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家系列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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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在遵循国际是互相联系密切结合的应当逐步建立起专利保护为主导商标保护为知识产权通行法律和中国知识产权现有法律的基本理念原则和基础形象商业秘密保护为点缀行政保护为补充等多种手段并用的有中国性制度的前提下对中医药这极其特殊而重要的保护对象量身定特色综合性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我国的民族医药真正走向些特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其中包含对相关法律条文做出解现代化
法获得的物质 不得授予专利, 但是其制备方法发明和医疗器械发明可
中医药学重视整体观和辨 证论治 , 理论建构 、 其 临床 思维 、 诊疗 方
以申请专利。而 1 2 专利 法修订时 , 9 年 9 删除 了对 药品和用 化学方法 法和用药强调思辩性 , 实证性方面存在不足 , 而导致其很难像其 而在 从 获得 的物质 授予 专利权 的规定 , 不 所以 , 中医药领域的中医诊疗法和 他自然科学一样适应现代的知识产权 法规体系 。因此 , 于中医药 学 对 中医药物或药品发明均可申请 专利保护。此外 , 自然界提取 并具有 而言 , 从 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天然的难点 , 也可以说 是“ 先天不足 ” 。 应用价值的天然 物质也 可以得 到产品 专利保护 , 如银杏 叶提取 物等。 专利申请阶段的实 质审查 首先要 求所申请 的专利 技术 具有 专利 因此在专利法领域 , 对中医药领域发明人 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有保障的。 “ 三性 , 即新颖性 、 创造性、 实用性。由于中医药 学自身具有一定的模 在商标领域 , 我国商标法不仅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 而且还对药品使 糊性 , 其专业术语 和对药物功效的描述也多有歧义和略显晦涩 , 加之在 用注册商标提 出了明确的要求 , 即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且 , 几千年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 的浩如烟海的文 献 , 导致其在与 已有技术 商标法赋予 了中医药企业以商标续展 的权 利 , 对于经营历 史悠久 的比 比较时 , 不太容易判断新颖性。对于创造性的判断 , 专利法规定是与现 如老字号 等中医药店 , 企业不仅可以对字号加 以续展 , 还可以对药 品的 有技术比较“ 有实质性特点与 显著性进步 。此定义本来 就比较模糊 , 名祢申请注册 , 并通过续展 , 享有该药品名称 的永久独立 使用权 , 取 如果审查员对 中医药学不能够 深入 理解 , 获 那么就 很难 对有关 专利 作出 商标带来 的经济效益。另外 , 根据《 商标法》 中医药企业可以注册联 合 有 “ , 创造性 的判断。对中医药专利 “ 实用性 的判断同样也比较困难。 商标和防御商标 , 一方面扩 大自己名牌药 品的保护范 围, 另一方面 , 防 中医药学的辨证论治讲究的是 因人 、 因地、 因时等的不同 , 而诊断、 治疗 止他人假冒 、 毁誉名牌 。 方法各异 , 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区别对待。不 同的人即使是同一种疾 在 商业秘密领域 , 只要中医药符合 商业秘密保 护的四个 条件 就 可 病 , 由于时间、 地点等条件 的不 同, 可能治疗 方法完 全不 同 , 中医学谓 之

我国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试论我国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摘要:传统中医药知识作为我国几千年来文明的体现,其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法律的重视。

传统中医药知识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联系密切,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尤为必要。

关键词: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02一、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传统中医药知识作为千百年流传下来的文化结晶,是广大人民智力成果的体现,但是随着西药的不断引进,传统中医药的地位受到威胁。

由于传统中医药知识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联系密切,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从古至今,传统中医药一直为我们的身体健康付出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虽然现在西医药技术进步神速,但仍然不能完全替代中医药,两者是互相补充的关系。

例如许多西药对人体有副作用,可能引起医源性和药源性疾病;多用西药还可能产生耐药性,降低其疗效,甚至根本没有效果。

而中医药在这些方面就比西药优越的多。

因此,对中医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其发展和创新,将使广大民众得到更多更好的物美价廉的中医药的服务,也更有利于维护其生存权和健康权。

