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几点思考_周珂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资源破坏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作为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环境刑法规定了环境犯罪的行为标准和惩罚措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公正司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的环境刑法法律体系与国际先进法律标准尚有差距,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应该加强环境刑法的核心观念与道德理念。
环境刑法法律体系的核心观念应该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繁荣、促进可持续发展。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于生态文明、环保意识、生物多样性、可持续性等道德理念的引导和振奋。
这些都应该成为环境刑法立法、适用和执行的基础和原则,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指导。
其次,应该完善环境刑法规定的对象和范围。
目前我国的环境刑法规定仅仅涉及了一部分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行为,还存在环保法律法规范围不明确、不全面等问题。
因此,应该逐步扩大环境刑法的范围,将其适用到更广泛的环境保护行为中,如警惕性、生态保护、资源管理、土地利用、水土保持等方面。
同时,还应该明确对于环境犯罪的主体限定,包括个人、企业、组织等不同主体,强化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形成完整的环境治理法律体系。
再次,应该完善环境刑法的惩罚和救济措施。
目前我国的环境刑法在惩罚措施上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如法律制度的滞后、缺乏法律技术手段、法律适用上的歧义等等。
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环境犯罪的定罪标准和惩罚措施,提高刑法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环境刑法实施中,还应该积极引入刑预防、刑教复合等改造手段,加强对于环境犯罪的预防和复制,预防为主,教育转化为主。
最后,应该完善环境刑法的司法机制和司法体现。
监督和制约是环境治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在环境刑法治理体系中,应该完善司法机制和司法体现。
应该加强环境刑法司法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加大公开、透明度,提高判决的优化和真实度。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1. 引言1.1 背景介绍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的环境刑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刑罚力度不足、执行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下环境保护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匮乏、环境容量有限的国家,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势在必行,只有通过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措施,加强环境刑法的执行和提升其社会效果,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
1.2 目的和意义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而环境刑法作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国的立法和执行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势在必行。
其目的在于加强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环境资源的保护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完善环境刑法,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推动环境治理向更加科学和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加强环境刑法的立法还可以提升国家形象,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正文2.1 我国环境刑法的现状分析在我国现行环境刑法中,存在着对环境犯罪的定义不够清晰和完整的问题。
环境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泛,涉及到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但现行刑法对这些犯罪行为的界定比较模糊,导致了对环境犯罪的监管和惩罚不够到位。
我国环境刑法在制裁力度上存在不足之处。
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环境犯罪者可能会因为刑法的不足而逍遥法外,导致环境犯罪行为难以遏制。
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不足以达到震慑和惩戒的效果。
我国环境刑法的执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由于环境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相关执法部门在取证和认定方面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导致了环境犯罪的发现和打击工作受阻。
完善我国石棉的环境与健康风险立法建议_周珂

完善我国石棉的环境与健康风险立法建议■ 文 / 周珂 李修棋 王一晨我国目前已经是全世界第一大石棉使用国、第二大石棉生产国。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显示:“此次现场检测的9家石棉矿山粉尘浓度全部超标,最大超标倍数高达110.3倍,15家制品企业中有13家粉尘浓度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7.9倍”。
从这个政府官方文件来看,我国的石棉开采和生产中粉尘超标严重。
石棉粉尘导致的职业病危害严重。
从石棉矿山企业来看,《阿尔金山地区石棉肺流行现状调查分析》中的统计,调查接触石棉粉尘16个单位442人,其中男性332人、女性110人。
检出石棉肺患者269人,占60.86%。
其中男性225人,占检出人数的83.64%,检出率为67.77%;女性44人,占检出人数的16.36%,检出率为40.00%。
这种职业病的高患病率足以引起重视。
2010年5—9月,国家安监总局组织专业力量,对我国石棉开采及加工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开展了一次全面摸排调研,亲自参与了该调研的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危害研究所副所长杜欢永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石棉对环境的破坏、对人身健康的影响都是不可逆的。
