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应再沉默的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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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法律

沉默权制度法律

与刑事诉讼构造的关系
诉讼构造的完善
沉默权制度与刑事诉讼构造密切相关,共 同构建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
强化司法权独立行使
沉默权制度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诉 讼权利,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权独立行使的 地位和作用。
05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与 展望
完善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01
保障人权
沉默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也是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之一。完
《沉默权制度法律》
2023-11-01
目 录
• 沉默权制度概述 • 沉默权的法律依据与保障 • 沉默权制度的实践与问题 • 沉默权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沉默权制度概述
定义与含义
定义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 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扩大适用范围
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一些国家逐步扩大沉默权的适用范围, 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对未来沉默权制度的展望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增 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未来沉默权制度发展的基础和 前提。
强化控辩平等对抗
沉默权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对抗国家指控的权利,增强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地 位,突显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
与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
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沉默权制度与证据排除规则相互补充,进 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VS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沉默权制度 和证据排除规则共同发挥作用,使得犯罪 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 障。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也在很大程 度上受到 了民主化潮流的影 响。那么 , 改后 修 的刑诉法还存不存 在要继续 民主化 的 问题 呢?通过 新 闻 媒体不断披鼯刑事司法活动中发生的一些怪异现象, 它们 清楚地表 明 , 在刑事诉讼 中, 最容易且频 繁受 到侵犯 的还 是受追诉人 的权利 。因为受到刑事追诉 的人 与拥有 特殊 权 力和专 门技术手段 的追诉 官员相 比, 本来就处于劣势地 位, 如果再 赋予追诉 官员强迫其 陈述 的权 力 , 被迫诉 者的 其他权利就 会因此 而毫 无保障 , 容易 助长 追诉 官 员刑 也 讯 、 等非法行为。而赋予其沉默 权 , 际上是要 增强 威胁 实 他在刑事程序 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 的手段 , 以达到维护被 追诉者合法权利 , 制追诉权 滥用 的意图。其次 , 立沉 抑 确 默权是防止冤狱 的需要 。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 , 为诉 追官员的取证增设 了障碍 , 诉追官员就 不得 不放弃通 过逼 取认罪 口供来获取有 罪证据 , 他必须 充分 收集 其他证据 , 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 , 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保证。这 对维 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 的意义 。再则 , 现代法治 国 家 的刑事诉 讼制度是特别注重程序 的正 当与文 明 , 强调尊
关键词 : 刑讯逼供 ;沉默权 ;迫切性; 本理念 基 中图分类号 : 1 I D0
沉 默 权 特 有 的 价值 功 能 ( )沉默权 的人权价值 。 一
文献标识码 : A

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效率上 , 就是效率的追 求不 能妨碍正义 目标 的实现 , 必须 以公正为前 提 , 而来 提高 从
维普资讯
第 6卷 第 6 期
20 06年 1 2月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UR O NAL O I NI F JXIU VER I Y ST

沉默权论文

沉默权论文

沉默权论文篇一:浅论沉默权浅论沉默权作者――刘长全*【摘要】沉默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法制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其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权。

但它也是一项充满争议的制度。

而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此项制度,更是近几年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刑讯逼供【Abstract】 The right to silen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human rights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modern legal system is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t is a criminal suspect, accused of a major litigation rights, the right to defense is the real basis of lies, restricting the right of the state public power. But it is also a very controversial system. And whether Taiwan should establish such systems, but also a focus of controversy in recent years circles. China should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but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conjunction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Key Words】Privilege of silence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沉默权从产生至今,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确立沉默权规则,并将其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我们作为反方,强烈反对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观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沉默权并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一种权力。

然而,在当今中国,我们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如果进一步立法明确沉默权,将导致对公共利益的妥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其次,沉默权的明确立法可能会滋生无法无天的局面。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凭借沉默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社会将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

法律是社会的保障,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不能允许个人利用沉默权来逃避法律责任。

