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精编版】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精编【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1. 及时报告:在发现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时,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员进行报告。
确保缺陷的情况被及时上报,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2. 分级处理:根据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缺陷进行分级处理。
对于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严重缺陷,需要立即停船进行修理;而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可以在下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3. 制定处理计划:针对每个缺陷,都需要制定详细的处理计划。
包括修理的方法、时间安排、所需材料和人力资源等,确保每个缺陷都得到规范的处理。
4. 跟踪管理:对已经处理的缺陷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修理质量达标,防止出现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
对于一些长期性的缺陷,需要建立长期的跟踪管理机制,直到缺陷被完全修复。
5. 做好记录:对于每个缺陷的处理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缺陷的描述、处理计划、处理过程和结果等。
这样可以为今后的类似情况提供经验借鉴,并能提供资料支持,必要时还能作为相关证据。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才能有效地保障船舶的安全。
同时,在处理缺陷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确保每一个步骤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是船舶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船舶作为海上交通工具,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及时处理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从缺陷处理的各个阶段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指导原则。
首先,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船舶管理人员应当明确责任人,并要求负责人对该缺陷进行立即报告。
对于严重影响船舶运行安全的缺陷,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包括报告船舶控制室、相关船员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缺陷处理,比如紧急停船、组织人员进行紧急维修等。
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缺陷,也要求负责人在最短时间内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下一次停船维修时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的处理是需要分级的。
船舶轮机检验常见缺陷的问题及对策

船舶轮机检验常见缺陷的问题及对策船舶轮机检验是保证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船舶轮机检验常见缺陷可能会直接影响船舶的运行性能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船舶轮机检验常见缺陷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帮助保证船舶的安全运行。
1. 缺陷问题:机舱环境不良。
机舱环境不良可能导致机器设备变形、腐蚀、电气故障等问题,从而影响船舶的运行性能。
对策:加强对机舱环境的管理,定期检查机舱内风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的运行情况,确保机舱内的温度和湿度在合适范围内。
加强机舱内的清洁工作,定期清扫机舱,清除积尘和油污,确保机舱的干净卫生。
2. 缺陷问题:润滑系统故障。
润滑系统故障可能导致船舶轮机的摩擦部件出现磨损、过热、甚至损坏。
对策:定期检查润滑系统的运行情况,包括润滑油的油位、油质和油温等。
确保润滑油的使用和更换符合规定,避免使用过老或质量不合格的润滑油。
定期检查润滑油管路和油路接头的紧固情况,避免泄漏。
3. 缺陷问题:冷却系统故障。
冷却系统故障可能导致船舶轮机的温度过高,从而影响其正常运行。
对策:定期检查冷却水的供应和循环系统,确保冷却水的流量和水温在正常范围内。
定期清洗冷却水管道和冷却器,避免堵塞导致冷却效果变差。
定期检查冷却水泵和阀门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4. 缺陷问题:燃料系统故障。
燃料系统故障可能导致船舶轮机的燃烧不完全、功率下降等问题。
对策:定期清洗燃料油箱和燃油输送管道,避免油污堵塞导致燃料供应不畅。
定期更换过老或质量不合格的燃料。
定期检查燃油喷嘴和燃油泵的工作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策:定期检查电气系统的接线和接口的紧固情况,确保电器设备的连接稳固。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电动机、发电机和电气控制系统等。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和接地情况,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通过加强对船舶轮机检验常见缺陷的问题的管理和处理,可以有效避免故障发生,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行。
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对船舶轮机检验的重要性的认识,以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020年(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安全生产)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南
1. 引言
为确保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运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必要的。
本指南旨在为船东、船员和相关人员提供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的指导和建议。
2. 缺陷分级
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序,可将缺陷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2.1 严重缺陷:可能会直接危及船舶、人员和环境安全的缺陷,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2.2 重大缺陷: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危险情况,但若不及时纠正可能会演变为严重缺陷。
2.3 一般缺陷:不会对船舶安全运营造成直接影响,但应当予以关注并适时纠正。
3. 处理程序
3.1 立即上报相关缺陷,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风险。
3.2 制定纠正计划,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具体措施。
3.3 实施纠正计划,并对纠正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3.4 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后续检查。
4. 重点关注领域
4.1 结构完整性
4.2 防火和救生设备
4.3 主机和辅机
4.4 电气系统
4.5 货物装载和系泊
4.6 环境保护措施
5. 持续改进
定期评估缺陷处理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程序和措施进行完善,形成闭环管理,持续提高船舶安全运营水平。
船舶缺陷处理原则

禁止离港原则
