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过程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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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被征用的博弈分析

农用地被征用的博弈分析

把掌握信息较多的一方称为代理方 , 掌握信息较少的一方 福利的想法 , 但不少政府官 员往往为了追求政绩而脱 离群众 , 位 , 是委托 “ 。在我国农村 , 农用土地被征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以 片面成为其 自身 、 级政 府和土地开发商利益的代表 , 上 有的为
完成任务而采取各种手段 , 有的同情百姓却不得 已而为之 , 最 政府或土地开发商为代理方 ,以被征地农 民为委托方的社会 终表现 为与民争利l 政府少花一点 , 百姓 少得一些】开; ; 发商要 契约关系。与其他契约一样 ,这个社会契约也存在着代理 成 其产生的原 因: 一是委托 人与代理人各 自的最大利益存在 实现 自己的最大利益 , 也依赖于政府的行为 , 不愿意直接与分 本。 散的土地所有者农民( 实际上仅享有使用权 ) 进行面对面的谈 差异 。代理人即政府或土地开发商的决策往往并不体现委托 U 判。 在农用地被征用的博弈过程中 , “ 戏” 整个 游 的规则是由地 人即被征地农 民的最大乖 益 。两者之间的差异部分就是名义
程 分 析
国家 管理土地 、 划土地 、 规 征用土地 。 民失去土地的过 说 话 。 农 在农用 地被征用 过程 中 , 民处 于被动的地位 , 农 是土 地 程 ,实 际上是各利益主体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进行激烈博弈的
过程。 在农 用地被征用过程 中, 参与博弈的各利益主体主要包 被剥夺者 。因为行政命令一旦做出 。农民失去土地就是必然 他们除了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补偿外 , 别 括: 地方政府( 主要是 县乡两级 政府) 土地开发商 、 、 村干部和 的。在这种情 况下 。 村 民。
方政府和土地开发商共同制定的, 二者之间存在 “ 勾结” 地方 上拥有土地资本 占有权的农 民实际付出的成本 。二是委托人 。

规范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益博弈的对策分析

规范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益博弈的对策分析

土地 配置 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 , 直接影响着城 市土地的配置与耕地的保护。 所以, 我们必须规制各利益主体之 间
的博弈 , 而规 范它们相应 的收益 , 从 实现耕地资源的保 护。 关键词 : 土地征 用过程 ; 利益博弈 ; 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3 1 F0 .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号 :6 3 2 l (0 8 1— 13 0 17 — 9 x 2 o )7 0 5 — 2
地 的使用权可依法 实行市场化转让 , 体土地必须依法征 为 集 国有后才 能市场化 转让 , 这一制度安排 实际上就是土地管理
双轨 制— —集体土 地所有 权交 易( 征地 ) 的计 划性 和 国有 土
地使用权交易的市场性。现行 的土地征用制度造成一块 土地 三种价格 : 农地征用价格 、 工业 用地 价格 和商业用地价格 。同 样一块 土地 因为土地性 质 的转 换就会 产生 大幅度 的土地增
目前 , 土地征用过程 中 , 现出土地利用 的粗放式 、 呈 低效
地征 用过程 中处于主体 主导 的地位 , 土地 是否 出让 、 以什 么 形式 、 格出让 , 价 应当取决于这一主体。它们也具有双重代理 身份 : 一方 面代理 中央政府 、 方政 府实行对 本地 区耕地保 地 护; 另一方面 , 还代 理乡村的非政府 主体 , 以实现本地 区经 济
值, 形成 巨额 的利润空 间。推动 了企业 的“ 圈地运动” 以至 于 , 在某些地方造成了土地闲置与稀缺共存 的现象 。
非农 化 的欲望 ,其代 理者地 方政府 也有 活跃一 方经济 的任 务, 加上为 了提 高城市 的规模等级 , 地方城 市政府 本身 就有 扩张土地 的渴望 , 而地 方政府 的 目标 更倾 向于表达 非政府 从 主体 与 自身的利益 , 一是要 考虑到项 目落地 , 济增长 , 经 二是