再者,立法明确沉默权可能会给各类犯罪分子提供借口。

如果沉默权被滥用,那么罪犯可以通过保持沉默,逃避法律的追究。

这将对我国社会治安和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的威胁,损害公民的利益。

最后,我们应该强调,我们的法律已经充分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界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我们并不需要再次立法明确沉默权。

相反,我们应该更加注重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的法治观念。

总而言之,立法明确沉默权会对社会秩序和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的影响,我们强烈反对这一观点。

我们需要保持对现有法律的信任,同时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我们继续反对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观点。

明确沉默权并不符合现实情况,在当今中国,我们已经拥有了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和自由。

进一步立法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构成威胁。

首先,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削弱司法的公正。

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代言人,司法应该以法律为准则,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

如果明确沉默权,将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不正当的权力,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导致证据难以收集,对打击犯罪行为造成困难。

在刑事诉讼中,获取准确、全面的证据十分重要。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享有充分的权利保护。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沉默权制度,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强制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

3. 适应法治社会发展: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法治文明的需求越来越高,构建沉默权制度符合这一趋势。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作证权利,但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

四、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律或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内容和范围。

2. 完善配套制度:为保障沉默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资格认定、律师协助等,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培训: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其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优化辩护体系: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辩护制度,提高辩护人的权利和地位,使辩护人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论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确保沉默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 名 自诉 、 公 诉 案 件的 被 告 人 依法 宣 告 无 罪; 二是最
高人民 法院 院长 肖扬 !""( 年 $ 月 )) 日 向十 届全 国人 大 四次 会 议作 最 高 人民 法 院 工作 报 告 时 说, “ 各 级人 民 法 院切实 加强 刑事 司法领 域的 人权保 障, 严 把案 件事 实关 、 证据 关、 程序关 和适 用法律 关, 确保 判决 经得 起 历史 的检 验。 坚持 有罪 则判、 无 罪放人 , 人 民法 院 !""# 年 。 ” 这一 串串枯 燥的 数字 , 一 件件
令人很 沉重 的冤 假错案 ,不 得不使 我们 每个 有良 知 的人 去深思 ,为 什么我 们的 法律 设置了 许多 维护 司 法公 正的 制度 , 现 实中却 还是 发生了 这么 多的 冤案呢 ? 究 其根 源悉 知,刑 讯逼 供和对 刑讯 逼供 行为的 纵容 乃 是铸 成冤 案的 首要 原因。 ( 二) 解决问 题的 出路 刑讯逼 供现 象屡禁 不止 的原 因是 多方 面的 ,比 如把 被告 人的口 供视 为 “证据 之王 ” 的影 响; 有 罪推 定的 流毒 没有 肃清; 对刑 讯逼 供者 处罚偏 轻、 打 击不 力; 重实 体法 ,
[作者简介]谭小辉( 1971 年—), 男, 湖南茶陵人, 法学本科文化, 江苏省如皋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
