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出资比例的规定对会计核算的影响【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净资产出资”概念剖析

“净资产出资”概念剖析一、《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所谓出资,是指出资人将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转移给拟设立的公司或已经设立的公司,并将该财产所对应的价值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包括溢价时计入资本公积)的行为。
出资人出资并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对出资的财产丧失所有权,但取得对公司的股权。
用以出资的财产成为公司的财产并在公司的经营中为股东谋取利润。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从我国《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看,出资一定表现为某种财产形态,这种财产能够被接纳为出资的核心要素是,它具有在生产经营中为公司带来利润的可能性。
二、净资产概念分析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其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净资产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
从财务角度分析,根据科目的不同,作为权益类科目中的净资产,可以分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作为财务概念的净资产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它无法一一对应具体的财产形态。
人们不可以说公司的某项固定资产是净资产,也不可以说公司的某项无形资产是净资产。
对于股东而言,净资产只是代表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价值的大小,即只具有计量的意义,不对应具体形态的财产。
三、净资产在整体变更中的参考意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证监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难点学习: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与分录【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难点学习: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与分录【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导读]这个是学习会计的难点, 因为平常接触少。
很难用几句话说清楚, 这里把处理过程和思路说说。
这个是学习会计的难点, 因为平常接触少。
很难用几句话说清楚, 这里把处理过程和思路说说。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要分三种情况, 其投资成本的计量不同: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 按对方账面价值入账, 与本方支付的账面价值存在差额的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 按本方支付的公允价值入账;3、非企业合并取得, 按本方支付的公允价值入账。
二、持有期间的处理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1、成本法下, 对方发放投资前的股利减少投资成本, 超出部分作为投资收益,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或投资收益;2、权益法下,(1)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对方的份额, 则其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 并同时调增投资成本;(2)对方实现利润, 按应享有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宣告发放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3)对方亏损时,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如果存在)、预计负债(如果还需额外承担), 实现盈利后按相反的顺序和方向做。
三、处置时, 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银行存款;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分别贷记:成本、损益调整、其他变动;按收款额与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如果涉及记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还要从资本公积转到投资收益)通俗讲解——长期股权投资一、主要账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是金融资产首先有个问题需要澄清一下, 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金融资产, 但是和第六章中的金融资产是有差别的, 长期股权投资如果符合第六章金融资产的标准:首先就是要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 而且持有目的并非长期的, 那就应该是作为金融资产核算, 但是要注意一下如果你持股比例就是20%以上了, 肯定是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了。
想要彻底搞定长投?这六种转换记住了(四)【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想要彻底搞定长投?这六种转换记住了(四)【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长投转化一共6种情形, 是注会会计两座大山之一。
彻底的理明白, 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今天继续来给大家讲讲六种转化里的第四种:成本法转公允价值计量。
四成本法转公允价值计量个别报表:发生跨界。
合并报表:发生跨界。
举个栗子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有表决权股份, 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016年4月1日, 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80%出售给非关联方, 取得价款8 000万元。
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
甲公司无法再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也不能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将剩余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出售时,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8 000万元, 剩余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 000万元。
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个别报表处理如下:(1)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借:银行存款 8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6 400投资收益1 600(2)剩余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当日公允价值为2 000万元计量, 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 600投资收益 400合并报表处理如下: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对于剩余股权, 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和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 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 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与原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 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新《公司法》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新《公司法》对财务会计的影响摘要: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时代出现,经济越来越发达。
由于新《公司法》的出台,公司的建设、管理越来越好,同时它的实施也必将会对企业的财务及审计等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公司法;财务会计;会计制度一、公司注册资本降低的影响“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新《公司法》降低了注册资本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不论任何行业都一视同仁,注册资本均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降至500万元”。
同时新《公司法》第26条也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