城市拆迁主体的利益博弈

城市拆迁主体的利益博弈

理论探讨城市拆迁主体的利益博弈一一基于帕累托改进的视角分析郭荔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摘要】拆迁作为城市化进程中正常的新陈代谢,却成为矛盾集中和頻发的汇聚点,城市改造的顺利实施和因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分析了拆迁主体的经济行为,拆迁各方主体的利益博弈及对“帕累托改进”的实现,提出了从引导政府职能回归,完善信息披露建立有效市场,实现司法最终裁决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拆迁帕累托改进博弈一、问题的提出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必然导致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结构的调整,城市拆迁不仅是城市化进程中正常的新陈代谢,同时也是城市土地资源使用权的重新配置过程,土地资源使用权的重新配置势必对各方利益要做重新调配,会不可避免的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城市拆迁改造的过程是一个有助于社会总财富增大的过程,满足卡尔多一一希克斯改进,通过对被拆迁者依法实施合理补偿,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

基于我国土地国有性质,为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有效降低拆迁过程中潜在的高额交易成本,现行法律对拆迁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由于政府处于拆迁利益博弈之中,且拥有裁量权,致使被拆迁者的博弈地位下降,利益易遭到损失,为此如何提升弱者(被拆迁者〉的博弈地位,实现多方利益主体均衡博弈,走出“囚徒困境”,化解拆迁矛盾,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帕累托改进的重要条件。

本文从帕累托改进的视角分析城市拆迁各方主体的利益博弈,探讨化解城市拆迁矛盾,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帕累托改进的解决之道。

二、各方利益主体的经济行为分析1.政府的经济行为分析:在拆迁各方中,政府应当在拆迁中扮演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角色,但事实上,政府在拆迁中是最重要的利益主体,直接或间接扮演着“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自身利益与拆迁具体事务紧密结合。

政府出于吸引投资加快城市建设和官员自身政绩考虑,一方面通过掌握的公有土地资源获取利益,另一方面出于招商引资考虑会给予开发商诸多特权和优惠,降低拆迁补偿标准,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土地征收过程中主体利益分析研究