• 决定被检查船舶的缺陷是否严重到需禁止离港, 检查员应慎重地根据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 和判断: •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证书和文件; •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合格船员; • 在未来的整个航行中是能够: • 1。安全航行; • 2。安全装卸,运输货物即监视货物的状况。
禁止离港原则
船舶缺陷处理பைடு நூலகம்则
• 1。对船舶存在缺陷处理时,检查员因根 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 国际公约,正确运用专业知识判断被检 查船舶是否构成船舶低于标准,所存在 的缺陷是否会危及船舶﹑环境和人命的 安全,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缺陷处理基本措施
• 1。开行前纠正:检查员认为该缺陷的性质和 严重程度需要此缺陷再开航前纠正。代码17。 • 2。14天纠正:一般用于小缺陷。船舶带着该 缺陷航行,不会给船舶安全﹑船员健康和海洋 环境构成威胁。代码16。 • 3。下一港纠正:当缺陷在检查港不能解决时 应用。检查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制船舶的航 行条件,如载货限制﹑气象条件限制﹑航行区 域限制等。代码15。
• 3。安全的进行机舱操作; • 4。维持正常的推进和操舵; • 5。必要时能在船舶任何部位进行有效的 灭火; • 6。必要时能迅速安全弃船和有效的救助; • 7。防止环境污染; • 8。保持足够的稳性;
禁止离港原则
• • • • 9。保持足够的完整水密; 10。遇险时进行必要的通信; 11。在船上提供的安全及健康的条件。 如果对上述项目判断的结论是否定的, 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 禁止离港。某些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 来也可能构成对船舶的禁止离港。代码 30 。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部分)-61页精选文档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
(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 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处理 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 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 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 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 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 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 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
常地推进及操舵;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 消防能力;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 能力;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 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 查内容。
C级安检员培训班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基础知识
缺陷——是指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 及适任状况等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的 情况。(来自09安检规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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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
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三)在检查中所发现船舶存在严重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应依据本原则所规定的滞留原则作出处理。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认识到任何的设备都可能会失灵,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检查员判定船舶采取了替代措施,且通过专业判断,认为替代措施安全、有效,则不应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的延误。
(五)在可预见时间内无离港计划的船舶,缺陷行动代号应避免选择开航前纠正(17),现场检查员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给予具体纠正时间限制(其它-文字说明)。
(六)复查或跟踪检查时,对检查港作出的处理意见有疑问时,应与检查港先行进行沟通。
如复查港或跟踪检查港也没有条件纠正缺陷,或情况发生变化,可根据本指导原则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七)当船舶装卸货物行为危及水上安全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必要时可对船舶立即采取“限制船舶作业”措施以控制、减轻、消除安全隐患。
(八)当船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对港口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危险时,可以对船舶采取“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或“驱逐出港”措施。
(九)在对缺陷处理时应充分考虑中国海事局的特殊规定。
二、船舶滞留原则(一)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实施滞留,检查员应当慎重地根据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至14项目,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以决定是否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如果对上述项目1-11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或对12-14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
多个缺陷组合起来可以判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存在严重缺陷应考虑对船舶的滞留。
(二)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坏,虽然其后果足以达到被滞留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滞留。
(三)对船舶实施滞留或解除滞留,应当遵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四)超出公约或规范要求配备的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缺陷,如不会降低公约、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范标准,不应视作滞留的理由。
(五)导致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地点,该修理地点由船方选择并经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前提是船舶已经采取临时替代或修理措施或满足其他限制条件。
这些限制条件可包括来自船检机构已经对该船舶采取纠正措施的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将通知船舶修理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一)缺陷处理代码1.代码06――船籍港纠正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陷。
2.代码10――缺陷已纠正该代码用以表明缺陷已纠正。
