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目标本文档旨在介绍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以帮助学生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一程序。
申诉程序概述学生在学校遇到问题或有不满时,可以通过申诉程序来提出投诉或申请解决问题。
学校设立了一套规范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和透明的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务。
以下是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的一般步骤:1. 提交申诉学生应当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详细陈述问题和要求。
申诉材料应清晰、有条理地陈述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支持材料。
2. 受理申诉学校相关部门将在接到申诉后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诉符合规定,并受理申诉。
3. 调查核实学校将组织调查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小组将收集相关证据和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以全面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
4. 制定解决方案基于调查结果,学校将制定解决方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解决方案可能包括对当事人的纪律处分、改进学校制度或给予补偿等。
5. 通知当事人学校将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发送处理意见的通知。
通知中将详细说明学校的结论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决定提出进一步的申诉。
6. 进一步申诉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的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进一步的申诉。
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将重新审查申诉案件,并做出最终决定。
7. 结案一旦学校或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做出最终决定,申诉案件将被视为结案。
学校将执行决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注意事项-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应保持合理、客观和诚实的态度,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支持。
- 学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申诉时间限制,并按要求提交申诉材料。
- 学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在申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的基本概述。
具体的申诉程序可能因学校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应向学校相关部门咨询详细的申诉处理程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2023年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2023年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引言】2023年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是为了维护学校的良好学习环境、规范学生行为、促进校园文明发展而制定的。
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通过明确学生违纪行为的界定,规范违纪处理的程序和方式,加强学生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效防止和惩治学生违纪行为,实现全面育人的目标。
【一、违纪行为的界定】1. 旷课、早退和迟到超过规定时间;2. 携带手机、电子设备等对学习无关的物品进入教室;3. 在教室内大声喧哗、打闹;4. 在教室外随意走动、聚众游荡;5. 网络虚拟世界迷失,违反网络安全纪律;6. 或其他违反学校规定行为。
【二、违纪处理的程序】1. 发现违纪行为后,任课教师有权对违纪行为进行现场教育和口头警告;2. 如果违纪行为严重或有多次违纪记录,任课教师将违纪情况上报班主任;3. 班主任将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4. 班主任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纪律处分,可以口头通知当事人和家长,并填写相应的违纪记录表;5. 纪律处分的结果由班主任向校领导报备,并公示于班级教室内;6. 如果学生或家长不服处分决定,可以向学校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违纪处理的方式】1. 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适当给予口头警告,教育学生认识错误,告诫其改正;2. 批评教育:针对一般性的违纪行为,可以进行书面批评教育,要求学生反思错误,作出书面检讨;3. 纪律处分:针对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强化对学生的教育,警示其引以为戒;4. 延长考试时间、缓考或留校察看:针对涉及考试的作弊行为、校园暴力等恶劣情况,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进行教育改造;5. 停学或开除学籍:对于多次违纪、情节严重或不听劝导的学生,可以停学一段时间或直接开除学籍,严肃处理违纪问题,维护学校纪律和声誉。
【四、其他规定】1. 学校应积极开展学生纪律教育,提升学生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2.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事件;3. 学校应建立违纪记录档案,定期公示学生违纪情况,形成震慑力;4. 学校应加强家校沟通,及时通知家长学生的违纪情况,并共同加强对学生的教育;5.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违纪处理的程序和方式,加强学生管理,营造和谐校园。
2023年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2023年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一条违纪行为的定义根据中学生的行为规范,以下行为被定义为违纪行为:1.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2. 违反道德行为准则;3. 对师长、同学或其他人进行辱骂、恶意攻击或欺凌;4. 涉及作弊、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5. 持有、传播违禁物品或信息;6. 损坏学校、教室和公共设施;7. 不当使用手机、电脑和其他电子设备;8. 认为其他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二条处罚原则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轻重程度,中学生违纪处罚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2. 教育引导原则:处罚除了制裁外,更重要的是起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3. 制度规范原则:处罚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执行;4. 程序合规原则:处罚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确保合规性。
第三条处罚措施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学生违纪处罚包括以下措施:1. 批评教育: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通过批评、忠告等方式进行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2. 记过处分: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可以给予学生记过处分,要求其做出书面保证并接受学校的教育指导;3. 警告处分:对于较重违纪行为,学校可以给予学生警告处分,要求其认识错误并作出书面保证;4. 留校察看: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以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限制其离校活动,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教育和监督;5. 退学处理:对于特别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以给予学生退学处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处罚程序根据学校的规定,中学生违纪处罚的程序如下:1. 发现违纪行为:学校或老师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后,及时进行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2. 事实调查: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实调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3. 处理决定:学校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4. 处罚执行:学校对于处罚决定进行执行,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5. 反馈通知:学校将处罚决定及相关处理情况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录在案。
学生申诉有什么规章制度

学生申诉有什么规章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管理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途径,让他们有机会对学校的决定提出异议。
在大部分学校里,学生申诉制度是由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的。
首先,学生申诉制度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
这些范围可以包括学术成绩、处分决定、奖学金评定等方面。
学生在这些范围内有权利提出申诉,而学校也有义务对这些申诉进行审理。
其次,学生申诉制度要有明确的申诉流程。
学校应该规定学生如何提出申诉,是否需要书面材料,申诉的截止日期等。
同时,学校也需要规定申诉的审理流程,包括由谁来负责审理、是否需要听证、审理的时限等。
此外,学生申诉制度也需要有明确的申诉结果的执行机制。
一旦学校做出了对学生申诉的决定,学校就有责任执行这个决定。
同时,学校也要确保对学生的申诉决定进行及时、公正的回复。
最后,学生申诉制度也需要有合理的申诉结果的复核机制。
这个机制是为了保证学生申诉得到公正审理,如果学生对申诉的结果有异议,学校应该给予学生有权利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决定进行复核。
总之,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
分,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保障和权利。
