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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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程超然(1991~),女,河南省濮阳市人,现就读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收稿日期:2016-07-202016年10月普洱学院学报Oct.2016第32卷第5期Journal of Pu'er University Vol.32No.5一、问题提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无过错配偶方在配偶权或其财产权利受到婚姻以外第三者的非法侵害,致使无过错配偶方承受严重精神损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仅限于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中,原告以被告与其丈夫长时间保持不正当婚外关系、伤害其家庭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立刻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终审裁定此案无相关法律依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认为,虽然目前相关法律缺失,但判定受害配偶一方是否有权向第三者求偿,应首先从法理上进行分析。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分析(一)从公平正义角度分析公平正义,是公平、公正、正义、平等等概念的集合体,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

公平正义可以从道德发展和人的基本权利保障的角度来把握,也可以从利益分配角度来解读。

而本文所讨论的是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从道德发展和人的基本权利保障角度来分析此问题更为恰当。

这种定义从基本的道德出发,认为公平正义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指出应把人看成目的而不是手段。

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包括贡献原则、品德原则、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和平等原则,其中最根本的是贡献原则和平等原则。

(二)从侵权理论角度分析在我国法律中,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关于追究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经济学思考】一、配偶权的涵义所谓夫妻配偶权,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能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也就是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受到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性质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是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与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发生婚外两性行为,导致该婚姻关系发生裂痕甚至完全破裂的行为。

"第三者"插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权。

其具备了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①"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违背了《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保护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②"第三者"插足行为造成了损害。

其直接损害的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身份利益,由此进而使得他人精神痛苦,造成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甚至破裂;③插足行为与婚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就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了婚姻当事人一方有上述损害;④"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者"是在明知他人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状况下,而与婚姻关系一方发生婚姻外两性行为。

所以说,"第三者"插足行为系侵权行为。

这一侵权行为还属共同侵权行为,即"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救济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

"第三者插足"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三种救济方法。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5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5

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摘要:配偶权是已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的、平等的配偶人身权。

配偶权包括配偶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有平等的生育权、平等的姓名权、平等的住所决定权、家政管理权和同居的权利义务。

它是绝对权,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义务。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配偶权第三者赔偿责任正文: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

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

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

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

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问题的提出婚姻为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为法律所承认之结合,夫妻间互负一定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同居义务,因此,若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健康,损害了其性能力,间接造成受害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的损害,构成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

受害配偶之对方若因婚姻关系间接遭受干扰,致其精神蒙受痛苦时,可否向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请求赔偿?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情形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要求损害赔偿案件外,法院目前对其他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案件基本上不受理。

浅议婚姻关系之外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议婚姻关系之外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议婚姻关系之外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中国。

家庭的组建成为国家存在的基础元素之一,家庭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国家的前途,但是当今如此多变的社会里,婚姻关系的存续并不能真正的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不能真正的去束缚夫妻双方行为。

随处可见,随身可闻许许多多关于已婚高官们的“突出事迹”,他们不惜一切的包养“二奶”、“小蜜”,如果说这是高官们拥有了权利后就有所贪欲,并且也有一定的能力去包养情人,那生活中的普通人们,虽没有高官们的权利,但拥有他们自己的能耐像高官一们去包养情人。

如今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忘记自己对配偶所应承担的义务,他们去模仿,去追寻像高官们那样去包养情人的生活,从而达到满足自己欲望的最终目的,这已经成为了彰显自己能耐的社会潮流。

已婚的夫妻双方,在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应当相互之间互有义务的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但不论高官还是平凡的人,很多时候都会采取欺骗,引诱的方法去骗取第三者的感情,明显是已经结过婚的,却告诉第三者自己还未结婚,并且以结婚为承诺,隐瞒一切真实情况,骗取他人的感情。

实际上,更多的人不单单是只为了骗取他人感情,而是通过骗取感情从而达到最终目的:骗取、骗财、骗色。

许多人在得手之后,就马上与之划清关系,甚至不理不睬。

那对于受害方的损失,财产上的损失能够通过法律得到保护,而精神上所受的打击和折磨以及心理上所受的痛苦,则无从谈起。

因此,对于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有权问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体现,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当有必要对此提升到法律层面规范,道德的规范已经难以完成重任。

一、婚姻关系之外第三者权利受害的情形就婚姻关系之外第三者身份的形成原因不同,可分为第三者由欺骗方采用”骗婚、骗财、骗色”三种方式使其被动的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