总第 13-14 期
达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64
总第 13-14 期
谭小辉 : 关 于中 国对 沉默 权不 应再沉 默的 思考
关于中国对沉默权不应再沉默的思考
江 苏省 如皋 中等 职业 教育 学校 谭 小辉
[内 容摘 要] 沉 默权, 是当 今世 界许多 国家 赋予 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享 有的 一项 非常重 要的 诉讼权 利。 然而 , 我国 的法 律对沉 默权 却是讳 莫如 深, 至今 仍没有 走到 法律的 前台 。 基 于沉默 权制 度在 保障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的 人权 方面 具有 它独 特的 科学 性, 针 对当 前刑 事司 法活 动中 存在 的一 些比 较严 重的 问题 , 笔者 力 图通 过 阐述 当前 在 我国 将沉 默 权制 度予以 立法 的迫 切性, 期待 着它 能伴随 下次 刑事 诉讼法 修改 的同时 , 就能 真正 得到 实现 , 为 最终 完善 我国 的司 法 改革 和实现 司法 公正 的目的 起到 程序上 的保 障作用 。 [ 关键词 ] 刑讯 逼供 沉默 权 迫 切性 基本 理念 一、 冤假错 案现 象的频 频发 生令人 触目 惊心 (一 ) 研究 问题 的起因 近 一年 来, 一件 件冤、 假、 错 案的 频频 暴光 , 让 世人 膛 目。!""# 年被 媒体成 为冤 案昭雪 的一 年。综观 近年 来比 较典 型颇 具 影响 的 杜培 武案 、 李久 明 案 、 聂树 斌 案、 佘祥 林案… …都 深刻 地暴露 出: 这些冤 案无 不是 因 为刑 讯逼 供、 屈 打成 招 的, “疑 罪 从无 ” 、 “无 罪 推定 ” 的 刑 法基 本 原则 在 “疑罪 从有 ” 、 “有罪 推定 ” 的现 实 做法 面前 黯然 失色 。事实 上, 刑事 司法实 践中 远远 不止 于那 几起 冤案 。 这里 ,有两 组权 威数字 在笔 者的脑 海 中留 下了 很深 的影 响, 一 是最 高 人民 法院 在 !""$ 年 、 !""% 年 的 工作 报告 中 都明确 总结 到, 各级 人民法 院严 把办 案质 量关 , 积 极加 强 司 法领 域 的 人 权 保 障 , 分别 对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名 、 轻程 序法的 办案 思想等 一系 例因素 。 因 而, 这些 现象 的发 生带 给我们 更多 的思考 是, 如何来 完善 对 刑事 诉讼 制度 的理 性设计 ? 透 过这 些数字 信息 的传 递, 也充分 说明 了在 提倡 民主与 法治 、 注 重人权 保障 的今 天, 在 建设 社会 主义 法治 国家的 征程 中, 禁止 刑讯逼 供, 积 极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或 减少刑 讯逼 供现象 发生 的重 要性和 紧迫 性。 因此, 如 何遏 制刑讯 逼供 就成了 刑事 诉讼 制度 急需 解决 的一 大课 题。笔 者认 为, 我们 要力克 刑讯 逼供 这股 顽疾 , 就必 须转 变观 念 , 开 阔 视野 , 以世 界 的眼 光 研究 中 国的 问 题, 充分 注重 诉讼发 展的 一般规 律和 国际 上的 普遍 做法 ,并 将其 以适 应我国 具体 国情 的方式 引入 我国 ,积 极建 立和 完善 符合 我国国 情的 刑事 诉讼制 度, 相应 地重 点加 强禁 止刑 讯逼 供的立 法设 计也 应成为 今后 刑事 诉讼 法修 改内 容的 重中 之重。 二、 沉默 权特有 的价 值功能 ( 一) 沉默 权的 人权 价值 人权一 词, 是当今 世界 政治 用语 中使 用率 最高 的词 汇之 一。资 本主 义国家 讲人 权, 社会 主义 国家 也讲 人权 。 也就 是说 , 人 权已经 成为 一种普 遍性 的权 利。 而沉默 权就 属于 人权 的一种 范畴 。 赋 予公民 沉默 权, 实际 上赋予 了公 民在 刑事 诉讼程 序中 维护自 己的 人格 和尊 严的 权利 。沉 默权 对所 有公民 的人 权保障 ,在 刑事 程序 中就 能转 化为 对具 体的 被告人 、 犯 罪嫌 疑人 的人权 保障 。 沉默 权的确 立, 承认 了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诉 讼主 体地 位,使 他们 在刑 事诉讼 中有 了一 种在 保持 沉默 与作 出供 述之 间进行 选择 的自 由,从 而免 除了 如实 回答 义务 对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的 人身 强制 , 在 一定 程度 上维 护了 他们 最起 码的做 人的 权利 和尊严 。 即 在刑 事诉讼 中, 这项 权利 是不 能够以 任何 理由 加以剥 夺的 。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参加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在当今中国,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辩手,将从个人自由的角度出发,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沉默权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自由被广泛认同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沉默权作为个人自由的表现形式,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发表言论,无论是出于个人原因、意见不足或其他各种原因,个人均应享有沉默的权利。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

