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优先权的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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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初探

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初探

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初探作者:杨金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要达到追求实质公平的效果,民事优先权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随着社会法律问题的日渐复杂变化,必然昭示着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们并不能忽视其立法价值,对于特种债权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纷争入手,对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优先权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给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道路,以便于优先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民事优先权属性定位模式选择作者简介:杨金川,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11-02一、民事优先权概念综述对于优先权概念的辨析是关乎优先权适用的一个基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而对于概念的揭示无非是两种倾向:一种是倾向于概念的抽象、规范、全面;一种是倾向于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等方面来规范事物的含义。

我国民事优先权的概念复杂多样,到目前为止主要有四种:特定债权人优先受偿说,认为这是特种债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所谓民事优先权,是指某些特殊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标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这种说法首先肯定了民事优先权的法定性,但是仅仅把优先权视为优先受偿权是不完善的,在社会实践中,民事优先权也包括着优先购买权等一系列的权利。

特殊效力说,此说认为民事优先权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特殊债权的共同效力。

包括先物权优于后物权,物权优于债权。

如梁慧星教授认为,民事优先权指向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当性质或内容不同的两个甚至是两个以上物权共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或者说物权与债权共存于某项债务人标的物之上时,那么先物权将优于后物权,共存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这种学说,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解决同一债务人标的物之上物权与物权、债权与物权的先后行使顺位问题,但同时也混淆了民事优先权的属性。

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研究论文

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研究论文

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研究论文近年来,民事优先权逐渐成为了法律界的热门话题。

民事优先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个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得到履行的权利。

它是一种在债权层面上进行优先处理的机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事优先权的概念,以及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应用和发展。

一、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民事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某个债权的权利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优先得到其债权的履行权。

具体来说,它是在一种法定优先的情况下实现的,其优先性不是来自于合同协议或金融利益,而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多种不同的民事优先权形式。

最常见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债权的优先级进行划分,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应付税款、生活保障费用等都有法定优先权。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民事优先权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例如,破产程序中,有些债权人可以享有比其他债权人更高的优先次序。

二、民事优先权的应用及发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民事优先权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

它可以用于破产程序中,优先保障某些关键债权的履行;也可以用于劳动者工资保障、税款等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此外,在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和收购等商业交易过程中,民事优先权规则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民事优先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民事优先权规则并不完全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次,实际上,民事优先权的实现往往存在诸多复杂的现实障碍,例如资金短缺、执行效率低下等。

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范需要进行适当的完善和调整。

首先,可以采取一些统一的标准,确保在各个领域都可以实现比较稳定、准确的优先权规则。

其次,需要加强对民事优先权的监管和执行力度,保证其正常、有效的实现。

三、结论因此,综上所述,民事优先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商业交易的安全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克服一些现实障碍,让民事优先权更好地服务于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立优先权制度一、优先权制度概观(一)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强大,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是一项极具特殊性的权利,它可以为特定人而设,也可以因特定事而设;可以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亦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

优先权具有以下特征:1.;优先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其设定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

其法定性比同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还要强,何种债权可以发生优先权、优先权的效力以及优先权之间的顺位,都是由法律来明确规定的。

2.优先权为无须以占有或登记进行公示的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均须公示,始能生效。

一般而言,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作为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物权则是以登记进行公示。

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而进行的权利变动(rechtsgesch?ftliche;Rechts?nderung),并不适用基于法律规定(auf;Grund;Gesetz)而产生的权利变动。

[3]优先权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权利,故既无须登记,也无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因此,优先权被人们称为“无须公示的物权”[4]是不准确的。

确切地说,优先权并非无须公示的物权,只不过是无须以占有或登记进行公示的担保物权,法律对优先权种类、内容、顺位的明确规定本身即为优先权的公示方法。

此点容后详述。

3.优先权的顺位由法律直接规定,即顺位法定。

按照法国、日本民法的规定,无论一般优先权,还是特别优先权,不仅对于何种债权可以发生优先权由法律来明文规定,而且这些优先权之间的行使顺序也由法律来明文规定。

优先权制度的一些问题

优先权制度的一些问题

浅析优先权制度的一些问题一、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优先权就其实质看是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日本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

日本民法典第303 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其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日本所译先取特权这一名称本身不能表达优先受偿意义。

在我国理论界除优先权的提法,还有使用优先受偿权之说,不管概念名称差别如何,从其内容看都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鉴于我国特别法已创制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概念,为便于立法统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优先权一词。

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特种物权。

在这一权利中,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

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出售后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