(二)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的日趋严峻,医疗模式的不断变化,中医药由于疗效确切、毒副作用小、价格合理等优势相比西医药在治病养生保健方面更具比较优势,也将拥有更大的市场需求和市场发展空间。

其中作为中医药知识精髓的中药复方,由于年代久远且多数已被文献化,被他国无偿使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传统中医药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已经被其他国家占有和使用,为其带来了巨额商业利益。

我国不仅未能得到任何知识产权上的补偿,相反国内市场还受到“洋中药”的巨大威胁。

因此,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实现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到我国传统中医药科技和中医药产业的生死存亡。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一)传统中医药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专利保护是药品保护中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我国传统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专利保护审批周期长、保护期限相对于一级中药保护较短、审查严格、缴纳的费用较高、中药专利的科技含量较低、侵权认定困难等;另外,专利权中要求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很难符合新颖性的要求。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关注中西方文化差异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关注中西方文化差异
致 目 前 国 际 中 药 市 场 成 为 “中 国 原 产 、
个 批 准 文 号 ,假 如 再 算 上 复 方 板 蓝 根 以 及 其 他 剂 型 ,全 国 共 有 板 蓝 根 制 剂
17 3 1个 批 准 文 号 。大 量 仿 制 或 改 剂 型
善 目前 对 中 医 药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关 心 少 、 了 解 少 、 入 少 、保 护 少 的 局 面 。 投
智 者 见 智 ” 事 实 上 ,无 论 中 药 ,还 是 。 西 医 ,它 们 是 紧 密 联 系 ,无 法 分 割 的 ; 实 事 求 是 说 ,目 前 需 要 保 护 的 不 仅 是
药 房 被 托 管 了 ,中 药 师 改 行 也 去 学 西
药 、去 发 西 药 了 。诚 实 地 讲 ,我 自 己 就 是 西 药 的 主 任 药 师 ,受 的 就 是 西 药 学 的
中 药 , 失 的 不 只 是 方 剂 本 事 ,而 是 研 流 究 、开 发 、 用 方 剂 的 人 才 ; 藏 的 中 使 馆
医 药 古 籍 无 人 阅 览 ,医 古 文 也 已 成 了 中医药师晋升职称 时的 “ 语 ” 言。 外 语 在 此 ,我 不 敢 盲 目 评 论 中 药 专 利 保 护
当 前 ,国 家 对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高 度 重 视 ,无 论 是 国 家 领 导 人 还 是 国 家 政 策 乃 至 经 济 学 理 论 对 中 医 药 知 识 产 权 保 护都 给 予高 度重视 。 胡 主 席 批 复 “ 充 分 发 挥 知 识 产 要
中 药 不 仅 严 重 造 成 市 场 混 乱 ,也 挫 伤
检 索 即 可 知 ,自 知 识 产 权 法 学 在 中 国 设 立 ,国 内 就 有 若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概述说明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概述说明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范围内都享有广泛影响和认可。

随着全球医疗需求的增加,中医药产业也日益壮大。

然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却面临着许多问题,这直接威胁到了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和市场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

引言部分介绍文章的背景和目的,从整体上概述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第二部分将重点分析现阶段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包括历史背景、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盗版和侵权问题。

第三部分将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医发展的重要性,涉及促进传承与创新、维护形象与声誉以及保障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等方面。

第四部分会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建设进展情况、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以及成就和不足的总结评价。

在第五部分,将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以及提升中医药行业自身保护意识和能力等。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已提出的对策与建议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1.3 目的本文的目标是全面了解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通过深入剖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探索其对于中医发展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为相关政策制定者、企业家和从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推动中医药行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2.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2.1 历史背景:在中国传统医学中,中医药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中医药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历史上,中医药知识往往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给后代,并没有进行系统的记录和保护,这导致了许多中医秘方和独特治疗方法无法被有效地保护。

2.2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尽管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但整体上来说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作者:白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0期关键词中药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一、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必要性(一)中药保护的发展现状以《本草纲目》为典型代表的中药知识体系在古代早已形成,一个验方往往凝结了众多医师或几代医师的心血和努力。