无论是哪种石棉,都会对我们的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以上情况表明,我国石棉开采、制造环节导致的显性问题(粉尘危害、职业病)已经暴露而且很严重,而石棉使用、消费环节的隐形问题,还没有大规模发现和爆发,但考虑到石棉危害的滞后性和较长潜伏期,应当及早预防石棉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完善我国石棉的环境与健康风险立法的必要性从法律上禁止石棉是国际大势所趋2007年11月,世界卫生组织(WHO)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组织召开的区域职业卫生与安全会议认为,成员国政府的政治承诺,如制定国家消除石棉计划、积极批准相关国际公约是下决心解决本国石棉问题的当务之急,同时有关国家还应当避免向其他国家转移石棉危害(指石棉及其制品出口)。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使命。
而环境刑法的完善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为了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要完善我国的环境刑法体系,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刑事责任体系。
对于环境犯罪行为要进行明确的界定,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要建立健全的环境犯罪证据保全和取证规定,确保环境犯罪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透明。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高环境刑法的法律适用力度和惩处效果,有效遏制各种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
要加强对环境刑法的立法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的环境刑法在适应新兴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形态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需要对环境刑法进行深入研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刑法能够适时地应对各种环境犯罪问题,切实维护环境秩序和保护自然资源。
要加强对环境刑法的执行力度和效果监督。
对于环境犯罪行为应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机制,对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判决结果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
通过对环境刑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刑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环境刑法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
要注重加强对环境刑法宣传教育。
加强对环境刑法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促进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通过加强环境刑法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刑法的认识和理解,有效净化社会风气,切实促进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是当今时代的迫切需求。
唯有不断深化改革,加强立法研究,提高环境刑法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才能有效化解当前的环境犯罪问题,维护环境秩序和保护自然资源。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推动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几点思考

的大幅度提 高 , 境 的 负 担也 日益 加重 。尽 管 国家 环
一
直都 很重 视环保 工 作 , 调 可持 续 发展 的方 针政 强
策 , 是我 国环境形 势依 然十分 严峻 , 但 长期 积累 的环
技 术和必 要 的行 政 办法 解 决 环境 问题 , 自觉 遵循 经 济 规律 和 自然规 律 , 高 环境 保 护 工 作水 平 。 即实 提 现 环境保护 的 “ 历史 性 转变 ” 。之 后 , 生 贤 同 志在 周
2 , % 均未 完成 削减 1% 的控 制 目标 … 。而且 , 年 0 近 环境 问题 引起 的群 体 性 事 件 的发 生 率 也 在 逐 年递 增, 这些 环境事 件对 人们 的健康 和财 产产生 了威胁 , 甚 至造成 了巨大 的损 失 , 我 国经 济 的 可持 续 发展 对 造成 了不 利 的影 响 , 如松 花江污染 事件 、 湖蓝藻事 太 件 等 。这是与 我 国以往 主要采取 行政 办法保 护环境 的方 式分 不开 的 , 这些 行政 手段一 般执 行力度 较低 , 易受 地方 政府意 志 的影 响 , 而且 我 国环境 保 护方 面
法 律作 为我 国环 境 保 护 工 作 “ 史 性 转 变 ” 历 的 首要要 素 , 中刑 法在法 律 中具 有特 别重 要 的地 位 , 其 卢梭 曾说过 :刑 法在 根本 上 与 其说 是 一 种特 别 法 , “ 还不如 说是 其 他 一 切 法律 的制 裁 力 量 。 刑 事 手 段 ” 作 为法 律 中最 有力 的终极 手段 和 保 障力 量 , 犯 罪 对
境污染 和生态 恶化 已经 到了相 当严重 的程度 。大会 指 出 , 国主 要 污 染 物排 放 量 超 过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 我
我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

( 五) 增加非刑罚措施 除 了刑罚方面的措施 、 手段以外 , 要对环境犯罪行 为起 到 有效 的遏制作用 , 还应 当增强非刑罚措施 , 这也 能对环境犯 罪 的相关行为起到很好 的惩 治与遏制作用 。刑 罚并 不是唯一能 对环境犯罪进行惩治的手段 ,只有将各 种措 施进行综 合的区 分利用 ,才能取得非常好的环境保 护效 果。为了避免以罚代 刑, 以罚代治 , 并收标本兼 治之效 , 已有学者提 出非刑罚措施 , 大致 可分为三类五种 : 一是教 育性非刑罚措施 , 即公 开悔过 ; 二是 民事性非刑罚措施 , 即责令补救和限制活动 ; 三是行政性 非刑罚措施 , 即限期治理和勒令解散 。 对环境犯罪 的犯罪人予 以非刑罚措施 , 在我国司法界也 已开始实践 。 目前 。 我 国每年 因环境 污染 和生态破坏造成 的经济损失 超过千亿元。 这样 巨大 的损失都 由国家来补救 . 造成 国家的负 担过于沉重 。而且 因过失导致环境犯罪的犯罪人被关押在监 狱里, 度过几年时光, 也不是最好 的惩罚方 式。可见 , 适用非刑 罚措施 , 可 以起 到积 极预防 , 防止损害后果进 一步扩大 , 也逐 渐与国际所提倡 的轻刑化接轨 。 三、 结语
一
我 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分析建议
