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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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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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牟 取非法 利益 的 ; ) , ( 组织者 或者经营 者通 过发展 - 经 营界定 罪处 罚 。实施 上述 犯罪 , 构成 刑法规 定 的其他 犯罪 济 利益 , 同时
的, 依照处 罚较重 的规 定定 罪处 罚。虽 然用 非法 经营 罪来处 罚传 ” 销 犯罪在 一定 程度 为打击 传 销提 供 了法 律依 据 ,但是 有套 用之 人员 , 求被发 展人 员交纳 费用 或者 以认购商 品等方 式变相交纳 要 费用 , 得加入 或者 发展其 他人 员加入 的 资格 , 取 牟取非法 利益 的:
知》 发布 以后, 从事 传销 或者 变相 传销 活动 , 乱 市场秩 序. 仍然 扰 情 展 人员 发展其 他人 员加入 , 对发 展的人 员 以其 直接或者 间接滚动 包括物 质奖励和 其他经 节 严重 的应 当依照 刑 法第 二百 二十 五条第 ( ) 的 规定, 四项 以非法 发展 的人员数 量为 依据 计算 和给付 报酬(
还有 就是 ,刑法》 24条之 《 第 2 会议 审议 并通过 了《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 法修 正案( ) ( 七 》 以下简 称 销售 业绩 为依 据计 算和 给付 报酬 。 修 正案 ( ) 。 七 ) 明确 了对 组织 、 导传 销活 动的 定罪 处罚 。 领 在此 之

要求传销 活动 “ 骗取 财物 ”而条 例所禁 止的传销 活动并 没有把 ,

传销的概念和类型

( ) 一 传销 的概 念
修 正案 ( 第 4条( 刑法 第 24条 之一 ) 七) 2 对传 销 的概 念做 具有 多样性 、 蔽性 和变 异性 等特 点 。各 国普 遍认 为“ 字塔 销 隐 金 出 了明确 的规定 : 是指 以推 销商 品 、 供服 务等经 营活动 为名 , 提 要 售” 是经 营行 为 , 是一 种欺 诈犯 罪 活动 , 有非 常大 的危 害 不 而 具 求参加者 以缴 纳 费用或者 购 买商 品 、 务等方 式获 得』入 资格 , 服 J u 并按照一 定顺序组 成层 级 , 直接 或者 间接 以发展 人员 的数量作 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作者:苏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7期摘要本文指出探明传销的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传销的不同类型;分析其构成要件可以厘清传销的本质;《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把“团队计酬”式传销排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仍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传销犯罪构成要件团队计酬非法经营罪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25-02传销活动,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虽然我国明令禁止传销活动,但是传销活动屡禁不绝。

针对愈演愈烈的传销活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以下简称修正案(七)),明确了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定罪处罚。

在此之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传销犯罪的专门规定,对传销的司法定罪,依据的是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用非法经营罪来处罚传销犯罪在一定程度为打击传销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有套用之嫌,随着传销活动的异化,其无法体现罪名的区分功能。

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协调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同时也是刑法发挥有效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有着现实的意义。

一、传销的概念和类型(一)传销的概念修正案(七)第4条(即刑法第224 条之一)对传销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若干问题探究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若干问题探究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若干问题探究
安契
【期刊名称】《城市地理》
【年(卷),期】2014(000)014
【摘要】传销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一种经营方式进入我国,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资金市场的不断活跃,传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虽然我国明令禁止传销活动,但是传销活动却屡禁不绝。

针对愈演愈烈的传销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定罪方面给了明确的处罚,涉及的面包括组织领导、主要干部成员等等,但是,由于我国传销活动的刑事立法出台不久,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理解与适用还存在一些模糊的方面,笔者试图通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身及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究,以期更好的打击传销活动,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适用。

【总页数】2页(P130-131)
【作者】安契
【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 7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兼论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的界限[J], 潘星丞
2."传销罪"罪名法定化之研究——兼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组织领导传销罪" [J], 詹庆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之竞合——基于"纯资本运作"传销语境下的分析 [J], 王筱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之竞合——基于“纯资本运作”传销语境下的分析 [J], 王筱
5.论传销型集资活动的性质认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为切入点 [J], 王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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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常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2期摘要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一直在加大,但这一社会毒瘤却从未停止蔓延,甚至在个别地方愈演愈烈,传销人员聚众闹事围攻执法人员的事件也层出不穷。

但由于受到取证等方面的限制,在刑法层面对传销组织的打击却力不从心,有的案件不得不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窘境。

本文结合近两年在办理该类案件中遇到的困惑,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该类案件的有效应对抛砖引玉。

关键词传销犯罪追诉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02-02一、目前传销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从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非法传销罪刑法定,表明了我国打击非法传销的决心。

2010年5月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其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追诉标准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这些法规的陆续出台为司法机关办理非法传销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支持,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传销活动的趋势。

但是通过梳理近几年司法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我们发现,该类犯罪在处理效果上仍然不够理想,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亟待完善的空间。

(一)追诉标准过窄,无法实现有效打击根据现有的追诉标准,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使得“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成为入罪要件。