土地征收过程中主体利益分析研究

程 中 , 分 群 体 因其 受 益 。 有 部 分 群 体 利 益 受 损 。本 文 结 合 土 部 也
地 征 收 前 后 的产 权 变更 , 析 不 同 群 体 的利 益 得 失 及 各 主 体 利 分
在 分 配 的过 程 中存 在 差 别 。
1 . 政 府 利 益 。政 府 利 益 主 要 包 括 二 个 方 面 : 政 收入 、 府 .1 2 财 政
问题 探 讨
农 经 与 0 第2卷 6 总 9 2 5
±地征收过程中圭体利益分析研究
狄 春雷
( 南万 源评估 咨询 有 限公 司 , 南 长沙 湖 湖
[ 摘
400) 100
要 ] 经 济 学 视 角上 看 , 地 征 收 是 土地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下 的 一 个 利 益 分 配 的 过 程 , 土 地 征 收 利 用过 程 中 从 土 从
农 用 地 性 质 发 生 了变 化 .由集 体 土 地 变 为 营 利 性 的 商 业 用 地 ,
在 这个 过 程 中 , 生 了 土 地 增 值 收 益 。 括 土 地 自然 增 值 、 地 产 包 土
1 产 权变 更与 利益 流动 分析
11 产 权 流 转 与 资 金 流 动 .
政收入 , 图 1 示 。 如 所
属于集体所有 。而现实的政府征地过 程中 。 这一部分 是全部 归
属 于 政 府 。级差 地 租 Ⅱ是 由于 政 府 在 土 地 上 额 外 的追 加 投 资 而
拥 有 了 失 地 后 的 补 偿 ,开 发 商 拥 有 了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及 其 权
益 , 府 拥 有 了 国有 土 地 及 其 权 益 以及 由 土 地 征 收 所 带 来 的 财 政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狈 代 商 业 MoD RN u I E s E B sN s
二 、博 弈模 型
( )假 设 前提 一
假 设 拆迁 过 程 巾各拆 迁 -f 求 一身 i¥追 c 利益 最大 化 、需求 偏好 多样 化 、 限 性选 有 择及 机 会土 义f t 经 济行 为均 _能存 在 。 r,  ̄i等 j u 『 ( 二)博弈要素 参 与 人 :政 府 、开 发商 和被 拆 迁 人。 策略 :政府的行动策略是供给 有制 岌 ,供给 现有 制度 , 行 带度 创新 ;丌 发商 进 l j 叮采用 的 策略有 信息 垄 断 ,胡萝 lJ 、口 J人俸 ; 被 拆迂 人可 采取 的 策略有 拖 延战 术 、 L ̄i 攀 -r I : 弄虚 作假 等 。 表 3 政 府 和被 拆迁 入 奔襁 箍 信息 :假 设 每 个参 人 知道 其 他 参 与 人采取 了什么行 动 , 也知 道其 他参 与 人的 支 付值 。 支付 :参与 人的 支f 受 诸 多冈素 影响 , 、 f 根据 以上 分 析 ,政 府 可 以 使用 各种 行 由十 资料 有 限 , 很难 给 【具 体 的 函数 解 忻 叶 I 政 资 源 阻 J被 拆 迁 人最大 收益 的情 况 发生 , 卜 式 , 能进行 假设 并 利用逻 辑 分析 得 …有意 使 妥协 ,由 丁信息 不对 称 , 府得 到的 r 政 口 1 义的结 论 。 报 也 会人 于被 拆迁 人得 到的 同报 。 ( )博 弈 过程 三 白先 ,政府 和开 发 商 ; ‘ 三 、结论与建议 政 府 决策 者 昕 占有 的组 织 资源 和 开 发 征地 拆 迁 的 实 质是 利益 博弈 ,其 过 程 商所 占有 的经 济资 源相互 补 充 , l 没有隶 _ 者 就 足 一 个 运 用 政 府权 进 7 q益 重 新 的过 7 - 属天 系 。因此 ,决策 和 升发 商的 博 该 程, 强势的理念基础和复杂的制度环境的存 存 在精 炼 贝叶斯  ̄ f均衡 解 。如 丧 l 示 : lb g 昕 在, 使地 方政 府 不 仅愿意 而且仃 能 力_ 7 丰导 : - I 1政府和开发 商博 弈得益 益 博弈 。行 政压 力体制 下 , J 拆迁 是地 方 f地 下 开 政 府为 完成指 标和 任务 不得 不选择 的可行 妥协 l 不妥协 政府 l妥协 I ( ,6 l( ,1) 4 ) 0 0 性 方 案之一 。 鉴 丁此 ,提 出 以下 几 建 议 : l 不妥协 I (0 ) l( l 2 1,0 C ,C] 1 、建立 合理 的拆 迁 利益分 配机 制 ,兼 表 中 ,假定 l 为政 和开 发商 委协 顸政 府 、 发商 、 0 被拆 迁 人等各方 面 的利益 的最大 收益 ,在一 方妥协 ,另一方 不妥 协 的 2 、规范政 府 行为 ;3 、确 定 合理 的拆 辽补 偿 前提 下 ,妥协 方 叫报 为 0 ,小妥 协方 为 l ; 标准 ,公平补 偿 ; . 经营性 用地 拆迁 的 0 4 建立 双方都 妥协 的前 提 下 ,政府 的 同报 为 4 J 市 场 化机 制 ,在制 度设计 ,政府 应建 立倾 ,_ f 发商 为 6 1 C 的值 【可 能 为 0 ;C 和 2 叮 ,因为可 听 民意 的 制度 化半 台 , 公 民一 个参与城 市 给 能经 过多 次谈判 ,双方 仍末达 成协 议 ,交 易 建设 的公 机 会 , 同时将 政府 强制性 拆迁 严 失败 , 可能 为 负 ,因为 艮使 达成 协 议 , 也 ¨ 双 格 限制住 “ _ 公 廿利益需 要 ”的 范围 ,也 以 方的 多}谈判 会花 费谈判 成本 及由 丁谈 判带 欠 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与合法化。 国 来的 一 系列其 他 成本 。恨据 以 L 分忻 , 大 最 收益 是达 不到 的 , 博弈 的最终 解 该 是互 卡 仃 【 考 文献 】 参 妥协 ,这 就 是精 炼 叽叶 斯纳 什均 衡 觯 。 1 袁 卫 东 . 价 拆 迁 成 本 制度 选择 [J 地 J. 其 次 , 发 商和被拆 迁 人 ; 中 国房 冲 立 2 0 ,1) n S 6. 0 ;(0.(4-4 ) 5 _ 者 占有 的社 会 资 源 不平 等 , l l仔 二 州E 1 『 2 、钟 i 。 城 市房 屋 拆 迁 中的博 在信 息 不对 称 ,双 方 的利 润有 可 A. 为 负 , E 都 弈 分析 A S 法[】 重 庆 :重 庆 大 J D. . 学 ,2 0 , . 0 8 (0 1) 冈为不 断对抗 币谈 判是 需要 付 出成 本的 。 u 开 3 陈君 . 地拆 迁 :政 府 主 导 的 利益 征 发商 会 想方设 法 降低 成本 , 而这 个策 略和 被 博 弈— — 以 0区为 例[]浙 江:浙 江 大 D. 拆迁 人 的收益 是 负相 关的 , 于是 被拆 迁 入会 学 20 , ) 06( . 4 不满 ,进而 不断博 弈 。但 是 ,开 发商 还掌 握 4 吴尤 可 . 市房屋拆 迁 中的利益 关 系 城 着很 多 信息 , 并且 它还 可 以就拆 迁 问题和 政 博弈 分析[ . D 武汉 华 中科技 大学.06( ] 20 ,) 4 府 讨价还 价 ,所 以 , 是否 有精 炼 叶斯纳 什

