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格听证制度现状的思考与评价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中图分类号 】 F 7 2 6 【 文献标识码 】 A
价 格听证是一种 决策 听证活动,其 全面 地掌握定价信 息并征求 到各方对 定 循 ,各部 门、各地 区大多凭借 自己的理
中 包 括 自然 垄 断 经 营 的 商 品价 格 、 公 益 价 方 案 的 态 度 一般 会 邀 请 经 营 者 代 表 、
公 开 ,而 且 要 有 听 证程 序 的 公开 。
( 3 )价 格 听证 的信 息不 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称
信 息并征求 到各方对 定价 方案 的态 度,
一
第三 ,在我 国行政法 学界通用的分
般 会邀请经 营者代表 、消费者代表 与 析 模 式 中 , 通 常 分 为 正 式 听 证 和 非 正 式 开 透 明 。 价 格 昕 证 不但 要 有 听 证 内容 的
价 标 准 、操 作 方式 、行 为 目的等 方面 存 在 听证代 表在价格 听证活动 中应有 代表功 很大的差异,因此造成了价格听证会制度 能 的发 挥 。 ( 5)价 格 听 证机 能 不 完善
解进 行听证 ,表 现出很大 的随意性、不
性服务价格 和其他重 要的商 品或服 务价 消 费者代表与定价 听证项 目 相 关领域 的 规 范 、 不 统 一 ,甚 至 个 别 地 方 的价 格 听
格 进行定价 或调价 以及政 府在对关 系到 专家 、学者等陈述 意见、提交 证据、论 证会开得像 “ 研讨会 ”。
⑧ 管 理 观 察
D e c i s i o n m a k i n g a n d p u b l i c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r e s e a r c h
我 国价格 听证 制度 存在 的问题及 对策
价格听证会发言

价格听证会发言
尊敬的听证会主席,各位评委和与会代表们:
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向大家发表我的看法和观点,关于价格听证会所讨论的议题。
今天我们聚集在一起,是为了讨论和审议价格问题,这是一个关乎全体消费者利益的重要议题。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价格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合理的价格能够保
障消费者的权益,让他们能够获得物有所值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如果价格过高或者不合理,将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负担和不良的消费体验。
其次,我认为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关系和消费者的实际
需求。
价格应该是基于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不能随意涨价或者垄断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我建议在价格听证会上,应该邀请各方代表参与,包括消费者代表、企
业代表、政府监管部门等,以便全面了解各方利益和需求,制定更加合理的价格政策。
最后,我希望价格听证会能够成为一个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环境和选择。
希望各位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共同为价格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谢谢大家的聆听。
价格听证会实施效果之反思

听证会 制度 向更加规 范化的方 向发展 。2 0 年 国家发 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 08 ( ) 一 行政过程民主化追求与最终决策价值化路向 改委修 订通过 的现 行 《 政府 制定价格 听证 办法 》,从
规范层面 而言 ,已经比较完 善 。但 听证会 的具体实 施
效果却并不理 想。
度 回归其本来的法律属性 ,也才能够对制度设计者 的理想预期 给 出现 实的合理 回应 。 关键词 :价格 听证会 中图分类号 ;F 2 76 民主决 策 行政程序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t4 — 6 S F( 0 0 0 — 0 卜0 4 1 t/ 2 1 )2 0 1 4
会” ,以至 社会 上普遍形 成 了 “ 听必涨 ”的印象 。 逢 的重 大行政决策 ,也完全 由少数人通过 不透 明的内部
制度实施 的实际效果 与制度 设计者 良好 初衷之 间的强 程 序 决定 。如果 说这 种 决策 过 程在 完 全 集 权化 和 信 烈反 差不 能不 引起 人们 的 白问和反 思。笔者 认为 ,这 息 相对 封 闭 的计 划经 济 时 期能 够 不 引起 较 大 的社会 种反差 的出现 与听证会 制度 本身 的先 天缺陷 与后天 不 矛盾 而持续存在 的话 ,随着 中央 计划经济 集权 的不断
价格听证 会制度 的建立是 中国社会追 求行政决策 民主 化理 想的最早 制度 反映 。在 该项制度建 立之前 ,
价 格 听 证 会本 来 是 一 个好 制 度 ,但 这样 的一 个 中国 的行 政过 程 普遍 存 在 少数 人 决策 和 不 透 明决策 好 制度 在 实际 执行 过 程 中却 被 民 间戏 称 作 了 “ 价 的 问题 。即使 对于如政 府制定 价格这样 事关全 民利益 涨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录引言- 1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 1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2 -(一)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2 -(二)听证会代表选择不合理- 3 -(三)听证会参加人中消费者的能力保障问题- 3 -(四)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 -(五)价格听证会信息缺乏透明度- 4 -(六)中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公共决策听证程序规则。
- 5 -(七)听证笔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5 -(八)价格听证会本身的定性问题- 5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与建议- 6 -(一)完善主持人制度- 6 -(二)健全听证代表制度- 6 -(三)加强消费者协会在价格听证中的作用- 7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8 -(五)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价格听证中的法律效力-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浅谈我国价格听证制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价格听证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民主化、法制化的必然选择。
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听证于民的理念、民主议政的机制正逐步形成。