而众所周知,传销组织人员流动性大,借助网络以及洗脑式宣传,其规避查处的手段日益隐蔽,侦查和取证难度相当大。

一旦关键涉案人员未能及时到案或者翻供,往往导致全案无法顺利诉讼。

比如,近两年来我院办理的6件15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均做了不捕或不诉处理。

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问题研究分析

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问题研究分析

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问题研究分析试谈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传销诈骗违法行为长丰县法制办李生巧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发展于中国①。

为了打击这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自1998年发布全面禁止传销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又颁布《禁止传销条例》,进一步明确传销违法行为和加大了处罚力度。

随着传销在社会广泛传播,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将传销作为一个专门的法条进行刑法惩罚,足以证明国家在打击传销的力度上越来越大。

国家通过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加强法律惩罚力度,有效遏制该违法现象的爆发性增长,有力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成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考验。

一、传销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一)传销的概念。

根据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的方式,利用人员数量和销售业绩或者缴纳费用等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这是国家对传销违法行为进行的明确定义,为正确认定和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提供基础。

2009年新刑法修正案对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进行处罚,为打击传销犯罪制定了标准。

(二)当前违法传销的特性1、传销的主要特征是:(1)以投资经营为借口的欺诈行为。

传销一般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比如网络直销、加盟连锁、人际网络、网络销售、框架营销、连锁销售、1040阳光工程、纯资本运作、人力资源连锁业、资本运作等②欺骗方式,邀请他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投资等投入资金,从而骗取财物。

传销所涉犯罪问题研究

传销所涉犯罪问题研究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8月(中)传销所涉犯罪问题研究田晓霖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摘要:近年来,传销行为在我国各地泛滥,屡禁不止,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危害社会秩序,构成及诱发多种犯罪。

一系列因传销而引发的恶性案件的出现,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本文从犯罪人、受害人及社会三方面全面、深入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行打防并举,强调以打为主;加强被害预防,注重疏堵结合,减少犯罪机会。

关键词:传销;传销所涉犯罪;防治措施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199-02作者简介:田晓霖(1996-),女,汉族,河南安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传销所涉犯罪,简言之,是指因传销行为构成及诱发的犯罪总称。

传销构成的犯罪,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诱发的犯罪,是指行为人为达传销之目的,在实施传销活动过程中引发的其他犯罪。

如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诈骗等。

一、传销所涉犯罪的原因分析(一)犯罪人方面的原因犯罪人具有暴利思想这是传销所涉犯罪人的主要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

追名逐利是人的本能,创业挣大钱本身无可厚非,司马迁曾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对传销犯罪人来说,他们深受错误价值观的引导,迷信“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其金钱观、名利观、就业观发生严重偏移。

为达暴利之目的而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害人害己。

犯罪人具有侥幸心理,传销构成和诱发的犯罪近几年来在我国呈现的规模越来越大,参加传销所涉犯罪的许多人具有法不责众的心理,这种侥幸心理助长了传销行为在我国滋生,并且逐渐变得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犯罪人法律意识薄弱许多犯罪人不知法、不懂法,接受法律教育的程度较低,他们不知道自己所实施传销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有些犯罪人只是想通过控制被害人而强迫他们加入传销组织,自己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他们认识不到自己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或者其他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作者:林静周治成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6期《刑法修正案(七)》专门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刑法上提供了正式的法定规则。

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司法实践中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前提与基础。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该罪中存在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本罪中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本罪构成要件要求,传销活动是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为名”的叙述结构是表明在事物上包裹一层虚假的表层,以掩盖其事物的本质,“所谓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只是用来作为一个哄骗群众加入传销组织的道具,而收取费用才是他们真正目的的欺骗实质”,[1]因此本罪所称的传销活动在本质上不是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

但是,这是否意味传销活动中不能有正常的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或者说如果有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就能以此否定该运作模式是传销活动,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也以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予以打击。

面对严厉的刑事处罚,传销活动的形式近年来不断在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个趋势就是隐蔽性的增强。

有些传销组织精心“设计”的传销活动为了获取群众信任,让加盟者深信自己从事的不是传销活动,躲避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打击,不仅仅是打着各类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旗号,而且在整个传销活动中参杂了部分真实存在的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例如,2012年公安部开展全国行动打掉的以太平洋直购网为依托,犯罪嫌疑人唐庆南设立的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生活公司)领导的传销组织。

精彩生活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同时推出企业、中间人、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所谓“BMC”运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和召开商业模式生活会等形式在全国发展诚信渠道商户并招收会员,并推出会员消费积分返利制度。

传销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传销犯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实践 的 角度 出发 , 对 与传 销相 关 的 司法 问题进 行 了分 析, 以期 为 刑事案 件 时有发 生 。
打击 传 销犯 罪 , 保 障 国家 经济 更好 更快 发展 提供 有益 思路 。