摘要 : 依 靠思想层 面的呼吁与 引导 , 结合 强制性 的法律惩 治措施 ,两者相辅相成才能使 我们的 自然生态环境 不再受到 破坏 , 逐渐好转。本文凭借作 者 自身的工作经验 , 结合 国际性 的 自然生态环境环保意识 。对我 国当前环境刑法的进一步 完 善措施提 出了部分探诗 I 生 意见。 关键 词 : 环境犯 罪 刑 法 完善措施 前言 就当前的全球社会现状而言 , 科学技术 、 物质条件 已经到 达 了较高的水平 ,但这却在很大程度 上牺 牲了 自然生态环境 作为代价 ,使得 自然生态环境成为了如今 世界各国都在致力 于解决的最大问题 。 站在现实的角度上来讲 , 想要妥善 的解决 环境问题 ,单靠思想层 面的呼吁与引导是很难起到切实 的作 用的, 必须还要 有管束性 、 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 来对 破坏 自然 生态环境的行为起 到惩治作用 。 二、 我 国环境刑法完善措施建 议 ( 一) 拓展环境刑法的覆盖面积 。 扩大保护范 围 客观来讲 , 我 国 目前 的环境刑法所 触及 的范围还不够广 , 虽然多次对其作出了修改 , 但其覆盖 面积还需要作 出进 一步 的拓展 , 使环境刑法 的保护范围可以进 一步的扩 大。所以 , 应 当对我 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现状 ,以及 国际环境 的未来趋势进 行综合考虑 , 细化一些现有的环境犯罪罪名 , 并增加 一些 未曾 设立过 的环境犯罪罪名 ,比如非法从事开发建设 活动导致水 土流失 、 土地沙化或地 面沉降罪 、 非法 引进境 生物导致生态破 坏罪 以及噪声污染罪和违反 防治 污染义务罪等 等 ,以此 使环 境刑法 的管控能力得到增强。
基于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的思考论文

基于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法及其完善的思考论⽂基于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法及其完善的思考论⽂ 环境问题在整个⼈类的发展进程中占据重要位置,假如环境遭到毁损,便会给⼈类的⽣存和发展造成很⼤不利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要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对环境进⾏保护,促进我国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虽然我国⼤多数⼈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很⼤的提⾼,社会各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但是单单依靠这些途径很难保证环境不再遭受破坏,所以,我们必须要制定⼀套完善的刑法,针对环境破坏⾏为进⾏惩罚,发挥强制性约束作⽤,保证环境破坏现象⼤幅度减少,改善⾃然⽣态环境。
⼀、现阶段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综合分析我国⽬前的环境犯罪防控需要,参考和借鉴国外环境刑法在罪名设置⽅⾯的做法,本⽂对我国环境刑法罪名体系存在的缺陷及不⾜进⾏了归纳分析,具体如下: (⼀)罪名规制范围不够⼴ 要想成功构建罪名体系,⾸先必须要明确罪名的具体范围。
环境刑法属于保障法的范畴,环境刑法的罪名应该根据环境管理法内相关环境要素进⾏针对性设置,保证⼀⼀对应。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相关内容,环境指的是对⼈类⽣存及发展存在密切影响的各种因素的集合,不但包括⼤⽓⽅⾯和⽔源等⽅⾯的⾃然环境因素,同时还包括各种⼈⽂因素,此外,城市环境以及农村社会环境等也被纳⼊环境的范畴。
但是,我国的环境刑法在环境概念选择上存在⼀定的狭窄性特征,部分罪名仅仅针对⾃然环境⽅⾯,对于⼈⽂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罪名设置还⽐较少,⽽且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对于⾃然环境⽅⾯罪名的设置也还不够全⾯,没有将草原以及湿地等⾃然环境因素纳⼊该范畴。
在罪名的具体设置上相对较窄,造成环境刑事治理以及⾏政治理两者间出现脱离现象,未被法律明确规定的环境管理⾏为很容易因为缺乏相应的刑罚措施及保障⽽出现执⾏⼒不⾜的问题,直接弱化整个环境治理整体机制的综合效能。
(⼆)罪名结构不完善 综合分析我国刑法,环境犯罪罪名⼤部分以那些已经出现的环境危害作为对象,此类罪名通常是已经造成实际性的环境危害,被纳⼊事后惩治的范畴。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论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议题。
当前,我国的环境刑法仍存在诸多不足,无法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挑战。
我们有必要
对我国环境刑法进行立法完善,以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的生存权益。
我们需要强化环境刑法的惩罚力度和有效性。
当前,我国的环境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存
在惩罚力度不足和执行效果不佳的问题,导致环境犯罪不受到有效的制约。
环境犯罪往往
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和人民生活的损失,需要有更为严厉的制裁和惩罚。
我们需要立法
完善环境刑法的惩罚力度和有效性,强化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环境刑法的执行效果,以便更好地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
我们需要加强环境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司法保障。
当前,我国的环境刑法在一定程度上
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和司法保障不足的问题,导致环境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存在困难。
环境犯
罪的特点是其跨境性和长期性,需要综合运用刑法、行政法和民事法等多种法律手段予以
打击和制裁。
我们需要立法完善环境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司法保障,拓宽环境刑法的适用范围,建立健全环境刑法适用的法律体系,提高环境刑法的司法保障,以便更好地保护环境
和维护生态平衡。
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我们需要加强环境刑法的法律性和规范性,强
化环境刑法的惩罚力度和有效性,加强环境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司法保障,加强环境刑法的
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的生存权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共建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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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总第116期)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的几点思考周 珂1宋德新2(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完善我国环境刑法,使其更好地实现保护环境,惩罚环境犯罪行为,预防环境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环境犯罪行为,用法律制裁来遏制环境恶化趋势,以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及生态利益。
关键词:环境刑法;环境犯罪;环境危险犯;有组织环境犯罪;责令恢复环境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9)05-0120-10一、我国环境刑法要适应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总理指出: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即实现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0。
