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法律移植的范式评述
法律全球化趋势下的法律移植

法律全球化趋势下的法律移植法律全球化趋势下的法律移植【摘要】本文从法律移植概念入手,进而讨论对法律移植的评价标准和注意事项,并通过分析当今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及表现特征,探讨如何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中国化的法律移植。
【关键词】法律全球化法律移植法律竞争一、法律移植概述法律并不总和社会相适应,有的法律可能是希望达成的或应该达成的期待的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索引,更有的法律直接构成了它所需要适应的“社会背景”本身,那么这就为法律移植提供了可能。
所谓法律移植,就是通过吸纳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二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和法规。
真正的法律移植不仅仅是表面的法律规则移植,更是法律规则的内在涵义的移植,这里所讲的“涵义”包含了某種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下的立法主旨,所以此种差异是非常不容易做到完全迁移的。
法律移植并不需要所谓“精确”,重要的是要达到意图或者预期的意图。
比如在近代中国法学家移植法国法时,选择的是在法国本国处于边缘化地位的学说,留法的中国法学家们作为法国法的旁观者,认识到了法国当时主流的立法至上理论极端理想化的狂热以及与实践理性的脱节,选择了一种适合中国的法学理论,同时采用了“新瓶装旧酒”的策略,通过改造理论适应本土环境。
那如何界定法律移植的成功呢,现代法律制度被引进,单技术上的所谓“成功”也许并不一定永远是好的,比如日本在移植外国法的时候,专门从法德聘请了学者完成法律起草工作,但由于不了解国情,开始的草案都成了废案。
“法学移植,必须以法学理论的移植为先导。
如果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做先导,法律的移植不可能成功。
”通过现代法律制度被引进到日本的例子,由于没有系统的法学理论为先导,引进新的法律规则既能够带来稳定也可能扰乱了既存的规范实践,这也是日本之所以因为迁入的法律而产生“不真实感”的原因。
二、法律全球化随着世界各国交流的日益广泛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律全球化亦成为当今法律发展的一大趋势。
全球化与宪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全球化与宪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潘红祥(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摘要]对宪法学而言,全球化带来的不仅仅是知识对象的变化,更主要的是一种研究思维方式的转变。
宪法学研究应以世界社会范式替代民族国家范式、从主体性范式转变为主体间性范式、将人类中心主义范式切换为生态主义范式。
[关键词]全球化;宪法学研究;范式转换[中图分类号]D911.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62(2010)01-0039-05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2006年度研究项目《宪法的社会理论分析》(编号:06SFB3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对于以人类生存实践和生活价值为知识对象的宪法学来说,社会生活问题的全球化大大扩充和拓展其知识内容,这也就意味着宪法学现有的理论范式无法涵盖这些新内容,需要运用更富有解释力的理论范式来修正和完善它,以求得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对应。
因此,我国宪法学研究应深入、持续地关注全球化,既要以全球化为知识背景,又要以全球化为研究对象,积极转换理论研究的范式。
一、民族国家范式向世界社会范式转换自17世纪民族国家诞生至一战爆发两个世纪以来,资本的全球扩张和世界移民浪潮经久不息,这一时期,西方的一些学者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把世界作为本体来加以考量。
但是如罗伯逊所说,在经典社会学时期,正是民族国家和民族主义走向成形的时期,他们面临着“民族化”和“全球化”两个问题,结果是前者压倒了后者成为理论研究的主题[1]16。
这一时期一些学者的研究确立了现代西方社会科学的基本分析单位———民族国家和分析方法———国家中心论。
这种思维范式深深地影响了宪法学。
因此,自近代宪法产生以来,宪法学研究一直处于民族国家或国家中心论范式的影响之下,体现着特定的本体论假设。
这种范式认为,民族国家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它构成一个民族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框架;民族国家的地域界限和社会的地域界限往往是同一的,社会是国家实行有效控制和支配的场所,是一国主权意志所及的范围。
法律移植的范式

法律移植的范式法律移植是指将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引入到另一个国家的过程。
这种跨国法律传播的现象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变得越来越普遍。
法律移植可以促进国际合作、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进行法律移植时,我们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差异,以确保移植的法律能够在新的环境中有效运行,并得到社会的认可。
首先,法律移植需要注意目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背景,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充分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制度。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目标国家的法律体系,我们才能确定哪些法律可以被移植,以及如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变,以适应目标国家的实际情况。
其次,文化和历史因素也是法律移植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程序,它还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化价值观和历史传统。