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

二、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基础一般来说,优先权立法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确立优先权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利益。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保持良性平衡是很难的,有时会出现各种不合理因素干扰。

如不动产租赁中,出租人利益因承租人经营不善受到损害,受雇人工资因雇佣人破产而难于保障等。

为了维护这些权利人的利益,就需要法律规定适合的解决办法,而这些权利人利益,往往又是与自身生存、家庭生活紧密相关,他们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能承受的损害限度很小,属于弱者。

第二,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诉讼费用和税款关系着国家司法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转,如果它们的清偿顺序与一般债权人没有区别,甚至要以抵押权、留置权的实现为前提,很显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受到影响,诉讼费用优先权、税款优先权的设立无疑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涉及到的案件可能存在多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其中优先权问题是一个重要且长期存在的议题。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优先权问题展开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此类问题。

二、确定优先权的意义和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确定案件之间的优先顺序对于保障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定优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先立法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经明确规定的优先权问题,应依法予以保护和落实。

比如,在婚姻法中规定,未办理离婚手续的配偶可以享受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优先权。

2. 先申请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优先权会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

比如,为了顺利解决婚姻等家事纠纷,申请人可以提前向法院提交申请,并以此来确定诉讼的优先权。

3. 先发生原则:在一些紧急或重要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权。

例如,在财产保全诉讼中,先申请保全的一方可以获得先执行的优先权。

三、优先权问题的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优先权问题,以下将介绍两个常见的实例,并分析其解决方法。

1. 优先权分配问题某甲、乙为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两人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时,甲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请。

而乙方在受伤后立即前往医院就医,并要求保留了医疗证明作为诉讼证据。

针对上述案例,根据优先权的原则,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根据先立法原则,公安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有优先处理权,因此甲方的诉讼案件应当暂缓处理,待公安机关完结后再进行审理。

- 根据先发生原则,乙方的伤情及医疗证明是优先权的重要依据,法院应当在乙方的医疗证明齐全后立即安排诉讼审理。

2. 优先权与财产保全问题某甲、乙、丙为一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其中甲与丙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并已经通过法院取得了公证债权文书。

乙方察觉到甲方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因此提起财产保全诉讼。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特定主体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设定的,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优先权的情形,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二、优先权的概念及特征(一)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它通常表现为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二)优先权的特征1. 法律性: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

2. 特定性:优先权只适用于特定主体和特定情形。

3. 公益性:优先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4. 优先性:优先权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三、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一)债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知识产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就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就作品的使用、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三)婚姻家庭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有继承权。

(四)劳动权益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享有优先就业权:退役士兵、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优先安排女职工、哺乳期妇女、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

(五)税收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优先于其他债权。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民事优先权在法律领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当两个或多个人要求相同的资产或财产时,根据相关规定划分谁有优先权获得资产或财产的问题。

在民事权利保护中,民事优先权被认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可以有效地保障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众所周知,资产或财产的拥有者可以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资产或财产拥有者的权利可能会被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优先权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简单来说,民事优先权是指根据一定法律规定,将资产或财产划分给优先权人的原则。

优先权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先获得资产或财产中先执行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优先权通常是指在债权人对某个公司or 个人进行诉讼并打算获得其拥有的资产或财产时,如果该公司/个人已经向其他债权人承诺供给过物品或财产作为担保,那么此时由其他债权人要求扣留该公司/个人所持有的财产,或者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扣留拍卖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被扣留财产的优先分配顺序将依据民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以决定哪一个债权人首先获得该财产。

具体来说,民事优先权通常按照执行顺序进行划分。

具体优先分配顺序如下:首先,一般的地产税、物业税、水费、电费等公共事务代缴费用优先分配;其次,最高优先权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治权力机构拥有,例如税务部门的巨额税款的收取;接下来是优先权分配给治安机关、普通债权等;最后分配给卖方、商品供应商、承包商等债权人。

民事优先权的核心是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减少负债的风险和最大化收益。

同时,民事优先权还应该与利益沟通和保护群众安全与财产无关,当必须解决的问题很复杂、损害的范围很大时,应在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考虑各方的利益,避免损害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应用中,必须充分考虑矛盾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因素,充分发挥民事优先权的作用,发挥其在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人民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之,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是与法律相关的一个核心概念。

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适用问题的思考

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适用问题的思考

思考适用问题的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关于要摘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人总财或称民事优先权()内容提要]:优先权[从效力上说,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产或特定动产、留置等担保物优先权不仅可以优于普通的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优于抵押、质押、民事执行案件在适用优先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权。