之后,周生贤同志在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提出: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标准等都要适应/历史性转变0,不符合/历史性转变0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及时作出调整。
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蓬勃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环境的负担也日益加重。
尽管国家一直都很重视环保工作,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但是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大会指出,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水、大气、土壤等污染日益严重,固体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持续增加。
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遭到污染,1/5的城市空气污染严重,1/3的国土面积受到酸雨影响。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
/十五0期间,环境保护指标没有完成,2005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化学需氧量仅减少了2%,均未完成削减10%的控制目标[1]。
而且,近年环境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也在逐年递增,这些环境事件对人们的健康和财产产生了威胁,甚至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如松花江污染事件、太湖蓝藻事件等。
这是与我国以往主要采取行政办法保护环境的方式分不开的,这些行政手段一般执行力度较低,易受地方政府意志的影响,而且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人们的环保意识不够高,从而导致了我国环境恶化的局面。
要扭转这一局面,提高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水平,需要我们改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环保工作方式,采取综合的手段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从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等几个方面同时着手,采取综合的方法来进行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0。
法律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0的首要要素,其中刑法在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卢梭曾说过:/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0刑事手段作为法律中最有力的终极手段和保障力量,对犯罪行为有着最强大的威慑力,能起到惩罚犯罪和预防120*收稿日期:2009-04-14作者简介:1.周珂(1954) ),男,辽宁辽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宋德新(1974) ),男,河南郑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犯罪的功能。
在环境保护领域也不例外,环境刑法作为行政手段的后盾,对环境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失去了环境刑法的威慑力作为保证,行政手段的效力也会大打折扣。
因此,完善我国环境刑法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0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二、环境犯罪与环境保护目的二元论环境保护立法的宗旨或目的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之分,一元论就是环境立法以保护环境为唯一目的,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用。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立法宗旨都以/二元论0为其理论基础。
/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0是由金瑞林先生提出的,主张环境立法有两个最终目的:一个是保护人体健康,另一个是保障经济持续发展[2]。
这种理论的主要特征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具有工具性,强调保障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才是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
/环境立法目的二元论0最早在1979年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6的目的条款中得到体现。
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0实际上,这种/二元论0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的政治需要,并且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0基础上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0提供了理论基础。
首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任务是尽快从/阶级斗争0转移到/经济建设0上来。
理论界也很快地从/以阶级斗争为纲0的范式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0的范式。
/二元论0也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顺理成章地隆重登场的。
其次,在当时社会背景下,/二元论0确实在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建构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发挥了巨大的功能。
/经济增长0的口号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获得全体中国人的认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0很容易并很迅速地在全中国达成普遍共识。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提出/二元论0确实促进了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0相兼容的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建构[3]。
我国后来制定的相关法律也都沿用了这一理论,在规定立法目的的时候大都使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0或/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0或/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0等用语。