骗婚是指已婚那女隐瞒已婚事实,欺骗第三者而不择手段与第三者结婚,从而达到与多人保持夫妻关系的目的。

因为第三者离婚有没有精神赔偿

因为第三者离婚有没有精神赔偿

The empty the carriage, the louder the nois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因为第三者离婚有没有精神赔偿因为第三者离婚的精神赔偿问题需要看是否违法,否则自己就不会受到赔偿,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为第三者离婚有没有精神赔偿(一)违法行为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

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损害结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

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又是以离婚这作为条件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不同的4种情形,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分别简述如下:1、在重婚情形下。

毫无疑问,重婚行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极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种情形。

如果因重婚导致离婚,重婚一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重婚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呢?本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处罚为条件。

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怎样赔偿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

怎样赔偿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

怎样赔偿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当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受到损害,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以外,对其本人或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应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抚慰金赔偿制度既包括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的救济,也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的救济,同时也包括身份权受侵害的救济。

那么,侵当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受到损害,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以外,对其本人或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应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

抚慰金赔偿制度既包括精神性人格权受侵害的救济,也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的救济,同时也包括身份权受侵害的救济。

那么,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应如何赔偿?婚姻法第46条没有规定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而侵害配偶权的责任主体首先应当是与受害者配偶通奸的“第三者”;而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侵害配偶权制度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之间,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不等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与侵害贞操权一样,侵害配偶权也只能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法是进行保护。

相关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论第三者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论第三者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19卷第6期2004年11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GUANGXI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V01.19.No.6NOV.2004TheThirdParty’SLiabilityOfTheMentalInjuryCompensationZHAOJing。

WUKui—yuan(LawSchool。

ZhongnanUniversityOfEconomicsAndLaw,Wuhan,Hubei430073)[Abstract]Inthisarticle,theauthoranalyzethephenomenonofthethirdpartyinvadingmaritalconsortium.Inordertobetterprotecttheinterestsofthevictim.theauthorbelievethatthethirdpartyhurtsthevictim’SmaritalconsortiumandthevictimaskthethirdpartyforthementalinjurycompensationaccordingtOCivilLaw.Finally,theauthorshowlittlethoughtsabouttherulesofthementalinjurycompensation.[Keywords]Thethirdparty;Thethirdpartyinvadingmaritalconsortium;Theliabilityofthementalinjurycompensation论“第三孝"之精神损害贻诺责侄赵静,武奎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本文着眼于充分保护“第三者插足”案件中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对“第三者”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了“第三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缘由,通过对“第三者插足”侵害客体的分析,阐述了对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

