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2.20•【文号】国知办函管字[2012]469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某某公司涉及专利侵权案件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国知办函管字〔2012〕469号)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涉嫌专利侵权案件有关疑问的咨询函》(鄂知函〔2012〕3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立案时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恢复等事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规定,“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和专利证书上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我局认为专利权权属变更采取公示原则,专利权的设立、归属、变动、消灭等均需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方可生效。
而民事司法判决书的拘束力羁束对象仅包括作出裁决的法院、当事人和相关单位。
本案中法院判决书是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申请进行权属变更的依据。
按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九条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提供“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因此,本案中在司法判决至专利局完成权属变更手续前,在专利局登记簿中并没有记录相关的权属变更,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格的专利权属证明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法立案。
二、关于侵权时间判定我局认为,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自行将公司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转至个人名下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定为无效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某某公司应始终是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某某某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应始终未得到合法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从其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之日起即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许某考虑自己是青山煤矿的老职工,取得的工作成绩离不开单位的支持,所以与原单位口头协商,将专利技术交由单位持有。许某转让专利技术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一:《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铜矿未对技术开发提供过实质性帮助,不能共享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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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自己研制的技术自己未成为专利权人?
其原因是,自己未亲自办理专利申请事宜,又未把好委托他人申请专利的资料报送这一关。自己不懂得如何办理专利申请的手续和相关知识,可以委托他 人办理,但作为技术的研制人必须有防止被他人剽窃的保护意识,其中一个保护措施是专利申请资料要经自己审查后,最好由自己亲自报送国家授权机关。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8条的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故原告享有技术成果的研制者身份权。
一项技术研制出来后,并不当然地代表研制者就拥有了自主的知识产权,研制者应当依法采取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来占有该项技术上的知识产 权。由于原告让被告对该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工作,被告将该技术的专利权人申请在自己名下,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为原告和被告。由于被告未按规定交纳专利 年费,该出租车防劫防卫报警器所涉专利已终止,现已成为公知技术。
专利案例

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三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 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 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 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 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 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 解释。
案例:原告A研究所;被告B公司 被告股东之一C曾经在原告的研究员D处读研究生, 毕业一年后又参与D主持研究的火炬课题组 2004年12月6日,被告申请了 “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 焚烧火炬” 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1.一种 垃圾填埋气燃烧装置,包括同轴布置的多个圆环管,每个 圆环管上设置一定数目的单元燃烧器,构成单元燃烧器组, 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圆环管通过和各自相通的U形管与 对应的填埋气分支管管相连,所述填埋气分支管汇集成填 埋气总管;所述U形管顶端间距和相应圆环管的公称直径 相等,U形管垂直剖面和圆环管水平剖面垂直,且填埋气 分支管和U形管垂直连接,所述多个圆环管不在同一平面 内;还包括电打火的点火火炬。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采用高振幅、 低频率的冲击压实机来压实路基的施工方 法,其特征在于补充冲击碾压的连续作业 采用25KJ冲击压实机。4、根据权利要求说 明书1或2所述的采用高振幅、低频率的冲击 压实机来压实路基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 于补充冲击碾压的连续作业采用三边形冲 击压实机。
该专利说明书载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对于本发明的采用高 振幅、低频率的冲击压实机来压实路基的施工方法,2年 来在国内不同地区与不同石填路基的试验工程实践中进行 了试验。比如,在北京的八达岭高速公路二期工程、湖南 湘潭至耒阳高速公路、福建省福州至泉州高速公路、河北 省张家口地区大同至宣化高速公路的湿陷性黄土地基等, 均采用了5KJ型的高振幅、低频率的冲击压实机。经实践 表明,采用25KJ三边冲击压实机的冲击能量较振动压实机 增加10倍,压实影响深度达5m,有效压实厚度由振动压实 的0.20~0.30m,增加为1.00~1.50m,并且该冲击压实机的 碾压速度较振动压实机提高了两倍。
专利权权属纠纷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探析

持理 由。其一 , 真正权利人提 出权属确认请求 并非
寻 求权利 的救 济 , 为主张 专利权 的排 他效力 , 是 发
求权是否适用 诉讼 时效 , 国法律和司法 实践规定 各
不一 , 是属 于物 上请 求权 的物权 确认 请求 权 、 但 排
众 ,不会给第 三人造成误认 。因此 ,专利权属 纠纷并无适用诉 讼 时效 的必要 和可能。 I 关键词 】专 利权 ;专利权属 纠纷 ;诉讼 时效
I 中图分 类号 】9 34 I 2. 2 文献标 识码 lA I 文章编号 】10 —9 6 2 1) 5 0 6 0 0 8 74(0 2 0 —0 4 - 9
序言指 出,01 21 年最 高人 民法院审理 的知识产权和 竞争案件呈现 如下特 点 : 专利商标行政案件增长迅 猛, 在全 部案件 中所 占比重增 加, 尤其 是专利 商标 授权确权 案件增长 明显, 为去年最显著 的案件特 成
点。专利权 确权之诉包括 两种类型 , 一类是专利 申
明确 一点, 专利侵权 纠纷 与专利权权属纠纷是
请权权 属纠纷 , 一类是 专利权 权属纠纷 。它们 可 以 统称 为专利权属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 , 这类纠 纷
引发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一种 因对职 务发明的不 同 理解而产 生的纠纷 , 一种因委托发 明合 同约定不 明
或理解 不 同而 引发 的纠 纷 。但是 也有 学者和 实务
界 的法 官认为还存在第三种 引发纠纷原 因, 即单纯
较早 对这个 问题进 行理论探 讨 的应该 是张晓
请 专利的行 为。这种情 况在司法 实务中相当罕见 ,
笔者从 “ 中国审判 法律应用支持系统 ”查阅情况来
看, 未见 一例上述情况 引发的专利权权 属纠纷 。专 利权权 属纠纷 的大 量增加 引发 了理论 界和实 务界
高频考点-知识产权-第3-11章

第三章专利保护考点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1.中心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记载,而是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保护范围的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把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方案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大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优点:(1)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降低了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没有经过抽象概括的内容也可能获得保护。
缺点:(1)导致权利保护范围模糊。
(2)对社会公众不利,无法通过公布的专利文件获悉准确的保护范围。
2.周边限定原则周边限定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严格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为依据,不允许对权利要求做任何其他扩展解释,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的最大范围。
优点:权利保护范围清晰,其可以更为清晰的呈现给社会公众。
缺点:对专利保护不利,如果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出现纰漏,则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保护。
3.折衷原则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但又不完全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折衷原则介于中心限定原则和周边限定原则之间,取长补短,兼具二者的优点。
折衷原则既不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合理地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公,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较好地找到了利益平衡点。
