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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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
员积极性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北发[1995]19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4.11
【实施日期】1995.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若干规定
(北发[1995]19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速实现北海“科技兴市”的战略计划,促使北海经济继续高速度超常规发展,现参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6号),结合北海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从事业余技术兼职或第二职业,所得收入纳税后全部归己;经单位同意,科技人员也可利用
工作时间从事兼职活动,收入分成办法由所在单位与个人商定,但兼职人员的分成比例不得低于该项纯收入的30%。

第二条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的收入,全部归己;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收入,分配由单位决定。

但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人员的分成不得少于该项目总纯收入的50%,其中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总纯收入的25%。

第三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到我市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承包和技术开发,其报酬由双方商定。

在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的技术开发项目投产三年后,企业应从中一次性提取这三年税后利润年平均值的3%-5%奖励有关科技人员。

第四条从事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研究的科技人员以及从事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在不影响任务完成的情况下,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项目的研究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技术津贴。

项目完成后,可从项目节余经费中提取50%作为项目研究人员的奖金,不计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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