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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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冀价行费[2007]第11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第11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项目和备案程序1、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内容、副终端机顶盒价格和增值业务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报省物价局、省广电局(广电网络公司)备案。

2、有线数字电视装机工料费、移机费、过户手续费、停机开通费等其他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3、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根据冀价行费(2006)号文件规定的原则收取,考试承办单位于考试前10天将全省报名人数和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4、新增计量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质监局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5、殡葬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殡葬单位报当地物价、民政部门备案。

6、高校招生艺术、体育和对口升学类专业测试(含艺术、体育单招高校)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由承办学校报省考试院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7、民办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物价部门备案。

8、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

9、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培训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10、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由省教育厅审批,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标准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标准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宜昌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学校。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培训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实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质量;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二、设置条件第五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资质。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二)决策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人担任董事。

(三)专职负责人。

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教师资格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与管理能力。

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教职工。

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

专职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

至少1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

有1名专职保安人员。

(五)培训场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07•【字号】京教社[1998]006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社[1998]006号)各区县教委、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教育处,各民办高校: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领取《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各民办高校应对照本规定,制定出近三年学校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本规定设置标准。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

申请举办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民办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当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校董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校董会按照校董会的章程产生。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校董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每生每学年
25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文法财经师范专业
每生每学年
23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体育、外语专业
每生每学年
38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艺术专业
每生每学年
4500元
教财[1996]101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学分制的每学分350元
4、工程硕士学位
每生每学年
16000元
鲁价费发〔2002〕273 号、鲁政办发[2003]63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学分制的每学分800元,
(七)成人教育(电大、中专)学费
国家“211工程”高校按每生每学年增加200元计收学费
1、高等教育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1) 全脱产学费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医学体育外语专业
每生每学年
38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类
每生每学年
60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院校7000元
理工农专业
每生每学年
36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每生每学年
不超过800元(公寓)
鲁价费函〔2009〕72号
(四)代收费
1、课本费、作业本费
每生每学期
按成本或定价据实收取
鲁价费发[2011]74号
2、学生装费
每生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总则第⼀条为进⼀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历教育管理⽂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开展⾮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学历教育培训⼯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校各类⾮学历教育培训。

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第三条⾮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对⾮学历教育培训实⾏统⼀领导,归⼝管理。

教务处是我校⾮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学历教育培训⼯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作,学校⿎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等专科学校⾮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可对外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各种等级考试的培训与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成⼈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

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的费⽤由成教办从相应⾮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付,并计⼊培训成本。

第七条各⾏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实施。

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的费⽤从收取的培训费中⽀付,计⼊培训成本。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冀价行费[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10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从2007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后,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各项服务性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由政府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公用经费不能保障确需收费的由设区市、扩权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现行标准;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导检查,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要以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契机,从根本上消除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现象。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定“一费制”标准。

对城市义务教育“一费制”以外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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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备案日期备案时限备案编号
学校名称
(加盖公章)
学校地址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书编号
办学许可证
副本编号
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培训内容
培训方式
培训计费
收费项目(层次)收费标准
课时单位


注: 1,本表的备案时限以相关民办学校的法人证书及办学许可证的有效
-1-
期为准,如两证过期此表亦同时无效。

2,相关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及时到发改委变更此备案表。


表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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