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系探讨
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援助渠道分析

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援助渠道分析在中国,家庭暴力案件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和关切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并给予他们必要的法律援助,我国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援助渠道。
本文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援助渠道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一、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主要执法机构。
一旦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他们可以向附近的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将采取必要的调查和处理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并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了解受害人的需求,并提供必要的援助。
他们还要及时向受害人介绍法律援助渠道,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
二、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是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的专业机构,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而言,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是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核心组织。
他们通过设立热线电话、开展法律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咨询服务。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他们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
2.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也是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可以选择的法律援助渠道之一。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
通过与律师的合作,受害人可以获得个性化的法律援助,帮助他们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并代理他们与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交涉。
三、妇女维权组织妇女维权组织在提供家庭暴力案件法律援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些组织通常由专业人士和志愿者组成,致力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
妇女维权组织可以向受害人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途径。
他们还会与其他机构合作,为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庇护。
四、社工组织社工组织是专门从事社会工作的机构,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援助。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保护与救助

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保护与救助婚姻法作为我国家庭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致力于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婚姻关系的正常运行。
然而,面对日益增多的家庭暴力事件,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保护与救助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保护与救助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一、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保护措施1. 法律定义与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殴打、殴打致伤、殴打致死、虐待、恶劣对待等行为。
当出现家庭暴力行为时,受害人可以向相关法律机构申请保护令,以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
2. 保护令的颁布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保护令的程序和内容。
当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时,法院应当及时召开听证会,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旦保护令颁布,就具备了执行的法律效力,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家庭暴力救助机构与机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妇女维权与儿童保护机构等,这些机构不但负责受害人的救助工作,还开展了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了群众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二、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救助措施1. 心理辅导与支持:在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时,提供心理咨询与辅导是非常必要的。
家庭暴力救助机构通常会派遣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受害人提供心理上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建立起自尊、自信与独立的人格。
2. 法律援助与维权:对于经济或知识条件不足的受害人而言,法律援助与维权机构的帮助尤为重要。
这些机构会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代表他们参与法律程序等服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3. 社会帮扶与庇护:当受害人在生活上遇到困境时,社会帮扶与庇护机构的支持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这些机构会为受害人提供食宿、就业、教育等方面的援助,让受害人尽快摆脱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家庭暴力是目前社会中一种严重的问题,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安宁,法律对于家庭暴力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救济措施。
本文将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或伴侣之间发生的,对方通过实施身体、精神或性虐待、违法或侵害自己人身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常发生在在家庭中,导致家庭成员受到伤害,破坏了家庭和谐与稳定,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长期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长期互相交往的过程中,通过长期累积,造成受害者的身心受创。
2. 动态性:家庭暴力行为不仅是一次性事件,往往会不断发展演变,加剧受害者的伤害。
3. 隐秘性:由于家庭暴力常常在家庭内部发生,因此很难被外界观察到,很多受害者因为害怕报复而选择保持沉默。
二、法律救济的意义与目标法律救济是为了保护受害者,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法律救济,可以实现以下目标:1. 保护受害者权益:通过法律救济措施,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益,确保其身心健康和安全。
2. 制裁施暴者:通过法律救济,能够对施暴者进行惩罚和制裁,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警示其他潜在施暴者。
3. 预防家庭暴力:通过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加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预防和治理,促进家庭和谐与安全。
三、法律救济措施针对家庭暴力问题,我国法律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保护令: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要求对施暴者采取限制措施,如禁止接触、限制近距离接触、限制入住家庭住所等,以确保受害者的安全。
2. 暂时离家令:受害者可以申请暂时离家令,要求施暴者离开共同住所,从而避免进一步的伤害。
3. 刑事诉讼: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施暴者的行为构成犯罪,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4. 民事诉讼: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救济。
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和保护措施

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和保护措施家庭暴力是指婚姻或家庭关系中一方在家庭环境中对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心理、经济或性上的伤害行为。
它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重大伤害,也对社会秩序和家庭和谐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一系列法律救济和保护措施。