一套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可以让学校管理更加公正合理,也可以保障学生的权益。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由11名委员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临时委员各1名,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1人;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1人;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在申诉人提起申诉后向学校推举1人,或者由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专家担任。
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收集整理和核查,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
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核查申诉的事实、依据、程序;(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四)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2023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3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体中学生,包括国内中学、国际学校等各类中学。
第三条:中学生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如课堂纪律、校园纪律等;2.违反学校安全规定,如携带禁止物品、冲突打架等;3.涉及赌博、贩卖违禁品、参与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4.破坏或盗窃学校及他人财物;5.参与欺凌、谣言传播等危害他人的行为;6.违反考试诚信规定,作弊等行为;7.违反校规、寝室纪律等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条:中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1. 发现违纪行为后,学生将被通知主任或班主任进行调查;2. 学校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 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提出申诉,并有权听取听证;4. 学校将依据申诉和听证结果,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中学生的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学校可给予口头警告,提醒学生注意自己的行为;2.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给予书面警告,并将记录在学生档案中;3.记大过: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学生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处罚;4.通报批评:对于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通报给学生的家长、班级和全校,并组织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5.留校察看:对于反复违纪的学生,学校可决定留校察看,限制学生的活动,并进行特殊管理;6.劝退: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学生,学校可决定劝退,终止其学籍,并将其送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六条: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成立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中学生的违纪记录和处分档案,并定期报送到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中学应当通过开展道德教育、学生手册等方式,加强学生的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和责任意识。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是针对学生在校内遇到不公正待遇或者其他问题时,提供一种公正、透明、有效解决问题的渠道。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申诉途径:规定学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申诉,例如书面申诉、面谈申诉或者在线申诉。
2. 申诉事项:明确学生可以申诉的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纠纷、教育质量、日常管理等方面。
3. 申诉材料:规定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提交的必要材料,并要求学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申诉处理流程:明确申诉的处理流程,包括受理申诉、调查核实、听取双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等环节,并规定处理时间的限制。
5. 申诉机构:指定专门的申诉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明确机构成员的职责和权力。
6. 申诉决定:规定申诉机构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效力,以及学生是否可以进一步上诉的程序。
7. 保密与公开:明确申诉过程中的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同时要求在必要时公开申诉处理的结果。
8. 维权保障:明确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代表权等。
9. 后续措施: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预防和解决类似问题,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校内申诉管理制度

校内申诉管理制度首先,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师生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在学校里,由于各种原因,师生之间或者师生之间经常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矛盾,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会给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的和谐稳定带来极大影响。
所以,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申诉管理制度,通过这个制度来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其次,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的申诉渠道,使师生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反映和解决自己的问题和矛盾;二是明确申诉的程序和时限,使申诉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和解决;三是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客观的申诉处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保证师生的申诉能够得到公正、客观、有效的处理。
通过这些内容的建立和完善,学校可以有效地解决师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再次,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
只有全校师生都能够积极参与到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才能够保证这个制度的有效实施。
师生们应该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申诉管理制度,把各种问题和矛盾通过正当的渠道进行申诉,同时也应该保持理性和冷静,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采取过激的行动。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最后,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学校的和谐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为只有建立了一个公正、公平、客观的申诉管理制度,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师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只有保障了这些,才能够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秩序的提高。
综上所述,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学校的和谐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只有建立了一个公正、公平、客观的申诉管理制度,才能够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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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人们运用到申诉,管理规定,处理,同学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我帮大家整理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欢迎阅读保藏。
篇1: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同学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同学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正,保障同学的合法权益,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同学,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赐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打算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打算,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同学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同学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打算;(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帮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打算,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同学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值程序提出申诉。
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同学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准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的确施。