言论自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意见的交锋和社会冲突的加剧。

如果个人有权选择保持沉默,不强迫其发表立场,将能够减少政治、宗教、种族等各类冲突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明确沉默权有助于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因为表达某些立场而受到社会或个人的威胁,甚至遭受报复。

明确沉默权将能够为个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让他们在免受压力和威胁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安全和隐私。

综上所述,基于个人自由、减少社会冲突以及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考虑,我们坚信在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很高兴能够参与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

作为正方的第二辩手,我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从法律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

首先,立法明确沉默权能够为个人提供法律保障。

在当前法律体系下,对于沉默权的保护尚不明确,个人在遭遇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常被强制要求发表立场或意见。

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确保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对其选择沉默的行为得到充分保护,避免了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言论自由不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部分人可能因为不敢或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立场而选择保持沉默。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就此进行了长期的争论。

本文作者将从自然法基础方面对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进行论述,并对一些现实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

第一部分沉默权的理论基础一、自然法的基本法则人是自然平等的,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或身体等任何区别。

但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愿,这源于人天性上的贪恋,或是意见上的分歧。

冲突,或是战争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人同时又是趋利避害的,而在各种自然的“害”中的“至害”就是死亡。

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并不是荒诞不经的,也是不应受到指责的。

可以看到,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

而各项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就是生命权。

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是个人的保存是不相容的。

由此,可以得出自然法的基础,就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时,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

从这条基本的自然法中可以得出:所有的人必定无法维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必须转让或者放弃某些权利。

因为如果所有人都坚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的话,那就必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去攻击另一些人,而后者又会对前者进行反抗。

他们这样做都是为权利所驱使的,战争也由此而来。

因此任何人如果不想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那就是在做有违和平的事,换言之,他们的行为是有违自然法的。

二、有关协议的几个问题(一)协议的自然法理论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简单地放弃,或是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叫做契约。

①在每一个契约中,或者是双方立刻按照他们约定的那样去做,以至于谁也没有对另一方给予信任;或者是一方履约了,而另一方被给予了信任;或者谁也没有履约。

当双方立刻履约时,契约随着这种履约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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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应再沉默的沉默权更多请登录【论文关键词】:沉默权; 米兰达规则; 刑讯逼供; 无罪推定【论文摘要】:沉默权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

沉默权是平衡刑事诉讼中的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维护公正的重要条件。

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部要求,我国理应确立沉默权。

一、沉默权的含义及缘起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①,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

这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侦查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是维持程序公正的重要条件。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会成为呈堂证供。

你有权找律师,如果你没有钱雇请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律师…以上一段话,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详,在西方大片中警察在拷住犯人时都会告知对方这些权利。

这段话其实就是有名的"米兰达规则"。

这一规则与沉默权密不可分,可以说是沉默权的集中体现。

但这条规则也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

"米兰达规则"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一个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

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他的供词作为开庭时的证词。

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他的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的。

他说如果事先告诉他有沉默权,他是不会供认的。

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

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规则"。

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的诞生。

其主要内容如下:(1)警方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他有权保持沉默;(2)警方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他所说的话有可能成为起诉和审判他的证据;(3)警方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到场或者和律师通电话;(4)警方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会为他指定一名免费律师作为辩护人。

此后告知沉默权的规则,作为刑事法治的重要内容,不仅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确立,而且其精神也被联合国重要文献所确认。

199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和强承认犯罪。

"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巧届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保护和尊重,为其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程序上的保证,反映出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文明与进步状况。

二、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我国《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刑法》第247条中规定有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有关司法解释在口供问题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一些法规也对进行刑讯逼供、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追究、处罚办法。

这些似乎都可以视为沉默权在我国法律中的零星体现。

但目前在我国,并未真正地确立沉默权制度。

当然这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实际情况、与人们传统的法律观念是分不开的。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们习惯把口供摆在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上,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弊端,比如刑讯逼供,控辩失衡等。