本文着重从优先权的概念和特点、优先权类执行案的种类以及优先冲突的解决方式这四个方面对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适因、尤其是结合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重点对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冲突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论述。

为民事执行案件中优了本人工作经验,对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的适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物权的章节中要建立先权的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

并提出在制定我国法典时,并有利于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在基层工作独立的优先权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美,中有法可依。

解决方式冲突:优先权关键词] 优先权制度适用[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可追溯到罗马法。

罗马法最初设立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的公平和正义。

优先权自罗马法确立以来,很多国家在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大陆法系的法国、日本在民法法典中均有专章规定①,英美法中虽没有系统的优先权理论,但仍有一些具体的判例能够体现优先权的观念。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没有对优先权作出规定,但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程序中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以及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都包含了优先权的理念。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在后来颁布的《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征收法》等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船舶优先权、航空优先权、以及税收优先权。

一、优先权的概念和特点。

关于优先权的含义,目前在我国的法律界还争议较大,难以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本文根据大多数法律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优先权(或称民事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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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优先权的概念辨析一、优先权概念的不同说法优先权之制度渊源于罗马,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日本以及继承法国法系的国家民法法典均有专章规定。

优先权这个词是从外文翻译而来的,拉丁文为Privilegia,法文为Privi1eges。

日本翻译为“先取特权”。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优先权作出规定,也没有优先权的定义。

只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以及税收优先权,另外《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也有一些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因民事基本法中没有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学界对此看法不一,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优先权”是指在同一物上,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有担保的权利优先于无担保的权利。

1 也有人认为优先权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2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也是持这种观点。

认为优先权是优先的效力。

3 把优先权分为广义上的优先权和狭义上的优先权,狭义上的优先权就是优先受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分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广义上的优先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担权、优先通行权等等。

4 与此类似的还有认为,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

5 “优先权,是立法政策特别保护的结果,意指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使特种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至为强大,可以对抗其他的担保物权。

”6 与此类似的是“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7 “优先权,为按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8台湾有学者认为优先权这种称法,较日本的“先取特权”为安,但从特别法的规定及此种权利的内容,优先权尚不能将其含义完全表达,而优先受偿权的表述更为合适。

据此认为优先受偿权,就是由法律所定特种债权者就债务人之全部或特定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之担保物权。

9 外国民法关于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当首推《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该法这样规定:“优先权,为按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10 日本民法典规定的先取特权相当于优先权的规定。

所谓先取特权系指依据日本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就自己的债权获得清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11英美法中没有系统的优先权理论,但英美法中也有一些具体的优先权类型。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优先权是这样诠释的。

优先权(Priority),在时间上先于他人的地位,或者指享有比他人更高权利的地位。

优先常常是由诸如告知的时间或登记注册的时间这样的因素来决定的。

在遗产管理破产公司清算和其他场合中,法律对特定债权人的权利请求规定了优先权。

12《布莱克法律字典》中相当于优先权的概念有两个词(priority ,priority claim),priority是指对于同一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一些债权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13 priority claim.指在破产程序中,一些无担保的诉求如破产费用、拖欠工资、雇员福利等优先于其他诉求得到清偿。

14二、对优先权概念不同说法的评析从以上的各种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优先权的概念存在几种观点。

第一、最广义的优先权概念。

这种优先权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是根据当事人约定,而且可以发生在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

优先权包含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等。

15 这样的概念范围显得有些大,不仅有法律的规定又可以当事人约定,难以把握优先权的特质。

第二、优先权的概念指现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

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以及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6 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在用物权的优先性概念来替代优先权的概念,无疑是十分不妥当的。

第三、优先权的概念指特殊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或指特殊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甚至于担保物权,换句话说,是指特殊债权的一种效力。

我们认为特殊效力说站不住脚。

因为,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两个权利。

如果优先权仅是特殊债权的一种效力,那么该效力作为特殊债权的内容之一应伴随其始终,然而优先权却存在着自己独立的消灭原因:可以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可以因债权人放弃而消灭,优先权的消灭并不能导致其所担保的债权消灭,只不过使该债权变成了普通债权而已。

可见此等特殊债权之外尚有一个担保其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

这些都说明,优先权并不是特殊债权的一种效力,而是一项单独的权利。

三、本文建议的优先权概念笔者认为,对于优先权概念的讨论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

(2)优先权概念发展的历史轨迹。

(3)与已有的概念体系的和谐性。

(4)优先权制度存在的价值。

从世界民法历史来看,罗马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说是优先权的起源了。

17 从其内容可以看出应该是对特殊债权的一种保护,而非是物权的效力问题。

我国立法中除了一些散见的规定外,主要集中于《海商法》、《民事航空法》、《民事诉讼法》。

从前面介绍的内容也可以看出主要是对特种债权的一种保护,有些还涉及到债权和已有担保物权的顺位问题。

从法的发展来说我国尚未规定物权法,有学者建议将优先权制度列入物权法,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之一种。