该代码不能单独使用。
3.代码15――下一港纠正该代码适用于当一个缺陷在检查港无法纠正或不具备纠正的条件,经检查员专业判断,认为从检查港至下一港的航行期间不会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但需要在下一港纠正或作进一步检查时用此代码。
4.代码16――14天内纠正该代码适用于性质轻微的缺陷,经过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认为不会立即对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并不需要立即纠正时,可以使用该代码16。
5.代码17――开航前纠正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1)缺陷性质较轻,纠正不存在困难,能在本港纠正;(2)对于缺陷性质较严重,但尚未引起船舶的不适航也可使用该代码。
但如船方无法在开航前完成整改的缺陷,则应在满足相应的临时性修理或采取替代措施的前提下改签其它缺陷代码;(3)对于明显船方无法在开航前纠正的缺陷,即使该缺陷对船舶的适航性有一定的影响,应慎用该代码;(4)对于船舶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或数个缺陷的组合存在已表明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避免使用该代码,建议采用代码30,不论该船是否能在开航前纠正存在的缺陷。
(5)由于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纠正需要过程,通常需较长的时间,因此该代码一般不适用涉及ISM/NSM符合性的缺陷。
(6)对于港作船,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在本手册中表明的缺陷处理代码是17,则应用99代替,具体纠正期限一般应不超过一个星期;对于液货船或客轮的17代码,应酌情判断,如实际情况不可能或不便于在开航前纠正,一般可给予一个星期的纠正期限。
6.代码18――三个月内纠正(ISM或NSM)该代码仅适用于ISM/NSM缺陷(类别2500系列),对于重大不符合ISM/NSM的缺陷,如认为会对船上人员或船舶造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存有严重危险时,应采用代码30。
7.代码30――滞留该代码适用于严重危及船舶适航性或对船员/乘客的安全、环境构成威胁的缺陷。
(1)如果滞留缺陷无法在检查港纠正,则可在临时性修理或满足相关替代措施的前提下,代码30更改为代码99。
(2)采用代码30时应综合考虑船舶的整体状况,充分发挥检查员的专业判断,慎用该代码,避免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
8.代码40——禁止船舶进港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其进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其进港。
9.代码41——限制操作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造成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船舶操作;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限制船舶操作。
10.代码42——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的缺陷,主管机关可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11.代码43――驱逐出港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适用于船舶缺陷对港口安全及水域环境具有严重威胁时,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驱逐出港;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驱逐出港。
12.代码60——船员记分该代码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
该代码如果要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须同时满足:(1)相关船员已经被记分处罚;(2)引起60的原因在开航前已经消除。
13.代码99――其它措施(文字说明)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
使用时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纠正的时间期限,以方便船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复查。
(二)检查行动代码1.代码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该代码适用于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进行纠正,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船舶下一修理靠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使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下一港海事管理机构。
2.代码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30(滞留)、40(禁止船舶进港)、43(驱逐船舶出港)时,则相应使用该行动代码。
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装设船舶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3.代码70——通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30(滞留)且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可使用该行动代码。
该代码适用的前提是基于以下原则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1)船舶遭遇意外损坏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2)船舶结构的严重锈蚀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缺陷;(3)上一次检验时已过期的设备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4)如某设备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则该设备存在的缺陷应视情考虑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5)船舶配员及操作性检查方面的缺陷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6)易耗品的短缺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除非易耗品的大量短缺,且船舶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
4.代码99――其它文字说明该代码适用于在检查中发现船舶涉及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调查,采取行动代码99(行政调查)。
五、处理代码和检查行动代码的使用对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专业判断,对缺陷提出处理代码并填写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处理意见”栏。
处理代码不能同时使用。
当船舶安全检查所发现的滞留缺陷,经判定与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的,则在“处理意见”栏中提出处理代码的同时,在“船检机构责任”栏中填写“是”。
同时在报告下方的船检机构责任的□中标注√。
当缺陷需要采取检查行动的,如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则应在报告下方的□中标注√。
如缺陷涉及违反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进一步行政调查的,可在报告下方添加“缺陷代码--99(行政调查)”的标注。
六、依据的填写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30(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依据”栏中写明规范的对应条款的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