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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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南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南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组织机构 (3)第三章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5)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内容 (5)第二节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8)第三节证券、期货、基金管理公司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11)第四节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12)第五节客户身份识别中的特殊性问题 (13)第四章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16)第五章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7)第一节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一般性要求 (17)第二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22)第三节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标准 (25)第四节保险业可疑交易标准: (26)第六章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 (27)第七章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28)第八章履行保密义务 (28)第九章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重点可疑交易 (29)第十章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1)第一章总则一、为明确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下简称06年1号令)、《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06年2号令)、《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07年1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07年2号令)、《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适用于在黄山市辖区内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

完整版)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完整版)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完整版)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XXX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预防和打击基金业务中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XXX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及人员监察稽核部和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规则,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策略发展部在研发金融产品时,需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并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相关机构报告,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三章反洗钱工作流程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规定要求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规定,若监察稽核部认为交易存在洗钱嫌疑,应及时向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报告,并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后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要求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大额交易,监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和程序在第十四至第十八条中详细规定。

其中,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并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

客户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转托管等业务时,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并接受审查。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在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也需提交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

同时,运营保障部也要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名称与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则,不允许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客户身份验证和资料变更为了保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客户在申请基金业务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体系,深入实践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X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X 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根据不同风险因素,依照相应的分类标准及分类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级别,并制订和采取相应识别及监控措施,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级别以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反洗钱基础工作。

第四条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应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反洗钱集中模式下,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级别,全面、真实、动态掌控客户洗钱风险程度,科学分配反洗钱资源,与可疑交易报告、黑名单管理等工作进行有效衔接,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有效指导公司各项金融业务开展,合理管控高风险业务。

第五条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

公司应在反洗钱集中模式下,统筹建立统一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流程及相对统一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风险相当原则。

公司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基金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基金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公司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风险为本原则:根据风险程度,合理配置资源,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

(三)客户至上原则:充分尊重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准确。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基金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二)制定和实施反洗钱工作计划、方案和措施;(三)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四)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五)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一)财务部:负责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监控和预警;(三)合规部:负责公司反洗钱合规审查和监督;(四)业务部门: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和客户信息管理。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第八条基金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一)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核实客户身份信息,确保真实、准确;(三)建立客户身份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尽职调查:(一)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等;(二)对高风险客户,加强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背景调查、资金来源调查等;(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可疑交易进行重点关注。

第四章反洗钱措施第十一条基金公司应采取以下反洗钱措施:(一)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二)对客户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三)对高风险客户进行重点关注,采取相应措施;(四)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反洗钱措施有效实施。

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2

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2007年制定、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切实遵循反洗钱合规要求,有效防范个人金融业务产品或服务被利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依据外部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内部反洗钱有关规章制度,结合中国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条线的特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个人金融业务。

第二章个人存款业务第三条开户管理(一)个人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存款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有效证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对法律法规及我行反洗钱规定禁止交易的客户,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账户开立的审查,按规定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完整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匿名和假名账户。

(三)代理他人开立个人账户的,除应按照第(二)款规定对被代理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外,还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四)单位集中代员工申请开立工资账户、养老金账户时,应采取核对客户有效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措施,同时要求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单位在为员工代理开户前征得员工同意,不得妨碍员工行使可以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权利,不得变相为员工指定开户银行等条款。

(五)各级机构对客户实施准入审批,根据客户的行业或职业、所使用的银行产品或服务、客户来自或业务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客户是否外国政要以及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因素,将个人客户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1、以下客户应列入高风险客户:(1)客户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政要的。

(2)金融机构之外的现金服务行业,如货币兑换点、汇款公司等。

(3)赌场或其他与赌博相关的行业。

基金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

基金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根据一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客户在洗钱方面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目的是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身份识别和风险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及相应的风险监控工作:(一)全面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的各类风险因素,采取合理方式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审慎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审慎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三)持续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持续关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所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分级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当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当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的洗钱风险进行等级划分。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一、引言。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重要的反洗钱监管责任。

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不仅可以保护公司自身利益,还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因此,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对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反洗钱工作指引。

1. 法律法规意识。

证券公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首先要树立法律法规意识,全面了解相关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全体员工都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客户尽职调查。

在开展业务时,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经济来源、交易目的等相关情况。

对于高风险客户,公司应当加强尽职调查力度,确保不与洗钱活动产生关联。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客户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

3. 交易监控。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机制,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对于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洗钱风险。

公司还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 员工培训。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反洗钱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

通过培训,使员工了解反洗钱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识别洗钱风险的能力,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5. 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管控。

公司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与市场风险保持同步。

6. 合规审查。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合规审查工作,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合规审查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三、结语。

反洗钱工作是证券公司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也是公司经营的重要保障。

只有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才能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基金管理组织企业单位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规定指引(试行)

基金管理组织企业单位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规定指引(试行)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基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下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根据一定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客户在洗钱方面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目的是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身份识别和风险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及相应的风险监控工作:(一)全面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的各类风险因素,采取合理方式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二)审慎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审慎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三)持续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持续关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四)保密性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所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风险等级信息等予以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五)分级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当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为客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当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的洗钱风险进行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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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负责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五)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六)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

(七)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三)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六)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七)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八)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九)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客户开户和复核的内部制度和流程,并统一印制客户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文件。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规定,加强对客户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在为客户办理本指引第八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个人客户。

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机构客户。

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六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

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书面文件,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及反洗钱监控方面的职责,要求第三方机构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督促其执行。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三方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应作为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基金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基金,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等相关规定,以电子文件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

第二十九条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培训与宣传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负责机构应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并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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