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逃税罪》(精)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常考8个罪名

主客一体一年通关1星薪法考主观题必考8个罪名刑法张宇琛主客一体一年通关2罪名1交通肇事罪1.交通肇事罪基本情形交通肇事罪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相比,具有独立的认定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在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基础上,需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
此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罪加重情形主客一体一年通关3①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②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③逃逸的目的:“为逃避法律追究”(2)二级加重,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要件:①发生了交通事故(不需要构成交通肇事罪)②行为为什么逃?-为逃避法律追究③被害人为什么死?-因得不到及时救助罪名2:信用卡诈骗罪实行行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1.使用有效卡,骗取财物以窃取、骗取、抢劫、抢夺、侵占、捡拾等一切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取得有效卡(他人的、骗领的),继而使用,骗取财物。
主客一体一年通关4①原则: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②例外: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无论怎么用),都定盗窃罪;抢劫信用卡并当场使用的(无论怎么用),都定抢劫罪;拾得信用卡并在ATM 机上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2.使用无效卡,骗取财物以窃取、骗取、抢劫、抢夺、侵占、捡拾等一切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取得无效卡(伪造的、作废的),继而使用,骗取财物。
只有原则,没有例外,一律按照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模式处理。
逃税罪解读

逃税罪解读202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三条对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偷税〞行为的规定,将其修改为“躲避缴纳税款〞。
由此,“偷税罪〞的概念不再沿用,将确定一个全新的罪名。
关于新罪名确实定也有多种瞧点,如“逃税罪〞、“躲避纳税罪〞、“躲避缴纳税款罪〞等。
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确定新罪名之前,本文暂采纳“逃税罪〞这一更为简洁通俗的讲法。
其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躲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同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同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对屡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五年内因躲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除外。
一、修正案有关偷税罪的要紧修改内容(一)罪名的修改依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罪名为“偷税罪〞,而修正案把该罪名修改为“躲避缴纳税款罪〞或者“逃税罪〞(本文以下称逃税罪)。
我们认为,这一修改更为科学、合理。
首先,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描述的犯罪行为规定为逃税罪更符合国际惯例。
我们过往所称的偷税,在翻译成英语时,寻到所对应的词只能是“taxevasion〞。
而“taxevasion〞在翻译成中文时表述为“逃税〞更正确,即在国际上没有偷税之讲,只有逃税之讲。
其次,规定为逃税罪更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描述的特征和实质。
税款在纳税人依法缴纳之前,原本属于纳税人的所得、收进或者财产,最初原始状态的所有权回属于纳税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盗窃罪与侵占罪》

盗窃罪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盗窃罪成立的方式发生变化,以前仅限于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这两种情形,现在包括五种情形:(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2)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5)扒窃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注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是盗窃罪的加重情形,只是成立盗窃罪的一种独立情形,与“多次盗窃的”性质一样。
而且这三种情形成立盗窃罪都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
比较:“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2.本罪废除了死刑的规定:删除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一)成立条件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③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逃税(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知名企业A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良好的市场定位和优质的产品,迅速在本地市场站稳脚跟。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其逃税行为也逐渐暴露出来。
根据调查,A公司自2010年起,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手段,连续多年未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统计,A公司累计偷逃税款达数千万元。
2019年,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其逃税行为后,立即立案调查。
二、案件分析(一)逃税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2. 行为人采取了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3.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二)A公司逃税行为的认定1. 主观故意A公司逃税行为的主观故意明确。
根据调查,A公司负责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却故意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这种行为明显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
2. 欺骗、隐瞒手段A公司采取了多种欺骗、隐瞒手段进行逃税。
具体包括:(1)虚假申报: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成本等方式,使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2)隐瞒收入:A公司通过设立“小金库”、账外经营等方式,将部分收入隐瞒不报。
(3)虚开发票:A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使购方企业虚抵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3.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根据调查,A公司累计偷逃税款达数千万元,占其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
因此,A公司逃税行为符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要求。
(三)A公司逃税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逃税罪的处罚如下:1. 犯逃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逃税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一、逃税罪1、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定罪的标准:(1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2扣缴义务人:数额较大。
3、认定中的几个问题:(1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不罚。
(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较大的,定逃税罪。
(但如果是骗免过路费、过桥费的,定诈骗罪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 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二、骗取出口退税罪1、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之间的关系。
(1行为人完全没有缴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2已经缴纳了一定的税款,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回来,成立逃税罪。
(3如果行为人不仅仅骗回了自己已经缴纳的税款,还另外骗取了国家财产的,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牵连犯。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常情形下,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重处罚。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重点罪名:(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走私武器、弹药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第1款:“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款(单位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款(连续犯):“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本款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154条(变相走私):“下列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155条(间接走私):“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四)》修正)第156条(共犯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处罚事后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例1,甲盗窃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例2,乙委托甲保管自己的一个名包,甲保管后想据为已有,便欺骗乙,谎称名包被盗。
乙信以为真便不予追究。
甲的欺骗行为只是实现据为已有的一种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只定侵占罪。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例1,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由于无法期待小偷偷到财物后不去销赃,所以对销赃、窝赃行为不处罚。
例2,杀人后为了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不再成立侮辱尸体罪。
这是因为,无法期待犯罪人犯罪后不毁灭证据。
例3,行为人帮助配偶、近亲属(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窝藏、包庇犯罪的配偶或近亲属的,不以犯罪论处。
例4,行为人原本无罪,在被司法机关错误关押后单纯脱逃的,均应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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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1、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定罪的标准:
(1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扣缴义务人:数额较大。
3、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不罚。
(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较大的,定逃税罪。
(但如果是骗免过路费、过桥费的,定诈骗罪
【2012-2-61】
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 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1、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之间的关系。
(1行为人完全没有缴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2已经缴纳了一定的税款,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回来,成立逃税罪。
(3如果行为人不仅仅骗回了自己已经缴纳的税款,还另外骗取了国家财产的,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牵连犯。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常情形下,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重处罚。
三、抗税罪
第20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本罪行为属于作为(暴力、威胁方法与不作为(不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相结合的犯罪。
2.暴力包括对人暴力和对物暴力。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造成轻伤结果,仍然成立抗税罪。
3.本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成立本罪。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2008-2-12】个体工商户乙欠缴营业税15万元,当税务人员上门征收税款时,乙组织甲等多人进行暴力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抗拒缴纳,其中甲出手最狠,将一名税务人员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逃税罪
B.抗税罪
C.故意伤害罪
D.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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