2006年元旦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 对会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很好的规范了企业的运行, 也对企业的财务会计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对于首次出资后的其余部分,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这一规定说明了公司可以分期投资,那么对于公司财务会计而言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一致,不仅会影响财务会计对会计分录的编制,也会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编制。
即财务人员对于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做区别处理,这无疑是对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一人独资公司增设的影响新《公司法》新增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旧《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一个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独资公司,并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这一条规定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创业人员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面符合国家鼓励创业的政策,同时也更加完善了《公司法》,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因为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限较大。
在现在的很多一人公司,一人数职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公司和财务人员的财产没有独立。
这意味着会计年度终了的时候,不仅不利于财务会计人员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同时也不利于财务监控。
企业减资业务的财税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企业减资业务的财税处理【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导读:本文结合相关法规,通过案例分析企业减资业务中的个别报表、合并报表及所得税处理摘要:减资是公司资本出现过剩或严重亏损时,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本文结合相关法规,通过案例分析企业减资业务中的个别报表、合并报表及所得税处理.关键词:减资;个别报表;合并报表;所得税减资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实务中,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使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即减资后各个股东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也可以是各个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而减少出资,有的股东减少出资,有的股东则不减少出资.此外,减资还可以采取返还出资、免除出资义务或以赊销股权或者股份等方式. 一、减资企业的个别会计报表处理例1:某股份制公司净资产构成为实收资本500万元(每股1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现因为资产瑕疵需要减资.经股东大会批准减少100万股,公司以现金250万元回购100万股并注销.被减资公司的账务处理,首先按减少实收资本的金额减少实收资本,减资款超出所减少的实收资本的差额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为:借:股本 100资本公积 100未分配利润 50贷:银行存款 2501.除少数特殊行业(大多为金融业)对企业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外,在2014年3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已经取消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因此例1中减资后的注册资本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2.在减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处理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规定,笔者建议可以参照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的处理原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交易费用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于减资中涉及的相关费用也应以此方式处理.如例1中减资发生审计评估费用2万元,广告费1万元.则广告费1万元需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减资直接相关的审计评估费2万元则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例1中借方的未分配利润数字应为52万元.3.对在减资过程中发生的应冲减权益的各种交易费用(如审计评估费用),还需注意如取得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务中很多企业对该问题存在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中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对在减资过程中发生的应冲减权益的各种交易费用,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第十条所列举不得抵扣的事项,即可以抵扣进项税额.4.对现金流量表的处理原则是:(1)该减资企业的现金流量中应将250万元作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2)该减资企业母公司个别报表──现金流量中应将250万元作为收回投资收到现金.(3)该减资企业母公司的合并现金流量中应将250万元作为支付给少数股东的金额,即作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5.减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应将250万元列入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列中其他行.二、减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例2,A公司2015年以1 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6年1月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 500万元.截止2015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 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 000-900=60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34号公告强调的是减资过程中留存收益可作为股息所得额应属于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原则.而79号文则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即按比例享有的留存收益部分不能减少股权转让所得.因此很多企业发生处置股权业务时多采用先分配留存收益再股权转让的方式处理.此外,类似34号公告中留存收益可以按投资企业所占比例作为股息所得的处理方式除了减资业务外还有企业清算业务.其具体税务处理原则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的相关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第A107011(股息红利优惠明细表)中专门设置了”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栏目,并在填报说明中解释了填写原则及表内、表间关系等.对有涉及减资业务的企业可以按照该填报说明的要求及表中的勾稽关系进行填写.三、减资企业母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处理例3:子公司A的实收资本1 000万,资本公积2 000万,未分配利润2 000万元,合计所有者权益5 000万.母公司B持股80%,少数股东合计持股20%.其中,少数股东中的一半(即占A股权10%的股东)按照原出资金额减资.减资后A公司的实收资本变化为900万,资本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2 000万元,合计权益变为4 900万.减资后母公司B的持股比例变为88.89%(800/900),其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为4 900×88.89%=4 355.56(万元).而B原来占有4 000万元,等于在所有者权益中原少数股东所享有的份额中的355.56万元让渡给了大股东B.因此,在B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应按”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将355.56万元在B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该业务在合并口径的报表处理相当于母公司B购买子公司A的少数股东所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因此,合并报表的处理原则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子公司A的个别报表会计处理(单位:万元):借: 实收资本 100贷:银行存款 100母公司B的合并报表──资产负债表借: 实收资本 900资本公积 2 000未分配利润 2 000贷:少数股东权益 544.44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55.56长期股权投资 4000上述会计分录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是按照原持股比例采用权益法计算后的得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万元,权益法核算3 200万元,合计金额4 000万元).