但这一特点也造成了该验方归属权难以辨明的弊端,也是这一弊端间接地导致了目前中药难以形成体系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至今为止我国中药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第一,生产中药的厂家众多,并且往往相互仿制。

以六味地黄丸为例,生产此药的厂家就有仲景、君山、九芝堂、同仁堂等数十家,十分不利于药物配方的推陈出新。

第二,许多中医大夫依据自身知识经验并在长期的实地验证下会形成很多卓有成效的验方,但因其仅仅适用于个人行医的范围,即使公开也有可能因没有得到权威验证而不被承认,以至于渐渐消亡。

温和”的特性逐渐被世界各国人民关注。

就使得很多海外企天然”“第三,中药以其“绿色”“业将目光投入到了中国的医药市场。

以日韩为代表,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将我国210个经典古方批准为医疗用药,汉方制剂的销量每年都在以10%左右的速度递增。

同时,韩国对我国中药古方的研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早已展开。

国内中药市场经常会受到舶来药品的冲击。

(二)中药知识产权概念中医药知识产权就是知识产权在中医药领域内的应用。

但具体什么是中药知识产权,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概念对其加以定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传统医药”只是在民族发展的过程当中综合了信念、经验、文化传统等形成的知识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并将其运用于保障身体健康、预防治疗疾病等方面。

因此将中医药纳入了传统医药的范畴。

目前已有国家把“传统知识”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内,例如安第斯组织。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第12专题中定义: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所规定可以直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利,及无法直接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保护的中医药知识权利都称之为中医药知识产权。

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未来将进一步加强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推动中医药
在国际市场的保护和推广,为中医药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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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但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
中医药创新发展的需要。
侵权行为频发
由于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 识不强,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如仿 制中药、盗用中药秘方等,严重影 响了中医药的创新发展。
维权成本高
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较 高,涉及到的技术复杂、周期长, 导致很多中医药企业缺乏维权动力。
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积 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修 订。
提高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 力,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交流 与合作,共同探讨中医药领域知识产 权保护的最佳实践和解决方案。
04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的未来展望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录
•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概述 •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与措施 •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未来展望
01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概述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定义
定义
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是指与中 医药相关的创新成果和智慧成果 ,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国际竞争压力
随着国际上对中医药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压力也 越来越大。如何加强中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国 际竞争力,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与对策思考

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与对策思考

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与对策思考中医药处方是我国中医药发展的结晶,也是中医药传承的重要内容。

然而,现实中传统中医药处方流失、遭遇剽窃等现象比比皆是,中医药处方面临继续遭受掠夺的严峻形势。

如何找准中医药处方保护的难点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是解决中医药处方保护问题的关键。

本文通过归纳整理相关研究内容,结合一些课题研究的成果和思考,提出保护中的内外两层难点,并给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我国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标签: 中医药处方;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中医药处方是中医药治病救人的主要手段,是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传承的重要内容,更是体现广大中医师们知识智慧和临床经验结晶的一扇“窗口”。

中医药数千年的传承,保留下许多行之有效的中医药处方,最早在马王堆汉墓中发现的《五十二病方》载方280多个,至明代《普济方》载方已达61739首。

此外,还有许多名老中医的验方或少数民族民族药方通行于世或散落民间。

目前传世并使用的中医药处方约为10万余首,这些经实践证明了的中医药处方,是我国中医药的一大笔知识财富。

然而,现实中传统中医药处方失传、处方流失、生物剽窃等现象比比皆是,并面临着继续遭受掠夺的严峻形势。

是什么导致了中医药处方保护的困境呢?通过归纳整理当前的一些研究成果,发现中医药处方保护存在内外两大难点。

1 传统观念影响行业内部保护1.1 中医药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处方泄密普遍首先,中医药界普遍缺乏主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意识。