韩国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韩国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实证 或过失,对该男性的妻子,构成不法行为,对其
分析,揭示了韩国法院确立第三者精神损害赔 妻子因此所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负有支付抚
偿责任的过程和经验,为我国提供经验参考。 慰金的义务”。此后,韩国各级法院遵循了大
一、韩国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之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的确立
法院的上述判决,承认无过错配偶一方对不贞 行为的第三者享有请求其支付抚慰金的权利, 即韩国法院通过判决确立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
正连带责任,或者说是一种不真正连带债务。 而该不贞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不法行为。韩国
在韩国,通说认为民法典第760 条规定的“共 的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认为,第三者不得介
同不法行为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连带责 入他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实施导致他人夫妻共
任”[]1 427。韩国判例对此也予以认可[2]114。
目的所实施的清偿,对所有债务人均产生绝对 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贞行为时,通常以通奸为
效力①。这一点则与连带责任完全不同。 标准,即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发生性行为,才构成
就第三者与有过错配偶发生不贞行为而 不贞行为。
言,第三者损害的是他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关系, 在有些案例中,对第三者和配偶一方没有
而有过错配偶违反的则是夫妻忠诚义务。两者 发生性行为(或者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第三
① 文中提及的《韩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可参见《韩国最新民法典》,崔吉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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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6 第41 卷哲学社会科学版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
赔偿责任的性质,韩国法院认为,其是第三者与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例中,法院均认为,须
有过错配偶的共同不法行为责任,是一种不真 具备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发生不贞行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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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者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通奸 通奸是指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发生的婚外 性行为,它不涉及通奸双方是谁采取主动, 而只看重实际发生婚外性行为的结果。通奸 行为虽然没有最低次数的限制,但却有偶发 性和长期性通奸的区别,而后者则在实际上 给无过错配偶方造成了不亚于姘居行为的精 神损害。同时,通奸行为的隐蔽性列三种表 现形式之首,因为通奸双方出于为人所知的 担心,往往会选择不特定的时间以及不特定 的地点秘密进行,所以对配偶另一方而言通 奸行为的证明问题则不易完成。
(二)主观过错 第三者承担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应为 行为者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 失两种情况。具体而言,这里的故意是指第 三者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旧与其 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希望或放任对无过错配 偶一方的权益伤害;而这里的过失则是指第 三者在本应知道但最终未能知道对方有配偶 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上述行为的主观心理状 态。由于侵害配偶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所 以理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排除第三者因 过失而须承担责任的情形。 (三)损害事实 该要件要求无过错配偶方必须基于实际 的损害而要求第三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该 实际损害可以包括财产上的和非财产上的损 失。财产上的损失容易鉴定,而非财产上的 损失则主要表现为无过错配偶方所承受的精 神痛苦,是损害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此 外,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名誉损失是否也能被 视为侵犯配偶权的损害事实之一呢?但不可 否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过错配偶方确实 会因为另一方与第三者的不法行为,而被人 嘲笑、讽刺、轻视甚至侮辱,构成自身名誉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法论》下册,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822页 [2]杨立新,朱呈义,薛东方,《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5月第2版,第443页 [3]杨立新,朱呈义,薛东方,《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5月第2版,第444页 [4]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 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第57页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279 页 [6]以 上 规 定 均 引 自 : 李 燕 , 《 论 夫 妻 的 忠 实 义 务》,《政法论丛》,2002年6月第3期,第27页 [7]参见王勇睿,《完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立 法建议》, http//www.iolaw.org.cn/library/shownews.asp?i d=3996 [8]张 月 满 , 《 离 婚 过 错 赔 偿 的 举 证 责 任 问 题 探 析》,《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5年第 3期,第56页 [9]杨 立 新 , 《 论 侵 害 配 偶 权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法学》,2002年第7期·法制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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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过错配偶方的侵权行为相结合,产生同一 个损害后果。这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要 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2人以上共 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的规定,第三者此时理应有责任赔偿无 过错配偶方的损失,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 义务主体应延伸至包含第三者在内。
其二,将第三者列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站 在无过错配偶一方的立场上,第三者插足行 为的恶劣程度难以言表。它不但使受害者失 去了享有完整配偶权的可能性,并饱受身体 和精神的巨大煎熬和重大伤痛,而且还引发 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一系列婚姻问题, 甚至会使包括无过错配偶、子女、其他家庭 成员在内的无辜人群失去一生的幸福。第三 者造成的后果如此严重,而他(她)所付出 的代价却微乎其微,法的公平何在?正如台 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与有配偶者 通奸而造成财产上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 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 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 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5]。因此, 从公平原则出发,第三者应当向无过错配偶 方赔偿损失。
