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政 执 法 公 示 的 信 息 审 核 、 发 布 、 撤 销 和 更 新 制 度 , 以 政 府 网 站 公 示 、
办公场 所现 场 公示 、
政务新媒体公示等 多
种 方式 ,
将 与 行 政 执 法 相
关 的 信 息 主 动 向 社 会 公 开 ,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透 明 度 ,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执法决定全部 进行 法制 审核 ;
各 区政府 组织所属 街道 、
乡
镇,
按 照
上述标准完 成 相 关工作 ;
市 司 法 局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完 成 执 法 装 备 配
。
三 (
)
实 施 准 备 阶 段
年 2 0 1 9
9
月
底前 ,
各 市 级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完 成 本 系 统 全 面 推 行
“ 三 项 制 度 ” 的 专 题 培 训 等 实 施 准 备 工 作 各 区 政 府 完 成 对 所 属 街 ;
道 、 乡 镇 全 面 推 行“ 三 项 制 度 ” 的 专 题 培 训 等 实 施 准 备 工 作 。
北 京 市人 民政 府 办 公厅关 于 印 发 《北京 市全 面 推 行行 政执法 公示 制度 执法 全过 程 记录 制度 重大 执法 决定 法制 审 核
制 度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京 政 办 发 〔 20 1 9 〕 1 3 号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 市 政 府 各 委 、 办 、 局 , 各 市 属 机 构 :
年 2 0 1 9
7月
底前 ,
各 市 级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细 化 本 系 统 全 面 推 行
“三项制 度” 的 具体措施 ,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X办发…201X‟32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X政办发…201X‟60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X]44号)文件精神,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我县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三项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具体措施—1—(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事前、事中、事后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X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X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
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先报告及审查规程

***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先报告及审查规程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先报告及审查行为,进一步加强软环境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软环境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答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一)符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市政府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一案一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审查。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审查的,由该组织报送审查。
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审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审查前,应当组织自查。
行政执法机关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审查自查报告(具体样式见附件);(二)行政处罚案卷;(三)与行政处罚内容有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量罚事由;(四)拟作出的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处罚内容是否适当;(六)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说清“事理”、“法理”、“情理”和“论理”;(七)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对公民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封闭场所、封存物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和行政强制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六条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做出具体决定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机构提交进行法制审核。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意义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意义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如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这可是个大工程,不过别担心,跟着我一步步来,保证让你明白其中的门道。
先来说说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义。
简单点说,这就是让行政执法的过程公开透明,让群众知道政府在干什么、怎么干。
这样一来,不仅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还能有效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
行了,意义就先说到这儿,下面进入正题。
一、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
2.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执法过程可追溯、可监督。
3.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二、具体措施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明确公示内容: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
(2)拓宽公示渠道:利用政府网站、公众号、报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
(3)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明确公示期限、公示方式、公示责任等。
2.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加强执法记录设备配备: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设备。
(2)规范执法记录流程:明确记录内容、记录方式、记录保存等。
(3)建立执法记录数据库:便于查询、追溯和监督执法过程。
3.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1)明确审核范围: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执法风险的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2)建立健全审核机制:设立专门的法制审核机构,明确审核程序、审核标准等。
(3)强化审核责任:对审核不当、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组织实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培训:对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3.完善激励机制:对在推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处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第四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第五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六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第七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八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第九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机关法制和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对市属社会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主要包括对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包含吊销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对非法社会组织予以取缔、对社会组织限期停止活动等;(二)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罚;(三)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四)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下列行政强制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对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实施封存;(二)对难以退还捐赠人的违法募捐活动募集的财产予以收缴,并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三)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办公室进行审核,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相关证据资料;(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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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北京市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执法决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法制审核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
(二)是否已经进行了必要的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否有充分的依据;
(三)是否经过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是否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科学、合理的决策原则,是否考虑了各种利益
的平衡;
(五)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是否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法制审核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制度,明确审核的程序、责任和时限。
第七条对于经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
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示决定的依据、理由和期限。
第八条对于未经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
当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的内容规定了本办
法的施行日期,为了确保北京市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该立即行动,制定具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
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才能保证行政执法
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决定前,还应该进行必要的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有充分的依据支持执法决定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是行政执法决定的核心要素之一。
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在决定公布之前予以公示,公布决定的依据、理由和期限等相关信息。
这样做可以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和接受决定的原因和依据,减少争议和纠纷。
科学、合理的决策原则是行政执法决定的关键。
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法制审核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利益的平衡,遵循事实真相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此外,行政执法决定也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要求,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与此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还要根据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核,确保制定的行政执法决定与内部规章制度保持一致。
这有助于减少决策的主观性和个人偏见,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对于通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予以公告,公示决定的依据、理由和期限。
这样可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全面了解决策的内容和影响,并可能帮助消除一些对决策的疑虑和误解。
对于未通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既有利于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和标准要求,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法制审核的职责,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理和监督,以提高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为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