无论是污染防治单行法,还是自然资源单行法,都将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环境立法的一个最终目的。
我国的环境刑法虽然没有直接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但是从刑法各个环境犯罪罪名的分布来看,大部分位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前者包括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和走私废物罪等,后者主要包括其第六节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
这说明我国刑法也是因为环境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才对其进行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也将经济发展作为环境保护法律的最终目的。
/二元论0的最大好处在于不致因保护环境而拖累经济的发展,能够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而其害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会降低环境法作为部门法或特别法的独到价值,不能一心一意保护环境,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当环境效益与经济利益冲突时,使环境法在价值判断上必然陷入困惑或踯蹰。
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 /二元论0更是严重影响了有关法律的落实和执行。
与其他法定犯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相同,因为没有既存的伦理基础,环境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实际实施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司法解释,而/二元论0将保障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目的,很容易导致在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发生冲突时,得出取后者而舍前者的结论,从而使得环境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的惩罚,环境刑法终将沦为一纸空文。
因此,要让我国环境刑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就不能不从根源上改变传统的/二元论0思想。
三、环境犯罪侵害客体的定位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先是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放在破坏经济秩序罪中,即认定其犯罪侵害客体是经济秩序,现在放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这种定位仍值得研究。
事实上,这类犯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也包括财产权,还包括环境享受的利益环境权,也包括生态利益。
环境刑法保护的不仅仅是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我们还应当看到在国家对环境的管理背后所体现的利益。
从环境犯罪的特征来看,环境犯罪表面上是违反了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其之所以受刑法处罚并不是因为其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而是环境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了破坏121或者污染,损害了人们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环境权以及生态利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这才是环境犯罪之所以成为犯罪的原因。
简而言之,环境犯罪行为会对诸多法益造成侵害才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其对国家环境管理秩序的违反只是一个次要的特点。
我国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也是要实现或者保护某种利益,就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任何一部法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而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是为了实现或者保护一种利益。
权利义务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它们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器分配利益和负担,从而维护其自身利益或社会普遍利益,实现阶级统治、公共管理的手段。
由环境刑法产生的法律关系其真正的目的是通过保护这些动植物来维持地球生物的多样性,从而维护生态平衡,这仅仅体现了一种环境利益,而没有体现一种社会关系[4]。
所以说,一般环境犯罪的客体并不是社会管理制度,而是这些制度所实现或者保护的利益。
这些被实现或者保护的利益除了传统上公认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以外,还包括环境权和生态利益。
环境权的概念是伴随着环境危机于20世纪60年代初产生的。
环境权的内涵是指法律赋予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
环境权的客体是具有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自然环境资源[5]。
一般认为环境权是一种人权,因为人权概念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与社会经济状况的密切联系要求现代社会赋予人权以环境权等新内容,同时环境权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也决定了应将其纳入人权范畴,而且其他国家和地区大都把环境权看做人权。
某些环境犯罪行为虽未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造成侵害,但是影响了人们享受原本舒适的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权利,即侵害了人们的环境权。
此外,一些环境犯罪还会对生态利益造成侵害。
自然环境除了从经济的角度直接向人们提供生产生活的用品或者原料之外,还承担了维护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维持生态平衡的功能以及其他间接功能。
这些间接的功能虽然没有对人类提供直接的价值,但是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
自然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进而维持人类长久生存和发展,而这一功能一旦被环境犯罪行为破坏,其后果十分严重,某些危害甚至是无法弥补的,如一个物种的灭绝。
同时,环境犯罪对生态利益造成的损害实际上是危害了全人类的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环境犯罪除了表面上对人身和财产造成危害以外,在更深层次上还危害了全人类的生态利益。
四、刑法中对环境犯罪留有的缺口我国现行环境刑法还存在着对一些环境犯罪留有缺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