询,这样使各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也使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度更加完善。

在当前人们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知识甚少的情况下,作出这些具体规定,将更便于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1]王丽萍.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立法完善[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6,4(2);[2]丁淑君.浅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及立法建议[J].学术交流,2008.5,(5);[3]陈群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应完善[J].法学杂志,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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