考点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1.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有效授权文本为准。
2.保护范围根据权利要求内容去确定,不能太刻板也不能太抽象。
3.仅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内容不能用。
4.专利保护范围,既包括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特征也包括与其等同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9.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10.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2.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1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15.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6.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17.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8.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9.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20.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2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2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23.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24.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2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民事案由

民事案由————————————————————————————————作者:————————————————————————————————日期: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百科名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目录最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最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适用《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最高院印发《修改〈案由规定〉决定》的通知•最高院就发布《修改〈案由〉决定》答记者问展开编辑本段最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11〕41号【发布日期】2011-02-18【生效日期】2011-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编辑本段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编辑本段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编辑本段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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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159、虚假宣传纠纷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163、有奖销售纠纷164、商业诋毁纠纷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166、垄断协议纠纷(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垄断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绝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差别待遇纠纷168、经营者集中纠纷编辑本段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十八、人事争议172、人事争议(1)辞职争议(2)辞退争议(3)聘用合同争议编辑本段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19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20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4、理货合同纠纷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21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21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1、港口作业纠纷222、共同海损纠纷22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24、船舶共有纠纷225、船舶权属纠纷226、海运欺诈纠纷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编辑本段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22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23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23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23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233、企业分立合同纠纷23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23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236、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37、企业兼并合同纠纷238、联营合同纠纷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5、股东出资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7、股东知情权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49、股权转让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3、发起人责任纠纷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59、公司合并纠纷260、公司分立纠纷261、公司减资纠纷262、公司增资纠纷263、公司解散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267、入伙纠纷268、退伙纠纷269、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270、申请破产清算271、申请破产重整272、申请破产和解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279、破产债权确认纠纷(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80、取回权纠纷(1)一般取回权纠纷(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281、破产抵销权纠纷282、别除权纠纷283、破产撤销权纠纷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285、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十四、证券纠纷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287、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股票交易纠纷(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国债交易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289、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290、证券投资咨询纠纷291、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292、证券回购合同纠纷(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93、证券上市合同纠纷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296、证券发行纠纷(1)证券认购纠纷(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297、证券返还纠纷298、证券欺诈责任纠纷(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299、证券托管纠纷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301、融资融券交易纠纷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304、期货透支交易纠纷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310、期货欺诈责任纠纷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二十六、信托纠纷314、民事信托纠纷315、营业信托纠纷316、公益信托纠纷二十七、保险纠纷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319、再保险合同纠纷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323、保险费纠纷二十八、票据纠纷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25、票据追索权纠纷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31、票据保证纠纷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33、票据代理纠纷334、票据回购纠纷二十九、信用证纠纷33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336、信用证开证纠纷337、信用证议付纠纷338、信用证欺诈纠纷339、信用证融资纠纷340、信用证转让纠纷编辑本段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三十、侵权责任纠纷341、监护人责任纠纷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4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_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书〕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三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永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遵义广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傅发春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72号民事裁定书〕10.