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农民的博弈分析

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农民的博弈分析
不维权 不维权 维权 维权 不维权 维权
该博弈为地方政府与中 央政府和 农民 三者之间完全信 息静态博弈, 地方政府有两种策略: 不违规和违规; 中央政府
有两种策略: 查处和不查处 ; 民有两种策略: 农 维权和不维
权。 方政府正 令B为地 常收益, 为中 B 央政府正常收益, B
[ 作者简介] 刘瑞亮 , 山东青 岛人 , 男, 中国人 民大学土地资源专业博士 生, 北京 经 中卓 未经济咨询 中心研 究 员, 主要研 究
方 向 为 土地 与房 地 产经 济 学 。
[ 基金项 目】 国家 自 然基金 项 目(070 1 ; 国开发计划署与 国土资源部合作项 目(P / /3 ) 7337 )联合 C R O 32 。 6
而引发的官民冲突事件, 不时地出现在报纸与互联网上。构 所以得到C:E/ 2 2C ;
博弈均衡解为 ( 地方政府 以概率 C/E 违规 , 民以 农 对上述情况, 国家制定了一些政策法规, 以规范地方政府征地 E/: :C概率维权, 中央不查处) 此时的博弈均衡解包括( 不违 行为, 果不很理想。 但效 本文通过构建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规 , 不查处, 不维权) 这种情况, 但并非均衡理想状态, 因为中 农民三方博弈模型, 分析征地过程中三者的决策过程, 指出当 央 不查处, 非因为地方政府不违规, 并 而是因为中央查处所 前征地制度缺陷, 从而为完善我国征地制度提供思路借鉴。 需要耗费的成本C大于中央 , 不查处时所带社会舆论等声誉
21 0 0年 第 6期 总第 2 1 0 期




