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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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行政听证是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保证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有待完善,建议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合理选定听证代表、增强听证记录效力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听证;公众参与;完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日益增强。

在行政领域,依靠传统的事后诉讼等救济方式来保障公民权益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这一发展要求。

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正当表达意见和诉求的行政听证由此成为保障公民自身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自《行政处罚法》正式确立以来,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展,已逐渐成为行政执法、行政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中广为适用的重要程序,为鼓励公众参与、确保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施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加以完善和改进。

为此,本文试从行政听证的发展概况、存在问题、改进对策等方面作些探讨,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有所裨益。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概况所谓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其内容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后来逐渐为立法、行政所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行政听证作为行政机关权力运作的新理念和程序核心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建立起来了。

我国没有自然公正原则的历史传统,但人民民主原则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正当的法理基础。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届 全 国 人 大 三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中华 人 民 发 出邀请 , 听证会也没有公开举行 。有 显然 需 要 社 会 媒 体 的高 度 关 注 与 报道 ,
共和国立法法》 以下简称《 ( 立法法》 第 的立法听证会 , ) 公众没有 在合 理的时间 媒体的参与 、 宣传 与监督将可大大地规
3 规 定 :列 入 常务 委 员 会 会 议 议 程 内得 到 通 知 , 能 及 时 得 到 通 知 , 果 范 、 广 立 法 听证 实 践 及 其 成 效 。我 国 4条 “ 不 结 推 的 法 律 案 。 律 委 员 会 、 关 的 专 门委 就起不到广泛征求 民意 的作用。 法 有 公告或 各地大部 分立法听证 规则 中对新 闻媒
二、 我国地方立 法听证制度存在的 定专 门条款, 或只是零散地分散在各条 款之 中, 这将 有可能在立法听证实践 中 ( ) 法听证规则 的法律依 据 比 造成一定 的操作 困难, 一 立 不利于立法听证
体制 、发展社会主 义民主政 治的过程 问 题 中,国家与社会关 系不断重构 的结果 。
( 草案 )听证会 , 志着听证制 度在立 得到充分体现。 》 标 有的地方召开立法听证 国民 主政 治 转 型 的 背 景 下 , 有 备 受 瞩 具
法领域 中的应用 。0 0年 3月 1 九 会 没 有 公 开 公 告 , 是 直接 向 有关 人 员 目的政治意义 , 20 5日, 而 而这一意 义的有效突显
听 证 制立法机 构制定 的具有 会 的顺利开展 , 而难 以保证其实际成 从
听证开始的。19 9 3年 , 深圳在全国率先 约束力的规 范性 法律文件, 法听证规 效 。 立 实行价格审价制度 , 一般被称 为我 国听 则的制定必须具有一定 的法律依据 , 以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若干思考
揖关键词铱行政听证曰听证范围曰听证制度
所谓行政听证是指野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 时袁就与该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袁提出申述 意见袁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遥冶[1]我国在借鉴西方听证制度的基础上袁 1996 年颁布的叶行政处罚法曳正式引入了行政听证程序遥 随后袁叶价格 法曳尧叶立法法曳等法律法规都在一定程度上了涉及到了听证制度遥
我国近年虽然也开始实施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并以党内法 规的形式规定下来袁但目前这一制度在多方面还有待完善袁表现在院财 产申报内容不全面袁官员申报的仅是年收入的个人情况而没有涉及到 官员历年积累的财产及家属子女的情况曰 财产申报的程序不完善袁多 是由组织部门牵头袁采取个人申报尧单位审核尧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的 方式袁缺乏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袁 圆援源 健全监督机制
Science &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若干思考
周媛媛 渊三亚学院法学院袁海南 三亚 572022冤
揖摘 要铱行政听证在我国已成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决策尧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袁也是公民表达政治诉求尧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重要形 式遥但由于存在时间短的原因袁在制度和操作中还存在着诸如法制建设不统一尧听证范围比较狭窄尧听证主持人不专业等问题遥为了使听证制度 更好的为民众服务袁就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予以解决遥
作者简介院周媛媛袁女袁管理学硕士袁三亚学院法学院教师袁主要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遥
Science &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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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化的轨道遥 野条例冶在第三章尧第三节专门规定了野述职述廉冶制度袁这 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袁 对政府官员提出了诚信廉洁尧 财产申报的要求遥 如今袁诚信廉洁尧财产申报已经成为各国官员必须履 行的法定义务遥 如袁法国的叶资金透明法曳规定袁政府官员上任后必须在 规定的期限内向政府部门提交一份个人财产清单袁并且每三年对其财 产的变化情况汇报一次遥 美国叶政府行为道德法曳规定袁在立法尧行政和 司法三大部门内任职的人员袁都必须在本系统内申报遥 申报的内容由 七部分构成袁即院官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所有财产及这些财产所带 来的收益曰官员本人及其配偶尧子女的房地产尧证券尧互助基金股票及 其它证券的买卖和交换情况曰官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所接受的食宿行 乐方面的馈赠和款待尧各种补偿及其他有价值的馈品曰官员本人及其 配偶子女任何超过 1 万美元的债务曰官员的未来任职协议及过去延续 下来的福利计划等曰官员在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曰初次任职的官 员 5000 美元以上的款源遥