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1033号民事判决书〕1韩晶与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1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与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1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1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知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13M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1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1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1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与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20.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2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2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2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张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2新疆农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2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2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2傅敏与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2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猛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2北京导视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武汉卓讯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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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释义】专利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
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该法所称之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由此,在我国专利权也包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发明专利权,根据嗒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授予的专利权。
假冒他人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是指下列行为:(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一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根据《专利法》第1条的规定,是指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他人就其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予专利权期间实施其发明支付适当的费用。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根据《专利法》第1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以及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根据《专利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的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管辖】?对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分别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
对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一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一7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原告根据1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前述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和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原则上可以参照上述有关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规定精神确定地域管辖。
与一般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级别管辖不同,对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作为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具有专利纠纷省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有76个。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定了个别基层人民法院试点管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如浙江省义乌市和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法律适用】处理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6条、第8条、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条和第1条,《合同法》第326条、第37条和第339一3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一5条和第16条的规定。
处理侵害专利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一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处理假冒他人专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
处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1条的规定。
处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1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章,以及《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
处理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合同法》第3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列举了16类专利纠纷。
其中,第1 ,2 ,4一7、9项属于本《规定》的权属、侵权纠纷;第3项属于专利合同纠纷。
见《规定》第132条;第8项涉及临时措施,见《规定》第390条和第394条;第10一15项属于行政纠纷。
也就是说,广义上的专利权纠纷应当包括所有因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关的合同纠纷、行政纠纷、临时措施案件和本条规定所称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专利权权属纠纷、侵害专利权纠纷和假冒专利纠纷是三类最主要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中,又以侵害纠纷最为常见。
为了司法统计的准确,《规定》将侵犯专利权纠纷直接按照三种专利类型细化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3个第四级案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都是针对争议发生时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来确定的。
实践中,有关权属纠纷多涉及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和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成果权属的认定。
针对一项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发生的争议,如果发生在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的阶段,应当确定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如果发生在已经获得授权之后的阶段,应当确定为专利权权属纠纷。
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针对一项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发生的争议,如果发生在尚处于技术秘密阶段而且并未提出专利申请,按照分类逻辑本应当确定为一类技术成果权属纠纷(如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权属纠纷)。
但是,考虑到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在我国主要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来保护的,并无单行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商业秘密权或者技术秘密权的概念,基于对现行法律体系的尊重,《规定》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可以考虑按照纠纷发生的原因直接确定案由。
例如,如果是因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发生的权属纠纷,可以确定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如果是因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发生的权属纠纷,可以确定为技术合同纠纷;如果是因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权属纠纷,直接确定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或者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对于侵害同一技术成果,但因为权利人先后存在不同类型的专利权的(即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并且在放弃在先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后而获得在后的发明专利授权),原则上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权利依据的专利权类型(即侵权行为发生或者持续阶段的专利权类型)确定相应的侵权纠纷案由二对千侵权行为发生在实用新型专利阶段而持续到发明专利授权之后的纠纷,可以简化处理,直接确定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