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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立案标准

逃税罪立案标准

逃税罪立案标准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隐瞒、谎报、偷漏税款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严重侵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逃税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逃税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逃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逃税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达到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大的。

只有逃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才能构成逃税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逃税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逃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必须具备明显的主观故意。

纳税人对自己的应纳税款进行隐瞒、谎报或者偷漏,明知这是违法行为,却仍然故意实施的,才能构成逃税罪。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证明纳税人的主观故意,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逃税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重大性。

逃税罪是一种持续性、严重性较强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纳税人长期、大额逃税,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证明逃税行为的连续性和重大性,以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逃税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逃税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证明逃税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以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充分证明逃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重大性,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希望纳税人能够自觉遵守税法,不要违法逃税,共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偷税罪怎么判

偷税罪怎么判

偷税罪怎么判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偷税罪是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通过隐瞒、谎报、操纵账簿、减少应纳税额或者其他手段,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逃避纳税或减少纳税的行为。

对于偷税罪的判决,依法会进行量刑标准的确定。

偷税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1.偷税漏税数额:偷税漏税数额是刑事量刑的基本标准之一,一般来说,偷税漏税数额越大,刑罚的幅度也就越重。

根据《刑法》规定,偷税漏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一般属于刑事责任较轻的情节;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般属于刑事责任较重的情节;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一般属于刑事责任较重的情节;在300万元以上的,一般属于刑事责任较重的情节。

2.偷税漏税手段:一般来说,偷税漏税手段较为高明且影响较大的,刑罚的幅度也就越重。

如果通过伪造、篡改账簿、减少应纳税额、滥用优惠政策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刑罚的幅度较轻;如果采取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刑罚的幅度较重。

3.作案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偷税漏税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有重大影响、多次作案、持续时间较长、有组织作案等情节,刑罚的幅度也就越重。

根据以上相关因素,量刑的原则主要包括:1.依法适用刑法: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量刑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增减。

对于偷税罪的量刑,需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确定。

2.实事求是:量刑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不能过轻或过重。

3.鉴别判断:在确定偷税漏税数额时,需要进行认定和计算,确保准确。

总之,偷税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偷税漏税数额、偷税漏税方法、作案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的,同时需要遵循《刑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因此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确定。

逃税罪立案标准

逃税罪立案标准

逃税罪立案标准逃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隐瞒、谎报、偷漏税款等手段,逃避或减少应当缴纳的税款的行为。

逃税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逃税行为也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

那么,逃税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呢?首先,逃税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逃税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逃税犯罪。

这是因为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一旦逃税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会对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因此,逃税数额的标准是立案的重要依据。

其次,逃税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逃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故意逃税的主观意图。

这包括故意隐瞒应当纳税的收入、虚报费用、偷漏税款等行为。

只有具备了明显的主观故意,才能构成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再次,逃税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逃税行为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这意味着逃税行为不是偶发的、临时的行为,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计划和实施。

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连续性和持续性,才能构成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逃税行为应当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逃税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逃税行为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例如导致国家税收严重缺口、损害公共利益等。

只有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才能构成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逃税罪立案的标准主要包括逃税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具备一定的连续性和持续性、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等几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标准下,才能构成逃税罪的立案条件。

对于逃税行为,国家将依法依规予以打击,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逃税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逃税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逃税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逃税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偷漏税款、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那么在我国,对于逃税罪的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是如何进行的呢?逃税罪的立案标准在我国,逃税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行为首先,逃税罪的实施行为是关键。

涉嫌逃税的行为包括虚假记载、隐匿收入、虚开发票等方式。

只有实施了逃税的具体行为,才能构成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二、数额标准其次,对于逃税罪的数额标准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通常情况下,涉案逃税数额较大、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更容易立案。

三、主观故意逃税罪必须具备主观故意,即涉嫌逃税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故意实施。

有意图逃税才会构成逃税罪。

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逃税罪的解释较为复杂,需要权威司法机构的指导和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对于逃税罪的立案、审判和量刑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的法定机关。

二、逃税罪的司法解释内容司法解释针对逃税罪的不同情形、具体执行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针对涉嫌逃税的不同情形,司法解释对应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处罚幅度都有所规定。

三、司法解释的适用性司法解释的适用性是指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官需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适用。

这样可以确保逃税罪的认定与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标准。

综上所述,逃税罪的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税法的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逃税问题上,应当依法严惩,确保税收的公平正义。

