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研究
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定义

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定义
根据《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定义》相关法律条款,受益人被定义为在保险合同中享受保险金权益的个人或机构。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将相应的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
首先,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即主体保险人。
在这种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时,他或她将享有按合同约定获得的保险金权益。
这种情况下受益人的身份是明确的,保险公司将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其次,受益人还可以是指定受益人,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享受保险金权益的个人或机构。
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指定受益人。
最后,受益人还可以是法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是根据法律规定,当指定受益人无法享受保险金权益或无法确定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权益的个人或机构。
法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指定,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有权获得保险金。
综上所述,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定义十分明确。
无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指定受益人还是法定受益人,他们都有权享受保险金权益。
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
受益人的身份和权益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得到明确定义和保护。
关于保险受益人法律地位的探讨

保险合 同特别是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寿险合同的最终受 产享有利益 的人 ( 投保人或受益人 ) 之利益按照保险合同 可对该财产投保 。”] 【 1 受益人概念 同样适用于财产保险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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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受益 人 的 内涵 及 适 用 范 围
将保 险受益人适用 范围扩展至保 险合 同,包括人身 1 . 财产保 险合 同设 置“ 受益人” 以充分体现 被保险 可
我国台湾地 区现行 “ 险法 ” 5条对受益人的定义 保 第
是 “ 法 所 称 受 益 人 指 被 保 险 人 或 要 保 人 约 定 享 有 赔 偿 证 保 险定 义 为 :是 指 由作 为保 证 人 的保 险 人 为 作 为 被 保 本 “
请求权之人 ,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为受益人 。” 台湾地区 证 人 的 被 保 险人 向权 利 人 提 供 担 保 的一 种 形 式 .如 果 由 保险受益人 的适用范 围为保险合 同 .并不局限于人身保 于被保证 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 履行合 同义务 。致使权利 险合 同 , 同我国大陆地 区现行《 险法》 保 规定不 同。 19 9 6年生效的 《 罗斯联邦 民法典》第 9 0条第 1 俄 3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指定 的享有 保险金请 求权 的人 。 人 的 意思 自治 .作 为 受 益 人 固有 权 利 的受 益 权 可 以 使 保 围限于人身保 险合 同 , 财产保险合 同中无“ 受益人” 之说 ,
其 保 险金 请 求 权 由被 保 险 人 享 有 。
利益。但 应注意 , 被保 险人 为第一顺位受益人 。 2我 国现行 保险实 务 中 , 险受益 人 的使 用范 围不 . 保 仅局限于人身保 险合 同。我 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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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分享】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保险受益人,简称“受益人”,又可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保险合同屮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并且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护受益人不受特定危险事故的影响,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是利用保险转移危险功能的最终体现。
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
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单利益变更给他人,否则变更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之规定,所指定的受益人有下列故意行为丧失受益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杀害被保险人未遂;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残疾。
[关键词]: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及保护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一、保险受益人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21条将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第二类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为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关于保险受益人,最常见的几个疑问_加密

关于保险受益人,最常见的几个疑问:一、保险受益人是什么?二、法定和指定受益人,哪个好?怎么变?三、保险金会不会变遗产?(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怎么办?)四、不同险种,受益人有什么区别?一、保险受益人是什么?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通俗地解释,就是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和收到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人。
人数可以是一人或者多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一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就比如说妻子给丈夫买保险,受益人可以是妻子自己,也可以是丈夫,还可以是两人的子女。
从法律的角度,受益人一般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投保时,如果没有填写指定受益人,则默认是法定受益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领取保险金。
一般投保默认法定受益人,则属于未明确受益份额的情况,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也就是说保险金会由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
指定受益人如果想要将整笔保险金留给某一(几)个人,那就应该在保险期间内指定受益人,钦点谁能领走自己的保险金。
通常情况下,保险受益人“指定”优于“法定”。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顺序和数额,但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先经被保险人同意,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具有指定受益人的最高话语权,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分配保险金。
问题1:父母给子女投保,受益人怎么指定?父母给子女买保险时,如果子女未成年,一般可由父母代为指定,不过指定受益人只能是父母双方;在子女可以在成年后,他们可以按个人意愿更改指定,比如增加配偶之类。
问题2:但指定受益人是不是谁都可以呢?对于受益人《保险法》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说,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任意的受益人。
但实务中,却不是这样的。