由于价格听证机制设计的不完善,在政府价格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本文旨在通过围绕着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发展和完善此项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信息公开引言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
他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发展概况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他来源于西方国家,他最初仅在司法上运用,本意是在做出判决前应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对策分析价格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只有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但是在发展和完善上面还是取得了一些可嘉的成绩。
比如说:为政府行政机关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了政府行政行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确立合理的价格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加深了政府,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理解和支持等。
目前,价格听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制度设计和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还有待于发展和完善。
主要分析了价格听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发展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对策与建议。
标签:价格听证;制度完善;缺陷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开始开放一些领域和行业的商品价格,同时政府将一些需要政府掌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控制权移交给了地方政府。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的物价指数开始上升,公用事业亏损的额度也逐渐增大,政府的财力难以补偿,所以地方政府就采用提高公用事业的价格这种方式以减轻国家财政补贴的压力。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听证制度被引入我国。
1997年《价格法》中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标志着听证制度已经开始进入我国的公共决策领域。
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在法律上的首次体现。
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标志着价格听证制度开始在中国执行。
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运用,是以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行政决策程度的提高和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为基础的,增强了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使得价格决策能够更多的体现民意,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价格听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实施和、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政府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加快了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1 价格听证制度的涵义价格听证制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及其重要的制度。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导语:听证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决策参与机制,旨在确保公众的意见和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它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本文将探讨听证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并分享我对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听证制度的优势1. 公众参与听证制度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决策的平台,使其能够直接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和反对意见。
这种直接参与可以有效保障公众的权益,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听证会,政府可以了解公众的需求和关切,从而更好地制定政策。
2. 促进透明度听证制度通过公开和透明的程序,使决策过程更加清晰、公正和可追溯。
公众可以了解到政府的决策依据、过程和结果,从而增加政府的信任度。
透明度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 多元化意见听证制度可以促进多元化的意见交流和辩论。
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在听证会上就政策和决策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利益平衡。
这种多元性可以有效避免偏见和部分性,保证决策的全面和公正。
4. 改善决策质量通过听证制度,政府可以获得丰富的信息和建议,从而改善决策的质量和准确性。
公众的参与可以帮助政府了解各种利害关系和潜在风险,进而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
听证制度可以充分倾听不同声音,减少决策的错误和偏差。
二、听证制度的不足之处1. 时间和资源消耗听证会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行组织和运行。
政府需要投入人力和财力来组织听证会,而公众也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参与其中。
尤其对于一些复杂和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可能需要多次听证会,进一步增加了成本和负担。
2. 公众参与不平衡虽然听证制度旨在保障公众参与,但实际上,公众参与的平衡性有时难以保证。
一些强势的利益集团可能通过资源、信息和影响力的不对等,占据了较大的决策空间,而普通公众的声音可能被忽视或较少被重视。
