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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研究论文

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研究论文近年来,民事优先权逐渐成为了法律界的热门话题。
民事优先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个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得到履行的权利。
它是一种在债权层面上进行优先处理的机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事优先权的概念,以及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应用和发展。
一、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民事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某个债权的权利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优先得到其债权的履行权。
具体来说,它是在一种法定优先的情况下实现的,其优先性不是来自于合同协议或金融利益,而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多种不同的民事优先权形式。
最常见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债权的优先级进行划分,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应付税款、生活保障费用等都有法定优先权。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民事优先权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例如,破产程序中,有些债权人可以享有比其他债权人更高的优先次序。
二、民事优先权的应用及发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民事优先权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
它可以用于破产程序中,优先保障某些关键债权的履行;也可以用于劳动者工资保障、税款等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此外,在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和收购等商业交易过程中,民事优先权规则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民事优先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民事优先权规则并不完全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次,实际上,民事优先权的实现往往存在诸多复杂的现实障碍,例如资金短缺、执行效率低下等。
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范需要进行适当的完善和调整。
首先,可以采取一些统一的标准,确保在各个领域都可以实现比较稳定、准确的优先权规则。
其次,需要加强对民事优先权的监管和执行力度,保证其正常、有效的实现。
三、结论因此,综上所述,民事优先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商业交易的安全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克服一些现实障碍,让民事优先权更好地服务于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论民事优先权

论民事优先权摘要优先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并由《法国民法典》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后又经日本以及意大利等国民法典的发展,遂逐渐演变为一项独立而完善的法律制度。
优先权制度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推行国家的现行政策,维护公共利益及债权人共同利益,体现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理念。
由此可见,优先权制度在维护基本人权与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利益与维持特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方面,所发挥的功能是不容忽视的。
然而,我国目前对是否建立优先权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目前立法中既无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替代性制度。
加强对优先权的探讨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面对现实存在的对优先权制度的巨大需求,加之,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已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做好了最后的准备,如今加强优先权制度的研究显得更加尤为重要。
文章从优先权的基本概念、历史演进着手,进而重点对优先权的性质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
通过对优先权制度的价值的考察,论述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价值,我国建立优先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优先权制度提出立法构想。
关键词:民事优先权;物权法;制度价值;立法价值Civil Priority RightAbstractPriorities regulation comes from Roman law,and first exactly established by The French Civil Code with legal provisions, then developed by Japan and Italy civil code ,and finally developed into an independent and perfect regulation.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and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such as German and Swiss do not establish unified system of Privilege,However,they have substituted systems with similar function. Thus, we can see that the institutional function exerted by Privilege system in maintaining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stabilization,safeguarding Public interests and common interests,as well as preserving specific social economic order should never be overlooked. However, until now, there is neither unified Priorities regulation nor advanced substituted system in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T herefore, faced with the great practical need of Priorities regulation and as the enacted Tort liability law of 2009, has prepared well for making our civil law code, strengthen the study of Priorities regulation seems much more important right now. This dissertation begins with the conception and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priority system, and then selectively