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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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数亿元人民币。

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严重分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追加工程费用的认定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上。

针对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乙方认为其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所有施工任务,且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评估合格,因此不应被扣除任何质量保证金。

而甲方则指出,在细节处理和部分隐蔽工程中存在瑕疵,影响了整体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覆盖维修成本。

在追加工程费用方面,乙方主张由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应支付相应的追加费用。

甲方则认为这些变更属于合理范围内,且部分已事先在风险预测中提及,乙方应在初始报价中考虑到此类风险,因此拒绝支付额外费用。

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乙方表示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及时到位以及频繁的设计变更所致,而甲方则认为是乙方施工组织不当、效率低下导致工期延长。

为解决这一争议,双方首先依据合同条款进行了多轮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他们决定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设计变更记录等。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判断。

在质量保证金问题上,仲裁庭要求第三方专业机构再次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基于评定结果作出公正判断。

对于追加工程费用,仲裁庭审查了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乙方是否有足够的机会对这些变更进行报价。

关于工期延误,则详细考察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责任归属。

最终,仲裁庭作出了以下裁决:质量保证金部分,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确有部分瑕疵需要修复,但并非全部由乙方负责,因此按比例扣除保证金;追加工程费用方面,认定部分设计变更确实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判定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工期延误责任则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导语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4个回答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16个实际案例: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就某工程项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结算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争议。

一、争议原因争议的核心在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和已完成工作的确认上。

甲方认为乙方在部分工程量上报的数据高于实际完成量,而乙方则坚持其上报的数据准确无误,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得出的结果。

二、争议处理过程面对争议,双方首先参照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多轮协商未果后,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量的鉴定和审计。

三、第三方鉴定与审计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结合合同条款、施工日志、进度报告等相关文件,对争议工程量进行了详细的核算。

审计结果表明,乙方的部分工程量确实存在虚报现象,但并非全部。

四、解决方案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果,甲乙双方重新进行了结算。

对于虚报的部分,乙方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于核实无误的部分,甲方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应款项。

双方就未来如何避免类似争议达成了共识,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五、案例分析本次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现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合作精神。

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确保了结算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保持透明、及时沟通的必要性。

六、结语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妥善解决,不仅需要合同双方的积极配合,还需要依赖于明确的合同条款和专业的第三方服务。

在未来的工程管理中,加强过程控制、完善文档记录、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将是预防和减少结算争议的关键。

工程结算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

工程结算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

工程结算审核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引言:工程结算审核是指造价审核方根据建设工程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及施工资料而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过程,审核中涉及面广泛且对施工资料要求较严格较细致,以上任何一条欠缺就会造成一系列问题,最终造成建设资金损失等。

因此,必须把握好工程结算审核易存在争议的点,做好事前控制。

一、具体案例:某扩建工程争议一:某签证单(土建)中是否应扣除检测费用。

该项签证的联络单中写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地基和桩基检测单位委托及其他相关工作,结算时就是否扣除天然级配砂石击实试验和密实度检测试验费用存在争议;由于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资料不符合要求,故存在此项争议,基础换填的地基检验共计4项:①天然级配砂石击实试验1项;②天然级配砂石密实度检测试验3项。

建议:从质量管理角度来讲,此类检测不应委托施工单位实施,此类检测被检测对象为施工单位,检测目的是检验施工单位此类工作是否合格达标等,不应委托施工单位实施,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规。

具体详见“二、工程结算易存在争议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中“(四)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的工作,不要委托施工单位”。

争议二:某签证单中是否应扣除施工便道费用。

该项目地下6台卧式油罐及附属建构筑物拆除,监理、现场项目部已经签字确认,施工单位认为此项费用不应被扣减,造价咨询认为施工便道的费用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已考虑在投标文件中,故不应再重复记取。

关于此类施工便道及临时设施在变更及签证中是否记取,应以建筑红线为分界点,红线以内不应记取,该部分费用已考虑进投标文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若在建筑红线以外,则应予记取,但是不得重复。

建议:该项为签证单问题,若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审核,并且双方已经签字认可,则结算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关于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建议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承包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认可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增加的金额中”,经各方审核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预计2015年竣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停工。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无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严重等,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整改,但B公司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费用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工程进度滞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延期。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01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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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承包人)通过投标承包了扬州市某学校(以下称业主)的食堂、浴室单位工程。

工程建筑面积为9447㎡,基础为预应力管桩和桩承台,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

工程计划于08年11月6日开工,实际于08年12月11日开工,09年8月25日如期竣工。

我方于2010年9月20日接受业主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结算过程中在质量扣款、合同赶工措施费、生活水电费扣除、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的措施费是否计取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争议焦点】
1、质量扣款(按质论价)问题:是否应按合同协议中工程质量为“合格”确保
“琼花杯”精神执行;
2、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问题;
3、签证中零星用工单价80元/工日是否合理;、
4、生活水、电费如何扣除;
5、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措施费是否应计入;
【简要评析】
1、质量扣款(按质论价)问题
合同协议中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定为合格,确保“琼花杯”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则按招标文件中相关精神扣除合同价的5%。

承包方认为工程于09年9月竣工验收,要隔一年即到2011年才能评“琼花杯”,现在结构工程已被评为“优质结构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已具备“琼花杯”条件,故不好扣除。

我方认为“琼花杯”除结构工程必须是优质、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必要条件外,还有外观质量、反映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业主推荐报告相关资料等相关条件,承包方认为评“琼花杯”条件已具备并不充分。

