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通用3篇)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企职工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国企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是国企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国企内部决策机构。
第三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及相关问题的报告;选举和罢免企业的领导人员;审核和决定企业经营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组织方式第四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企业规模、性质和需要,通过预选代表、自荐代表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企业工会负责组织和召开。
企业不宜进行太频繁的代表大会。
第六条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率方可召开,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三章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代表有参加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八条代表应当履行职责,认真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代表享有对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及相关问题的知情权,可以请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代表应当保密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经营信息,不得泄露。
第四章企业领导与代表大会的关系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对待代表大会的建议和决定,尊重代表的权利,保障代表的自由发言。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应当按照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政策和人事安排。
企业领导不得违反代表大会的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执行,企业及其领导不得拒绝执行或者违反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受到损害的代表和代表大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国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企职工的民主管理,凝聚职工力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行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发展,根据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行政在生产经营方面的中心地位。
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完成各项生产经营目标。
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应由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一线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不低于60%。
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职代会条例

职代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代表职工行使权益的一种形式。
本条例旨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良好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组成第三条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1.职工代表由企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通过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于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可以采取分区域、分部门或按岗位类别等方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第四条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1.职工代表应当是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2.职工代表应当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
3.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布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选拔和培训。
第五条职工代表的组成方式1.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组成,每届职工代表任期不超过三年。
2.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真实选择。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和职责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监督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权力,对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规划、经济收益分配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监督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1.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听取并审议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发展计划等进行评估和决策。
2.职工代表大会监督企事业单位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所需的资金缴存情况,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3.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协商和制定企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1.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确保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
职代会是企业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职代会代表取得代表资格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提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质询;(三)参与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四)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五)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六)享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职代会代表应由职工自行推选产生。
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持有企业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并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四)在本企业的工龄不少于五年;(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第六条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确保代表的代表性和代表的权益。
第七条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企业的职工大会制定,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职务第八条职代会代表的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职代会代表具有辞职权。
代表个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一)不再具备担任代表的条件的;(二)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的。
第十条职代会代表的辞职应当提前向职工大会报告,并报企业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职权第十一条职代会的权力机关为职工大会,由全体职代会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职工大会有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选举和监督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三)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四)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五)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扩建或者停业;(六)决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策略;(七)审议和决定企业分配方案;(八)决定企业职工福利待遇;(九)决定企业的奖励惩处制度;(十)制定企业职工的监督制度;(十一)决定企业职工的工会工作经费总额;(十二)审议职工代表联络委员会和企业工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三)职工大会可以决定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职代会应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职代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四)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代会组织第六条职代会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职工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四)热心为职工服务,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一)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由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由车间、科室、班组等基层单位推选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任期届满,应当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职代会主席团职责:(一)召集和主持职代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职代会决议;(三)组织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四)负责职代会与上级工会组织的联系。
第十二条职代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代会职权第十三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工作报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二)审议和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企业改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3. 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4. 企业工资、福利、奖惩等重大事项;5. 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重大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权益保护的权力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是由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了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和利益。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职工代表的产生与组成第五条职工代表应当按照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选举程序、选举工作组成员等,应当依法规定。
第六条职工代表应当由各岗位的职工自行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企业规模、人员结构等因素相适应。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代表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二)审议和通过企业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等;(三)讨论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审查企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决定职工的权益保障政策,监督企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处理职工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法、正式召开,会议应当有法定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保障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自身章程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的行为,应当视情况予以纠正、追责。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监督职工代表的行为。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品文档,仅供参考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供大家参考。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黑龙江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牡林管局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林口林区工会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林口林区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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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行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发展,根据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行政在生产经营方面的中心地位。
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完成各项生产经营目标。
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应由操作人员、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组成,其中一线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不低于60%。
女职工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对不履行代表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决定罢免其职工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本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医院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三级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中应有一线职工、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
主席团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听取各代表团对大会报告、议案的审查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决定职工代表大会立案事项;处理大会期间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大会的组织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为保证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成员若干名,专门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各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非职工代表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提前向职工代表公开。
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或召开职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向行政反馈。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一般事项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代表处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医院管理列支。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关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报告、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院务公开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工资调整和分配方案,机构改革方案,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各级组织以及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章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征集职工代表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职工代表巡视等活动,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对表现突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表彰。
(六)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七)组织开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会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模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和决议。
第六章管理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得阻挠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工会组织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审条例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