对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考
众 参 与度 ,制定 与 群 众 密切 相关 的法 律 法规 和公 共 政 策原 则上 要公 开 听取 意见 ” 。在 党 的报告 中提 出听
过公 开 决 策 信 息 、 决策 意见 等 , 以较好 地 满 足 社会 可 公众 参 政 议 政 的心 理 需 要 , 强公 众 的政 治尊 严 感 , 增 为社会 公 众认 同 、 遵从 行 政决 策创 造 条件 。
仍 然需 要 邀 请 各 方 人 士 尤 其 是 专 家 学 者 参 与决 策 ,
对待定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和研究 ,提 出咨询意见 或者论证结论 。因此 , 以专家学者提供的专门知识作 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是行政决策活动 中必备 的科学态度。此外 , 通过调查研究 、 专家座谈 、 听证会
性 , 强 化公 众 认 同打 下基 础 ; 一 方 面行 政 机 关通 为 另
十六 报 告 明确 指 出 , “ 立 与群 众 利 益 密切 相 要 建 关 的重大 社会 事项 公示 制 度 和社 会 听证 制度 , 善专 完 家咨 询制 度 , 实行 决策 论 证 制 和责 任 制 , 防止 决策 的 随意性 ” 。十七 大报 告指 出 , “ 强 决策 透 明度 和公 要 增
过 合 法化 过 程 ,才 能成 为 各 级组 织 和 个人 普 遍 执 行

行 政 决策 听证 制度 的 意义
的基 本规 定 和 指 导准 则 。在 政策 选 择 和政 策 制 定 过 程 中引进 听 证 程序 ,一 方 面 可 以遴 选 听证 代 表 和 听 取 代表 意 见 , 强 政 策 选择 的公 开性 、 明度 和 民主 增 透
性 , 而 提 高决 策 的科学 性 。 从 ( ) 利 于提 升政 策 的合 ’ J 二 有 法} 生

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浅议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规范听证主持人资格,提高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加强听证结果的运用
改革目标: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改革措施:扩大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程序,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
推进电子化行政听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听证的效率和公正性
如何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听证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暗箱操作。
培养人才:加强行政听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行政听证的质量和水平
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影响
保障公民权利:行政听证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听取各方意见,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促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行政听证制度为政府和公众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的联系,提高了行政透明度。
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听证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行政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行政听证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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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行政听证制度的起源
发展历程:自美国确立行政听证制度以来,各国纷纷仿效,逐步建立起自己的行政听证制度。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行政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国际化视野: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行政听证制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公众参与:加强公民在行政听证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如何应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挑战和机遇
应对挑战:加强立法,明确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规范
抓住机遇: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行政听证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确保行政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行政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程序中,由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法制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各方提供合法申述的机会。

作用与意义行政听证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参与听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其次,行政听证制度有助于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行政决策者可以充分了解各方的观点和论证,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并作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决策。