18 优先权要考虑和已有的物权协调的问题,而不仅是物权之间效力的一种比较。

还有从优先权的研究价值来看,如果只将优先权作为一种效力问题而非独立权利来看,那么相关的问题就很难解决。

比如,如果仅仅只是效力,那么该效力作为特殊权利的内容之一应伴随其始终,然而优先权却又自己独立的消灭原因,还有优先权的追及力问题等,都无法用效力问题作出完满的解释。

因此,本文主张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9 根据其可主张的对象范围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一般优先权以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为权利客体,特别优先权以债务人的特别动产或不动产为权利客体。

从效力上说,优先权不仅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有可能优先于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

由于它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不以占有与登记为要件、变价受偿性等特点。

20 (一)优先权有以下含义:21 1、优先权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物权。

优先权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属于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从其法定性上说,优先权类似于留置权。

但优先权不同于留置权,留置权的法定性表现为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发生,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

而优先权并不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也不是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发生的。

2、优先权是担保特种债权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担保对象为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也就是说优先权是法律根据立法政策,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而赋予特种债权的债权人的权利,其作用是对个别的特殊种类的债权加以特别的保护,而不是在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成立的、对某一特定债权的特别保护。

就其法定性而言,这也是优先权的法定性不同于留置权的法定性之处。

3、优先权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担保特种债权优先权的标的为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财产,既可以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并不移交于债权人占有.从债权人无须占有标的物上说,优先权不同于质权,而类似于抵押权。

但优先权与抵押权不同。

优先权为法定的,其标的可以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抵押权一般为约定的,其标的一般只能是特定财产。

优先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是第三人的财产。

而在抵押权、质权,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4、优先权是以优先受偿为内容的担保物权设立优先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优先权人有就其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是通过行使优先权来保障其债权受偿的,因而优先权也为一种价值权、变价权。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的称优先权为优先受偿权。

但优先权仅为优先受偿权中的一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也为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因是国家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而规定的,因而不仅在私法上有规定,而且在公法上也有规定,各国规定的优先权的范围大不一样。

这既与一国的立法政策有关,22 也与相关的担保制度有关。

例如,对同一类债权关系的担保,有的规定为法定抵押权,或法定质权,或特别留置权,有的则规定为优先权,等等。

从各国法律的规定看,优先权有在债务人总财产上存在的,称为一般优先权,有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称为特别优先权。

特别优先权又分为动产优先权与不动产优先权。

1、一般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标的的优先权,优先权人得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优先受偿。

日本民法上的一般优先权有四种,即共益费用的优先权、被雇人工资的优先权、殡葬费用的优先权以及日用品供给的优先权。

23 意大利民法上规定的动产一般优先权包括:丧葬费、治疗费、扶养费债权的优先权;酬金和佣金的债权,自耕农、合作公司或者合作社和手工业企业的债权优先权;国家直接税、增殖税和地方政府税的债权优先权;对残废、年老和生存责任保险费的债权的优先权;对其他保险费的债权优先权。

24 一般优先权在我国现行法上也有规定,主要规定在诉讼法、破产法中。

从各国法的规定看,一般优先权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为司法费用而设的优先权。

如破产费用的优先拨付;(2)为民法上特定债权人利益而设的优先权。

如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优先支付;(3)为民法上债务人利益而设的优先权。

如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优先保留。

(4)为国库而设的优先权。

如债务人所欠税款的优先清偿。

2、动产优先权动产优先权以特定动产为标的,是指在债务人特定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人得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各国法上规定的动产优先权的范围不一。

例如,依日本规定,因以下八种原因发生的债权,在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上有优先权:不动产的租赁,旅店的住宿;旅客或货物的运送;公务员职务上的过失;动产的保存;动产的买卖;种苗或肥料的供给;农工业的劳动。

25 除此之外,法国民法还规定政府官员因滥用职权及渎职所发生的债权、因事故受损害的第三人及其权利继承人对由此事故所发生的债权、家庭劳动者的劳动契约所生的债务等具有优先权。

26 3、不动产优先权不动产优先权以特定不动产为标的,是指在债务人的特定的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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