其三,国外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事实 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对无 过错配偶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持肯定态度。根据《瑞士民法典》的规定, 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他方得请求离婚、 别居、中止其不忠行为、支付赔偿金及慰籍 金。对于“第三者”亦得请求停止其妨害、 支付赔偿金及慰籍金[6]。此外,日本民法典 中也有相似的内容[7]。可见,第三者承担的 损害赔偿制度(财产上的与非财产上的赔 偿)是世界立法的一个趋势。我国要加强对 正常婚姻家庭的保护,就应该以各国立法为 榜样,加重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的受损结果。因此,名誉损失可以被视为侵 犯配偶权所引起的间接后果。在侵害配偶权 的损害事实中,应当包含名誉损害在内,而 不必另行认定又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9]。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无过错配偶方的损害事 实必须是因第三者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这 种关系事实上不难判断,一般只要证明违法 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那么是否具备 前因后果则自然清晰。需要注意的是,现行 《婚姻法》规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是 离婚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即使第三者可 以成为赔偿义务人之一,无过错配偶方也只 有在离婚这一先行结果发生时,才能要求其 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在判定因果关系 时,除了考虑上述要求的损害事实外,就需 要加入是否最终导致离婚这一客观后果。
四、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第三者无视他人配偶权的存在,而实施 使无过错配偶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是其承担 损害赔偿的基本要件之一。在此我们需要注 意的有关它的举证问题。在上述三种违法行 为中,除了重婚行为较易举证外,其他两种 行为因其自身的隐蔽性或短暂性,抑或是知 情者的不愿透露和不想作证,都导致对它们 的证据收集难以完成。有些学者建议对此实 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笔者认为这似乎有 欠妥当,因为在违法行为确实不存在,一切 均属配偶一方胡乱猜疑的情况下,对于需要 举证证明自己清白的另一方而言是否有失公 平呢?因此,更适宜的做法可能是适当放宽 证据的证明标准,用“高度盖然性”来取代 原先“确实充分”的要求。与就是说,只要 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那么此 项事实主张就可以被认定为真实[8]。
一、第三者行为的性质 不管是否引起了离婚的必然后果,第三 者插足行为都是对现行一夫一妻制的挑战。 它在给无过错配偶方造成身心伤害的同时, 也侵害了他(她)本应享有的专属于夫妻的 合法权利。因此,第三者行为从本质上说是 一种侵权行为,而它所侵犯的客体即为配偶 权。那么究竟什么才是配偶权呢?通说认为 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权,表明夫 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 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1]。从上述定 义我们至少可以归纳出配偶权的以下三个特 征:首先,配偶权是配偶双方共同享有的, 夫为妻的配偶,妻为夫的配偶,缺少任何一 方都无法成立,即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互 享权利,互负义务,是配偶权的共同主体。 其次,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是夫妻双 方享有的专属权利,与其他任何人无关,而 其支配的对象即为配偶的身份利益,并非人 身或财产权益,配偶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随 着现代婚姻法的进步早已不复存在。最后, 配偶权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配偶以外的 任何第三方都负有不得侵犯该权利的不作为 义务,反之则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因此,婚姻中的第三者是配偶权的不作 为义务人,他(她)对配偶权的介入和破坏 理应视为一种违反法律的侵权行为。
亚于姘居。其次,考量立法的意图,很多学 者认为通奸或偶发的性行为属道德领域,应 采取纪律约束、批评教育和道德谴责等方式 处理。诚然,道德规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但它毕竟不具强制力且无法产生威慑作用, 同时用群众谴责的方式也很难弥补受害者在 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因此这不足以说明通 奸行为可以被排除在法律规范之外。笔者认 为,侵犯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应扩至包含 通奸在内,但它当然要以无过错配偶方能举 证证明通奸和自身损害的存在为前提。
三、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8条对此的补充规定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这 样一来,无过错配偶一方在上述行为发生时 就当然地获得了向过错配偶方要求物质和精 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一点已经没有任何异 议了。但是,无过错配偶方可以向第三者主 张这项权利吗?笔者认为第三者应作为共同 侵权人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即他(她)要 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之一。理 由如下: 其一,新《婚姻法》要求过错配偶方在 发生重婚及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时,向无过错 配偶一方进行损害赔偿,其理由便是法律认 为过错配偶方违背了夫妻间忠实和同居的义 务,侵害了对方作为配偶应享有的身份利 益,故而它是一种侵权行为。但这种侵权行 为却有其特殊性,即单凭过错配偶一人是无 法成立的,它往往会涉及到介入婚姻的第三 者。也就是说,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二)姘居 姘居即新《婚姻法》中提到的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该情形是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 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这里应当注意三 点:首先,姘居双方须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公 开,否则则成立事实婚姻。其次,姘居双方 应当共同居住,即在一起共同生活,一起起 居、餐饮,进行性行为[2]。最后,姘居必须 具有持续和稳定性,也就是说它还有一个时 间上的要求。那么究竟姘居的时间要求是多 长才合适呢?这应当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 验。有学者建议连续同居的可定为一周以 上;非连续同居的则考虑一个月以上[3]。 (三)重婚 重婚是指已成立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一 方又与第三者结婚的行为。根据笔者对新 《婚姻法》的理解认为,其中的重婚既可以 包括再次向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结婚登记的法 律重婚,也可以包括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却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重婚。有学者认为新 《婚姻法》中的重婚否定了事实重婚,因为 其已作为同居行为单列在条款中[4]。但《解 释》说得很明白,同居强调的是双方不以夫 妻名义共同居住,因此不能等同于事实婚 姻。既然事实重婚在重婚现象中更为常见, 而且我国《刑法》的重婚罪名中也认同了事 实重婚,那么《婚姻法》就不可能对其置之 不理,理应将它同法律重婚共同作为调整和 约束的对象。 值得补充的是,根据目前《婚姻法》第 46条的规定,通奸行为虽然对婚姻有一定的 影响力,但仍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这种 做法似乎不妥。首先配偶权要求配偶双方在 婚姻持续期间保持性操守,那么哪怕只是偶 尔一次的婚外性行为也是对该项权利的违 背,也会给无过错配偶方造成失望,难过, 愤恨的精神损害。既是如此,根据侵权法有 损害就要有赔偿的要求,通奸行为也应受到 法的约束,更何况有时通奸的后果一点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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