偷税漏税罪量刑标准

偷税漏税罪量刑标准

偷税漏税罪量刑标准偷税漏税罪是指企业或个人故意隐瞒、虚报、隐匿应纳税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方法以逃避应纳税款项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我国对偷税漏税罪的刑事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涉及偷税漏税罪的行为,量刑标准一般由三个方面来确定:具体行为、数额大小和加重情节。

具体来说,判断偷税漏税的刑事责任,需要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具体行为偷税漏税的具体行为包括:不申报、少申报、虚假申报、补报、补缴等。

根据不同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情况,判定处罚力度的高低。

例如,不申报、少申报和虚假申报的行为违法性质相同,但在数额大小的影响下,惩罚力度可以不同。

同时,补报、补缴的行为也可以作为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数额大小偷税漏税的数额大小是量刑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

国家对数额大小的判定有严格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为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

对于涉及数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案件,视为重大案件,担任有罪判决后,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另外还可以从重罚金。

而对于数额在100万元以内的一般偷税漏税案件,则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三、加重情节在判断偷税漏税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加重情节,这些情节可以增加犯罪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从而对惩罚力度产生重大影响。

如:重大违法事项、职务、行业等都是衡量加重情节的主要因素。

如果犯罪者担任企业的高管职位,其犯罪行为就会对企业和社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影响,因此犯罪者的惩罚力度也会相应增加。

总之,偷税漏税罪严重影响国家税收、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我们需要坚决制止和打击这种行为,同时也需要对罪犯进行公正的惩罚,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认罪悔过,并为社会做出负责任的行为。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董保军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姚龙兵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张淑芬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人员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摘要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两高”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主客观相统一、与时俱进等原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最主要的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特点,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规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及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等问题。

关键词税收犯罪司法解释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司法文件;是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也是顺应打击犯罪需要、回应执法司法需求的重要司法文件,对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现就制定背景、起草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税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逃税罪的⽴案标准是什么我们知道缴纳税款是作为纳税⼈应该尽的义务,很多时候⼈们为了谋取利益不惜逃税、漏税,这样的⾏为是属于违法的,那么逃税罪⽴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逃税罪的⽴案标准是什么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纳税⼈采取欺骗、隐瞒⼿段进⾏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或者不接受⾏政处罚的;(⼆)纳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次以上⾏政处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以上的;(三)扣缴义务⼈采取欺骗、隐瞒⼿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在公安机关⽴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或者接受⾏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六条【⾮法制造、出售⾮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百零九条第⼆款)】伪造、擅⾃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百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第六⼗七条【⾮法出售⽤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百零九条第三款)】⾮法出售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发票五⼗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第六⼗⼋条【⾮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百零九条第四款)】⾮法出售普通发票⼀百份以上或者票⾯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规定逃税在⼀定的程度上公安机关是可以⽴案侦查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的,希望⼤家可以明⽩。

以上这些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逃税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追责

逃税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追责

逃税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追责逃税是指个人或者企业利用各种手段,以规避纳税责任为目的,故意对应当纳税的所得、财产或者其他应税事项进行隐匿或者虚假处理的行为。

逃税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破坏了经济秩序,损害了纳税人的诚信形象,因此对于逃税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追责变得尤为重要。

【第一段:引言】逃税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追责是各个国家立法机关所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中国,逃税行为违背了纳税人的基本义务,严重侵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

本文将就逃税行为的法律界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追责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二段:逃税行为的法律界定】逃税行为的法律界定是指通过立法对逃税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明确了哪些行为构成逃税行为,以及应对逃税行为采取的法律措施。

在我国,逃税行为的法律界定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了什么行为构成了逃税行为。

该法规定了各项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禁止个人和企业使用虚假账簿、伪造凭证等手段进行逃税行为。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严重的逃税行为,如逃避缴纳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多次逃避缴纳税款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保证逃税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和打击。

【第三段:逃税行为的法律追责】对于逃税行为的法律追责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的需要。

在中国,对逃税行为采取了多种法律追责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等。

首先,对于一般的逃税行为,相关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以此来惩罚逃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其次,对于严重的逃税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多次逃税、逃避巨额税款等严重情况,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犯罪责任,以保证逃税行为的法律追责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受损害方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逃税行为的违法主体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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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面让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您简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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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偷税罪的重大修改的背景及解读为什么要对偷税罪进行修改借鉴国外经验,对偷税罪进行再认识偷税罪修改内容的新旧对比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量刑标准【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罪的重大修改的背景及解读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