但承包商为申报已付出相应的人力和物力。

本着有法(合同)可依、有法必依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业主、施工方三方多次沟通协商后,按合同价的5%暂时扣除,待工程“琼花杯”评定后一周内由业主将这部分费用返还给承包商。

2、工程赶工措施费的计取
原合同工期为293,因拆迁等原因延迟开工35天。

承包商因业主为保证9月1日按时正常开学使用要求,按业主要求调整了进度计划,并采取了相应的赶工措施,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实际施工工期为258天,承包商认为按照江苏2000定额工期10000㎡以内现浇框架结构(1-9、1-153)为320+60*0.95=377天。

即实际工期占定额工期比例为258/377=0.684,依据扬建价(2009)63号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导意见,施工工期/定额工期为0.687在0.65≤δ<0.7范围,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计取。

我方认为实际施工工期提前比例基数应为合同工期,签订的合同价对应的合同工期为293天,合同价已包含定额工期377与合同工期293天的赶工措施费用。

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比例为293/377=0.777,依据扬建价(2009)63号文精神, 在0.7≤δ<0.8范围,对应的赶工措施费为2.0%。

现实际施工工期发生的赶工措施费为2.5%。

经分析可知,该工程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有所提前,导致其赶工措施费费率处于不同档次,它们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赶工所增加的措施费计取的。

即应按实际赶工措施费费率与合同包含的赶工措施费费率的差额即 2.5%-2%=0.5%计取赶工措施费。

后和承包商沟通,同意了我方的观点。

启示:赶工措施费的计取,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

无约定的先看合同工期比定额工期是否存在提前的情况,如提前计算出相应比例查出相应的赶工措施费费率,后再看实际施工工期是否在合同工期的基础上提前,如提前则计算出实际施工工期与定额工期的比例得出相应地赶工措施费费率。

如果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的比例和实际工期与定额工期比例在同一档次,则不计取赶工措施费,如不在同一档次则按差率计取赶工措施费。

3、签证中零星用工单价确定
签证中零星用工内容为事项原因和人工数量及单价80元/工日,监理业主均已签字盖章。

承包方意见,签证中人工单价和数量已清清楚楚的,就应按签证中单价和数量计入。

我方查看了合同,并无相关签证用工单价的条款。

在协调会上我们征询了业主,答复意见为确认签证中的数量,单价未确认,需核定。

我方按江苏省苏建价〔2008〕66号中有关点工48元/工日的标准计入。

4、生活水电费扣除
因未挂表,承包商所使用的水电费均已由业主垫付,结算需扣除。

承包商认
为应按定额中水电费扣除。

而定额中只有施工用电、用水。

而经咨询得知,承包商的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均在工地现场。

这部分的水电费如何扣除。

经分析可从用水、电的数量和单价两方面考虑:(1)数量:经其它多个挂表工地测算,得出每人每天生活用电、用水量分别约为0.428KW、0.091T。

后同业主沟通并在承包商配合下查看了施工期间的员工数量, 统计出人员数量及用水、电量如下表:
(2)单价:依据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通过查看业主和供电公司的供电合同及水电缴费发票,得出工地实际生活用电单价为0.829元/KW、生活用水为3.18元/吨。

计算出生活用电为0.829×10489.84=8696.08元,生活用水为3.18×2230.32=7092.42元。

后向业主、承包方提出我们的结算意见,业主通过工程施工前和施工后用电用水量对比,承包商按照以前的施工经验进行了比较后,双方均同意我方生活用电按8696.08元、生活用水按7092.42元扣除。

5、变更签证部分措施费的计取
变更签证措施项目费中的临时设施、检验试验和安全文明等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承包方要求应按原合同中相应的费率计入。

我方认为需分2种工程情况分别对待处理:(1)投标合同价未让利: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和安全文明措施费等费用应按固定总价精神包干使用,一般是不作调整的,如果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的应按照苏建定(2004)290
号文件执行,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更时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等作为承包人报价时的包干费用不作调整。

(2)投标合同价让利:因工程变更签证而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临时设施、检验试验费及其它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施工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的。

安全文明措施费应按核定的计取外,其它如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等以费率计取的。

应按原投标书中相应费率,计取出相应的措施费用。

因本工程未让利,故按第一种情况处理,即临时措施费、检验试验费和安全文明等以费率计取的措施费按包干费使用,不作调整。

【结论和启示】
通过该案例分析有以下三点启示:
1、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对涉及到工期、质量、付款等实质性条款内容的严谨性、可操作性需统筹考虑,进行仔细推敲,防止实际情况操作的难度,避免矛盾、扯皮现象地发生。

2、施工合同应遵照招标文件精神,订得越细越好,尤其在易扯皮、纠纷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述:(1)合同方式应避免固定价模糊方式,需明确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或成本加酬金(2)工期提前、延误相应奖惩;(3)质量等级奖罚(注意实际的可操作性);(4)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5)变更签证流程及其措施费是否可以调整、如何调整;(6)工程付款条件、方式。

一份公正、公平、细致完善的施工合同既便于业主管理、也可以尽可能地避免矛盾、扯皮现象地发生,还可以让承包商明晰地按合同精神集中精力做好工程。

3、结算审核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我们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及丰富的工程结算审核经验,并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

这样才能在审核工作中为业主和承包方解疑释惑,协调好双方的合作关系,科学、合理地解决工程结算中的分歧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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