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我们需要尊重目标国家的文化和历史传统,并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这些因素。
这样可以确保移植的法律在目标国家得到社会的接受和认可。
此外,法律移植还需要考虑到目标国家的社会背景和发展阶段。
不同国家的社会背景和发展阶段差异巨大,因此,我们需要根据目标国家的实际情况调整移植的法律。
例如,一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个发达国家在法律移植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
在移植法律时,我们需要根据目标国家的社会需求和发展阶段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法律在目标国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移植是一种促进国际合作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为了确保移植的法律能够在目标国家有效运行并得到社会的认可,我们必须考虑到目标国家的法律、文化、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差异。
只有在充分了解和尊重目标国家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进行合适的调整和改变,以确保移植的法律能够适应目标国家的需要,并在新的环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移植的真正目的和价值。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演讲范文_演讲稿范文_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演讲范文(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常州 213001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
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
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
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
我国要实现法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
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
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
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
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
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
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
论法律移植

论法律移植摘要:在当代法学理论界,对于法律移植问题的探讨无疑是一个热门话题。
法律移植是比较法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课题,一般来说按其定义是指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其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的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利率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1)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交往不断深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交流也不断深化,不同的地区之间的法律移植在不断进行。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至关重要,法律移植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也有很大的意义。
关键字:法律移植本土资源法治法律制度正文: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需要有特定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作基础。
而在特定环境中,法律的自身的发展又会产生特定的法律价值、法律精神等。
因此在不同的地域和法域之间,这些因素是不完全相同的或者说根本不同的。
这就导致了基于这些基础所形成的法律之间的不同,从而产生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有先进有落后的情况。
我们认为,作为法律法律发展史上的基本事实,法律移植的的确确是存在的,无论就理论还是实践来说,法律移植都是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第一,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法律移植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一时期国家发展是不平衡的,他们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或后发达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
第二,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之一。
(2)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包含了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法律也不例外。
既然法律具有事物发展的普遍性法律中得某些促进人类发展的成分是没有国界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发展借鉴和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就成了必然。
法律移植初论