这种不平衡可能导致决策结果的偏颇和不公正。
3. 决策过程拖延听证制度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的拖延和繁琐。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1.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听证制度源于西方国家,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最初仅用于司法权的行使,并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被渐渐移植到立法方面和行政等方面。
2.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自1998 年《价格法》实施以来,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受。
然而回顾几年来引起公众和媒体普遍关注的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原因,即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与价格听证会信息的不透明。
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1 听证会代表选任中的不合理。
我国目前听证会代表的遴选大多采取主办方选择、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这很难保证听证会代表构成的广泛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甚至会出现主办方只选择有利于“己方”观点的代表的情况。
此外,目前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时,选择消费者代表的方式过于简单,听证会上听不到争论的声音,质询方和答辩方“高度一致”,而真正代表群众声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真知灼见的专家学者则被拒之门外。
2 听证主持人公正性不足根据《价格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作为参加听证会三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既扮演了当事人的角色,又扮演了听证会组织者的角色,其中立性受到质疑。
3 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地位不平等。
价格听证中,存在行政主体、企业和不特定的公众三方。
行政主体作为价格法律规范的起草者和实施者,他们了解价格法律规范的内容,熟悉价格法律规范在各种不同情形下的运用,了解政府的政策,并指导着自己对价格法的实施。
作为相对人的企业,它们知道自己企业的现实发展状况,经营的成本和效益状况,完全掌握自己所申报价格的事实信息。
而利益受价格决策影响的不特定公众是一个分散群体,每一个消费者所处的社会关系不同、角色不同,他们的利益和观念也具有多元性,这就使得他们各自所拥有的信息无法得以整合。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如果可以利用各自的信息进行交流和对话的话,第三人则总是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及出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自2011年起开始施行,旨在通过听证程序改善国家政策和市场价格调节机制,保障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然而,长期以来,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诸如听证程序流程繁琐、听证决策难以执行等困境,需要寻找出路。
首先,听证程序流程繁琐是最为普遍的问题之一。
尤其是在大量投诉涉及的行政区域较广、涉及人数较多时,听证程序往往难以顺利进行,耗费时间成本高,不利于公众利益得到及时保障。
因此,建议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较为简洁、便捷而高效的听证流程。
其次,听证决策难以执行是另一个要面对的困境。
有时候,听证组织机构所做的决定,却无法被相关利益机构或部门依法执行,使得听证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
针对此问题,我们需完善听证决策的法律效力,在立法和执行方面更有力度,加大法律责任和执法力度。
最后,要加强公开透明度。
听证制度涉及到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公众和企业应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听证程序进行全程录音、公开公示、公众纠错等方式,建立一个更加公开透明的听证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简洁、法律效力更加明确、公开透明度更高的听证制度,这或许需要从立法和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总结,才能使其在调节市场价格和保障公众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价值。
SWOT分析是一个常用的企业战略分析工具,旨在评估企业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机会、威胁等因素,为企业制定战略提供参考。
下面我们将运用SWOT分析对一家公司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该公司的内部优势,发现其品牌知名度高,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制造及营销成本较低且管理流程清晰,具有获得高利润和稳健盈利的基础。
其次,分析该公司的内部劣势,发现其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市场广告宣传力度不足,发展缺乏创新性,研发花费较高、绩效不佳。
接着,分析该公司的外部机会,发现其产品具有可行的创新方向,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其所属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最后,分析该公司的外部威胁,发现所在市场竞争激烈,新进入市场的品牌越来越多,并对该公司的市场份额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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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讨课论文对价格听证制度现状的思考与评价班级:法学院实验0901班姓名:侯懿学号:2009101015姓名:谢凤仪学号:2009101012姓名:何莹莹学号:2009101016对价格听证制度现状的思考与评价【摘要】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是一个很年轻的制度。
在听证程序中,社会公众通过参与听证会陈述意见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公众的参与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督促行政机关作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决策。