少数股东权益 544.44万元是根据减资后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变为11.11%(100/900)计算的,其享有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为4900×11.11%=544.44(万元).该案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金额355.56万元属于权益性交易形成,如B公司今后处置A公司则不能转出,该金额应永久保留在B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中.B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需通过利润分配──期初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勾稽.2.在B的合并报表──损益表中应区分减资之前和之后分段计算少数股东损益(假如减资导致少数股权变化).3.在B的合并报表──现金流量表中应将支付给少数股东减资金额作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例4:本公司系A公司母公司.A公司原实收资本为1 000万元,2014年11月末A 公司所有者权益1 200万元(资本1 00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未分配利润190万元).2014年12月实现净利润20万元.2015年1月~8月实现净利润为80万元,9月~12月实现净利润为20万元.本公司原持有A公司70%的股权(账面长期投资为700万元),其他300万元股权系少数股东持有.2014年11月30日,A公司减资300万元,但只是少数股东单方面减资300万元.根据决议和有关协议约定,减资时少数股东以2014年11月30日净资产为依据收回360万元,另外A公司需按5%的利率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至变更完成日(实际退款日)止的利息.A公司所有法律变更手续及款项支付均于2015年8月31日完成,实际退款373.50(360+13.5)万元利息(少数股东出具发票).A公司减资时点为2014年11月30日还是2015年8月31日?在合并报表中母公司如何处理?少数股东的减资日应当是少数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利的开始日期.在例4中,如果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在2014年11月30日或之前作出,少数股东自2014年11月30日后不再享有和承担A公司的盈利或亏损,其对A公司只有债权(收取减资款和约定利息的权利),则可以认为2014年11月30日作为减资日.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体现为收购少数股权的权益性交易(因为子公司净资产份额和减资款相同,故调整资本公积的金额为零).但后续合并报表层面也需要体现出合同约定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
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的区别【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的区别【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
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四个内容: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
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但又有别于实收资本或股本,属于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具备资本的性质。
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1)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即“资本(股本)溢价”。
(2)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产生的股本溢价。
新准则规定,我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应按照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拆,分离出转换权价值。
由于转换权价值在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前是一种准资本,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其转换时产生的股本溢价属于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3)重组债务转为资本或股本产生的资本(股本)溢价,属于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
(4)期权激励形成的准资本和股本溢价。
此外,新准则下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还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对于资本公积的会计核算,准则规定,企业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资本公积”账户核算,其贷方登记企业资本公积的增加数,借方登记资本公积的减少数,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实有数。
该账户按“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的区别。
辨析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辨析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金融资产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所界定的概念,而非金融资产的概念却始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准则》)。
《39号准则》对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规则做出了具体规定。
究竟该如何理解非金融资产的概念及其公允价值的计量规则,本文拟加以专题解析。
一、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投资目标差异的简要剖析一般说来,金融资产投资通常意味着让渡了对所投出资金的使用权,其目的是通过“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获取持有收益或转让收益,无论最终获取的是持有收益还是转让收益,投资方通常处于实质上的被动地位。
而非金融资产的投资通常意味着仍实际掌控着所投资金的使用与控制权,其目的是通过其拥有的核心竞争力来获取剩余收益。
尽管进行非金融资产投资也可能面临投资风险,但与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相比较,投资者通常处于相对主动的境地。
二、公允价值概念的简要剖析财政部于2014年7月23日做出了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6号令)(以下简称“76号部长令”),该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该项规定与2007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39号准则》中的给出的公允价值定义与“76号部长令”是完全一致的。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公允价值的定义,笔者特做如下解析:首先,公允价值通常是一种后续计量模式,是针对资产和负债要素而言的。
后续计量是与初始计量相对称的,初始计量通常按历史成本来计量。
既然公允价值通常是一种后续计量模式,则意味着公允价值计量是针对资产和负债要素而言的,因为只有资产和负债要素才涉及到后续计量问题,收入和费用要素不涉及后续计量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公司法中出资比例的规定对会计核算的影响【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案例1
2017年1月,A公司、B公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A公司占注册资本25%,认缴出资额25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第20年末;B公司占注册资本75%,认缴出资额75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30日内。
B公司控制C公司,A公司对C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2017年度,C公司盈利1000万元。
截至2017年末,C公司账面实收资本750万元,留存收益1000万元。
问题:
1.A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如何确定C公司实现的净损益中归属于本企业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法律分析:
1.(全体)股东约定优先,全体股东无约定,则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未强制规定(全体)股东约定分红比例的时间,并且不禁止后续约定推翻(修改)之前的股东约定。
3.没有具体说明约定的表现形式,股东会决议、章程规定及其他法律认可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