此外,行政听证制度也有利于促进行政部门的公正执法和提升公信力。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行政部门的公信力。

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我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听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告通知:行政部门应当在合法的媒体上公告行政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等信息,告知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邀请其参与。

2.提交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听证程序: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听证,听证过程中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出席,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

4.质证对证: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可以对彼此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进一步明确事实真相。

5.出具听证意见:根据听证的结果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证据,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听证意见,建议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浅议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浅议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目前我 国听证 制度 的现 状和 存在 的 问题
听证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给利害
行政立法、 行政裁决等领域。 0 2 1 1 20 年 月 2日国家 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 , 对特定事项 进行质证 、 辩驳的程序, 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听证制度在国外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几十
全 国现场直播 ,使得听证会成为普通老百姓所熟知
的话题 。听证这一概念 的核心 内涵是 “ 听取对方的 年的历史 了, 在程序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普遍适 意见”, 根据听证程序存在的领域不同 , 听证可以分 用的制度 , 是整个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内容 , 充分体现
收稿 日期 :0 6 1 — 5 20-02
起实施的《 价格法 》 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规定 , 第 2 条规定 :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 3 “
方面的行政程序过程中的听证 中, 公众参与程度不 高,适用范围小。例如 :00 9 1 20 年 月 8日、9日 1 两
权利不仅是一般的法律规则 ,还是一个基本的宪法 所 涉及程序 内容 的不可操 作性 ,从而 也会 使 听证结 权利。现在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都在行政程序法中
明确 规定 了 听证 制 度 。
果有失偏颇 。从这点来说应该建立听证代表的遴选 机制。 听证代表的作用不仅仅 只是代表公众的意愿 ,
己案件的法官。其 中第一条听取对方意见被认为是 听证的权利 , 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公众的利益 , 是否接 听证程序的规则。 美国的《 联邦行政程序法 》 是一部 收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方面都受到质疑 。单从参与者
较 早确 定行 政听 证制度 的法 律规范 。 在美 国 , 的 听证
的产生方式上分析 ,就足 以见证 目 前听证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点: 《 国务 院关于加强市 县依法行政 的决 定》 规定 , 重大行 家权力 的运行必须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 础上实施 。 国家权力 如果被专 横 、 不当地使用 。 势必严重影 响和侵犯公 民和组织
利益 。这一理论首先被运用在司法领域 . 要求法官做到客观 中立 消极 , 在 十九世纪六 十年代 , 在美 国最高法 院沃伦大法
则的基础上 , 从 实体 内容和程序 角度进一步完善 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听证制度 。
关键词 : 行 政决策 ; 听证制度 ; 行政程序 中图分类号 : D 6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3 — 8 4 7 7 ( 2 0 1 3 ) 0 3 — 0 0 2 0 — 0 4
决定 , 就必须 引入 听证程序 。 如果政府一意孤行 , 只是凭主观 臆想而片面地认定事实 , 则会被认为是剥夺当事人 辩护权利 的表现 , 进而影 响行政行为 的效力 。
国务 院文件对 政府重大行 政决策 的定 义也 从侧面证实 了这

听证制度源于西方的正当程序理论 , 正当程序 意味着国
所接受 , 尔后逐 步为世 界多数 国家的行政法所 吸纳 。
和的气氛 。 第二 , 主持人 的中立性严重受到质疑 , 有 的听证会 主持人 只请持相 同意见的与会者发 言 。而无视那些所 谓 的 “ 大炮” , 经常对那 些高举 双手要求发表反对意见 的人士视而 不见 。 故而 , 听证会 变成 了民主生活会 , 大 家聚在一起 只是 喝 喝茶 、 吃吃水果 , 听证居然听不到反对 的声音 。第三 , 听证参
与人缺 乏代表性 , 有 的听证会 为 了顺利 过关 , 有选 择性地请
为 了防止 国家权力 的滥用从而导 致行政相 对人各 种合 法权益 的重大损失 , 法 律要 求政 府在行政决定 实施 前就尽量 避免错误 , 尽量消除或减少错误 行政行为的出现几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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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考作者:陈艳梅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5年第07期摘要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正处于发展时期,本文在简述该制度的含义及发展历程后,着重以中美在行政决策听证范围、主持人地位、公开原则、听证笔录的效力等方面比较研究,发现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相关方面存有不少不足,在结合实际国情及借鉴美国的听证制度,对完善本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提出一些意见。