analyzes the nature of priorities. Through analyzing the value of priorities, we can combine it with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and proclaim the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Priorities regulation. In addition, this dissertation discusses the priority system legislation value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priority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and to our country priority system proposed legislation idea.Keyword: Civil priority; property law; Property nature;the suggestion nature目录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XXXX年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可编辑).doc

XXXX年完美我公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虑 (可编写 )完美我公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虑民事优先权是一种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商定不一样性质的若干民事权益发生矛盾时某一民事权益优先于其余民事权益实现的民事权益。
①我公民事优先权制度堪称积厚流光、种类许多。
但从立法上来看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以下笔者就怎样完美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作浅显商讨。
一、我公民事优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民事优先权制度从罗马法期间就已创办我国从唐代开始就有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但是当前我国的立法从种类到项目从性质、特点到效劳、保护的规定却比西方一些国家的规定要简单得多且有很多不足主假如:(一)认识不足规定不多作为我公民法基本法的《民法公则》只有第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置权和第条规定的抵押、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两条种类只有两种且两种优先权的项目也不齐备。
以致优先权制度在理论上的认识和研究限制在优先购置权与优先受偿权方面上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存在问题。
认识不足的主要原由是我国没有成立市场经济及对公民权益的足够重视与保护。
我国现行的《民法公则》是 ** 年公布的当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经济系统。
市场经济没有成立或许不发达必定会出现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弱视状况。
因为计划经济就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社会成员没有什么自由与权益。
所以就不行能有一部齐备的民法典自然不行能对包含物权在内的民事权益作出详细详细的规定。
(二)系统松懈项目不全在《民法公则》的基础上我公民法特别法和其余法律对民事优先权的规定有所增添《破产法》、《专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和《个人独资公司法》等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国务院的行政法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也有一些内容波及到民事优先权。
应当说我国的民事优先权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调走向多样的过程当前仍在不停充分完美之中。
只管这样我公民事优先权立法仍是存在系统松懈、项目不全的问题。
比如特种债权优先权即先取特权在不一样全部制和不一样性质的公司的法律制度中均有规定。
法律适用法中的优先权(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适用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原则、规则和程序。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优先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冲突和适用顺序。
本文将从优先权的概念、类型、适用原则和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存在多个法律规范时,某一法律规范因其特定的法律地位或立法目的,具有优先于其他法律规范适用的效力。
优先权旨在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优先权的类型1. 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优先权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当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与上位法(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发生冲突时,上位法具有优先权。
2. 同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优先权在同级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通常按照立法时间、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等因素确定优先权。
例如,对于同一事项,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优先权。
3.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优先权在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一般按照文件的制定级别、执行效力等因素确定优先权。
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高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优先权。
4. 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之间的优先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当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法律规范为准。
四、优先权的适用原则1.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法律只对法律生效后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不对过去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在适用优先权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2.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得对其进行处罚。
在适用优先权时,应当注意这一原则,避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
3. 法无明文规定不保护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保护原则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得对其进行保护。
什么是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什么是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核心内容:什么是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的债权人比其他人优先受到清偿的权利。
