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建设工程合同
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

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任何工程合同都应包含几个基本部分: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的基本信息;工程项目的详细描述;合同总金额;工期要求;付款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等。
这些是构成合同框架的基础,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
我们重点探讨在建工程价款调整的问题。
在建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原材料价格波动、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等情况较为常见,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款调整的条件、程序和计算方法。
以某在建工程合同范本为例,价款调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价格调整:合同应注明主要建材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以及单价。
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根据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例如,钢材价格上涨5%,则合同总价相应增加。
2. 变更订单管理:因设计变更或客户需求变化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应通过变更订单的形式确认。
变更订单需详细列出变更内容、影响成本及完成时间等,并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
3. 索赔与补偿: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或损坏,应根据合同中的索赔条款进行处理。
这包括工期延误的补偿标准、损坏修复的责任分配等。
4. 结算方式:合同应明确结算的具体流程,包括中期付款、竣工付款及最终结算的比例和时间节点。
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交相应的进度报告和费用清单供甲方审核。
5. 争议解决:合同中应预设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不成时可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然,每个项目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建工程合同的价款调整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定。
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都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便在执行过程中有据可依,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价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价规定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调价活动。
第二条施工合同调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质量等因素进行。
第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第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调价条款,明确调价的方式、范围、时间等事项。
二、调价方式第五条施工合同调价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变动单价、固定总价等方式。
第六条固定单价方式下,合同价款按照约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第七条变动单价方式下,合同价款按照约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计算。
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款按照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第八条固定总价方式下,合同价款不变,但发包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承包人价款调整的差额。
三、调价范围第九条施工合同调价范围包括材料价格变动、人工工资变动、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动等。
第十条材料价格变动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为基准,根据实际采购价格的变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人工工资变动应当以合同约定的人工工资为基准,根据实际工资的变动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动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为基准,根据实际使用费的变动进行调整。
四、调价时间第十三条施工合同调价时间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每个调价周期结束时,共同协商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每个工程节点完成后,共同协商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
五、调价程序第十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调价程序。
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提供调价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材料价格变动、人工工资变动、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动等。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编制合同价款的调整报告,并提交给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11. 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t3302t2201t110 公式中:Δ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0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n 321B ......B ;B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tn t3t2t1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0n 300201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
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说明

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说明尊敬的合作伙伴:鉴于我们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对原合同的价款进行调整,并说明如下:一、调整原因本次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价格波动、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施工条件变化等。
这些因素均超出了签约时双方的合理预见范围,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依据合同价款的调整将严格依照以下文件和规定执行:1. 原合同及其附件;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3. 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书面确认文件;4.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调整内容具体的价款调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费用调整: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对原材料费用进行相应调整;2. 人工费用调整: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对人工费用进行适当调整;3. 机械使用费调整: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市场租赁价格,调整机械使用费;4. 其他直接费用的调整:包括运输费、检测费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5. 间接费用的调整:如管理费、利润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四、调整计算方法合同价款的调整计算方法应遵循合同约定,若合同未作具体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1. 确定调整基数:以原合同价款为基数,扣除已支付款项;2. 计算调整金额:根据变更内容和相关依据,计算出应调整的金额;3. 汇总调整结果:将各项调整金额汇总,得出最终的调整总金额。
五、生效与支付本次价款调整经双方确认后,将作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将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
六、其他事项对于本次价款调整所涉及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说明仅为范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和双方协商结果确定。
我们期待与贵方的进一步沟通,以确保合同价款调整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文件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文件---合同编号: [填写合同编号]甲方(业主): [填写甲方名称]乙方(承包商): [填写乙方名称]工程名称: [填写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填写工程地点]鉴于甲乙双方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关于[工程名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编号为[填写合同编号]。
现因[列举调整原因,如原材料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中的价款进行调整。
特此订立本调整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价款调整原则1. 价款调整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2. 价款调整的依据应为合同约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
3. 所有调整事项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报价单、市场价格信息等。
二、价款调整内容1. 材料费用调整:由于[具体材料名称]的市场价格较原合同签订时上涨/下降[具体百分比]%,经双方确认,对该部分材料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2. 人工成本调整:考虑到[列举调整原因,如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等],人工成本相应调整为[具体金额]元。
3. 其他费用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其他需要调整的费用项及金额]。
三、价款调整计算方法1. 材料费用调整计算公式:[提供具体的计算方法或公式]。
2. 人工成本及其他费用调整计算公式:[提供具体的计算方法或公式]。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价款调整通知后的[具体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的[具体时间]内支付调整后的价款。
2.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应按[约定逾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五、争议解决如双方在价款调整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六、其他约定1. 本调整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调整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第五章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情况。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是工程建设中常见的问题,对于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将介绍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1、基准日的确定:基准日是指确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时间点。
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以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包括物价波动调整、工程变更调整、工期延误调整等。
具体调整方法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1、工程变更范围:工程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实施顺序等。
2、价款调整方法: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变更导致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二节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一、合同价款调整的提出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申请。
2、承包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变更工程资料、工程量清单、报价单等。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审批1、发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对承包人提出的合同价款调整申请进行审批。
2、发包人应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规定最新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规定最新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规定最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邮箱:身份证号码: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邮箱:身份证号码:一、合同概述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建设工程的价款和付款方式进行制定的。
二、价款调整1.正常增减规定若建设工程合同中发生如下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合理价款的增减,甲乙双方必须在书面形式上进行确认:(1)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2)其他特殊原因,例如可变性差的基础土层、地下水问题(未列入合同),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额外的费用;(3)国家法律法规经变更及实施,导致工程费用发生结构性调整。
2.价款调整方式当有价款调整的情况发生时,甲方应按照如下方式进行重新计算:(1)在价款调整的时候,以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为基础,复核所有因此而或相关费用的增减项。
如果是允许的,也可以进行估计;(2)无论增减,甲方应该将其结果以报价表的方式书面通知乙方;(3)乙方应当在三日内确认或出具不同意书面意见,否则默认同意;(4)修改合同价款。
三、合同履行1.甲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好建设工程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保证建设工程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2)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乙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好其与本工程相关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甲方进行工程施工;(2)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履行工程的付款义务。
四、期限要求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必要的时候给予对方合理的宽限期。
五、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未履行保证建设工程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的义务,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承担因此给乙方可能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进行相应的赔偿;(2)提供后期免费修缮保证。
2.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价款,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违约金:在付款期截止日后7天内未执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每天扣除违约金,直至支付为止;在付款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未执行付款义务的,违约金改为万分之五;(2)根据上述进行承担经济损失,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工程合同价钱调整

