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青发改办〔2023〕247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出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青发改办〔2023〕247号机关各处室、省能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和“过紧日子”的部署要求,经委2023年第8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差管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严格执行出差事前审批程序。
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规矩意识,切实履行出差事前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附件1),未经审批,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出差。
二、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应优先选择乘坐火车,对提前收到通知需参加的培训、会议等出行时间较宽裕的公务活动,应提早安排工作及行程,原则上只能选择火车出行;因紧急任务确需乘坐飞机出差的,须事前报请委分管副主任及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出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详见附件2、3),擅自提高出行交通工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选择乘坐飞机出行的公务活动须严格执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工作的通知》(青财采字〔2015〕527号,附件4)规定,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参考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或“公务行APP”公布的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变动情况,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85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85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能力和水平,统筹合理使用价格认定专家人员,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科学、客观、公正、合理,根据《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0月26日青海省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提升价格认定工作能力和水平,统筹合理使用价格认定专家人员,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科学、客观、公正、合理,根据《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办理价格认定过程中对遇有的专业、技术等相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需聘用的相关领域具有专业技能、学识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价格认定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各类专家分省、市(州)、县三级。
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本级专家库,并上报省价格认定机构所管理专家的人员名单、变更情况等,省价格认定机构定期统计、更新价格认定专家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供全省价格认定工作需要备查。
各级专家库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所侧重地突出地域特色。
第三条价格认定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所从事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工作经历,在专业研究领域有突出贡献,熟悉相关领域价格构成和市场行情;(三)具备土地、房地产、工程造价、二手车、虫草、藏獒、唐卡、文物、农林、矿产、珠宝、玉石、古玩、字画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中具有一定权威和声誉的专业人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青发改生态〔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近年来,福建、江西、贵州和海南四省围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共90项14个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11月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发改环资〔2020〕1793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工作实际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我委研究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和具体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学习借鉴推广,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广的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本次学习借鉴并推广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共52项,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环境治理体系、生活垃圾分类与治理、水资源水环境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绿色金融、生态补偿、生态扶贫、生态司法、生态文明立法与监督、生态文明考核与审计等14个方面。
(详见附件)二、高度重视学习借鉴和推广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把学习借鉴推广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持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水平。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青发改办文〔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改办文〔2019〕15号委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委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机管〔2019〕77号)要求,现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1),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将所属公共机构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并按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附件2)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表格(附件3),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附件: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度实施方案2.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4.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员登记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附件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日常用能精细化管理,提高用能效率,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全和完善能耗统计制度,根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机管〔201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委能源资源消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我委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委党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委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4•【字号】青发改办〔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能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过“紧日子”的部署要求,切实落实纪检监察相关工作建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机关出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严格执行事前审批程序委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一般性公务支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288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内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2201号)要求,严格履行出差审批程序,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
按照《青海省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青办发〔2018〕7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有关制度的通知》(青办函〔2019〕84号)规定,委主要领导外出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省委请假,其他厅级干部出差须向委主要领导请假;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须经处室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有会议通知的须附会议通知,无会议通知的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未经审批,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出差。
凡因同一事由出差的,须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确因工作需要,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随行人员,副处长出差一律不安排人员随行。
除业务工作外,不得参加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出差结束返回后,须第一时间向准予其外出的委领导销假,并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赴京汇报衔接工作的通知》(青发改办〔2019〕423号)要求,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及出差期间《工作写实登记表》,按程序报请签批,作为出差报销依据。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1.22
•【字号】青发改法规〔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20〕4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处室和委属单位:
《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已经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抓好落实。
附件: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试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22日青海省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
行政审批申请人承诺书(试行)
申请人(承诺人)就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自愿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人)缺少以下申报材料,承诺在()内严格按照要求补齐全部材料;
1.
2.