还可以是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的性质是独立的法定的担保物权。
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优先权的一般概念和性质(一)优先权的概念和沿革优先权也称先取特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在优先权中,在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优先索取权,后期具有担保物权性质。
法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优先权的基础上,逐渐出现了把财产划归清偿某些债权的概念,从而使优先权从原来的债权人之间的分类变成为物的担保制度,优先权从此具有了担保物权的性质,并且将其与抵押权并列规定,明确规定优先权与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合法原因。
日本民法继受了法国民法的优先权制度,称之为先取特权,在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303条至第341条作出专门规定。
《德国民法典》不规定优先权,只是将优先作为特定债权所具有的一种特殊效力,即优先受偿效力,认为某些特种债权被赋予优先效力的实质,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该等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效力,但该特种债权不过是推行社会政策和基于社会公益的结果,并不改变其债权性质。
因此,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是特种债权的效力之一,并非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
《瑞士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都没有明确的将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的规定。
(二)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我国民法理论对优先权的性质认识并不相同。
主要观点:一是特种债权说,认为优先权并非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它不过是立法政策对特种债权的特殊保护,而特种债权主要是指工资、生活费、司法费用、抚养费用等支付关系,它们是基于公法关系、劳动法关系、婚姻家庭法关系产生的,并非民法上的债权关系。
这种观点显然来源于德国法。
浅论优先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

浅论优先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内容摘要:优先权的中心效力是优先受偿,同时表现在物上代位效力、与其它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
优先权的法律保护实践中存在不足,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优先权的保护优先权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优先权的专章或专节的规定,因而没有优先权的定义。
民法学界对优先权所下的定义,绝大多数是围绕着物权,尤其是围绕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所下的定义。
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一是认为:“同一物上,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有担保的权利优先于无担保的权利”。
这实际上不是给优先权下定义,而是揭示物权优先权的某些方面的顺位问题,如同一物上有数个担保物权,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因此,这种给优先权所下的定义或含义概括都不准确,没有把优先权的内涵和外延、性质和特征准确的加以界定和描述。
二是认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这种定义,把优先权定义为权利效力的强弱,这是错误的,因为优先权首先他是一种民事权利,然后才指权利效力的强弱。
另外,只就物权优先权下定义是不全面的,因为优先权除了物权优先权外,还包括特种债权优先权和其他方面的优先权。
三是认为:“优先权,优先的效力,谓物权优先于债权之效力。
就为债权标的之物成立物权时,原则上物权有优先之效力”。
这种定义也是有问题的。
首先把优先权仅仅界定在物权上,排除了特种债权优先权。
其次是把优先权界定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指优先权的效力,是优先权的本质特征。
但是优先权的定义应该说明优先权的性质。
因此,以优先权的效力去代替或包含优先权的全部含义是不全面的。
四是认为:优先权分为广义上的优先权和狭义上的优先权,狭义上的优先权就是优先受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权(3篇)

第1篇摘要:优先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多个法律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其他法律规定中的优先权,分析其法律性质、适用范围、行使条件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以期为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一、引言优先权,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某个权利主体在享有同一权利的前提下,相对于其他权利主体享有优先行使权利的权利。
在我国,优先权制度在物权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都有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其他法律规定中的优先权,以期为我国优先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二、其他法律规定中的优先权概述(一)物权法中的优先权1. 优先权的法律性质物权法中的优先权,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权利相对于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法律性质为一种物权性权利。
2. 优先权的适用范围物权法中的优先权适用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权利,主要涉及不动产、动产等财产性权利。
3. 优先权的行使条件(1)权利人须具备优先权主体资格;(2)权利人须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权利;(3)权利人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权。
(二)合同法中的优先权1. 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合同法中的优先权,是指在同一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相对于其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具有优先性。
其法律性质为一种合同性权利。
2. 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合同法中的优先权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3. 优先权的行使条件(1)权利人须具备优先权主体资格;(2)权利人须对合同当事人享有合法的权利;(3)权利人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权。
(三)劳动法中的优先权1. 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劳动法中的优先权,是指在同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享有优先权。
其法律性质为一种劳动性权利。
2. 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劳动法中的优先权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工资、福利、劳动合同等。