很多中医药人员善良地本着“济世为怀”的中医传统心态,在学习交流过程中,将药方、药味组成、剂量讲得一清二楚,无意中造成了处方泄密。

其次,由于中医药从业人员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加之我国科研体制不健全没有严格的保密制度约束,使得科研人员在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时对成果是否得到保护,是否因保护不当而泄密意识淡薄,往往使很多含有丰富知识产权的临床经验、有效方药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无偿使用,形成流失而不自知。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可创工 业 产值 6 3 .4亿 美 元 , 润 高 达 3 % 以上 , 银 杏 叶 利 0 与 相 关 的保健 食 品销 售额 高达 1 3亿美 元 ; 日本 , 已开 发 . 在 也
了银杏 系 列产 品 , 售 额 直 线 上升 。 国 际市 场 上 银 杏 叶 每 销 吨售价 超 过 10 0 0美 元 , 中 9 % 以上货 源 来 自中 国 , 其 0 从银 杏 叶 到制 剂产 品 , 附 价值 将上 升 10倍 以 上 。从 表 面 上 其 0 看 , 内通 过 出 口银 杏 资 源 或粗 加工 制 品可 获 得 一定 的 经 国 济效益 , 实际 上 , 而 国外却 通 过对 银杏 叶 的精 加工 获得 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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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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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市药 品监督 管理局科 技 情报研 究所 上
倍 的利 润 。
全 国 中药 企业 达 10 0 0多家 , 5年 中成 药工 业 总 产值 平 均 近 年增 长 2 % , 税 平 均 增 长 2 % , 0 利 4 中成 药 和 中药 饮 片的 销 售 占国内医药市 场 的 4成 以上 , 中成 药 的工 业 总 产 值 在 全 国中西药 品总产 值 中超 过 4 % , 国 民经 济 发展 最 快 的行 2 是

我 国中药 在研发 、 产 过 程 中 , 物 的 临床 研 究 、 全 生 药 安
性 评价 和生 产 尚未 达 到 G P G P、 MP的要 求 , 且 缺 乏 C 、L G 并 明确 的有效 成分 含 量和规 范 的检 测方 法 以及 与 国际接 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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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家系列访谈之一-法律答案不同于“1+1=2”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5月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全国重点中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以及承担国家“十·五”攻关、863计划中医药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在北京举办了第二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班。

培训班开幕式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长苏钢强指出,目前,中医药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中药专利申请的科技含量偏低、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技巧研究不够、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研究不够、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机构和评价标准欠缺、申请专利的意识淡薄等等。

另外,涉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传统知识、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保护政府间工作委员会以及科技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名老中医经验传承等研究课题,又给我们提出了一些需要关注和思考的新问题。

因此,我们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重而道远。

为了使更多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和技巧,记者对参加培训班的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副会长、天士力集团总裁助理兼法务总监郑永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部中药处处长张伟波等进行了访谈。

现为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副会长、天士力集团总裁助理兼法务总监郑永锋,自1988年进入国家专利局开始,无论到什么地方工作,都十分关注研究中药专利判案。

他认为,中药专利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常常令专家们看法分歧。

郑永锋说:“它之所以复杂,不是中药专利的法律制度复杂,而是中药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复杂性。

因为中药的很多成分说不清,这是最根本的原因,从而导致了中药专利的一系列规则与其他领域有所区别。

由于中药专利在技术上的复杂性,就导致了在专利保护、申请文件撰写、侵权判定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因此,在一些专利审查、侵权判定的案例当中,专家们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来说,本来就没有像数学‘1+1=2’那样简明的答案。

也就是说,对于一些涉及中药专利的具体问题,法律从来不可能预先给你一个非常清楚、确切的答案。

对于很多问题通常是存在多个解释,而哪一个解释能成为答案,是具体操作者的选择。

换句话说,法律只是规定一些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原则和规则。

那么,在法律框架的下面,具体实施时,还要参照实施细则、规章、审查指南。

此外,不同的审查员、法官,其做法也不同。

因为,在具体操作上,他们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那么,作为专利申请者、持有者或可能侵权者,你在与这些审查员、法官,还有律师‘打交道’的时候,就要了解他们的思路,要运用你所学到的专利法律知识和原则,去随机应变。