一、法律救济措施1. 预防性救济措施为了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婚姻法规定了预防性救济措施。
当一方因为怀疑另一方有暴力倾向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同时要求法院作出具有保护措施的裁定,如责令暴力行为方远离被侵害者的住所,限制其接触侵害者等,以保护被侵害方的人身安全。
2. 强制离婚在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被侵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
根据婚姻法规定,法院应当审查并判决被暴力方为无过错方,并作出离婚判决。
3. 经济救助受害方经济依赖于施暴方的情况下,婚姻法规定受害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获得经济救助。
法院可以判令施暴方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等,确保受害方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4. 救济令的颁发当受害方向法院申请保护时,法院可以颁发救济令。
救济令是一项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对施暴方的行为限制措施,如禁止接触被侵害者、禁止接近被侵害者的住所等。
救济令的颁发可以为被侵害方提供临时保护,确保其安全。
二、保护措施1. 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保护服务婚姻法规定,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护服务。
这包括咨询、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庇护等。
受害者可以寻求相关组织的帮助,获得法律和心理上的支持。
2. 制定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婚姻法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将针对不同的情况和层面,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3.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了解,婚姻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机构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之探讨

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之探讨赵民才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现状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
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
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
据世界银行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
在美国,根据联邦调查局报告,每15秒就有一名妇女遭到其丈夫、男友或伙伴的殴打。
据英国政府内政部的统计资料,英国每4名妇女中就有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每一个星期就有两名妇女在家庭暴力中丧生,家庭暴力占英国犯罪总数的25%,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现。
据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1个省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女性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8.2%的妻子有时遭受丈夫的殴打,20.1%的妻子偶尔遭受丈夫的殴打。
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因于家庭暴力。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
但是社会学家认为,实际数字要高得多(《中国妇女报》2000年12月10日)。
在我省家庭暴力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立脚点。
从我省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和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来看,近年来,我省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
占整个婚姻家庭案件的20%左右,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占92%。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80%以上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并且施暴者的手段极其残忍。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所忽视,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人身伤害等事件屡有发生,甚至诱发一些恶性案件。
据了解,仅在2000年,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8179起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或者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约占20%,当年受理的2674起刑事案件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案件也占了一定比例。
家暴中的法律保护与维权问题

家暴中的法律保护与维权问题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大,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和维权的角度探讨家暴中的问题,并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解决之道。
一、法律保护和维权措施的重要性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中产生的实施暴力的行为,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易受伤害的群体构成威胁。
因此,加强对这些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家庭暴力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和压力。
导致家庭成员之间冲突的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心理压力等,这些因素直接导致暴力行为的产生。
因此,了解家庭暴力的成因对于解决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三、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1. 法律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可以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包括暂时离家、定期报到、限制出境等,以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2. 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帮助;3. 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施暴者进行严惩。
四、家庭暴力的维权方式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1. 寻求法律援助,包括咨询律师、报警等,寻求法律保护;2. 借助亲友力量,获得支持和帮助;3. 寻求心理咨询,化解心理压力,重新建立自信。
五、加强法律意识和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意识和宣传教育,是保障受害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让更多的人关注并参与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中。
六、建立完善的支持系统和机构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和支持系统,对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助,帮助受害者走出困境,重新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合作与交流对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各国可以分享经验、制定共同的国际标准,加大力度打击跨国家庭暴力问题。
结语家庭暴力问题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一种行为,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法律救助与社会资源整合

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法律救助与社会资源整合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法律救助和社会资源的整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着重探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法律救助措施,并从社会资源整合的角度来分析其有效性和改进措施。
一、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法律救助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造成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伤害或威胁的行为。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救助措施。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一项由国家提供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旨在帮助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来说,法律援助可以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包括收集证据、起诉施暴者、维护自身权益等。
