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

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摘要法律对分居的规定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对夫妻分居产生纠纷处理存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立法应该明确分居的定义、分居的原因、分居实现的方式和分居的法律后果,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有法可依。
关键词分居婚姻离婚作者简介:沈旭红,常州大学。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结婚后因为一定的原因分居而离婚已是不少见的现象,也存在双方分居而不离婚的情况,因此分居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如何很好地解决因分居产生的问题是法律不得不面临的课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从立法上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又调解无效的”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有当事人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法官因为分居含义不明确和当事人举证困难等原因在判决中无法以该条文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使该条文只停留在法律文字层面,无法发挥其应具有的作用。
究其原因,是立法所作规定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上只认可了现实生活中夫妻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而分居的客观事实存在,即法律中只有分居名词,而没有完善的分居制度,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适用法律,导致如何认定分居、分居引起的法律后果等实体问题和如何实现分居等程序性问题无法解决。
分居制度的确立在完善婚姻立法、协调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为离婚案件的审理奠定客观标准和基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①法律有必要明确规定分居的含义、分居原因、分居实现的方式和法律后果等问题,以便在审判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
一、分居含义明确分居的含义是确认分居存在的最基本的前提。
分居从字面上看就是分开居住,分居的定义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直接规定。
有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分居定义。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②,分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对应于同居而言。
其基本语义为:夫妻间separation of bed and board,直译为夫妻分开寝床和分开食桌。
我国现行审执模式困境及制度变革

我国现行审执模式困境及制度变革作者:冯雪徐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关于审判与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审执关系的模式选择再次受到法学理论与实务届的重点关注。
现行审执模式存在审、执司法资源配置不当,“重审轻执”观念根深蒂固,审执关系界定不明确,审执层级矛盾,以及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有损等问题。
本文认为在我国审执模式发展的历史背景下,着重剖析“内分”、“外分”审执模式的运行机制,权衡其利弊,尝试重构适合我国现实语境的审执模式——在组织、人员、程序上构建“有限外分,深化内分”审执模式,并同步完善审执衔接配套机制。
关键词审执模式有限外分深化内分审执衔接作者简介:冯雪、徐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律硕士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与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108-02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审执机构的运作模式依旧沿袭内分模式,使集审判权与执行权于一身的审判机关高负荷工作,司法机关迎来了极大的挑战。
显而易见,我国现有的审执模式早已不适应我国实践需求,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配置错位,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关系模式未能及时加以调整。
①一、现有审执模式的制度困境(一)审、执司法资源配置不当首先,面对社会纠纷的日益增加,基层法院人手不足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5650784件,同比上升10.09%;审执结13796525件,同比上升6.56%。
②我国法院审判与执行工作已然超负荷运转,当事人权益虽然受到承认,但实际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特别是在执行工作最终大量转移到基层法院,“审而不执”、“执行难、乱”的尴尬局面已属常态。
此外,涉及执行工作的硬件设施也很匮乏。
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凸显执行权的强制性。
别居制度与事实分居比较研究及立法构想

求。 ”我 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 : “ 夫妻互负同居义务 ,但有不同居的正当理 由者不在此限。 ”
此 “ 当理 由” 为 “ 其情形 要 求 同居为 不合 理或 者有 不堪 同居 或不 宜于 同居 之 事 由”,学者 解 正 按 释 为不堪 同居之虐 待 ,妻受 夫之 家属 虐待 ,夫 之 纳妾或 与人 通 奸 。 值 得一 提 的是 ,基 于 婚姻 的 ②
78 ・
别居 制 度与 事 实分居 比较研 究及 立 法构想 离婚 后夫 妻 间的人 身关 系和 财产 关 系全部 消 除 。但 别居 期 间 ,主 要解 除 同居 关 系 ,其 他相 当 多 的权 利和 义务仍 然存 在 ,双方 不 得再 行结 婚 ,共 同生 活 时 ,亦不 必 办理 复婚 手续 。 “ 居后 的 别 夫 妻财产 关 系 ,各 国规 定不 一 。有 当然分 割夫 妻财 产者 ,如 法 国 、挪 威 ,亦有 非 当然解 除夫 妻财 产 关 系者 ,如瑞 士 。 由于别 居不 是离 婚 ,夫妻 尚有 直接 根 据其 意愿恢 复共 同生 活 的可能 ,如果 当 然 分割 财产 会害 及将 来可 能发 生 的和谐 ,所 以 以非 当然解 除财 产关 系 的立 法例 更为 可取 。 ① ”
二 、事实分居
别 居制 度是介 于 结婚制 度 与离婚 制度 的中间 过度 。而 事实分 居则 不一 样 ,其一 般是 较短 时 间
中止夫妻同居义务 ,中止理 由一旦消失 ,夫妻 同居关系 自动恢复且不发生财产分割等夫妻 同居义
务 之外 其他 夫妻权 利 义务 的变更 。具 体 而言 ,事 实分居 可 以划分 为 以下三 种类 型 :
等①。
别 居 的原 因各 国规 定不 尽 相 同。有 的 国 家规 定 别 居 的原 因与 离婚 的原 因 完全 相 同。 如 ,法
分居解决方案