”参与国家“十·五”攻关课题、863课题的中医药科研人员,最有可能出高水平科技成果。

因此,郑永锋认为,中医药科研人员首先应该对知识产权问题树立一个正确思路。

他说:“一线科研人员,是发明主题的主要提供者。

所以,你首先要有一个意识,就是要关注在科学研发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些发明主题,不要让它从你身边‘溜走’。

在国外,如在日本的、美国的很多企业中,都有知识产权部,企业的科研人员要定期到知识产权部去沟通。

我国的企业单位,多数也有这个机制。

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当前做的题目可能主要是研发一个新药。

但是,在研发这一药物过程中,很可能偶尔发现了另一个新的有效部位,或偶尔发现了这个药物的新用途。

那么,你不要仅仅着眼于当前的题目,而忽略了这些可以被知识产权所保护的‘财富’。

”郑永锋认为,在中药领域,专利保护涉及的两个重要问题就是保护客体和范围这两个内容,所以作为专利申请者、持有者或可能侵权者,首先对这两个重要问题要有清晰的概念。

什么是客体?从法律上讲,就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什么是范围?就是专利对客体的保护是有范围的,一个专利不可能把所有要求保护的客体都保护起来。

他强调:“客体和范围是专利保护最核心的问题,我们必须弄清这两个问题。

”那么,能被专利保护的客体,到底可以获得多大的保护范围?不同的权利要求,有不同的范围。

在中药知识产权中,郑永锋把能受到专利保护的客体内容分为三类,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

一般来说,产品权利要求保护力度较大,方法权利要求保护力度较小,用途权利要求保护力度介于前两者之间,但是用途权利要求在中医药领域往往能发挥更加特殊的保护作用。

关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内容之一——中药产品,郑永锋将其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从药材中提取的单体和有效部位。

单体,是指单个化合物;有效部位是指从中药当中提取得到的、相对纯的一类物质,如生物碱、多糖等,但对这些物质的还不能够以分子式表述;第二类是复方制剂,这是中药专利申请中最多的一类客体;第三类是中药材;第四类是相关产品。

单体和有效部位对于中药单体和有效部位的专利保护,郑永锋认为,要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如我国发现青蒿素已有30年了,是国内中药科研人员的骄傲,但可惜的是,在当时它没有获得专利!因此,对于像青蒿素、紫杉醇这类从中药当中提取的化合物的专利保护,要给予特别的重视。

对于这一类客体的保护,基本上是参照化学药的专利保护规则。

另外,对于有效部位,郑永锋解释说:“什么是有效部位?从专利保护的角度来认识,它不是一个化合物,而是提取得到的一类物质的混合物,如生物碱、皂甙、多糖等都是有效部位。

但它的具体结构式尚不清楚,甚至里边还有一些微量的其他杂质成分。

这个有效部位就是专利保护的对象。

”对于中药单体和有效部位是否应该列入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现在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是:青蒿素、紫杉醇这类化合物是客观存在于植物当中的,而不是任何人发明的。

所以,人们对它们只是发现。

而发明与发现具有本质的区别,发明是受专利保护的,发现则不受专利保护。

对于上述问题,郑永锋说:“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很早对此就有争论,但现在基本上意见比较一致,即:如果一个物质客观存在于一种植物中,你发现了这个物质,研究了它的结构,这只是你的发现,不能受到发明专利的保护;但是,如果你从这种植物中,用一定的方法把这个物质分离出来,得到了提纯物,这就是你的发明,就能受到发明专利的保护。

你对这类物质,无论是用化学结构式的方法表达,还是用方法定义产品的形式表达,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例如,在一些中医药大辞典里,记载有很多中药成分的结构式,其中,有些是科技人员在实践中发现的,但由于这些中药成分当中相当一些还没有被科研人员从植物当中分离出来,也就不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但是,如果今后有人把它作为一个单体分离、提纯出来,就能成为发明专利的保护对象。

复方制剂和药材关于中药复方制剂,郑永锋说:“这类物质属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已经比较明确。

只要我们按照中医的学术理论组成一个方子,然后做成一种剂型,经审批后再进行产业化生产,就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涉及发明专利对于复方药物产品的保护,郑永锋认为,是比较复杂的问题。

