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招字[200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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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1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鼓励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合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吉建招[2016]1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6.02【实施日期】2016.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吉建招〔2016〕1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评标专家:为加强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新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进行统一培训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考核对象拟申请加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且通过资格审查的复审专家和新申报人员。

二、培训考核内容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其中包括:国家和我省及我厅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2.国家和我省有关评标专家管理相关文件和职业道德要求;3.建设工程评标办法。

其中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4.考试。

三、培训考核方式此次培训考核由各市(州)招标办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联合组织实施,拟按属地原则各市(州)各举办一期培训考核班。

(长春地区三期)。

请各市(州)招标办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明确专人协助做好本地区参加培训考核人员通知、报名及会场落实工作。

四、培训考核费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资料费、试卷费、证件制作费;各地区负责场租费。

此次培训考核不收取参加培训考核人员任何费用。

五、培训考核时间安排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工作自2016年6月中旬开始,2016年7月底前结束。

每期培训考核时间半天,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地区组织通知。

全省具体培训考核计划安排如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吉建招[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招〔2014〕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级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明确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15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电子标书文件应用过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于本省境内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必须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使用数字证书登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招标投标的相关交易活动。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评标专家等。

第三条数字证书是由具有国家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权威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CA中心)签发,用于网络通讯中识别通讯各方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数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吉建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09〕3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监察局: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二○○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一报两网”(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 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国家或当地其他媒介发布。

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第八条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吉建招6、12号文

吉建招6、12号文

吉建招〔2017〕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法规/综合文件/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浏览量:|发布日期: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包括建筑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

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第四条招标人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招标项目的内容。

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的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

第五条建筑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限原则上限定在三年之内,并且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

第六条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第七条评标办法中涉及的获奖工程业绩按下列规定执行。

招标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招标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是建设工程交易全过程的原始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严格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更好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为建设工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和咨询服务创造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设立专用档案室,存放招标投标档案。

由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登记、接收招标投标档案。

二、招标投标档案应统一整理编号、装订入卷,分类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三、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档案室,与招标投标档案资料无关的物品不得存放于档案室。

四、工程项目在开标结束后,经办人按照招投标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整理齐全后,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存放于档案室统一保管。

五、招标投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投标档案材料目录;2、招标情况报告;(内容详见附件1)3、招标项目的前期资料,包括企业章程(邀请招标)、计划批文、投资证明、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以及工作联系单等;4、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代理协议);5、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备案表;6、投标报名表和汇总登记表;7、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8、工程量清单;9、预算控制价或投标限价;10、中标人标书,包括技术标、商务标等;11、中标通知书;12、招标项目合同副本;13、需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六、定期、按时移交档案资料。

凡列入招投标台帐的工程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投标档案移交至档案室。

移交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移交上季度的招标投标档案,逾期未交档案的,由经办人承担相关责任。

未列入招投标台帐的档案资料,档案室不予接收。

七、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对照档案目录逐一核实,并签字确认,做好交接登记,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持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

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档案室暂不接收,由经办人负责保存至资料齐全后再移交归档。

八、招标投标档案应该真实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书写时必须统一使用碳素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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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招字[2007]12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两年来,对推动和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根据当前我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工作的发展和需要,我们对《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做了部分的修改。

现将修改完成的《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六月七日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档案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发挥招投标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含外埠入境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

包括下列内容:报建手续(计划、土地、规划)、业主委托书、邀请招标审批表、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招标公告、购买标书登记表、开标记录表、招标工作方案、补充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委抽取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确认、关于确定中标人的函、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备案。

资格预审参照以上要求备案存档。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工程招标实行委托代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上述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

第六条招投标档案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要求的内容。

第七条归档的招投标档案应当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真实的反映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管。

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案卷,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一式二套,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一式三套,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勘查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阶段的招投标档案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或者经批准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招投标档案应当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证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十条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分类、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自开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招投标档案保管期满,经档案保管人员鉴定,档案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后方可集中销毁。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建设期间的招投标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投标档案,不得擅自处
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投标档案。

第十五条档案存放地点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
件或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建立招投标档案借阅制度。

凡查阅或借阅招投标档案必须履行登记制度。

严格遵
守和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和纪律。

借阅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履
行登记手续。

借阅档案不许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可代其保管招投标档
案,并按照本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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