2. 保护令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保护受暴力威胁的人的人身安全。
当受害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下达保护令,禁止施暴者接近、骚扰或威胁受害人,并可指定施暴者接受心理辅导或暴力治疗。
3. 协助安置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如果受害人需要暂时离开危险环境,相关部门可以提供安全的住房、庇护所或临时居所,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这些住所往往还提供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支持服务,帮助受害者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二、社会资源整合的重要性除了法律救助,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人还需要获得其他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资源整合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社会资源整合是指将各方资源有效整合,形成协同作用,为受害者提供综合性的支持和帮助。
1. 医疗资源暴力行为常常会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创伤,因此医疗资源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尤为重要。
当受害者需要医学治疗时,医疗机构应积极提供帮助,同时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受害者在治疗过程中得到全方位的关注和支持。
2. 心理咨询和辅导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会造成重大影响。
心理咨询和辅导资源的整合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心理疏导、恢复自信和应对能力的培养等方面的支持。
相关机构应当与法律援助机构、医疗机构等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肢体、言语、心理等形式对弱势成员实施暴力行为。
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同时也损害了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关系。
因此,社会对于家庭暴力采取了严厉的法律态度,并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以维护弱势成员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法律责任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施暴者,法律对其给予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轻伤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轻伤、致使轻伤加重或(及)使被害人严重伤残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治安处罚。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给予行政拘留;情节较重的,给予十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救济措施除了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之外,对于受害者,社会也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旨在帮助他们摆脱暴力环境,并获得康复和重建生活的机会。
1. 保护令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通过限制施暴者接触、骚扰或接近受害者,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颁发保护令,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将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并在认定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判决颁布保护令,限制施暴者的行为。
2. 庇护安置为了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提供临时的住所,社会设立了庇护所和临时安置点。
当受害者申请保护令时,法院可以决定安置受害者至庇护所或临时安置点,以确保其安全。
庇护所和临时安置点为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和基本生活所需,并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3. 心理辅导受害者通常承受了身心上的双重创伤,因此,心理辅导是重要的救济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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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系探讨作者:刘凯娟胡晓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期摘要本文从家庭暴力的界定、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及原因、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外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如何完善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救济体系作者简介:刘凯娟、胡晓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89-02一、家庭暴力的界定目前各国家法律规定对家庭暴力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由于不同国家文化传统、习俗、社会状况即国情的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也有所差异。
美国各洲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后天的行为,大体涵盖任何企图伤害、殴击、性攻击行为或保护令的违反,以及精神虐待、经济胁迫等。
而在英国,家庭暴力主要指配偶间的暴力,家庭暴力通常被视为相互处于家庭关系或亲密关系的配偶、性伙伴间的暴力行为,而不包括对儿童或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
施暴形式包括虐待或者身体、性、精神及情感的心力上的暴力,以及威胁施以暴力的行为。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比较狭小,仅包括行为暴力、精神暴力,并且对“家庭成员”的范围未作规定,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完善。
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的合理界定应是:发生在家庭成员或其他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或者其他手段造成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或威胁施加此类伤害的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虐待以及财产、经济方面的控制、剥削行为。
二、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及原因分析近年来,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侵害不仅没有减少,相反有上升的趋势,而且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有所加重。
我国的家庭暴力有其自身突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发生比率高以及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低。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以妇女的受害程度最严重,虐妻型家庭暴力是主要表现形式。
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公众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最好不要干预。
中国有句俗话“清官难断家务事”,男性作为家长,是有权管教自己的妻子儿女的。
人们容忍家庭暴力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女性也认为家庭暴力及威胁是其生活中无法逃脱的一个部分。
至于家庭暴力的原因,所谓的酗酒、第三者问题、夫妻感情不和等人们通常认为的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只是表面现象,或者说是个案发生的具体诱因。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并持续,其主要、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两性社会观念和社会地位的差异。
另外,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导致社会控制机制弱化,对家庭暴力控制不力。
首先,酗酒、吸毒、重婚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社会现象长期存在,并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其次,家庭暴力被人们认为是家庭私事,通常很少有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家庭暴力的性质其实比一般暴力恶劣,相关部门却没有介入、惩治也过轻,形成了真空地带。
长期以来姑息纵容施暴者,使法律缺少了震慑和预防作用。
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至今我国仍没有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尽管已有可以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但法律实践中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于把握。
我国现行法律就家庭暴力问题有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大多数是从宏观立论的,比如《婚姻法》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实践中对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等往往难以把握。