工程合同价钱调整---工程合同价格调整协议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签署日期]签署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调价原因,如:市场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上涨等],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对原合同中的工程价格进行调整。
特此签订本《工程合同价格调整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价格调整范围1. 本协议的价格调整范围仅限于原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2. 对于原合同未涵盖的新增工程项目或变更,不在本协议调整范围之内。
二、价格调整原则1. 价格调整应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价格调整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市场价格变动进行。
3. 价格调整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和合同约定的条款。
三、价格调整计算方法1. 材料费用调整: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按照[具体材料名称]的市场价格与原合同签订时的价格差额,乘以实际使用量计算调整金额。
2. 人工成本调整:按照国家或地方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实际工资水平,对比原合同签订时的人工成本,按实际工时计算调整金额。
3. 其他费用调整:[如有其他费用调整,详细说明调整方法和计算过程]。
四、价格调整结果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甲乙双方确认本次工程合同的总价格调整为[调整后的总金额]。
2. 甲乙双方同意,调整后的工程合同总价与原合同总价之间的差额[差价金额]由[承担差价的一方]承担。
五、支付方式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指定天数]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调整后的工程合同总价差额。
2. 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应继续履行原合同中的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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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篇一: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做价;(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二、合同价款调整程序(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趣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凝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调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
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即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了)包人认可。
(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内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规变化(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成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告发包人批准后,调整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顾计价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收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出现的量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划等号亘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六、计日工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记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于执行。
(2)采用记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变更的实施过程事,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飞鱼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现场所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于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被发包人认可。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京戏按照现场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会价款;已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已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篇二: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阳光嘉园公司(业主)将“南国花园商城”发包给中隧四处承包。
2019年4月1日,刘某以合同乙方广西通力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中隧四处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包方式为自带机具的劳务承包。
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但由于合同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刘某按自行结算的价款,要求中隧四处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67万元,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中隧四处、业主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中隧四处辨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已全部结算并支付完毕。
2019年7月28日,法院接受刘某申请,委托广西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讼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鉴定站根据情况,分别出具了两份鉴定报告,一份为以讼争工程合同约定条款为依据,另一份则以工程定额为依据。
根据这两份鉴定报告结果,如果根据前者计算中隧四处多付工程款约15万元,而根据后者计算则还欠工程款约40万元。
法院结合事实认定:刘某是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合同无效,刘某是实际施工人,可以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其1、原告借用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其2、合同无效后,合同条款当然没有约束力。
中隧四处依据《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的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作出的鉴定报告计算工程价款,但该规定是以承包人提出对应要求为前提,而原告并无此请求,故中隧四处的请求不予采信。
造价站按工程定额作出的鉴定报告反映了原告实际施工量付出的直接成本,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其3、按工程定额鉴定的工程造价高于按合同约定鉴定的工程造价,但前者是本案实际施工中所付出的直接成本,并不包含任何利润,至于后者不论其依据的合同系何种情形下签订,均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中隧四处的答辩没有法律依据。
2019年4月30日一审判决中隧四处应当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约40万元。
中隧四处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其1、《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内容来看,是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其2、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工程款应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该条款虽然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不能据此将“承包人”请求作为适用本条款的前提,也没有体现该类似精神。
从《解释》的规定来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是处理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双方支付工程款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
中隧四处要求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中隧四处已不拖欠工程余款的上诉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因此,终审判决驳回刘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项目管理论坛本案一审二审裁判结果相去甚远,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建设施工合同争议问题的理解和法律适用,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律师仅简要分析以下: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其诉讼地位如何?“实际施工人”出现在《解释》第4、25、26条中,它与其他法条中表述的“施工人”内涵是不同的。
实际施工人是特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和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践中的“实际施工人”多数为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或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干活的临时组织的施工队伍。
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农民工却又大多为包工头雇佣。
按照合同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管理费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就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从而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非法分包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义务都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责任本案中,刘某借用通力公司的名义(即挂靠)与我公司签订了合同,但综合所有证据,能够表明在实际过程中通力公司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而是刘某作为施工主体履行了合同义务。
所以法院确认了刘某为实际施工人,具备原告资格。
施工合同无效后,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是什么?《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