分居解决方案
《分居解决方案》
分居是一种常见的婚姻问题,在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和冲突时,很多人选择分居来解决问题。
然而,分居并不是一个长久的解决方案,而是应该作为一种暂时的应对方式。
接下来将介绍一些分居解决方案,帮助夫妻重新建立健康的关系。
首先,夫妻双方需要坦诚地面对问题,诚实地沟通彼此的感受、需求和期望。
通过有效的沟通,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婚姻辅导师或心理治疗师的帮助,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夫妻们解决分居的问题。
其次,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努力改善自身和婚姻关系。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问题和不足,只有努力改变自己,才能对婚姻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制定婚姻目标和规划,相互支持,共同努力,从而建立更加稳固和健康的关系。
最后,夫妻双方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观念和期望。
婚姻是一个长久而复杂的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维护和经营。
夫妻双方需要重新认识和理解婚姻的真正含义,增强对婚姻的责任感和承诺意识,努力经营自己的婚姻关系。
总之,分居并不是一个长久的解决方案,而是应该作为一种暂时的应对方式。
通过坦诚的沟通、共同努力改善关系和重新审
视婚姻观念,夫妻们可以找到解决分居问题的有效方案,重新建立健康的关系。
设立分居制度科学探析

设立分居制度科学探析摘要:作为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制度之一,分居制度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分居问题的规定极少,只是把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并没有将分居作为一项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但现实生活及纠纷诉讼中因夫妻分居引起的各种纠纷案例却屡见不鲜。
分居尤其是判决不准离婚后的事实分居,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因此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分居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分居制度离婚率婚姻家庭关系分居制度源于中世纪西方基督教的教会法,创立目的在于将其作为禁止离婚的补充手段或救济方式。
现代西方国家认可的分居形式,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裁判分居,指婚姻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并经法院裁决而分居。
第二、协议分居,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约定分居及有关分居时的权利义务。
第三、事实上的分居,指配偶间虽未经司法认可,但事实上部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状态。
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只对离婚作了规定,不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法官一般是判决不准离婚。
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往往是认为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性,即推定双方能够继续同居。
然而现实生活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能够自行和好的情况较少,大多数夫妻处于事实上的分居状态。
这种事实上的分居由于缺乏法律的认可和规范,在人身权、亲权、财产权方面都存在着棘手的问题,分居制度的缺失,使不少夫妻纠纷得不到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而产生了一系列法律、社会和伦理问题。
设立分居制度能有效解决这些纠纷,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设立分居制度有助于完善婚姻立法。
婚姻自由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结婚及离婚自由。
分居只是暂时终止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它是婚姻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夫妻一旦分居,双方可以对自己的婚姻前途进行慎重思考,这也是男女权利平等和婚姻意志自由的表现。
第二、有利于降低离婚率。
审判独立制度

审判独立制度概述
审判独立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权力干预和不当影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审判独立制度下,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是基于法律和事实,不受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影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中立、客观,不受任何不当压力或干扰。
同时,法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独立判断能力,不受其他因素干扰或左右。
为了实现审判独立,各国法律体系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法官任免、任职保障、薪俸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等,以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
总之,审判独立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专门人民法院,本院各业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法发〔2019〕23号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树立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根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需要,为审委会决策提供服务与决策参考,并负责贯彻审委会的决定。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一)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二)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
第三条法研所在组织人民法院类案同判专项研究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第四条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当提炼、总结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法律问题;(二)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案号;(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材料中含有在审案件的,应当隐去当事人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信息。
第五条审管办收到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及制度构建