第二,缺乏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规则。
从家庭暴力的发生场合而言,基本发生在家庭内部,一般不会有目击证人,并且相当一部分受害人遭到暴力侵害后,因为缺乏法律常识而没有及时报案,也没有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所以当对方不承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法提供证据,仅凭受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致使法院难以认定家庭暴力行为。
第三,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主要着眼于对施暴者的事后制裁,而对暴力行为发生前或发生过程中的干预较少,没有有效、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手段。
第四,针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惩罚体系不完善。
刑法中的罪名多数是针对一般主体的规定,而且定罪标准较高,在实践中往往因此难于追究家庭暴力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有各种禁止性规定,但都缺乏明确的认定、制裁条款,操作性不强,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四、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完善建议(一)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国目前没有反家庭暴力的单项专门立法,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可见于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
对于是否需要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理论界有各种不同意见。
个人认为,综合我国国情,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因为:1.现行的各种法律没有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在适用上比较困难。
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主要是对夫妻、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的行为进行调整,侧重于权利义务的角度,约束力和救济力均有限。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等条款,因规定太过笼统,具体操作起来没有很难定性,司法实践中常因家庭暴力行为未达到法定最低标准而使施暴人逃脱法律制裁,受害人不能得到保护。
2.制止家庭暴力是需要社会综合力量支持的活动,涉及到行政干预、司法干预、社会救助等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反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要求,反家庭暴力需要一个综合性的法律。
3.我国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事件处于上升的趋势。
若分别修改现行的各种相关法律,则需修改的内容很多,所花费的时间也会很长。
这不能满足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既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二)完善配套制度正如苏力教授所言,真正能证明一个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必定是它在诸多具体的社会制约条件下的正常运作,以及因此而来的人们对这一制度事实上的接受和认可。
建立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也一样,需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良好的运行环境的跟进。
1.实行保护令制度。
保护令是法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保护令是指法院为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侵害而对施暴者所作出的命令或者裁判。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种做法即是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来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和保护。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反家庭暴力委员会等均可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保护令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禁止施暴者对受害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施暴者进入受害人的住所及工作、学习地点,禁止施暴者通过电话、信件等通讯方式騷扰受害人(除必要的联络);命令施暴者搬出离开受害人居住的住所,必要时还禁止施暴者对该住所或其他不动产进行处分;命令施暴者给付受害人及其法定扶养人生活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取消施暴者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的探视权或者监护权。
对于以上内容,在法院签发的保护令中,可以包含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确定,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节,自行决定其他为保护受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员所必需的命令。
2.完善相关诉讼机制及证据制度。
在家庭暴力的救济手段中,公力救济是一个主要的手段与途径。
但从我国目前来看,我国在对家庭暴力的救济方面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
笔者认为应当适当调整家庭暴力的追诉权。
可以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对于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家庭暴力案件可采取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途径。
国家机关在接到受害人举报时应当及时受理,为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要情况下可采取紧急措施甚至逮捕施暴人;对于伴侣间的性侵犯,應当规定为亲告罪,一般而言,夫妻间性侵犯与公民隐私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规定自诉处理是对性自主权和隐私权的合理尊重与权衡。
如上自诉、公诉相结合的追诉权既可以体现国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坚决遏制,又充分体现出对公民隐私的尊重。
在证据规则方面,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自诉案件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犯罪行为,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如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缺乏证据而当事人又不撤诉的情况,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
与其他类型案件不同的是,家庭暴力案件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一般很难有第三人可以证明,因为法律意识不足,受害人往往也很难提供自身受到侵害的充分证据,在施暴者不予承认的情况下,将很难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成立。
受害人在家庭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要求其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并不利于保护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
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让施暴者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就可以减轻受害人举证方面的负担,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3.实行非常财产制,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即为损害赔偿,我国现有的婚姻法等法律已经对妇女儿童权益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应当以这些规定作为基础和前提。
从必要性来看,让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施暴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弥补受害人的创伤,更重要的是对施暴者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惩戒作用。
从内容上看,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经济损害赔偿三个方面,有关赔偿标准可参照民事侵权责任的相应关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内损害赔偿只是施暴者法律责任中应有的一部分,不能因施暴者对其造成损害承担了赔偿责任而减轻其刑事责任,否则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惩戒,也不利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正处于探索阶段,完善的法律机制和配套制度,再加以全社会的救助和支持,才能给家庭暴力受害人尤其是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保护。
从长远角度看,这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际人权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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