N .6 2 l o0 OO G n r 1 No 2 l e ea . . O
L nzo U a a h u X e k n

从利益博弈角度分析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年月(下)从利益博弈角度分析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吴丹妮(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64)[摘要]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也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土地使用权流转涉及的各方利益博弈角度分析影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因素,并提出了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利益主体;利益博弈在我国经济发展历程中,农村土地制度作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它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上世纪八十年代兴起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完成了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土地制度改革,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变迁,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巨大发展。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民束缚也随之加深。

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农民自己和国家都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农民不愿轻易放弃与土地的关系,而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参与到非农产业中去,从而制约着土地的流转,农村土地和劳动力这两大生产要素就得不到更合理的配置,经济的协调发展也就会受影响。

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这个制度变迁过程,和其他一切社会制度变迁过程一样,实际上是各个利益主体在现有制度安排下追求利益最大化行为的博弈演化过程。

我们要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改革,就必须在分析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基础上,权衡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双方的成本———收益以及在这个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也就是说,要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就应使在这个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多方利益主体的预期收益都超过预期成本。

一、转入方的成本———收益分析对于集体而言,土地流转形成的规模经济带来了更多的收益。

同其他产业一样,农业是一个存在规模经济效应的行业。

但是,在趋向行业的最佳生产规模的过程中,行业内部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都有递减的趋势。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规模较小,土地规模的不经济是致使我国农村经济成本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而土地使用权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农业的适度经营。

农地征用中的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研究——基于博弈论的视角


【 收稿 日期 】 01 1—4 21-22 【 作者简介 】李长兵( 96 )男, 1 7一 , 湖北恩施人 ,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 士研 究生, 究方 向: 研 民商法。
性的, 即参 与人具有 完美 的理性思 维 , 始终 以利 益最 大化为 目 标, 并对 自身利益具 有完整 的判 断和决策 能力 , 由于 这一假定 前提对 于一些现象的解释无能 为力 , 以更 现实的假设为前提来 分析 问题 的演 化博 弈论遂受到人们、 民和开 发商之 间 在 农 的博 弈模 型须建立在三个假设条件之上 :1地方政府在征地过 () 程中可以利用公权力采取强制 策略 , 时成本很低 ; 反 , 民 此 相 农 如在征地 过程中选择 抵制策 略时要付 出高额 成本 ; 2 在选择 () 协商策略和强制策 略时 , 地方 政府基于维护稳定等 因素 考虑 会 优先选择协商策 略 ; 民在 自身利益得不到充分补偿 时则会 选 农 择抵制策略 ;3 对本 地投资和外地投资选择 方面 , () 开发 商更 熟 悉本地投资环境 , 同等条件下偏好于选择 本地投资。 在 2博 弈 矩 阵。 照 演 化博 弈 论 的 观点 , 弈 均 衡 应 当 是 达 成 按 博 该均衡 的动态过 程中的一个 函数 , 决策主体在各优 势策略中可 互相转换 。 基于这一理论 , 在征 地过程 中 , 各博弈参与者之问可 以形 成 四个策 略集 , 即政府策 略集 ( 商 , 制 )农 民策 略集 协 强 、 ( 支持 , 抵制 )开发商 策略集 ( 、 本地投 资 , 外地投 资 )政府 策略 ; 集( 市场价 出让 , 低于市场价 出让 ) 。通过对上述 四个策略集 的 组合 , 可形成三个博 弈矩 阵 : 地方政 府和农 民博弈 、 地方政府和 开发商博弈 、 开发商和农 民博弈( 见表 1 ~表 3 。 )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问题频繁出现,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同群体的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复杂博弈。

本文将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对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权力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均衡,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优势。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拆迁,而拥有房屋的居民在面对拆迁时往往无法获得公正的对待。

此外,拆迁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力被滥用或借用,给居民带来了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其次,权利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基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保护。