3. 优先权的行使条件(1)劳动者须具备优先权主体资格;(2)劳动者须对用人单位享有合法的权利;(3)劳动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权。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涉及到的案件可能存在多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其中优先权问题是一个重要且长期存在的议题。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优先权问题展开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此类问题。
二、确定优先权的意义和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确定案件之间的优先顺序对于保障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定优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先立法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经明确规定的优先权问题,应依法予以保护和落实。
比如,在婚姻法中规定,未办理离婚手续的配偶可以享受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优先权。
2. 先申请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优先权会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
比如,为了顺利解决婚姻等家事纠纷,申请人可以提前向法院提交申请,并以此来确定诉讼的优先权。
3. 先发生原则:在一些紧急或重要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权。
例如,在财产保全诉讼中,先申请保全的一方可以获得先执行的优先权。
三、优先权问题的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优先权问题,以下将介绍两个常见的实例,并分析其解决方法。
1. 优先权分配问题某甲、乙为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两人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时,甲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请。
而乙方在受伤后立即前往医院就医,并要求保留了医疗证明作为诉讼证据。
针对上述案例,根据优先权的原则,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根据先立法原则,公安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有优先处理权,因此甲方的诉讼案件应当暂缓处理,待公安机关完结后再进行审理。
- 根据先发生原则,乙方的伤情及医疗证明是优先权的重要依据,法院应当在乙方的医疗证明齐全后立即安排诉讼审理。
2. 优先权与财产保全问题某甲、乙、丙为一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其中甲与丙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并已经通过法院取得了公证债权文书。
乙方察觉到甲方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因此提起财产保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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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李锡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优先权/优先/效力/根据内容提要: 民事优先权不是某类民事权利,而是某类民事权利的共同效力。
具有优先效力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设定权利时即专门决定了权利的顺位,其优先之根据是明确的。
第二类:设定权利时未专门决定权利的顺位,其优先之根据不明确。
严格地说,民事优先权仅指第二种情况。
民事优先权可定义如下:同一债务人之数个到期债权,其中一个债权,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之标的、标的之客体,或标的所在物,存在共有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总有关系、或非物权性用益关系;或者,债权人之不动产与标的物存在相邻关系;或者,债权人与债权标的所有人存在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或有限公司股权关系;享有优先受偿资格。
民事优先权的宗旨是尽量发挥财产之自然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民事优先权的分类民事权利中,部分权利享有优先行使资格,民法学统称此类优先地位为民事优先权。
民事优先权被称为“难以开垦的法律领地”,①研究成果较少。
民事优先权不是某类民事权利,而是某类民事权利的共同效力。
非民事权利的优先效力不属于民事优先权,如警车优先通行。
在一些公共场所,老弱病残孕在排队、通行、就坐等方面受到照顾,可以优先。
此类“优先”通常属于道德范畴,无法律效力。
专利法和商标法中,都有“优先权”,其含义是:专利申请人或商标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曾就同一主题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提出两次以上申请,以第一次申请日为申请日。
此类“优先权”不是民事权利的优先效力。
有学者将其归入民事优先权,②不能成立。
有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人之标的物返还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到期债权受偿,属物权之优先效力。
③物上请求权之性质各说不一。
物上请求权之相对人为物权妨碍人,属特定人。
物上请求权规定特定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属债权。
物权妨碍应属债之发生根据。
但物权妨碍之责任财产为物上请求权之标的物,不属物权妨碍人所有,不是物权妨碍人一般债务之责任财产。
责任财产不同之债权,不存在何者优先问题。
民事优先权类型甚多,通常分为物权优先权和债权优先权。
通说认为,物权优先权包括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权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权。
④所谓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权,通常表述为:“同一标的物之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的,无论成立的先后如何,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⑤笔者曾经指出:物上无债权,不存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情况。
所谓物权优先于债权,其实是指权利人可支配物,非权利1 特种债权,又称先取特权。
此类债权因债的性质享有优先受偿资格。
通常包括所欠职工工资、劳务费用、劳动保险费用、人身伤亡赔偿费用、个人储蓄、清算费用等项。
赋予特种债权以优先地位,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最低生活需求,平衡各方利益。
2 担保债权。
此类债权因被担保而享有优先受偿资格。
担保的宗旨就是为了债权优先受偿。
分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法定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是法律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法定性担保债权实际上属于特种债权。
约定性担保债权反映了担保人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处分权能的利用方式。
3 预告登记人债权。
此类债权因债权人办理预告登记而享有优先受偿资格。
预告登记人通常是预售商品房买受人。
通说认为,预售商品房买受人享有合同债权,此合同债权经预告登记后,具有物权对抗性,但不是物权,因为商品房尚未完工;也不是期待物权,因为商品房完工后,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此说是债权物权化理论的一个论据。
但此说混淆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债权是相对权,只对特定人发生效力,无须登记公示。
