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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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所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方案

附三所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方案

附:三所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一、三所学校现行收费标准、实际执行平均水平和申请标准(一)徐州市铜山区新星中学。

初中学费现行收费标准为1400 元/生.学期,于2010 年制定,实际执行平均为1377 元/ 生.学期。

申请收费标准为3000 元/ 生.学期。

(二)徐州市铜山区城北中学。

初中学费现行收费标准为1300 元/生.学期,于2005 年制定,实际执行平均为1172 元/ 生.学期。

申请收费标准为3000 元/ 生.学期。

(三)铜山启星中学、徐州市铜山区启星外国语学校。

小学学费现行收费标准为2000 元/生.学期,于2010 年制定,实际执行平均为1921 元/ 生.学期。

申请收费标准为3500 元/生.学期;初中学费现行收费标准为2000 元/ 生.学期,于2007 年制定,申请收费标准为3500 元/ 生.学期;高中学费现行收费标准为2500 元/生.学期,于2007 年制定,申请收费标准为4000 元/ 生.学期。

二、周围毗邻地区部分学校现行收费标准铜北润杰学校初中学费2450 元/ 生.学期,黄山外国语学校初中学费2800 元/ 生.学期,辅仁学校初中学费2700 元/ 生.学期,撷秀中学、树人中学初中学费3000 元/ 生.学期,树德中学初中学费3500 元/ 生.学期;撷秀中学高中学费6000 元/生.学期,树人中学高中学费5000 元/ 生.学期,辅仁学校高中学费3600 元/ 生.学期。

三、调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号)、《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103 号)及铜山区物价局认证中心关于三所学校教育成本认证报告、铜山区物价局关于三所学校成本监审报告。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投资回报的因素制定。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309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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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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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第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根据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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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本科院校学历教育收费;2、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4、太原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制定或调整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或调整市属、县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太原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深价联字[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深价联字[2003]32号)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备案制。

二、定价原则(一)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二)按质(级)论价、优质优价;(三)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四)出资人应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办理收费审批的程序(一)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见附件1),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特区内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市财政局批准)。

宝安区、龙岗区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其所在区财政局批准)。

(二)民办高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

四、办理收费备案的程序(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填写《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教育局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粤价[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

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

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

二、民办中小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影响;(六)学校近三年支出状况,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并填写《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见附件);(七)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法规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学前教育)。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第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根据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本科院校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太原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二)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制定或调整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或调整市属、县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太原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民营学校收费标准

民营学校收费标准

民营学校收费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制定一、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与标准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与标准是由于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办学成本上有很大的差距,而实施学历的教育的民办学校中,由于学历教育的类别不同,如民办中小学与民办大学,它们在办学成本上的差别也很大,就是同一类型的民办中小学或者民办大学,也因其办学条件、设备的差异,办学成本也不尽相同。

所以,本法将民办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制定权赋于了民办学校,使每一个民办学校有权根据学校的办学成本自行制定收费项目与标准,这是民办学校处主办学权利的体现。

二、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基础上与标准须报有关部门批准,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稳定的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特征,对于确保民办教育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有直接的影响。

为此,从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民办学校向就学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经费来源。

但是其收费行为必须规范,以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本法针对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杂费以及住宿等学习期间必要的费用项目与标准,并将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按批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件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2)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地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和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民办学校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向交费者开具收据。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纳入教育机构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3.08.04•【字号】成价费[2003]174号•【施行日期】200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成价费[2003]174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新学年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

具体项目、标准为:(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1、杂费:小学50元/生.期;初中60元/生.期2、课本预收款:小学130元/生.期;初中180元/生.期3、住宿费:每生每期80元,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成价行[2000]553号文件规定执行。

4、借读费:(1)、五城区及高新区借读费标准为:小学:义务教育示范学校1600元/生.年;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改制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窗口学校1200元/生.年;其他学校800元/生.年。

初中:省级示范学校3600元/生.年;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改制学校(如石室联中、七中育才、树德实验中学等)4000元/生.年;市级示范学校2800元/生.年;一般中学2000元/生.年。

(2)、其他区(市)县的借读费标准在低于城区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向借读学生收取借读费后不得再收取杂费。

5、体检费:5元/生.年(由承担体检的医疗单位收取)。

6、龋齿防治费:5元/生.期(收龋齿防治机构收取)。

7、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费:12元/生(由市招生办公室统一收取)。

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实行分类定价机制。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政策由各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其中:— 1 —民办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校舍租赁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其他有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的正常费用支出。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成本公开制度。

定期将学校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在门户网站和校园公示公告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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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
(一)学校申请。

民办学校拟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向注册所在地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1、申请报告
①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法定代表人、学校类别;
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标准、调整幅度;
③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④新建学校提交教育成本的测算、办学规模及前期投入情况说明。

调整标准的学校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收入和支出明细、财务报表,说明调整变动的原因;
⑤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⑥提供办学房屋产权证明;
2、如租赁房屋办学,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3、有关证件。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招生简章。

(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4、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上交一式二份,复印件要加盖学校公章。

(二)教委审核。

1、材料审核:对学校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待合格时予以受理。

2、标准审核:
①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的规定进行审核。

需注意以下内容:A.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工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B.对房屋、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生活设备及设施按其使用年限分期摊入当年教育成本;
C.当年发生的大额修缮费用,纳入房屋及建筑设施的使用年,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逐年摊入当年教育成本。

D.教育成本不包括罚没、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及与教学无关的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E.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校服、书本费、伙食费等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能纳入教育成本。

F.合理回报应掌握适度比例,最高不超过5%。

②住宿费收费标准依其实际住宿条件,按照“实际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审核。

③聘请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成本评审并出具的成本评审报告。

(三)发改委审批
1、区教委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出具正式文件报区发改委审批。

(四)批复学校
区发改委批复后,区教委将批复文件转批相关民办学校作为收费的合法依据,予以公示。

没有找到任何记录。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
∙·关于制定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7]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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