法律移植初论法律移植是人类文化交流的必然产物,任何社会的文化都不能孤立地存在,尤其伴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必然要求各国法律与国际各国间日益越来越多来自不同文化传统、实行不同法律制度国家的人们都加入到国际经济交往的游戏中来,这就必然要求在游戏规则上的统一,而这种规则的统一不仅是法律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但是各民族国家由于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使得法律文化的交往产生了一定的困难,所以移植法律必须与本国的传统结合起来,实现法律的本土化。
协调移植法律与本土资源会使得固有文化得以传承,又能开启未来,与世界接轨。
中国法制自中华法系破产后走过了一段艰难的路,至现在仍不免“幼稚”,因此移植自不能避免。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的不断丰富,在法学界中许多法学者更多对许多现实问题进行讨论,虽然很难说清楚“法律移植”是哪位法学家提出来的,也很难说清楚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律移植发生在哪个时代,哪个地区。
但是自二战以来,“法律移植”问题对从事法律研究的法学者来说,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尤其是在近十年来,学者们对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愈见高涨,也愈发的争论不休。
法律移植一时成为比较法学,法理这和外国法律史学界炙手可热的共同话题,我在认真学习中外学者对法律移植问题的论述和争论的同时,也有了自己的认识。
一法律移植的基本内容移植(Transplant)原意被动植物学,医学借用,在植物学上,“移植”既是指将整株的植物从一地移往他地,也是指将一种植物的某一部分嫁接到另一种植物体上,而从医学的角度说,所谓“移植”即是指将一个生物的某个器官或组织移植到;另一个生物体上。
在完整意义植物学的移植中,仅指某一植物由一地移往另一地。
不仅要求被移植的植株要有顽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同时还要考虑到如何使移植地的士壤,气候条件与甲地保持一致。
法学家们从植物学和医学上的移植现象中得到启发,将某一国家、地区或民族法律的法律移植到其他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做法称做”法律移植”。
法治变革中的法律移植

法治变革中的法律移植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愈加频繁,法治建设已成为各国对外交流与国内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背景、法律体系差异较大,不同国家间的法律移植有其独特的特点。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正开始探索法律移植的有效方式,以借鉴和推广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促进其自身法治建设。
一、法治建设中的法律移植是必然选择法律移植是指将某国的法律、制度或惯例移植到另一国家的过程。
在全球化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背景下,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产生了很多相互借鉴的倾向,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越来越受到其他国家的借鉴和追捧。
这种趋势表明,法律移植是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除此之外,另一个原因是各国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本国法律体系难以适应和解决,此时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法律制度,可以更快地解决当地的法律问题,更好地确保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法治。
二、成功的法律移植应具有的条件成功的法律移植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拓展文化视野:外来法律制度应该尊重当地的文化差异和背景,避免对当地传统文化的冲击和扭曲。
2.技术水平和资源保障:法律移植需要充分保证技术水平和资源保障,确保新法律可以在当地的实施和操作中,达到预期的效果。
3.法制体系一致性:外来的法律体系必须和被移植国家的法制体系有所契合,做到法制体系的一致性。
4.民意和法律问题的关注:当地议会、公众和相应组织对移植的法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能解决现实问题等方面应予关注和关怀。
三、法治变革中的法律移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法律移植无疑是法治变革中一种有效推进方式,但是不同国家间的法律文化和传统背景差异较大,也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与挑战。
需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是法律移植的固有弊端,而是当前法治建设进程中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1.导致法律冲突:外来法律文化与本土法律制度存在巨大的文化差异,很容易会导致法律冲突。
比如,将普通法体系移植到中国,可能会出现与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冲突的问题。
法律移植问题研究

法律移植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法律移植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法律移植是指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法律体系等移植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过程。
这种现象在国际社会中越来越常见,但其中存在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法律移植可能面临文化差异的挑战。
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独特的文化背景和法律传统,因此,将一个国家的法律移植到另一个国家时,文化差异可能会导致法律的适应性和可行性问题。