②虽然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予以否定,对刑讯逼供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机关在其侦查、起诉甚至审判活动中,以刑讯逼供,特别是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滥用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对公民的任意传唤、拘传、羁押,以及对被限制自由的公民实施的非人道待遇等现象也是常有所闻。

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和严重依赖口供的口供主义的影响。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又常常在法律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

其实,要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要从许多方面入手,比如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在司法上,更要对这些刑讯逼供的证词采取根本的否决方式。

因此,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

三、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1. 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客观要求。

反对沉默权实际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是一种有罪推定,从控制犯罪的功利主义的目的出发,强调惩罚、打击的诉讼功能。

这种有罪推定,实际上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在一个文明的法制社会中,只有享有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经过法定的程序,判断一个公民是否有罪,是重罪还是轻罪。

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公民都是无罪的,这是"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

而对一个无罪的人进行"抗拒从严"的威逼其开口,无疑是将犯罪嫌疑人视为有罪之人,进行了有罪推定,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这既违反了"无罪推定",也违反人的本性的。

2. 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刑讯逼供的发生。

沉默权规则也是对偏重口供的证据观的否定。

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为追诉官员的取证增设了障碍,追诉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

承认沉默权,就表明了这种程序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获取认罪口供上面,并且基于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刑讯逼供均被严厉禁止,这也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错提供了保证。

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3. 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

为了强调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不得对被追诉人科以协助追诉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

否则,就毫无公平可言。

③既然承认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也就等于承认了被追诉人意志的独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在不愿答辩时也就享有不做答辩、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权利,而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迫其做出答辩。

否则,受追诉的人就会成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

4. 确立沉默权是顺应世界潮流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它已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内容,并逐渐演变成具有世界意义的优秀诉讼文化。

1998年10月,中国加人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这就表明犯罪嫌疑人享有陈述自由权,即沉默的权利、辩解的权利、拒绝供述的权利等。

这些我国已经签署的国际准则,应当及时反映到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实现我国对国际社会所做出的庄严承诺。

四、结语从以上的种种原因不难看出,沉默权的确立对于改变办案人员的观念和抑制刑讯逼供有积极意义。

但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和具体国情,引进和确立沉默权,绝对不应盲目照搬西方的做法。

沉默权也不可避免的有其本身的弊端,例如它也为侦查人员的办案设置了不少障碍,排除了一条追诉机关获得重要线索或证据的重要渠道,无疑增加了追诉机关迅速查明案件的难度,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规避刑事处罚的途径。

同时也加大了司法资源的投入,为克服因沉默权而引起的侦查困难和避免放纵犯罪,需要强化侦查破案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

因此,有学者认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在实质上是妨碍查明案情的。

"因此,我们必须总结、吸取西方的经验和教训,扬长避短,科学、理性地构建我国的沉默权制度,规定保障沉默权实现的具体措施,如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对讯问方法和时间的限制,实行侦查、羁押分离,确立非法自白的排除规则等等。

沉默权及其保障措施,可以有效抑制刑讯逼供。

在有些实行沉默权的国家,刑讯逼供基本绝迹。

确立沉默权后,破案不能仅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需要努力采取其他收集证据的方法,尤其是技术侦查手段。

沉默权的确立是对被指控者的法律保护,更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无疑也将大幅度增加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诉讼公正进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确立沉默权是我国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沉默权是文明发展、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它可以更好地保护被追诉人的利益,维护程序的合法。

总之,当我们确立了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沉默权后,重要的是如何使这种沉默权能够在客观上贯穿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符全我国的具体国情。

为了能够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仅仅确认一些法治的原则观念是远远不够的,没有一些充分有效的程序性监督制约机制,即使法律明文规定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难以"沉默"。

沉默权仍会像许多其他规定一样而流于形式。

期待不久之后,沉默权作为刑事诉讼立法中的重要内容,积极地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1] 施国明.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摘自《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3, 5. 2.[2] 李正, 刘钦. 《浅析沉默权》, 摘自《时代经贸》, 2007, 5.[3] 冯忠全, 田玉红. 《重新认识沉默权制度》, 摘自《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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