关键词行政听证行政决策公开效力1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念与意义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各级政府在作出与社会和公共利益有关的重大决策前,在有关代表和专家学者的参与下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和考虑相关方面的意见,以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程序性制度。

促进公共决策的合理性。

政府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权益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决策前,必须听取人民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保证公共决策的合理性。

行政决策只有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心声,集思广益,才能奠定公共决策合理的基础,制定出更具有效性、准确性的公共决策,这充分说明了公共决策“公共”参与的必要。

???美国学者科恩所说:“我们可以自己参与管理过程,也可以参与选择别人代替我们管理。

当民主社会成员选择他们中间的某些人代表全体时并没有放弃对社会方针政策的最后控制权。

”政府不仅要在思想上加强民主理念,而且要在制度建构上注意保障直接民权,使民意得以充分直接表达,民众对社会公共事务得以普遍和直接参与。

2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英国最早创造了听证制度,后来传到美国,经过美国的移植演变应用到了立法、行政决策等领域。

194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将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

经历二战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德国对战争进行深刻反思,开始重视人权的保护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在行政领域,开始重视人民对行政活动的参与。

听证作为体现行政公正、公开、民主的核心制度,因此在各国得到广泛运用。

我国的听证制度始于九十年代。

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了“听证程序”的内容,这也是我国最早规定听证的一部法律,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也把听证内容首次引入价格决策程序。

2002年在北京首次由中央政府举办关于调整旅客列车票价听证会。

2004年在实行《行政许可法》中规定,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都必须举行听证。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专门提到听证制度,充分表明党中央对听证制度作用与发展的重要认识。

3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中美比较3.1听证适用的范围听证范围的大小与保障公民的权利有密切联系,并影响着政治民主的建设。

美国的听证制度十分广泛,不仅涉及政府作出的各种决策和行政裁决,还涉及到国会的许多立法决策过程中。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条中规定了除军事和外交职务上的行为、行政官员的选用和任期等五种情形不适用听证外,其他的都可以适用听证。

充分表明美国的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我国听证制度适用范围规定过于单一、缺乏弹性,不能满足保障公民权益的需要。

在《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听证程序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规定”。

其中只明确列出三种情形适用听证,但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等七类。

其他行政处罚也可能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行政拘留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密切相关都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

另外关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多少系较大数额与当地经济水平相关,当事人是否有权举行听证不明确,直接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使。

3.2行政听证主持人主持人的地位及权利对行政听证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尤其主持人的独立性对行政听证的公正至关重要。

美国《联邦行政听程序法》规定,听证主持人称为“行政法官”,行政法官从有律师资格和行政经验的人员中选任,独立于行政机关而专门从事听证工作。

从而有力的保障了主持人的独立性。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条第3款第8项规定,行政法官在主持听证过程中,有“主持宣誓、记录证言或授权记录证言、掌握听证的进程、依法做出决定和建议决定”等九项权力,并且要求行政法官禁止单方接触任何人,这样有力保障了行政听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主要由行政机关首长或指定的人员来担任,《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其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虽听证制度创设了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使听证主持人很难摆脱行政首长的影响独立主持听证。

3.3听证公开原则听证公开原则,不仅有利于公民监督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而且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美国的《情报自由》和《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中,可以看出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等情况外,都应当进行公开。

说明美国听证制度是以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我国只在《行政处罚法》中有类似规定,行政处罚中的听证要坚持公开听证。

关于其他行政领域是否也适用公开原则,并未有明确规定。

公民与行政机关相比,无论在信息的获取量还是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都不如行政机关的优势。

