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考勤管理办法

安徽省考勤管理办法一、目的为确保安徽省各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作时间得到有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省考勤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员工考勤管理,明确工作时间、考勤制度、请假制度等相关事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全体在岗员工。
2. 临时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等非正式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3. 特殊岗位、特殊工时制度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工作时间1. 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各单位应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连续休息。
3.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单位,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4.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加班的规定,控制加班时间,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确需加班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5.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休息和休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员工需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签到,作为出勤记录的依据。
(2)签到方式可采用纸质签到、电子签到、生物识别签到等,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3)员工签到时应确保签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代签、伪造签到记录等行为。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上班签到时间为规定上班时间前10分钟,下班签到时间为规定下班时间后10分钟。
(3)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签到,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报告,并在考勤记录中注明。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需在返回单位后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由上级确认外出事项。
(2)员工应在考勤记录中注明因公外出未签到的原因和时间,并由直接上级签字确认。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8.08
•【字号】合国资办[2008]95号
•【施行日期】2008.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合国资办[2008]95号)
各委属企业:
为严明组织纪律,加强企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确保国资监管工作有序高效运转,现就进一步规范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休假等请假报告制度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
二、各企业主要负责人离开工作岗位地出差、出国、休假等,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除紧急事项外,应于外出之前3天填写《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并盖章,报市国资委办公室。
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返回工作岗位地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办公室销假。
三、报告的内容包括出差或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外出期间本单位主要工作安排等。
四、市国资委办公室将对请销假情况登记备查。
五、对不履行请销假报告制度,无特殊原因的,市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
二○○八年八月八日委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表
(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经办人:联系电话:。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4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先后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以下统称《办法》),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当强化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
公务人员出差,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
公务人员出差,应当按照《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差旅费开支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并主动要求接待单位提供“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
应自行结算住宿费,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公务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以及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的收据等凭证,并按照规定审批报销。
三、加强差旅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建立差旅费内部公开制度,各单位应定期公开本单位差旅费支出情况,接受内部监督;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要将差旅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审计、监督重要内容,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差旅费支出情况审计、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5〕152号)同时作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机关考勤制度范本(5篇)

机关考勤制度范本为了规范和管理机关单位的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素质,制定以下机关考勤制度:一、考勤时间1.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上班,不计入考勤。
2.员工应按时到岗上班,并准时结束工作。
上班迟到、早退、无故离岗等行为都会影响考勤结果。
3.员工请假应提前申请,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请假时间超过1天的,需要填写假条并提交相关证明。
4.短期因事外出或迟到的,应在事后向上级提供请假理由和相关证明,并扣除相应的考勤时间。
二、考勤方式1.机关单位采用电子考勤系统进行考勤管理。
员工需在指定时间内刷卡打卡,确保考勤数据准确无误。
如果因故不能打卡,应提供相关证明以证明请假或特殊情况。
2.员工应随时保管好自己的考勤卡,在离岗或离开办公区域时,应将卡片交与指定人员进行保管,以防丢失或遗失。
3.考勤数据的统计和汇总由考勤管理员负责,如果有异常情况或疑问,员工可以向考勤管理员咨询和申诉。
三、考勤结果与奖惩1.对于按时到岗上班并按时结束工作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2.对于迟到、早退、无故离岗等行为的员工,将酌情扣除工资或假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3.对于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离岗等情况的员工,将进行考勤记录的累积统计,超过一定次数将会进行相应的处分。
以上为机关考勤制度的主要内容,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规定,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
任何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同时,机关单位将定期对考勤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机关考勤制度范本(2)[公司名称]机关考勤制度范本(3)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机关人员的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纪律性,制定本机关考勤制度。
适用范围:本机关考勤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
考勤规定:1. 工作时间:机关部门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中午12:00至13:30为午休时间。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17〕1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17〕15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17日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为促进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效能,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共49家。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由重点工作、基础工作、工作落实、工作评价和创先争优5个部分构成。
(一)重点工作(50分)。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重点工作少于5项的部门,根据其“三定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增加考核内容。
(二)基础工作(20分)。
包括公文运转、会议办理、信息报送、应急管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网络社情民意回应办理、定点帮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工作落实(20分)。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各类综合性督查、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落实情况,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评价(10分)。
包括省政府领导评价(5分)、群众满意度调查(5分)。
(五)创先争优(20分)。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办、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8日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皖国资人教[2009]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
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国资人教〔2009〕3号)
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机关考勤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纪律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
(二)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专心工作。
因事需暂离岗位,应报告处室负责人。
(三)委机关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集体活动,应按要求准时参加。
二、考勤
(一)委机关考勤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各处室局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考勤员须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表,每月对考勤情况进行一次汇总。
(二)处室局当月考勤登记表由处室局领导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送人事教育处。
(三)人事教育处与相关处室局将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请(休)假审批
工作人员请(休)假,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一)病、事假
科以下工作人员事假3天以上、病假7天以内的,由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事假5天以上、病假14天以内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事教育处审批;事假6天、病假15天以上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人事教育处报分管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病假应提供医院病休证明。
处级干部事假1天以上、病假3天以上的,须报分管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二)年休假
凡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年休假。
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病
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以及参加各类学历教育集中授课、复习考试时间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况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根据处室局工作和个人情况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经处室局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三)探亲假
工作满1年且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探亲假。
其中,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假期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假期3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但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探亲假经处室局领导同意,由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往返路费须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销。
(四)婚、产、丧假
婚假3天,晚婚增加20天。
女职工产假90天,晚育增加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30天,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护理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丧假3天,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婚、产、丧假经处室局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五)假期待遇
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产、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四、报告制度
(一)工作人员节假日离开合肥须履行报告制度。
处室局工作人员向所在处室
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处室局负责人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厅级干部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各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处室工作有效运转。
五、处罚
(一)对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脱岗的,所在处室局要予以批评教予,年度考核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于管理不严、工作纪律松懈的处室,由委分管领导对该处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工作人员凡不履行请(休)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勤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处理方式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暂行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