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制度》

《法制审核制度》(讨论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县城管系统依法行政,对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及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政办〔xx〕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环卫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的启动,由各执法部门提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六)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法制部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及时补充。
第六条法制部门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一)以书面审核为主;(二)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部门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三)必要时,通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四)必要时,组织政府法制部门、本机关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5•【文号】国办发〔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最新)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行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紧紧围绕省、市、县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推行三项制度活动。
对照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工作安排,确定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地税局为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单位。
三、具体内容(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统一公开平台。
1.加强事前公开。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或办事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北京市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执法决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法制审核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二)是否已经进行了必要的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否有充分的依据;(三)是否经过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是否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四)是否符合科学、合理的决策原则,是否考虑了各种利益的平衡;(五)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六)是否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法制审核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的程序、责任和时限。
第七条对于经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示决定的依据、理由和期限。
第八条对于未经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的内容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为了确保北京市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该立即行动,制定具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
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才能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024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范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决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特别是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法制审核制度更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意义及其实施现状,并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内涵与意义1. 内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2. 意义:(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4)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审核主体:由专门的法制机构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 审核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3. 审核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最终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4. 审核标准: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全面评估。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1. 审核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2. 审核过程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度较低;3. 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审核质量;4.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导致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
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内容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是指对涉及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和程序审查。
其目的在于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法制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审查和程序审查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审查法律审查是指对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核。
它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核心环节,关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进行法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是否属于法定职权范围行政决策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否则将导致其无效。
法律审查应当对决策所涉及的职权范围进行限定,确保决策符合法定职权范围的要求。
2.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决策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行政法、环境法、土地法等等。
法律审查应当对决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予以详细的梳理,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 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原则行政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原则,如公平、公正、效率等。
法律审查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和法律原则的要求,确保决策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原则要求。
二、程序审查程序审查是指对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核。
它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重要环节,关乎行政决策的公正性。
进行程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是否履行公告、听证等程序行政决策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履行公告、听证等程序。
程序审查应当核对决策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是否合法、公正,以确保决策符合程序规定的要求。
2. 是否履行公开、透明要求行政决策必须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程序审查应当核对决策过程中是否履行公开、透明要求,以确保决策具有公开、透明的特点。
3. 是否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行政决策必须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以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和维权权。
程序审查应当核对决策过程中是否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以确保决策具有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的特点。
总之,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需要在法律审查和程序审查两个方面进行,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点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X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X泽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X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三定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制度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制度一、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重要环节。
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决策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1.审查决策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2.审查决策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审查决策事项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衔接。
4.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二、合理性审核合理性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重要方面。
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全面分析,确保决策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审查决策事项是否考虑到各方面利益,是否合理平衡各方面利益。
3.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
4.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三、可行性审核可行性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重要环节。
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决策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1.审查决策事项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2.审查决策事项的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审查决策事项的实施效果是否可持续,是否具有长远效益。
4.审查决策事项是否考虑到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等因素。
四、程序性审核程序性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重要方面。
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对决策程序进行审查,确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1.审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审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和程序。
3.审查决策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是否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审查决策程序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和不当干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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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内容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所做出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决策。
这种决策的出台,必须经过法制审核的程序。
法制审核是指政府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审核程序,以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
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
一、审查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国家生产生活的基础规则,政府制定任何行政决策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对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政府需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查行政决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决策的可操作性是指政府制定决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政策实施所需的资源、技术和人力,确保决策能够有效实施。
政府在审核中需仔细分析具体情况,衡量决策的可行性,避免决策后实施难度较大或者失败的情况出现。
三、审查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公正原则
公正是行政决策必须弘扬的核心价值观,在行政决策中,政府不能偏袒某一方面,而是应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在审核中需要根据价值导向、社会经济背景和政策目的等因素,制定决策,确保符合公正原则。
四、审查行政决策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和社会影响深远,审核时需要对该决策带来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并据此调整或者改进该决策。
政府在审核中需充分考虑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确保决策落实后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处于合理和可控的范围之内。
五、审查行政决策是否能够落实
政府在审核决策时,需考虑后续的落实情况,确保决策能够充分得到执行,否则决策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政府需注重决策的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确保决策落实情况得到有效地监测和跟踪。
最后,法制审核是重大行政决策照顾公平、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必要程序。
政府在审核中需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决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最终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和科学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