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11月1日)
基金管理人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基金管理人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对错题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5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 ) 是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A.基金投资者B.基金管理人C.基金托管人D.监管机构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基金管理人2.( )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
A.基金管理费B.基金托管费C.基金交易佣金D.登记过户费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基金管理人3.只有( )才有权发售基金份额,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
A.基金投资者B.基金管理人C.基金托管人D.监管机构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基金管理人4.( )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
A.基金募集与销售B.投资管理C.基金运营D.受托资产管理及投资咨询服务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基金管理人5.( )是基金投资管理与市场营销工作的后台保障。
A.基金募集与销售B.投资管理C.基金运营D.受托资产管理及投资咨询服务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基金管理人6.根据( )开始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A.2006年7月1日B.2007年1月1日C.2007年7月1日D.2008年1月1日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基金管理人7.根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 )元人民币。
A.5000万B.2000万C.1000万D.1亿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基金管理人8.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A.50B.100C.200D.500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基金管理人9.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 )的股东。
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

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运作,加强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外部合作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基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子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基金公司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证券投资类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规定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第六条本细则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是指通过分析评价确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合格合作机构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管理第一节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准入第七条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应选择准入的管理人开展合作,不得与未准入管理人开展业务合作。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八条我行对合作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实施名单制管理,原则上名单由批量准入名单和单一准入名单组成,总行个人金融部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定期更新和维护,原则上每年6月末调整一次。
名单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名单发布次年的6月末(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最长可延长至次年的9月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模版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约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的行为,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指投资管理人员(包括部门总裁、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助理、研究员)、销售经理(包括销售经理助理)、会计清算人员和监察稽核人员、部门秘书等人员。
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产品设计、研究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及客户服务人员,在涉及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时,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和公司内部参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人员,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必须严格保守涉及该委托资产的商业秘密,涉及该项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和账目均应以比较详细和准确的方式妥善保存。
除按法律法规应进行的信息披露外,不得擅自披露特定客户的商业信息。
第四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3)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
(4)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5)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投资。
(6)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投资。
(7)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8)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
(9)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岗位行为规范细则第五条投资管理人员行为准则(1)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管理人员在投资过程中必须恪守法律法规,信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遵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高度自觉地保护客户的权益,公平对待所管理的所有的客户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

上海瑞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8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48
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号诺安基金大厦15层
49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5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北京
2012年12月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北区11层
6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上海
2012年12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金融大厦1号楼6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5层
40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7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3002-3003单元
41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
深圳
2013年7月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7号815室
2000
深圳
2013年8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06
50
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
上海
2013年8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室
51
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中国类金融牌照大全

中国25类金融牌照大全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种类多达25个,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征信等,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机构分别审批。
金融牌照的主要法规及修改情况,请看本文盘点。
央行审批1.第三方支付主要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主要法律:(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2.征信主要业务:征信业务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征信业管理条例》(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银监会审批3.银行主要业务:储蓄、信贷等业务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信托(暂停发放)主要业务: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主要法律:(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自2015年6月15日起废止。
5.金融租赁主要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发布日期】2012-09-26【生效日期】2012-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12年9月26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为综合反映和有效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各项业务风险,确保专户子公司业务规模和资本实力及风险防控水平相匹配,我会结合专户子公司监管实践和境内相关行业监管经验,研究起草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风控指标暂行规定》)。
《风控指标暂行规定》附有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具体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原则自2012年11月1日,我会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来,专户子公司得到长足发展。
随着行业规模高速扩张、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以及资本市场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专户子公司亟需建立一个能够综合反映并有效防范各项业务风险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本次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覆盖。
将专户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统一纳入风控指标体系,保证各项业务规模均有相应的净资本相匹配。
二是公平统一。
总体上锚定证券公司等机构对同类业务的风控要求,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三是回归本源。
分类处理子公司业务,从风险属性和监管导向两个维度差别化设定风险系数,引导子公司回归资管本业。
四是落实责任。
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户子公司对完善风控指标体系的相关责任,引导行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通过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或不定期的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风控指标暂行规定》主要内容(一)风险控制指标及风险准备金机制要求专户子公司应当符合四项风险控制指标:一是净资本绝对指标,即“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保证专户子公司具有基本的展业实力。
二是净资本相对指标,即“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保证专户子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本抵御各项业务可能造成的非预期损失。
三是净资本流动性指标,即“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旨在防范流动性风险、保证专户子公司能够及时变现相关资产履行到期债务。
7第83号令《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1 / 14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八条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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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12年9月26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八条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九条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一)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二)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三)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四)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五)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六)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或者设立专门的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也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委托财产交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第十五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多个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
投资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投资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管理计划概况;(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三)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四)投资风险揭示;(五)初始销售期间;(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应指派专人就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使资产委托人充分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通过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二)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委托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风险进行管理。
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二十四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特定客户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手续,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资产管理人在设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时,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水平和托管费率水平,扰乱市场秩序。
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第二十九条资产委托人在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之前,应当充分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就资金和证券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做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
资产委托人从事资产委托,应当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第三十条资产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认真地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并忠实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在财产委托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料;(二)委托来源不当的资产从事洗钱活动;(三)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业贿赂;(四)要求资产管理人违规承诺收益;(五)要求资产管理人减免或返还管理费;(六)要求资产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资产委托人谋取不当利益;(七)要求资产管理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为其提供配合;(八)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九)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资产管理人应当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向客户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专门用于投资管理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资产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三条资产管理人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