第五条同学申诉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学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二)被退学处理的;(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打算有异议,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打算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其次章申诉受理第七条同学对学校处分或处理打算有异议的,在收到打算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正值理由耽搁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逝后,说明理由并供应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陕西航天职工高校同学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精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打算书(复印件)。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对提出的申诉,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打算,并准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状况的申诉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值理由的;(三)申诉人无正值理由重复申诉的;(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第十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状况的申诉暂不受理:(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打算书;(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于以上两种状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申诉复查与打算第十一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依据申诉人的详细状况,可以实行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
实行一般程序复查,由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详细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依据详细状况确定。
第十四条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看法;(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状况予以核实或查证;(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状况,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在同学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争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同学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十七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结论,作出下列两种打算:(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精确,过罚相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打算的打算,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打算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打算: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⒉适用依据错误的;⒊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的。
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打算的,应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讨论打算。
第十八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打算书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实行以下任何一种均可;(一)直接送达;(二)邮寄送达;(三)留置送达;(四)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其次十条申诉人在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打算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申诉终止。
第四章申诉处理听证会其次十一条对同学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纳听证方式进行,听证适用于:(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二)申诉人受到学校赐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其次十二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准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打算。
第五章申诉处理委员会其次十三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同学申诉处理的特地机构。
该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老师代表、同学代表组成。
成员不少于9人。
其次十四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学校和同学的正值权益。
第六章附则其次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陕西航天职工高校。
其次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篇2: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方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准时地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严厉性,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监察机关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打算的申诉,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四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打算的执行。
其次章申诉案件的管辖第六条监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监察部行政处分打算的;(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和监察部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打算的;(三)不服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处分打算的;(四)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打算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厅(局)行政处分打算的;(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厅(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打算的;(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打算的;(四)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分打算的。
第八条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打算的;(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打算的;(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打算的;(四)不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处分打算的。
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打算的;(二)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打算的;(三)不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打算的。
第十条监察机关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打算的;(二)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打算的;(三)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行政处分复审打算的。
第十二条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
第三章申诉的提起和受理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打算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打算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打算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其主管部门行政处分打算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复审打算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打算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审打算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部作出的复审打算为最终打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丢失行为力量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二)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打算的机关;(三)有详细的申诉恳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打算书、复审打算书复制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二)作出行政处分打算或者复审打算的机关名称;(三)申诉的恳求和理由;(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六条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供应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二)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三)申诉不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四)申诉书未载明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