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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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4.12•【文号】教财[1990]034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1990年4月12日教财[199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为了进一步解决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保证全国统一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现对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经费问题通知如下:1.凡参加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均按每人7元缴纳报名费。

2.凡从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录取学生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函授、夜大及非教育部门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应适当负担招生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节约原则和招生工作必要开支情况,可按每录取一名学生在30元数额内规定具体标准,由录取学生的学校向承担考试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一招生工作的机构拨缴。

专为培训中小学师资的师范类院校,免缴招生经费。

3.各地负责统一招生工作的机构,对收取的报名费和学校拨缴的招生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使用上只限于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不足部分在地方教育部门事业费预算内列支。

4.各地对招生经费开支要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

地方教育、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对于不按规定收取费用和使用招生经费的问题,一经查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铺张浪费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切实改进管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豫发改收费〔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1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各民办高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民办高校收费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办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民办高校收费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办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实行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上限管理,学费上限标准为:文科不超过15000元/年.生、理科不超过16000元/年.生、医学不超过17000元/年.生、艺术不超过18000元/年.生,中外合作办学可在18000元/年.生的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

住宿费不超过1500元/年.生。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在不突破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在当年3月20日前报省、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非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专科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所在地省辖市或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营利性民办高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省内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办高校教育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

二、民办高校学费标准。

民办高校学费标准由民办高校在充分测算各专业培养成本基础上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经成本监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均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

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

民办高校学生住宿费继续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各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实习期间不再保留床位的,不得收取住宿费。

四、民办高校退费办法。

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五、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民办高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施行日期】202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各高校:为加强高校收费管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高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一)基本学费标准1.一般专业学费标准(1)本科学校的本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基本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下同):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

(2)高职院校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类专业5000元,医学类专业6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2.有关特色专业学费标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为6500元;飞行技术专业及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均为9100元。

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以及其他成本明显变化的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优化专业比价关系。

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及通过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组织认证的专业,高职院校进入国家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20%;山东省建设管理的高水平学科覆盖专业(学位点)、省一流本科专业,高职院校省级高水平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5%;高职院校省级品牌专业群覆盖专业上浮不超过1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30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02
【实施日期】2005.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附: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湘发改价费〔2019〕512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湖南师范大学等十五所高校:你们《关于提高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我省独立学院培养成本逐年增加,为解决独立学院办学困难、经费不足的问题,根据我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精神,结合成本监审结论,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核查后的独立学院办学成本为依据,并考虑学生及家长的承受能力,按照专业类别学费的合理比价,适当提高学费标准。

具体核定独立学院2019年秋季开学起新生学费标准如下:二、独立学院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则。

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学费。

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按照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执行。

三、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其收费标准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照《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规定执行。

五、接此通知后,各独立学院要认真做好新生收费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从2019年7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鄂价费[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4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根据“民办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按市场机制调节,自行确定专业学费标准,向省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结合我省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现就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学费标准备案的范围。

对我省境内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学费标准实行告知性收费备案,同时放开住宿费标准,一同纳入备案范围。

以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民办普通高校。

二、学费标准备案的方法及程序。

民办普通高校在当年省招生计划下达后,由民办普通高校根据本校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将民办普通高校合理自主确定的本年度招生计划专业学费标准,按学年年度填报《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表》(内容包括学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式三份(见附件),连同相关说明资料,分别送达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经加盖“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专用章”后向社会公示。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当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

四、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对经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要及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注明学费具体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有关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有关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有关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9.06•【字号】晋价费字[2002]252号•【施行日期】200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有关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2号2002年9月6日)各有关高校、各地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加快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满足广大学生和家长对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托普通本科学校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进行独立教学管理,内部实行董事会或管委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学校(以下简称“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该类学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理科每生每年9000元,外语、工科、医科、艺术每生每年11000元;文科、理科、外语、工科、医科类学校可在2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艺术类学校可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学费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方面,不能当作校办产业、非正常办学等费用支出。

二、公寓管理费标准:公寓管理费按普通本科院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规定1、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学院(学院名单附后),今后凡新批准成立的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收费要另行审批。

2、普通本科学校民办二级学院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学校接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中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以便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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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0号)规定,现就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

经成本测算和成本监审,决定从2011年秋季新生开始,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兼顾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重新规范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改按政府指导
价管理,规范后的学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办学成本差异、招生情况等因素,在限额内制定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在校老生仍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各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
见‣(皖政…2007‟74号)规定,健全完善“奖助学金、助学贷款、
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同时通过校园网络、公示墙、公示栏等,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进行公示,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

三、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各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严禁跨学年收费;同时要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要求,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收费年审和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乱收费和不落实对学生的资助政策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学历教育
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表
单位:元/生〃学年
注: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药学专业,以及河海大学文天学院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的学费标准限额为12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按表中学费标准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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