如果不坚持公开原则,公众在信息不对称、不真实的情况下势必制约其话语权,无法提出具有说服力的意见,严重损害了行政决策听证的效力与意义。

而且在公众积极参与表达意见后,应及时回馈,并积极与公众沟通交流,对公民的意见进行有益修改。

这样不仅能提高公众参与听证会的积极性,而且增强了行政决策的公信力。

3.4行政听证的效力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第556条规定:正式听证即法律要求的必须在听证会之后,根据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

此时,证言的记录、证物连同裁决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构成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

可见美国以听证笔录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策的唯一根据,???充分有力的促进行政听证的效力。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可以看出我国对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是否采用了听证笔录更不得而知。

举行行政听证主要是为了让当事人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机会对质和批驳一切不利于他的实事。

行政机关应当以听证记录作为依据独立的做出决定,而不能让听证流于形式,必须保证行政听证的效力。

4优化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路行政听证制度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追求公正是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但在实践及中美比较研究中发现有不足之处需要完善,以下从不同方面提出的建议4.1适当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从比较中看到美国的听证范围比较广泛,而我国应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听证的适用范围也应适当扩大。

首先,行政听证应从行政处罚、价格决策及立法决策等领域拓展到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中,如城市规划与改造、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百姓现实利益。

其次,听证在行政处罚中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应适当扩大些,尤其应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中。

人身权明显重于财产权,且有时一旦受侵害具有不可补偿性。

最后,针对《行政处罚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模糊不清,各地对较大数额的标准不一。

对罚款数额是否有申请听证权,可以参考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根据各地经济水平的实际情况,明确制定一个最低限额的方式。

4.2为保持听证会的公正设立独立保障制度要保障主持人独立公正地进行行政听证,必须对我国浓重的行政化管理及法制人员素质等方面改革,才能更好的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首先,在听证会上行政首长作为主持人,同时必须有专门委员会参加,经过听证后依据证据材料作出的决定,必须实行多数服从少数,但对主持人的合理建议可以作为参考。

其次,专门委员会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担任,理由一该人员的任用、工资、晋升、考核等方面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影响,可以公正独立地作出决定;二现今我国的政府法制机构力量增强,法制工作人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

最后,主持人及委员会成员的品德素质至关重要,在选任上必须以个人的公正、诚信等方面作为首要标准。

总之必须保证听证主持人及委员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3提高决策听证的透明度要提高行政决策听证的公开性、透明度,应当让公民参加到听证过程中,促进公民“知情参政”。

听证的透明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础,要提高听证的透明度。

首先,除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之外,都应坚持听证信息的公开化,以便于各利益相关者、专家学者等准备好发言材料。

其次,发挥好各媒体的宣传作用,使一些重大听证会通过媒体现场直播,保证听证全过程的透明度,使公众的知情参政权最大化。

最后,反馈的信息及听证结果要及时公开,针对公民发表的意见要积极沟通回馈,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学科的采纳,对未采纳听证意见的公开说明理由,公众的意见和行政机关的回应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媒体或网络上公布。

4.4确定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如前所述,美国的听证制度采用完全依据听证笔录,保证了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我国行政决策传统是基于首长意志,往往形成“一人拍板”决策,这样会造成决策受行政首长的个人素质、品格等影响很大,以致使听证与决定相脱节。

为了有效保证行政决策的公正,必须赋予行政听证笔录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决定必须依据听证笔录和在行政听证中经过质证、辩证的证据做出。

我国劳动部关于《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第16条已明确规定:“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这充分说明听证笔录做出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在我国是可行的,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且有利于听证制度的良性发展。

5结语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日益扩大,行政决策也进入听证时代。

鉴于美国的听证制度比较先进,要实现我国听证制度的有效运用,在结合实际国情的前提下,需要行政机关权力、政府职能定位、社会公众的权益等方面达成目标共识,使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得以发挥有效作用。

参考文献[1] 范杨林.中外比较视野中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思考[J].知识经济,2011(1).[2] 潘小刚.行政听证的中外比较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J].文史博览,2006(5).[3] 刘振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美行行政听证制度之比较[J].长沙大学学报,2003(1).[4] 陈建刚.美国、德国、日本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比较及借鉴[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6(2).[5] 邹丽群.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行政与法,2001(3).[6]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7] 应松年.比较行政程序[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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