随着它的正式修订,偷税一词成为历史。

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对偷税罪进行修改?新旧内容有哪些不同?政策执行的溯及力问题有哪些?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

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此次修改对于打击逃税犯罪,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将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

现在就修正案(七)相关条文的立法背景、条文的主要内容作进一步介绍。

为什么要对偷税罪进行修改1997年刑法在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对偷税罪道德构成要件和处罚作了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引起理解分歧。

在实际执行中,对构成偷税罪是要求具备上述所有条件,还是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特别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构成偷税罪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还是构成偷税罪的一个必备条件在理论和实践中常常理解不一,分歧很大。

另外,条文所列举的偷税手段是否已经完全,纳税人如果采用条文未列举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也常被提出来。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收入日益增长,如果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偷税罪的标准执行,打击面越来越大。

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4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偷税罪的起刑数额提高至五万元,明确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一些省、市公、检、法机关联合下文,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以不定罪。

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档。

根据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实践中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但超过十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满十万元的,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应如何处理,应否定罪,如果定罪如何处罚?常常引起争论。

公安和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偷税案件的工作交叉,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偷税罪修改之前,对于企业涉嫌偷税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都有权到企业去查。

中国老百姓传统的看法是,如果警察到哪家企业去调查犯罪,这个企业恐怕是真有问题了。

公安机关在所举报偷税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构成犯罪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就介入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侦查,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信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

按照目前的偷税罪规定,一个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一旦发现,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会定罪。

这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工人下岗需要重新安置,企业老总因为偷税被判刑。

很显然,这种处理方式无论对国家、社会、企业和本人都无好处,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借鉴国外经验,对偷税罪进行再认识我国刑法所称“偷税”,在外国刑法里称为“逃税”,英文是Tax Evasion,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我们习惯上把这类行为称为“偷税”,主要是传统上认为,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如果逃避给国家少缴税,就如同小偷到国库里偷东西一样可恨。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如果说一个人逃税给国家少缴了1000元的税,就说他到国库里偷了1000元,显然是不妥的。

逃税与偷毫不相干。

纳税是纳税人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履行公民的纳税义务。

这其实涉及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分配问题,而不能简单地说成是偷窃行为。

相对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逃税在各国都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与国外大多数国家有很大不同:同样是刑法禁止的行为,我国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只是违法行为;而外国则无具体数额的要求,只要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不论数额多少,理论上都构成犯罪。

即便如此,对于逃税行为,大多数国家也不是一经查出有逃税行为就定罪,而是对逃税行为大多采取了一种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别处理方式:即对逃税行为往往查得严,民事罚款多,真正定罪的很少。

美国每年因逃税造成的税收损失约3000多亿美元,对涉及逃税行为进行民事处罚(罚款)的案件2007年有近2500万件,真正判刑的只有1112人。

中外的税收实践已经证明,单凭定罪处罚的威慑力并不能有效解决逃税问题,而加强税收监管并建立可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对促使公民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能起到更为有效的作用。

在一个注重诚信记录的社会环境里,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于其不佳的诚信记录,与诚信记录好的企业、个人相比,将不可避免地会在获得银行贷款、参加招投标、签订履行合同等经济、社会活动中处于反差鲜明的劣势地位,有时甚至会将企业逼到处处碰壁的绝境。

这种无形的威慑力在促使企业、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上,远比定罪处罚作用大得多。

偷税罪修改内容的新旧对比吸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同时有利于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1.修改了该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而代之以“逃避缴纳税款”。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对这一类行为比较好理解,与刑法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区别,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情况要比前一类复杂一些。

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3.修正案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以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构成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经济生活中,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逃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对数额不作具体规定,交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更为合适。

4.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

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这里有必要对第三个条件内容的含义作一些特别的解释。

修正案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还应当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才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草案审议修改的过程中,法律委员会对于逃税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罚款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一致认为:由于修正案第四款是对本已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人作出宽大处理的特别规定,不存在逃税当事人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再来与税务机关就所谓行政罚款是否必要、罚款是否合理打行政诉讼官司的问题。

因此,最后的法律条文改成“已受行政处罚的”,这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逃税人本人是否已经积极缴纳了罚款,这是判断逃税人对自己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

如果已经构成逃税罪的纳税人拒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税务机关就应当将此案件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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