二、 司 法实践 中传 销犯 罪 的认定 分析 ( 一) 关于行政 违 法与本 罪之 间的联 系
及《 刑事 立案 追 诉标 准》 等相 关法律 、 司法解 释 。 但对 于传 销 犯罪 被监 管人发 觉被 骗或 不顺 从 安排 时, 传销组 织往 往使 用暴 力 、 威
的理 解 、 认 定及 适用 , 理论 界和 实务 界一直 存有较 大争 议 , 本 文从 胁手段 对其进 行人 身控制 , 导致 非法拘 禁、 故意 伤害 、 故意 杀人等
的情 况 下 ,这种 突破 传 统销 售渠 道 的直 销模 式取 得 了惊 人 的成 在 三十 人 以上且 层级在 三级 以上的应 该立 案追 诉 。 由此 可见 , 影 领 导传 销活 动罪 定罪 的主要 因 素为 “ 三 十人 以上 且层级 功。 直接 促使 其衍 生 出传 销 的模式 开始 登陆 中 国大陆 , 给 我 国社 响 组织 、
传 销是指 组织 者或 者经营 者发展 人 员, 通过 对被 发展人 员 以 其直 接或 者 间接 发 展人 员数量 为依据 计算 和给 付报酬 , 或者 要求
胁。
第三 , 侵犯 人 民群众 的合 法财 产及 威胁他 人人 身 安全 。 参加
被 发展 人 员 以交 纳 一 定费用 为 条件 取得 加入 资格 等 方式 谋取 非 传销组 织的人 员主 要为 失业职 工等社 会弱势群 体 , 家庭经 济状况

传销 活 动的 危害 性
1 9 9 0年 ,广 ' k l , I 雅 芳有 限公司 在我 国大 陆 正式注 册 为直销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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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以发展 人 头 的 多少 作 为 基 本 计 酬 依 据 的 传 销 方
式 被形象地称为“ 拉人头” 拉人头 ” 。“ 传销 , 欺骗 他人发展人员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 能取得入 门 q 才
t n r r od n i e e tve s f m a h o h r wh c e u t i h rme b i g a p i d t o i e sa e h l i g d f r n i w r o f o e c t e . ih r s l n t e c s i en p l o n n—u i r e n f m. T e o h
Di c s i n o Nu b r o a tc lPr blm s a o he Crm e s u so n m e fPr c ia o e b utt i o g n z to n a i g Py a i e l tv t f Or a i a i n a d Le d n r m d S li Ac i iy ng
o r a ii go e d n y a d s l n ci i . Du n wo y a fti rme i lme t to t e rssa r c i fo g n zn rla i g p r mi el g a tvt i y i r gt e r o s c s h i mp e n a in,h o t nd p a t- i
第 1卷 第6 6 期
湖南工 业 大学学 报 ( 社会 科学 版 )
VL6 。 o1N. 6
21 0 1年 1 2月 J OU RNA L OF UNAN H UNI VERSn ' OF Y, TECH NOLOGY SOCI AL CI S ENCE EDI ON D c 0 TI e .2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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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经济 全球 化 的不 断 深 入 发展 , 国外 流行 多 层 次 直销 ( 指直 销 企 业通 过 发 展 两个 层 次 以上 的直 销商 , 由直销 商 将 本企 业 产 品直 接 销 售 给 消 费者 并
的一 种经 营方 式 ) 商业 经 营 模 式 被一 些 不 法 分 子 的
组 织 、 导 传 销 活 动 罪 若 干 实 务 问题 研 究 领
桑志祥 陈至立 ,
( .湘潭 大学 法学院 , 1 湖南 湘潭 4 10 ;.湖南省株洲市人 民检察 院 , 1 15 2 湖南 株洲 4 20 ) 10 8 摘 要 :《 法修 正案( ) ( 刑 七 》 以下称《 正案( ) ) 修 七 》 规定 了“ 组织 、 导传 销活动 罪” 领 。该 罪名 自颁布 实施 两年 多以来 ,
c mecntue n e iee cs e entec m n eo esic dn e tia o fon c m ,r u— i r o stts dt f rne t e r ea dt t r, l ig d nict no it r e ae r i a h df bw h i h h nu i f i j i gn ec a e u i a pat e hrfr , o o l b n sc mia l p c ct nit flpa f c et ob l ri t dc l rc c .T ee e i nt n r g r nl a se i a o o ul lye e — t e n h j i i o t y i i w i f i n f
理论界 与实务界 对该罪的理解见仁见智 , 导致适用的 不统一 。该 罪的犯 罪构成 、 罪与彼 罪的联 系与 区别、 同犯 罪如何认 此 共
定等 规 范作用 的有效发挥 , 保障法律适 用的统一性 。
关键词 : 组织 、 领导传销活动 罪; 构成要件 ; 同犯 罪 共 中图分 类号 : F 6 D 3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4—17 2 1 )6— 0 2— 6 17 1X(0 1 0 04 0
tv l b ta s a e e tt h i flw p lc to ie y, u lo h s b n f o t e unt o a a p i ain. i y
Ke o d : h r f ra in n aigprmi ln c v y cntui eurm n ; it r e yw rs T ec meo gnz gadl dn ya ds l gat i ;o stt er i e t j n i i o i e ei it i v q e s o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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