据我了解,在保险实务中,为防范逆选择的风险,保险公司通常都要求被保险人选择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作为指定受益人,比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保险合同受益人

保险合同受益人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获得保险金的人,也是保险合同中一方的权益人。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具有不同的关系,下面对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首先,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
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称为指定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称为自己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愿进行的,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
其次,保险受益人的权益。
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金,作为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一种补偿。
受益人在享受保险金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或处分,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在法律上,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被宣告为失踪,受益人可以是其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享受保险金。
第三,受益人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受益人。
这种变更只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即可生效,并不需要得到原受益人的同意。
受益人的变更可以是部分或全部的变更,既可以是增加新的受益人,也可以是删除原有的受益人。
最后,保险受益人的保护。
法律对保险受益人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例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可以与保险公司直接约定权益,享受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益。
另外,如果保险受益人不明确或无法确定时,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义务,进行合理的查找和确认工作,保障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保险合同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一方的权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他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金,并享受法律上的保护。
在投保时,应当充分考虑受益人的意愿,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以保障其权益不受损害。
试论保险受益人制度

试论保险受益人制度受益人是保险法上特有的权利主体。
我国明确将受益人规定于保险法上,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立法精神。
然而综观我国保险法,受益人制度及与之相关的受益权、指定权、变更权,确有漏隙之嫌。
其与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衔接,也并不十分通畅。
在理论界及保险实务中,人们把注意力主要放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关系上,这本毋庸置疑;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也很重要。
这三者的关系大多数反映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维系社会安危,不可不察。
本文试从受益人及其相关的权利角度来论述这一问题,并就涉及到《保险法》立法之不足及其对策展开分析。
一、关于受益人及涉及受益人的相关权利(一)受益人概念受益人是为保险法上的权利主体,它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当事人。
依《法学词典》的定义,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台湾《保险法》第五条“(定义<五>受益人)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为受益人”。
依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因此,受益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法学词典》及台湾《保险法》取广义,除了人身保险外还包括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
许多发达国家也采用的广义。
但我国保险法取狭义,仅限于人身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于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的《信托法》提到了“受益人”,不过这与保险法上的受益人有着根本区别,因此不在本文论述之列。
受益人分类解析对于受益人的分类,我国《保险法》未明示。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受益人可作多种分类。
1.法定受益人与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上述分类,是根据在确定受益人方面,法律有无明文规定。
例如,依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受益人,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享有受益权。
此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为法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探讨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探讨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是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以下是一篇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探究的,欢迎阅读借鉴。
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其对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都有重要作用。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比较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就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比较人性化的制度之一,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
在形形色色的保险险种中,“人寿保险是一种储蓄和投资,以及抚养遗属的最好制度”[1]。
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的保险受益人是保险上特有的主体,关乎于人身保险契约的目的,在保险合同居于重要的地位。
但综观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对“受益人”及“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经常在实务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下面本文将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如何对受益权进行定性,理论界也有所争议,但本文认为受益权是一种固有权和期待权,下面对此进行具体论述。
(一)受益权基于契约而发生,是一种固有权从法律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享有保险金之请求权。
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
因此,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从被保险人那里继受而来的,有人据此认为,受益权是继受而非固有。
但实际上则并非如此,受益人所享有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3]。
受益权是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存在。
在保险合同已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基于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受法律保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