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及制度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改革成为了中国发展的必经之路,其中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次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优化国家治理能力。
本文将介绍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以及制度构建。
一、背景我国在不断加快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对法律的应用和适用上存在了一些问题,其中执行难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执行难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它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让庞大的执行案件积压,加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因此,建立起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相互独立的体系,加强对民事案件的执行监督,对于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分离模式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已经相当成熟,其核心是建立行政法院和综合执行法院两个系统。
在行政法院系统中,依法对纳税、土地和城乡建设等领域进行行政复议,保障公民对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综合执行法院则是对民事执行进行独立审判和监督,以确保民事案件得到有效执行。
综合执行法院在执行审判程序中,通过对案件的立案、审理、调解、恢复和监督等五个步骤,建立起了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相互独立的制度体系,这有效地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实现了司法公正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共有生效裁判文书1365万余件,执行到案约1186万件,法院执行回收财产总额11788.10亿元。
三、制度构建除了分离模式之外,制度的构建也是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的重要内容之一。
针对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在法官支部设立执行部门,并组成快速执行组,进一步落实了执行工作的权责要求。
此外,人民法院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的合作,开展治多元化纠纷、解决执行困难等工作。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法官和执行干警培训和业务水平的监督,强化了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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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分居制度构建摘要法律对分居的规定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对夫妻分居产生纠纷处理存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立法应该明确分居的定义、分居的原因、分居实现的方式和分居的法律后果,以便在审判实践中有法可依。
关键词分居婚姻离婚
作者简介:沈旭红,常州大学。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结婚后因为一定的原因分居而离婚已是不少见的现象,也存在双方分居而不离婚的情况,因此分居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如何很好地解决因分居产生的问题是法律不得不面临的课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从立法上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又调解无效的”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有当事人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法官因为分居含义不明确和当事人举证困难等原因在判决中无法以该条文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使该条文只停留在法律文字层面,无法发挥其应具有的作用。
究其原因,是立法所作规定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上只认可了现实生活中夫妻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而分居的客观事实存在,即法律中只有分居名词,而没有完善的分居制度,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适用法律,导致如何认定分居、分居引起的法律后果等实体问题和如何实现分居等
程序性问题无法解决。
分居制度的确立在完善婚姻立法、协调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为离婚案件的审理奠定客观标准和基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①法律有必要明确规定分居的含义、分居原因、分居实现的方式和法律后果等问题,以便在审判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
一、分居含义
明确分居的含义是确认分居存在的最基本的前提。
分居从字面上看就是分开居住,分居的定义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直接规定。
有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分居定义。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②,分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对应于同居而言。
其基本语义为:夫妻间separation of bed and board,直译为夫妻分开寝床和分开食桌。
它形象的表述了夫妻间终止了共同的经济生活、性生活和相互的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等同居义务的状态”③,这些定义明确地指出了分居的客观表现,但没有全面反映明确分居的构成要件。
分居可以定义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感情不和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愿没有共同生活和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事实状态。
从概念上明确分居的构成要素必须满足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客观上没有共同生活和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事实,主观上具有分居的要求。
分居是夫妻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的一种生活状态,分居制度不应该只是为离婚而设计的制度,分居也为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种种原因感情不和不愿意共同生活但又不
离婚或考虑是否离婚提供了一种生活方式,这种方式的选择可以是双方都愿意,也可以是单方愿意。
二、分居原因
分居的原因必须是能够引起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引起的,只要存在对双方共同生活有严重影响的事实和双方或一方不愿意继续共同
生活即可。
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51条规定:“无论配偶一方或双方的意愿如何,有事实表明配偶之间的关系已经发展到了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程度或者可能对子女的教育产生严重损害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分居申请”。
具体而言可以参照离婚的原因而确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
意见》,可以明确下列情形是导致分居的原因:(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一方与他人通奸;(5)一方隐瞒自己患有传染病、性病而仍坚持与配偶发生性关系;(6)一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其他引起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
三、分居实现的方式
分居的实现方式是指要进行分居的双方或者一方通过何种方式
达到分居的目的,通过何种方式明确分居的状态。
分居是双方或者一方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何将这一内心的想法付诸实施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实现,从而表明主观上有分居的要求,即如在美国“分床分食还不足以构成分居离婚,至少有一方必须在主观上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愿望,并且明确表示这一愿望”④。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实现分居的相关规定,所以当事人要将分居这种生活状态存在一定期限作为离婚或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纠纷等问题争议的证据,确定分居实现的方式显得特别重要。
(一)登记分居
登记分居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并对分居的相关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订立书面分居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确定双方分居的方式。
分居协议的必须是夫妻双方当事人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观上都完全达成一致意见时才能订立,分居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等问题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双方或者一方规避法律如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子女利益等情形,经登记机关登记后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离婚,法院应该将分居协议作为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加以采信。
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时不问离婚原因,只对离婚的请求进行形式审查,避免了夫妻双方对离婚原因问题上可能存在的相互指责。
法律可以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分居的职责,因
为登记分居是必须要双方一致同意分居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的方式,也不必须要求双方阐明分居的原因。
协议分居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缓和双方的矛盾,避免了当事人的讼累,也节约司法成本。
(二)诉讼分居
“分居可以诉讼或协议的方式进行,意大利民法典第150条规定:
提出诉讼分居或请求协议分居的权利仅属于配偶”。
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规定分居诉讼可以是简易诉讼。
诉讼分居是在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但又不能就分居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居的方式。
作为配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向法院提起分居诉讼,法院受理后,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和审理,对分居的原因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判双方分居。
四、分居的法律后果
分居事实的存在表明夫妻双方只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分居状态的性质“既不能完全归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性质,也不能完全和离婚后的性质相同”⑤,在法律后果方面,分居也应该与正常情况下夫妻共同生活有所区别,否则,分居制度的设计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在夫妻人身方面,分居期间虽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免除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双方没有再婚的权利,夫妻之间仍有
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方面,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依然存在,不因父母感情不和而免除。
分居期间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在分居期间的财产方面,继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已不公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该当然实行分别财产制。
在分居期间双方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也应该由各自承担。
五、结语
由于分居在现实生活中引起的纠纷很复杂,且有些问题具有一定的隐私性质,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法官在审理因感情不和分居而离婚的案件时不好把握,难度很大,所以在立法上对我国夫妻分居现象进行规范,以避免法官主观臆断,增强了审判的公正性,同时也为不愿意共同生活但又不离婚的夫妻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让当事人能够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即“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
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
这一点至关重要”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