但是,在房屋拆迁中,一些居民的合法权益经常被忽视或侵犯。

例如,居民往往没有获得充分的补偿,或者被迫接受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

此外,一些合法居住权被无故剥夺,居民被强制搬迁,造成了不必要的社会不稳定。

最后,利益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驱动力。

城市房屋拆迁往往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

对政府来说,拆迁能够释放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对于开发商来说,拆迁能够提供新的土地资源,推动项目的开展。

然而,对拆迁的居民来说,面对拆迁后的安置问题和经济损失,往往很难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种利益的不均衡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管控,防止权力的滥用。

其次,应该建立公正的补偿机制,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政府和开发商应该切实负起社会责任,提供足够的安置解决方案,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外,应该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确保拆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之,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博弈是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农地征用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经济学分析


地方政府的成本与收益 由于 政府 征 地 的特 权 ,使 得政 府 征用 土地形成了一个垄断市场, 政府的成本就是 其给予被征用农地的所有者的 “ 补偿” 。在 征地 中, 方政 府 总是倾 向于 单方 面给 出所 地 谓的 “ 公平 补偿 ” ,在具 体地 块征 地 时 ,委 托由政府审批并管理的土地评估机构以特定 的评 估 目的进 行评 估 , 估结 果往 往远低 于 评 土地所有者对财产的评价。显然, 这不是一 个互 利 的交 易 , 府动用 征 用权强 迫农 民出 政 售其财产的做法具有潜在的低效率。 地 方政 府征 用土 地的 收益主 要表 现为: 第一_ 以提供公共产品,促进了公共利益; 口 J 第 二政 府 由于 低价 征地 获得 了潜 在 的利益 , 即节 省下来 的交 易成本 以及 由此可 以强制 征 购更多 土地 而带 来的利 益;第三通 过垄 断土 地转让的一级市场 ,获得丰厚的财政收入 。 地 方 政 府 征 用土 地 的 成本 与 收益 可 以 用图 22 .解释。政府是征地市场上唯一的买 家 ,属 于 买家 垄断 的情 况 。M C g是 地方 政
商 利 益 博 弈 的过 程 及 结 程 中地方政府与农民利益 经营 ,可 以分 解到 两个 类型 中 。纯公 共 利益 的非均衡
的用地 , 国家用财政收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以后无偿使用 , 对此类征地的效应无须深入 研究, 需要研 究 的是 目前大 量 出现 的因为 私 人部 门开 发对 征地 的影 响 , 士地 开 发商是 其 中的典 型 。在征地 过程 中,四 个博 弈 的 利益 主 体及 关 系如 图 1 1 .。 地 方 政 府 是 城镇 建 设 用地 的经 营 者 和 管理者 , 对所 经营 和管 理 的建设 用地享 有 支 配 权和 收益 权 , 际上 是上 地 非农化 的计 划 实 者和决 策者 。 方政府 往往 从 局部和 短期 的 地 视角来看上地非农化问题, 它主要考虑征地 的经 济效 益 ,并企 图通 过 “ 以地 生 财 ”来 提高财政收入和进行城市建设。当然,由于 中央政府 的存在 和征地 产生 的失地农 民社会 问题 的可能 扩大 化的预 期 , 方政 府也必 须 地 考虑被 征地 农 民 的利 益 。 开 发商主要通过市场 利益诱导机制 , 从政 府与村 集体 组织 获取 土地 。目前 ,士地 储备 制 度 建立 后 ,政 府 垄 断 了 土地 一 级 市 场,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实行 “ 招标、拍卖、 挂牌 ”制度 向开 发商 出让 土地 ,开 发商 与村 集体组 织直接谈 判取得 土地 的途径基 本被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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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的各方利益主体博弈分析摘要: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风险及矛盾日益凸显,给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一定威胁。

通过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农民之间的博弈分析,明确了征地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及动机,并得出违规征地的处罚力度及征地补偿费是影响各利益主体行为选择关键的结论。

关键词:土地征收;利益主体;博弈目前中国采用的征地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及外部环境的改变,土地征收带来的社会风险凸现。