例如,某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另一些国家可能更注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需要考虑到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接受度。
其次,法律移植还面临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可能存在差异,包括立法机构、法院和法律程序等方面。
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需要充分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以避免冲突和矛盾的发生。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法律移植对原有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的可能影响,以便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平衡。
另外,法律移植还可能面临实施和执行的挑战。
即使在法律移植过程中考虑了文化和制度的差异,实际的实施和执行仍然可能面临困难。
这可能涉及到法律意识、法律教育和法律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以更好地实施和执行移植的法律。
综上所述,法律移植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研究领域,涉及到文化差异、制度差异和实施执行等多个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同时,各国和地区应加强法律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法律移植带来的挑战,促进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只有通过合作与交流,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移植问题,为全球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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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智库时代 ·11·在中国的法律文化研究领域,法律移植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特别是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化的浪潮,中国频繁参与国际事务,逐渐进入更为挑战性的国际法律交往时代。
随着世界各国法律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各国之间在法律领域的接触和交流机会空前增多,彼此借鉴和移植法律日益频繁。
与此相应,国内外有关研究法律移植的专题性论述不断涌现。
基于现有的研究成果,本文着重关注全球化法律移植的研究范式问题。
高鸿钧教授结合当前法律全球化的路径,提出法律移植的“经济范式、政治范式和人类共同价值范式”[1];贺卫方教授倾向于提出“文化范式”,认为法律移植是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相互改造和影响的一个过程;朱苏力教授、费孝通教授的相关著述则主张“本土化范式”,着重强调以法律的“地方性”来吸收、改造外来法律,符合本土土壤的法治秩序需要。
[2]笔者认为,法律移植的讨论仍主要集中在应然性的理论层面,即“能否法律移植”,但这似乎缺乏对法治实践中法律移植的操作性范式的关注,不可否认的是如今法律移植在中国通过大量的借鉴、引进外国法律的立法形式发生,而学术界讨论的立场也应该从纯粹的“拿过来”转变为“怎么用”的研究范式。
刘星教授提供一种新的解读,他主张首先应以一种广泛的“法律变革”或者“广义”的价值倾向作为在立法活动中法律移植的标准,再从“法律与政治”、“精英机制与社会共识”、“法律移植的物质化制度化”等方面提出法律移植的条件。
刘星教授认为这种路径更符合一种“价值量化”研究范式,即挖掘在司法实践中社会阶层对法律移植的话语诉求,通过把“实然”因素具体量化,得出法律移植应当建立在法律与政治的“应然关系”基础上达成社会共识前提的论证结果。
对笔者而言,这是一种从“实然”回归“应然”研究方法,更加地符合实际中中国现代法治秩序的稳健运行要求。
故此,基于对刘星教授的研究范式解读,本文旨在做出法律移植的研究范式评述,并就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移植将会面对的机遇和挑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1]。
一、历史主义范式是否适应全球化法律移植我们选择学界针对法律移植而展开的理论研究一直存在着一种“历史主义”范式作为讨论的切入点。
这种范式的主要借助历史事例、历史过程的叙述平台,以建立法律移植的可能性、条件、过程等普遍理论。
有关法律移植的历史探讨往往会遵循这样一种程式:先从经验的法律历史材料开始,然后选择自己认为重要的研究对象套入历史路径,最后得出符合预期的结论的可行性法律移植。
历史主义并未考虑未来的不确定因素,同时忽略全球化的新经验和创造性。
刘星教授指出“法律移植的最终结果就未来而言总是不确定的”3,我们在选择法律移植时,许多未知的社会因素会影响甚至偏离预设的边际效益阀值,其结果将会处于成功或者失败的双重可能之中。
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的交往建立在国际事务之中,国家之间的互动轨迹体现出竞争与合作的势态。
历史的经验不能在新的全球法治活动中给予更多的借鉴与预测,尽管梅因从文化进化论的角度指出“历史规律始终是存在的并且可以通过对历史的研究获得对历史规律的认知”,但是基于对“法律移植”的特定对象而言,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前所未有的新阶段,历史规律尚未能够得出可供参照的经验。
全球化法律移植的范式评述王京瑶(瑞丰地产集团,广东广州 510110)摘要:以往法律移植的范式研究侧重讨论应然性的理论层面,缺少对法治实践中法律移植的操作性范式的实然性关注。
刘星教授提出一种通过讨论法律移植的制度层面和实践存在的变量因素,再回过头来验证法律移植范式的应然理性。
根据这样的思路,本文试图引入全球化的新变量,选取三种法律移植的研究范式评述,分别是历史主义、政治属性以及普遍多元法律文化,并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移植将会面对的机遇和挑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全球化;法律移植;法律文化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609(2018)02-0011-003特别策划智库时代·12·一方面,我们不得不考虑“域外法律制度”是否适用本土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国家参与的国际事务在国际法输出下达成共识,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再反馈回本国体系,这是一种由外到内的法律产生路径,我们还应当考虑改造过的域外法是否能够适应强调民族性的现代国家活动。