(二)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4]。
浅论保险受益人

要求 投保 人 、 险人慎重地选择受益人 。指定一个合适 被保 的受 益人 , 投保 人可 以达成所 愿 , 被保 险人也无需 担心 自
己会 因投保 而受到什么伤害 。而受益人选择不 当 , 则有可
能使投保人事 与愿违 , 被保 险人身遭不测 。正是 由于有可 能发生这种不利 的后果 , 把这种责任交给个人来 承担是 仅 不符合社会发 展现实的 , 国家必须通过法律 的手段来解决 这一 问题 , 国法律应 当对 受益人 的身份进行 比较明确 的 我
关 键 词 :受益人 ; 受益权 中图分类号 :D 4 84 F3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1 O— 28 20)1 - 0 5 0 2 5 9(09 0 5 1 2 1-
保 险制 度是很有人性化特点 的制度 , 是人类文 明发展
的重要成果 。 它体现了人类 的社会化本性 , 既有付出 , 又有 回报 , 互助互利 , 有利于维护社会 的安定 , 促进社会和谐发 展 。而且 , 随着生活富足 , 人们越来越关 投资 问题 , 1 1 , 保险 也可 以作为一种理财方式 , 受到人们普遍关注 。 人 身保险合 同是 以人 的寿命 和身体为保 险标 的的保 险合 同。在人身保 险合同中 , 法律关 系主体包括作为合 同 ☆ 当事人 的投保人 、 被保 险人和保 险人 , 以及作 为合 同关系 人 的受益人 。在人身保 险合 同理论中 , 受益人作 为人身保 险合 同关 系的重要参 与者 , 其法律地位 至关重 要。本文拟 初步论述一下人 身保 险合 同中的受益人 问题 。 人身保 险合 同中的受益人 , 又称保 险金 受领人 , 指 是 保 险契约约 定的 , 于保 险事故发生 时 , 享有保 险金请求 权 的人 , 也就是被指定领 受保 险金 的人 。《 险法》 保 第二 十二 条规定 : 受益 人是 指人身保险合 同中由被保 险人或 者投保 人指定 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 。投保 人 、 被保 险人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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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1-2397(2005)04-0147-06专题研究收稿日期:2005-02-20作者简介:张秀全(1962-),男,河南济源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
保险受益人研究张秀全(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52)摘 要:狭义上的保险受益人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时有权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人。
他只能是被保险人之外的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投保人有受益人的指定权,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有最终的决定权,受益人指定不明时应合理解释。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其法定受益人,法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依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法定受益人受益份额相同。
保险受益人原则上为可变更受益人,其变更应采书面形式,并自通知保险人时生效。
关键词:保险法;受益人;身故保险金;道德风险中图分类号:DF 438.4 文献标识码:A在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上,应如何界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可否为受益人,受益人应否包括法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时应如何解释,受益人应如何变更等问题长期困扰着人们,影响了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有时甚至违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为澄清人们对保险受益人的一些错误认识,完善保险受益人制度,正确适用保险受益人规则,本文拟对上述问题作些探讨。
一、保险受益人的界定(一)保险受益人的涵义保险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不同的涵义。
广义上的保险受益人不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泛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人。
中义上的保险受益人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人。
狭义上的保险受益人则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人。
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上,人们更多的是从狭义上使用保险受益人的概念。
江朝国认为,于财产保险,享受保险契约利益之人为被保险人。
要保人若和被保险人同一,则系 为自己利益保险!,若不同一,则系 为他人利益保险!;因此,若契约无特别约定,则其受益人即指被保险人,无特别指定受益人之必要。
然于人身保险,常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已发生之要件,故除要保人、被保险人之外,尚须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领保险契约上之利益∀∀∀即保险赔偿金额。
此为受益人制度由来之始因[1]。
笔者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并无保险受益人的概念,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一般属于被保险人;仅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合同中偶尔使用保险受益人的概念,但其主要指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债权人,因此不同于狭义上的保险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虽然有权请求和受领生存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疾病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收入保障保险金,广义和中义上都属于保险受益人,但因其请求和受领的并非身故保险金,因而有别于狭义上的保险受益人。
美国保险学者认为: 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指定的、在被保险人死亡时领取保险金的当事人。
![2]美国保险法将受益人界定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
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受益人是1472005年07月第27卷 第4期 现 代 法 学M odern L a w ScienceV o l 27 N o .4July ,2005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从字面上看,其对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既未以被保险人死亡为前提,亦未局限于身故保险金,似乎是从中义上界定保险受益人的;但是,如果我们结合该法有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规定,就不难看出#保险法∃实际上区别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保险受益人受领的保险金仅限于身故保险金,并以被保险人死亡为前提,系从狭义上使用受益人这一概念。
本文仅从狭义上界定保险受益人,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受益人问题。
(二)被保险人能否作为保险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5条亦有同样的规定。
笔者认为,规定投保人可以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作为广义和中义上的受益人,并无不妥;但规定被保险人可以作为狭义上的受益人,则明显欠妥。
在单纯的生存保险合同中,由于根本不存在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问题,因此也不存在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在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死亡,即使被保险人被指定为受益人,也毫无意义;因为被保险人根本无法享有和行使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权。
在死亡保险合同中,同样如此。
故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虽然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享有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但二者受领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和种类不同。