在近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来访案例中,违法占地依然是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一些项目存在边报边用,甚至是未报即用的现象;有的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占用,这些都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一定威胁。

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征地过程中各方主体利益诉求不同,产生了各种矛盾。

因此,通过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博弈分析,明确影响其行为选择及动机的关键性因素,从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对缓解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协调城市发展与耕地减少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1 土地征收的相关概念1.1 土地征收的界定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过程[1]。

从定义上来看,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进行土地征收,但由于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及土地增值收益的巨大诱惑,土地征收范围被人为扩大,不仅局限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用地,还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工业、商业等用地。

本研究所涉及的土地征收特指被扩大化的土地征收范围。

1.2 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中国的土地征收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参与下共同完成的。

首先由中央政府下达征地命令,然后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执行具体的征收行为,并且在征地后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补偿,因此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

中央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总是从全局利益考虑征地问题,既要着眼于城市的发展,又要考虑土地被征收后的粮食安全问题、生态问题、失地农民安置问题等[2],从宏观角度制定征地政策,并对征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征地政策在一定辖区内的具体执行者,总是从局部利益出发,主要考虑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地方建设的发展以及官员的个人业绩;农民是征地过程中的微观主体,由于成员结构分散、组织力量薄弱,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3]。

2 利益主体的行为假设在现实中,各利益主体的动机、行为过程及决策都要受到各种外在因素影响而呈现复杂性,为了剔除次要因素,明确各个主体的行为决策,可对其的经济行为进行以下假定。

2.1 理性经济人假定理性经济人假定是指各个经济主体行为的出发点都是利己,试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最大地满足自身利益[2]。

土地征收涉及的3个主体均满足理性经济人假定,即都具有最大化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

对中央政府而言,利己性主要是全局利益最大化;对地方政府而言,利己性主要是地方经济发展及官员政绩提升和个人获得升迁;对农民个体而言,利己性主要是获得合理的补偿,维持生计。

2.2 自主适应性假定自主适应性假定是指经济主体在对其他主体做出的行为决策及周围环境进行综合考虑后,适时做出适应性、调整性决策[4]。

土地征收涉及的3个博弈主体均满足自主适应性假定,即他们都会根据其他主体做出的决策适时调整自己的决策,以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

2.3 主体行为一致性假定主体行为一致性假定是指假定同一主体内部的不同层级的主体在面对相同的环境时所做出的决策是相同的[4]。

中央政府只有一个,因此只有地方政府和农民2个主体满足主体行为一致性假定。

首先,假定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具有相同的利益出发点,在其面对相同或是类似的环境时所采取的策略组合相同;其次,假定个人素质存在差异的农民个体行为同样具有一致性,其处于相同或类似的环境会采取相同的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 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3.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中央政府作为委托者主要对征地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而征地行为的具体执行由地方政府负责。

由于二者的利益出发点不一致,征地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必然存在。

将中央政府定义为G,其策略组合为SG={严格监督,疏于监督};将地方政府定义为L,其策略组合为SL={合法征地,违规征地}。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可以分为4类,即中央政府严格监督,地方政府合法征地;中央政府严格监督,地方政府违法征地;中央政府疏于监督,地方政府合法征地;中央政府疏于监督,地方政府违法征地。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博弈模型如表1所示。

1)S={G1,L1},即中央政府严格监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及法律合法征地。

地方政府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支付的直接成本LC(主要由征地补偿费及报批过程产生的费用构成);获取的收益LR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城市建设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2]。

中央政府支付的成本为GC,主要由监督检查费用构成;获得的收益GR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2)S={G1,L2},即中央政府严格监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地方政府违规征地。

在这种博弈选择下,地方政府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支付的直接成本LC,违规征地可能带来的风险M,地方政府支付的处罚费用X;获取的收益为LR。

中央政府支付的成本包括监督检查支付的费用GC,违规征地需要支付的耕地减少、粮食安全风险、失地农民增加等社会成本N;获取的收益包括GR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处罚X。