债权之相对性为债权之本质属性。
债权而无相对性,不称其为债权。
从法理上说,不是债权经登记成为物权,而是债权人通过登记取得物权,登记的是物权,不是债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预售商品房买卖中,预告登记人是买受人,但预告登记实际上是买受人和开发商之间的一项物权合同,具体说来,是未来商品房处分权能的让与合同。
买受人通过预告登记,取得的不是既得物权,而是期待物权;不是未来商品房的期待所有权,而是未来商品房的期待处分权能。
特种债权、担保债权和预告登记人债权是三种不同类型的优先债权,但在设定债权时,都专门决定了权利的顺位。
特种债权之顺位由法律直接规定。
法定性担保债权之顺位由法律直接规定;约定性担保债权之顺位由当事人决定。
预告登记人债权之顺位由当事人决定。
4 第四种情况:债权设定时,不专门决定其顺位,但受偿时仍可优先,包括:共有人、出资人、承典人、永佃权人、承租人以及亲属、邻居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承典人的优先承租权;承典人、永佃权人的优先承典权;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权的优先受让权等等。
此类债权优先受偿应另有根据。
顺位优先之物权、特种债权、担保债权、预告登记人债权,权利设定时,即专门决定了顺位,优先根据是明确的。
债权优先权中的第四种情况,设定权利时未专门决定其顺位,优先根据不明确,需分析研究,应该是民法学的一个专门领域。
严格地说,民法中的优先权,仅指这种情况。
顺位优先之物权、特种债权、担保债权、预告登记人债权之优先效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事优先权,但具有优先权的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可称广义的民事优先权。
与此相对应,民事权利不因专门决定其顺位而具有之优先效力,可称狭义的民事优先权。
二、狭义民事优先权的根据狭义民事优先权的优先根据是什么呢?以下逐一分析:(一)优先购买权1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先买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笔者曾经指出:共有不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的各个份额分别享有所有权。
共有人对自己的共有份额享有所有权,对共有物享有共有权,对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享有先买权。
共有人对自己的共有份额的所有权是共有人全部权利的根据。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有权,对其他共有人共有份额的先买权为该所有权所派生。
⑨共有人先买权的根据表面上是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有权,实际上是共有人对自己共有份额的所有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共有关系包括按份共有关系和共同共有关系。
共有人先买权的前提是共有人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
按份共有人可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共同共有人不得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先买权只属于按份共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有学者因此认为,共同共有人享有有条件先买权。
⑩需要指出,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上之分割,即终止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关系;一种是物理上之分割,即从空间上分割共有财产。
两种分割可能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此处之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指法律上之分割,即终止共同共有人之间的共同共有关系。
如未同时从物理上分割或完全分割财产,当事人间就未分割财产所形成的共有关系,已不是共同共有关系,而是按份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是身份关系的财产表现形式。
在共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解除前,共有人不得转让其共有份额。
共同共有人不享有先买权。
如共有对象为不可占有之财产,如智力成果,或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利,学理上称准共有,适用共有的规定。
准共有可定义如下: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未分割的不可占有财产的不同份额,分别享有归属权。
所有权是归属权的下位概念,是对可实际占有的财产———物的归属权。
2 出资人优先购买权(股东先买权、合伙人先买权)出资人优先购买权中的出资人,包括股东和合伙人。
(1)股东先买权包括对公司其他股东所转让股份的先买权和对公司新增资本的先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先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35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其实就是享有新增股份的先买权。
《公司法》第33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可以享有先买权。
《公司法》第138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股东先买权的根据是股东的股权。
公司财产名义上归属于公司,实际上归属于股东。
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剩余财产归属于股东。
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公司财产附条件归属于股东,是一种附条件股东按份共有关系。
股权是一种附条件共有份额所有权。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资本,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的先买权实际上都是一种附条件共有人先买权。
股东先买权的根据是附条件共有份额所有权。
当然,在名义上,附条件共有关系不是共有关系的一种形式,附条件共有份额所有权不是所有权的一种形式。
(2)合伙人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先买权。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2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关系之性质众说纷纭:一说共同共有[11];一说合伙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12];一说按份共有[13];一说既非按份共有,亦非共同共有。
[14]前文指出,共有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的各个份额分别享有所有权。
合伙财产归属于全体合伙人。
任何一个合伙人都不享有全部合伙财产的所有权。
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自己的合伙份额,或者说对自己的合伙份额享有所有权。
因此,合伙关系是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含身份关系。
共同共有本质上是身份关系,表现为财产关系,因此既有身份关系,又有财产关系。
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的份额是确定的。
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人的份额表面上不确定,实际上也是确定的,否则共有关系解体时无法分割财产。
合伙关系虽是一种人合关系,但非身份关系。
合伙财产中,无论合伙成立时的财产,还是合伙积累的财产,合伙人的份额都是确定的;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等份共有。
因此,合伙关系是按份共有关系。
由于合伙是一个经营实体,合伙人对自己份额的权利所受到的限制,比一般的按份共有大,但没有改变按份共有的性质。
合伙人先买权是共有人先买权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