传统意义上法律移植的讨论似乎不再适应全球化的语境,这一移植方式缺乏法律与环境、大众法律文化的考虑,未免过于偏狭。
法律移植的巧合并不仅是民族性的因素,也不是法律本身绝对自治的体系,可以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
在全球化下,法律移植必然带有主观的价值选择,这样的民族价值是国家在漫长的历史沉淀中所特有的,我们可以沿着历史的轨迹选择能够适应全球化时代,且能够存活下来的民族特性的价值,才能够进行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在全球化时代必须着眼于法律的本身特性和时代的环境,我们可以采用历史主义的价值观的引导功能,但不是机械地在历史史料中寻找能够符合当下全球法治新势态的理论支撑点,否则难免钻入法律原旨主义的牛角尖。
历史主义范式应当在全球化语境下修正,法律移植的内涵实质上是一个从解构到建构并且不断地重复的运动过程,历史的经验主义应当经过批判后留下为现代国家所用的具有价值意义的法律移植路径,同时结合本土化的国情和资源,适应全球化创造性提出发展的新路径[2]。
二、全球化法律移植的政治整合属性谈到政治因素主导法律移植的实现,刘星教授指出两个重要方面:其一,移植国在接受域外法律背后依据的是国家强制力的所提供的施行保障,而国家制度的设计决定着法律移植只能通过制定、修改、废除法律或者某种司法解决的方式来实现。
其二,在谈论法律移植的时候,人们总是期待着法律变化的实现,而这也要通过国家权力机构进行表达。
全球化的法律移植过程也存在着表达国家乃至全人类普遍价值意义的准政治整合机构,促成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政府国际组织之间达成的一致,这种机构制定规范性国际法律文本,从而赋予了法律移植存在的正当性,条约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维持国际社会秩序的平衡。
这里强调的是,区别于传统静态的“被动输入”法律移植,全球化法律移植是处于动态的国际事务交往下,呈现出一种“世界-国家”多极中心的政治组织体雏形,国家不同于绝对主观意志的个人,而是客观上牺牲一部分国家主权达成基础的政治合意,参与被授予的准“政治压力”的政治机构缔结国际条约,新的国际规则才能通过国家权力机构将法律移植进入国内法律,以法律变革或者“广义”立法的形式表达。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以参与国际事务为目的而实施全球化法律移植是一种间接地干预本国的政治自治表现,虽然这种新的一类政治实体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与国家是平等的,但是行使的法律权利受到成员国授权的限制,随着国际关系和政治局势而产生或解体,表现出一种内部相对不稳定的结构状态,这种状态是以国际条约或“有效运作”或“名存实亡”所反映出的国家利益决定的。
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为例,该条约是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协作减排为目标的全球气候公约,继《京都议定书》的强制性减排义务远超发达国家成员国实际完成的减排量导致后者的退出之后,联合国气候变成大会促使成员国达成“国家自主贡献”减排基础和援助发展中国家减排之新约。
但是,随着当前全球排放大国美国以本国经济发展和政治谋求为由退出巴黎协定,对该协议后续的有效执行(尤其是承诺发展中国家资金和技术援助)造成阻碍,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发展中国家加入公约后对国内工业排放和技术升级的行业新法实施的效果。
因此,全球化下法律移植的路径衍生出一系列“准政治整合机构”,这些机构以政治关系先导创设国际法律,在政治协同性下引导国家主权的意志达成合意,形成法律的约束力。
国家行为在政治自由和平等对话中获得了正当性,同时又能顺带反向促使法律拥有社会成员尊重的“通行证”,进而促成法律在国际社会的流通。
而法律移植后的结果不成功的时候,此时,国际层面上的国家责任则使国家承担这样的后果也就具有了正当理由[3]。
三、全球化法律移植是被普遍化的多元法律文化全球化的产生是以现代性的全球扩散为基础的,而全球化法律秩序的生成又是以法律文化的普遍主义观念先入为主,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秩序变革所感受的全球化压力,既是经济又是文化的挑战,法律移植恰好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外来法律文化传播方式。
不仅如此,是否进行法律移植并非社会共识,如果域外法律制度引入本土,这自然会引起本土社群的不同意见。
但是,法律移植的过程本身意在构成法律与政治层面上的社会共识,从而转变为全球法律文化层面上的趋同。
不可忽视的是,民族精神仍是国家所不可磨灭的特性,西方成熟的市民社会以及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容易造成发展中国家脱离历史延续性和本民族性,直接进入现代化(下转第21页)智库时代·21·全球视野(上接第12页)进程导致发展中国家知识理性主体的缺失以及法律文化结构的偏颇,进而扩大文化的差异性,使之更加难以达成共识,甚至造成冲突。
西方国家引领的现代化潮流在全球化时代不可避免,但是其中也广泛被认同具有进步性,全球法律文化的基础面将会是被普遍化的特殊多元格局,这里强调的是多元共存的普遍,而不是以一元为主的普遍存在。
因此,在法律文化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民族国家所表现出的特殊性不是对普遍性的排斥,而是以普遍性为基础,经由特殊主义到达普遍主义,再经由普遍主义到达特殊主义。
尽管全球化对于现代化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而言是被动的,同理法律移植的过程就是异化传统的同时,重新塑造新的特殊,达到新的一种国家法律文化平衡[4-7]。
四、结语由于全球化的复杂环境和不确定因素,法律移植不再是简单的一概而论。
历史经验主义应当经过批判后留下民族价值才能提供新的经验。
国际交往中生成一类的准政治机构整合国家之间的法律意志,提供法律移植的正当性和追责依据。
再者是法律移植后的意义不能简单认为是西方强权意识形态普及全球的结果,而是多元法律文化被普及的必然趋势。
【作者简介】王京瑶(1990-),女,2016届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为法律文化史、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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