现行的价格听证制度片面强调政府在组织听证会方面的程序,忽视公民听证权的保障;政府掌握最终决策权,导致价格听证会在现实中流于形式。
对现行价格听证制度的思考,不能仅仅停留在听证制度程序本身的完善层面,更应当从民主政治的高度思考根本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价格听证公众参与行政民主政治民主一、案例引入铁道部于2000年底依据国家计委的批复,发出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通知确定2001年春节前10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
为此,乔占祥在2001年1月17日及22日分别购买的车票共多支付9元。
乔占祥认为该通知侵害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
铁道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
乔占祥针对上述票价上浮通知和复议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责令被告履行转送审查职责和撤消票价上浮通知。
本案涉及到很多行政诉讼法的问题,例如对铁道部《通知》的性质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等等,但与本文直接相关的问题是铁道部《通知》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按照该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的批准权在国务院,而不在国家计委。
根据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行政法原则,国家计委未经国务院同意而自行批准的铁道部票价上浮方案,不能作为票价上浮的合法依据。
此外,《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该案中所涉及的铁路客票涨价行为显然未经过听证会程序。
虽然听证会仅仅是价格决策的一个程序,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
虽然原告在该案中最终败诉,但此案的积极意义不可低估。
在该案仍在二审期间的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就2002年铁路春运票价调整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国家级价格听证会。
该案促进了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完善了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对推动价格法的贯彻落实,推动依法行政进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听证(hearing)一词渊源于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其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它最初仅用于司法权领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称之为“司法听证”;后来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而被移植到立法方面,产生立法听证制度。
20世纪初,随着政府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逐渐形成了现代行政听证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定价过程中,针对那些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对自身所采取的定价或指导价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的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的引入改变了政府以往“企业申报—政府审定—批准执行”的传统定价模式,体现了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公开和公正,体现了消费者的知情参与权,遏制了政府定价主管部门的行政专制,从而规范了政府价格决策的进行。
①《价格法》在中国首次将听证制度引入行政决策领域,体现了行政决策程序的民主和公开。
但目前在价格听证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价格听证理想效能的发挥,使多数价格听证流于形式,并呈现出浓厚的政府管理色彩。
三、价格听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对听证的定位不合理,现行立法带有浓厚的价格主管部门如何组织听证的管理法色彩,背离了听证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的应①吕霞:《价格听证会制度实行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有之义①。
对听证制度的性质定位不合理是现行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最根本的问题,直接导致价格听证制度的构建存在一系列问题。
行政机关作决定时听取对方意见,是宪法和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正当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被管理者人格尊严的尊重。
就公民而言,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是其享有的参与行政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程序权利。
②我国首次引入听证制度的《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了相对人的听证权。
③之后的《行政许可法》也作出相同规定。
④然而,分析我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基本按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如何组织听证会,而非公众如何行使听证权来规定政府价格听证制度。
欠缺哪些主体享有参与听证的权利、公众在参与听证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权利、权利受到损害后如何寻求救济的规定,使得该规章呈现极其浓厚的管理法、听证组织法色彩。
2.听证会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有欠缺,听证会代表的代表性也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如2004年11月30日由北京市发改委就故宫等六大世界遗产景点去得最多的人不是北京人,而是外地人为何没有外地人参加,成本考虑恐怕也是原因之一。
很难设想一个没有外地旅游者参加的景点调价听证会的结果会令人信服。
3.信息公开不充分,出现不应有的保密要求。
⑤听证实践中,有①王万华:《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缺陷分析》,《法治论丛》,2005年7月第20卷第4期。
②丁煌:《论行政听证制度的民主底蕴》,《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1月第54卷第1期。