3)S={G2,L1},即中央政府疏于监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及法律合法征地。

此时地方政府的收益为LR,成本为LC;中央政府的收益为GR,支付的成本为0。

4)S={G2,L2},即中央政府疏于监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地方政府违规征地。

地方政府的收益为LR,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支付的直接成本LC,违规征地可能带来的风险M;中央政府的收益为GR,支付的成本主要由违规征地所支付的社会成本N构成。

3.2 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博弈土地征收是政府的强制行为,土地征收后通常会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但是由于农民在征地中处于被动地位,缺乏与政府议价的能力,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降低补偿标准。

而农民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通常会采取抵制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

由于二者利益出发点不同,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博弈必然存在。

将地方政府定义为L,其策略组合为SL={高补偿征地,低补偿征地};将农民定义为F,其策略组合为SF={合作,抵制}[6]。

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博弈可以分为4类,即地方政府高补偿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合作;地方政府高补偿征地,农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低补偿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合作;地方政府低补偿征地,农民抵制征地。

地方政府与农民间的博弈模型如表2所示。

1)S={L1,F1},即地方政府高补偿征地,农民采取合作态度。

地方政府获取的收益LR,主要是指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城市建设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支付的成本主要是由征地补偿费LC构成。

此时,农民获取的收益主要由政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FR构成;支付的成本主要是征地给农民带来的直接成本FC1,包括土地资源的减少,收益减少。

2)S={L1,F2},即地方政府高补偿征地,农民抵制征地。

地方政府获取的收益为LR;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LC,由于农民抵制而增加的补偿费Y。

此时,农民获取的收益由FR及Y组成;支付的成本由FC1和抵制征地所支付的抵制成本N构成。

3)S={L2,F1},即地方政府低补偿征地,农民采取合作态度。

地方政府获取的收益为LR,低补偿征地取得的额外收益X;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LC,低补偿征地的风险成本M。

此时农民获取的收益为FR;支付的成本为FC1,地方政府低补偿征地下农民的损失FC2,主要由生活保障、就业、可持续生计等方面的风险构成[7]。

4)S={L2,F2},即地方政府低补偿征地,农民抵制征地。

地方政府获取的收益由LR及低补偿征地的额外收益X构成;支付的成本主要为LC,增加的补偿费Y,及低补偿征地的风险成本M。

此时农民获得的收益由FR,抵制征地而增加的补偿费Y构成;支付的成本为FC1,低补偿征地农民的损失FC2及抵制成本N构成。

4.1 违规征地的处罚力度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行为产生的影响对中央政府来说,监督检查所支付的成本高于对违规征地的处罚导致中央政府趋向疏于监督;对地方政府而言,由于违规征地被中央政府查处而支付的处罚费用远远小于违规征地获得的收益,驱使地方政府更倾向于违规征地,导致征地行为社会风险的发生。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规范政府行为,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增加违规征地的处罚费用,从成本上控制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

4.2 补偿费用的高低是地方政府与农民行为博弈的关键低补偿征地导致农民生计和保障遭受损失,农民为了获得更多补偿,往往采取与地方政府的对抗行为;但对地方政府而言,低补偿征地获取的额外收益远远大于其所面临的风险成本。

因此,地方政府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不会过多关注农民利益,更趋向于低补偿征地,导致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行为。

为了避免冲突发生,要明确合理规范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分配,避免地方政府与农民陷入(低补偿征地,抵制)的博弈困境[5]。

参考文献:[1] 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141-142.[2] 吕振臣.我国土地征用出让过程中和谐土地利益机制构建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7.[3] 罗林坤.土地征用中的博弈分析[J].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1):7-8,23.[4] 李莉.土地征用的利益均衡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7.[5] 张艳纯,曹张志.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博弈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0(10):144-146.[6] 丁兰.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8.[7] 潘扬彬,郑庆昌.城市化过程中征地博弈分析[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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