被保险人只有在生存时才能享有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保险受益人则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享有受领保险金的权利。
被保险人受领的不是身故保险金,保险受益人受领的仅限于身故保险金。
因此,不应因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享有受领保险金的权利,而混淆二者的关系,得出被保险人亦可为狭义的保险受益人的荒谬结论。
狭义的保险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之外的人,而不能是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受益人有别于投保人、被保险人。
一般而言,投保人一方面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另一方面享有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请求退还保费、领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续保、指定和变更保险受益人等权利。
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享有请求和受领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指定和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权利,请求和受领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疾病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收入保障保险金的权利,但不享有请求和受领其身故保险金的权利。
受益人则仅可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不享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上述权利。
(三)保险受益人是否应仅限于指定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将保险受益人界定为指定受益人;该法第64条还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13条也规定:死亡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险金额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
!个别学者据此将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解释为法定受益人[3],但多数学者持相反的见解,认为我国#保险法∃仅规定了指定受益人,未规定法定受益人;第64条规定的并不是法定受益人受益问题,而是继承人对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遗产继承问题[4]。
从实然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多数学者的看法并无不妥,个别学者的解释则明显与现行法的规定不符。
首先,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仅限于指定受益人,不包括法定受益人,所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取得保险金是基于其继承人地位而非受益人地位。
其次,如果将继承人解释为法定受益人,那么法定受益人受领与指定受益人受领保险金应无本质区别。
而我国#保险法∃在处理二者关系时规定却明显不同,对指定受益人受领的保险金未将其作为遗产对待,而对法定受益人受领的保险金则明定为遗产。
既为遗产,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适用限定继承原则,如果有遗产税法,则应依法缴纳遗产税。
从应然的角度看,身故保险金并非被保险人之遗产。
遗产系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遗留性、财产性、个人性与合法性。
而身故保险金于被保险人死亡前毋需给付,于被保险人死亡时方需给付,并非被保险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纯属为受益人之利益而设定之债权。
死亡保险金既非遗产,又何来遗产继承之说;因此,无论是指定受益人受领的身故保险金,还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的身故保险金,均非被保险人的遗产,都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他人利益而设定的债权。
我国#保险法∃将继承人受领的身故保险金界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在理论上缺乏科学依据,无法自圆其说。
在日本人身保险实务上,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虽然按照保单条款的规定,身故保险金也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但日本的保险立法未将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而是将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作为继承人固有的权利,148现 代 法 学而死亡保险金则是其固有的财产。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如果将保险金作为遗产,那么,当被保险人生前负有债务时,该死亡保险金就有可能被作为遗产用来清偿债务[5]。
笔者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身故保险金系基于其法定受益人之地位,而非遗产继承人之地位。
根据受益人产生的原因,应将受益人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为矫正我国保险立法有关受益人规定的缺陷,完善保险受益人制度,应借鉴日本保险立法和实务的经验,对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修改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指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对保险人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第64条可修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指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放弃受益权,又无其他指定受益人的,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法定受益人。
!二、保险受益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受益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可变更的受益人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这是以保单所有人是否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而对保险受益人进行的分类。
可变更受益人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留变更或撤销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所指定的受益人;不可变更受益人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未保留或放弃变更、撤销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所指定的受益人。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保险法∃上的指定受益人原则上属于可变更受益人,只有当事人明确指定为不可变更保险受益人或明示放弃对受益人变更、撤销的权利时,方可将其指定的保险受益人认定为不可变更受益人。
将指定受益人原则上界定为可变更受益人,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或主观意愿的变化随时变更或撤销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一方面尊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另一方面可防范指定受益人谋财害命的道德风险。
(二)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这是依指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而对保险受益人进行的分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多人为受益人,并可以将指定受益人分为不同的受益顺序。
先顺序的指定受益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指定受益人受领保险金,只有先顺序的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后顺序的指定受益人才能受领保险金。
(三)特定受益人与成员受益人这是据受益人指定的具体情形,而对保险受益人进行的分类。
特定受益人是指被指名道姓的保险受益人;成员受益人是指被指定为受益人的一个群体,如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等属于成员受益人。
一般而言,特定受益人因十分确定,很少发生纠纷;而成员受益人因较为模糊,容易产生异议,需要进一步的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