③《行政处罚法》第42条。
④《行政处罚法》第47条。
⑤《价格听证办法》第5条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政府价格决策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的应该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有的信息没有及时向听证会代表公开,有的听证组织者还对听证会代表提出了诸多“保密要求”:(1)听证会上讨论的调价方案没有在听证会前公布,公众无从知悉。
(2)听证会代表的姓名一般在听证会举行前夕才公布,代表与被代表者缺乏交流机会。
①(3)听证会纪律要求听证会代表会前对听证会材料内容保密,代表难以征求其他消费者意见。
②4.通常听证会仅举行一天就结束,听证会代表发言时间太短,正反两方意见无法展开对抗,很难保证听证会对决策真正发挥作用。
短短几个小时中,主持人宣布纪律、介绍代表等还将占用一部分时间,留给听证会代表发言、辩论的时间就更少了。
5.仅公布最终调价方案,缺乏价格主管部门对听证会代表意见如何回应、最终方案如何确定的必要性说明,没有建立听证会代表意见回应机制。
听证会代表意见回应机制的欠缺,降低了公众对最终决策的认同感,引发对价格主管部门的不信任。
这也就怪不得公众会将听证会认为是走过场,属于形象工程,是用来看的,不是用来解决问题的。
四、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听证程序的本质是程序正义,维护程序正义是保障实质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价格听证程序:①以2002年铁路听证会为例,听证会于2002年1月12日举行,但直至1月9日,公众只知道有12名消费者代表,30名旁听者代表,但并不知道这些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无从向代表反映自己的意愿。
②如2004年9月天津供热听证会代表收到的天津市物价局发来的《关于申请调整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听证意见书》的正面印有“注意保密、阅后收回”字样,听证会代表邀请函上则特别规定代表在“听证会举行前,不得对外透露。
(一)强调公民的听证权听证于行政机关而言,从工作方式的角度,较之过去,确实是一种新的工作方式。
就听证会的举行而言,也确实有很多组织工作需要听证机关来完成,如确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组织听证会按一定顺序召开等等。
但就此项制度的性质而言,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新的工作方式,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更应当明确,听证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程序权利。
①只有当公民从“听证是行政机关自己决定的事情”这种观念中解脱出来,听证制度才可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尽力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1.充分的信息公开价格听证的公开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听证会的公开进行,还应当包括与听证会相关的信息公开。
行政官员完全可以将调价方案的基本要点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上公布。
提前公布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②,保证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有充分的交流时间;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听证会议材料应当公开。
2.强化对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和监督作为价格听证的申请者,垄断企业往往为追求私利而夸大企业成①笔者认为,至少要强调听证代表具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即了解现行价格政策、了解申请人生产(经营)成本和经营管理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权利;(2)质询权,要求申请人和评审机构回答有关问题和质询;(3)提议权,即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定调价申请的意见、对申请事项提出调整建议和具体意见;(4)监督权,即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对纪要有疑义可向听证主持人或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等权利。
②以2002年铁路听证会为例,听证会于2002年1月12日举行,但直至1月9日,公众只知道有12名消费者代表,30名旁听者代表,但并不知道这些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无从向代本,隐瞒真实成本,这就要求形成一套外部约束机制。
一般来说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应做到:企业的成本、利润等信息应经过有效的独立中介机构审计、政府的严格审核及听证代表的认真审查,同时确保听证代表等有权利、有条件对垄断企业进行深入调研以取得其他相关信息。
①(三)扩大听证会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由于受听证会代表人数的限制,价格听证会中消费者代表的代表性往往难以充分体现。
消费者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人群,其内部会因为职业、收人水平等因素细分为不同群体,每一群体都应有代言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的参与者不应该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应当肯定听证作为参与者权利的性质,让每一利益团体都能通过自身的积极维权行为,维护自身利益。
(四)建立听证会代表意见回应机制笔者以为,所谓的意见回应机制,实际上应当跟行政机关的说明理由制度紧密相连。
公民之所以对于价格听证产生了信任上的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于其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没有得到采纳,而是由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组织价格听证会之后便关起门来独立作出价格决策,没有通过媒体向公众广泛说明其理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作出价格决策之后至少应向公众广泛公布如下事项:(1)价格听证会是在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举行的。
(2)价格听证是关于何种商品或服务的听证会,与此次听证会有关①吕霞:《价格听证会制度实行现状和对策研究》,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的内容信息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