他说:“尽管这是发明专利在中药领域涉及最多的客体内容,但是,由于中药处方的加减问题,所以保护范围的认定至今仍有分歧。

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当中曾提到‘中药处方不受专利保护’,导致很多人对于中药的保护产生一些误解。

事实上,关于中药处方是否可以得到专利保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专利审查指南中所说的不受专利保护的中药处方,是指是医生在门诊看病时开的中药处方,由于它是医生根据每个病人的不同病情而开具的治疗药物处方,具有一定的个体差异性,不能进行产业化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所以不受专利保护。

但是,作为医院里的协定中药处方,是按照固定药材、用量配比、一定工艺制成的剂型,进行产业化生产的时候,这个中药处方作为制备药物的原料配比,是制药方法的一部分,是受到专利保护的。

对于中药材的专利保护,一些学者认为中药材属于中国几千年来公知公用的治疗药物,已经属于公知技术,没有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其实,并非如此。

如果一种物质(例如一种植物)是已知的,以往从未做过药用,在它第一次被作为药用时,就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例如,青黛是一种已知的物质,尽管作为染料它已没有新颖性了,但是,当你第一次把它作为药用时,就有新颖性,就能作为药材得到专利保护。

又如,已知植物仙人掌,假如当初没有做过药用,是你第一次拿来做药用的,而且你给它制定了一个药品的标准,就能申请该药材的专利保护。

另外,应用现代科学方法炮制的药材,由于改变了现有药材的药性,而得出了一种新的药材,也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相关产品中药的相关产品包括功能食品、保健用品和化妆品。

郑永锋解释:这里所说的功能食品是指加入中药的食品;保健用品是指加了中药的用品(不包括口服保健品),例如药枕、元气带等产品;化妆品是指以化妆品为载体,加入一些有活性作用的中药有效成分制备而成的各种产品。

他认为,这些产品都应是专利保护的对象,可以申请专利。

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家系列访谈之二——关注方法保护与标准战略中药制药的方法专利权,尽管保护作用比较弱、保护范围比较小,但是,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副会长郑永锋认为,对于中药来说,它还是有一定保护作用的。

他说:“中药领域有其特殊情况,在两个方面可以得到方法专利保护。

一个方面,由于中药产品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制备获得,而中药的分离、提取、纯化工艺,都是专利保护的对象。

例如,在研发或制药的分离、纯化等过程中,应用特定的提取方法,能提高收率、降低成本、减少环境污染,这些方法都可以申请方法专利保护。

另一方面,是剂型的制备方法。

对于一个常规中药处方,如果采用了特定工艺,做成了特定的剂型,就能够申请方法专利保护。

尽管有些中药是已知产品,可是如果通过改变其剂型,使得这个产品在药效、质量或纯度等方面有所改善,那么,这个新剂型的工艺即方法,就是专利保护的对象。

例如,六味地黄丸,现在改成了口服液;牛黄清心丸,现在改成了注射液。

这些剂型改进的工艺、方法都可以申请方法专利保护。

此外,药材的炮制方法,也可以申请方法专利保护。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研究、认识的深入,质量标准与专利权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要制订出高水平的质量标准,就要有高水平的检测方法。

郑永锋强调:检测方法是一个关乎专利权的战略问题,足见其重要性,但以往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

对此,他解释说:“对于检测方法重要性的认识,专家们是从手机标准制订案例得到的启发。

有些厂家,制订了一些标准,然后申请专利,大家就不得不采用他们的标准。

中药也是一样。

例如,一个企业,其所生产的中药产品就有一个控制质量的标准。

如果这个标准是这家企业自己制订的,那么,他们就可以对这个标准申报方法专利保护。

在质量控制方面,中药与化学药不一样,化学药经过检测就知道全部组成了;但中药成分复杂,只能检测其中的几种成分,无法检测全部组成。

所以,对于一种中药,只能应用所检测到的几种成分,来控制其产品质量。

这就是目前中药的一个特色,即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间接标准控制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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