……
三、审批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能够按照行政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青发改办文〔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地区经济处、支援帮扶合作交流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省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全力抓好脱贫攻坚后续巩固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青海省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委工作职能,现制定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
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4月9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力抓好后续巩固,确保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2020年“补针点睛”目标任务扎实推进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青海省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严格现行脱贫标准,紧紧围绕“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总体部署,在全省基本实现绝对贫困人口“清零”目标的基础上,积极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足“绣花功夫”巩固脱贫成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收官之战,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青发改办文〔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申报与安排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第四章附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评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委内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级预算内资金计划管理办法》(青发改投资〔2018〕7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经费是指从省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中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核工作的省级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指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重大项目投资审核、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和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完成相应评审、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工作经费申报和管理使用。
省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行收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二章经费申报与安排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经费安排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二)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投资审核;(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投资审核;(四)根据《青海省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审核及前期项目评估;(五)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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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青发改人事〔2022〕6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15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省粮食局、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待遇第三条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
工作人员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处理私人事务。
事假待遇:根据《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字〔2021〕6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确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报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请事假。
(一)事假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二)事假年度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60%计发。
(三)事假年度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25%计发,以保障本人应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
(四)单位计发月工资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当月事假期内的工作日和实际在岗工作日分段计算,其中事假期内工作日工资按上述规定比例计发,在岗工作日工资按全额计发。
日工资标准以本人应发工资为基数,除以当月工作天数计算。
第四条病假是指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应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病假待遇:根据《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字〔2021〕6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请病假连续超过5天的,应提供医疗机构病假证明,请病假连续超过1个月的,应出具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本单位批准。
(一)病假年度连续或累计在2个月(60天,含病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二)病假年度连续或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90%计发;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三)病假年度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180天)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70%计发;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80%计发;3.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90%计发。
(四)连续请病假跨两个及以上年度的,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并按以上(一)、(二)、(三)项规定计发工资待遇。
(五)连续请病假超过24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所在单位应根据本人治疗情况及时安排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做如下处理: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经鉴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岗位,要求其返岗工作,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工作的,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单位计发月工资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当月病假期内的工作日和实际在岗工作日分段计算,其中病假期内工作日工资按上述规定比例计发,在岗工作日工资按全额计发。
日工资标准以本人应发工资为基数,除以当月工作天数计算。
第五条探亲假是指为解决长期与亲属分居两地的工作人员的探亲问题,凡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配偶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结婚须满一年及以上,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一般不得跨年使用。
工作人员探望公派出国学习、工作的配偶,需提供配偶所在单位开具的出国探亲函件,在公派期间可探亲一次,假期6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待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青政〔1981〕282号)、《省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休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青劳薪〔1982〕135号)文件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职工,不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亲待遇;享受一年一次探望配偶的职工,可以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原工资照发。
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可按现行出差的相关规定执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条带薪年休假是指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一次。
带薪年休假时间:在西宁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带薪年休假待遇: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4〕103号)、《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5号)规定,工作人员除当年确因工作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本年度休假与第二年休假合并使用外,一般不跨年度使用。
工作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实际灵活安排休假,做到既保证职工休假又保证不影响正常工作。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一) (二) (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婚丧假是指职工本人结婚以及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根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根据《青海省劳动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劳薪字〔1980〕102号)文件规定,正常丧假为3天。
婚丧假待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到外地结婚的或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
职工正常婚丧假期(包括增加的婚假)内的原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婚丧假往返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八条产假是指在职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产假待遇:根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文件规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18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给予其配偶看护假15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休假15至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者休假42天。
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产假、看护假期间,原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鼓励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第九条病假、婚假、探亲假、产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年休假、事假、丧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三章请销假的程序第十条工作人员请假应填写《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并明示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
第十一条委领导班子成员、巡视员需报请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征得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委人事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机关副处长(主任)、委属单位班子成员需分别征得处室和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委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机关其他干部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委人事处备案。
委属单位其他干部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委领导班子成员、巡视员和机关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休假期间外出离宁,除履行以上审批、报备手续,还要向省纪委监委驻委纪检监察组报备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因公离宁按要求填写《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报备表》,依据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请假权限审批并备案。
第十七条各处室(单位)正、副职不可同时请假,特殊情况须征得分管委领导同意。
请假期间工作按照“AB”岗工作制度相互补充。
休假计划于每年年初报委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假满回单位后,到委人事处办理销假签字手续。
未经委人事处签署意见,有关假期享受的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核报。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不在岗的;(二)请假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三)未履行延假手续无故延长假期的;(四)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考勤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应把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责任,委机关处室、委属单位负责人应切实担负起监督执纪责任,按照平时考核要求,做好《平时考核手册》考勤登记。
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评先评优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各处室和广大干部职工应相互监督、互相督促,维护工作秩序,树立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