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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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与任职资格

审判委员会制度与任职资格

审判委员会制度与法官任 职现状分析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01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重大、疑 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和决策。
02
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03
问题之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导 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受到过多干预。
判公正性
04
问题之二是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行不够透明,公众对审判委员会的决策 过程和结果缺乏了解。
05
问题之三是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滞后,未能适应新时代司法改革的要 求。
06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 权,提高审判委员会的运行透明度,推动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我国法官任职的现状及问题
国际上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与经验
国际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起 源与发展
国际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 要特点
国际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成 功案例
国际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 的问题与挑战
国际审判委员会制度对中 国的启示与借鉴
国际上法官任职的实践与经验
01
02
03
04
法官选拔制度: 各国法官选拔制 度不同,如美国 采用联邦法官选 拔制度,英国采 用法官任命制度 等。
法官
培训与进修: 法官需要定期 参加培训和进 修,以提高业 务能力和职业
素养
选拔与任用: 法官的选拔和 任用需要经过 严格的选拔程 序,确保法官 具备良好的职 业素质和道德
品质
法官的薪酬待遇和福利保障
法官的薪酬制 度:根据法官 的级别、工作 年限等因素确
定薪酬水平
福利保障:包 括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住

司法独立原则视角下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司法独立原则视角下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司法独立原则视角下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必备的原则,其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层次的内容,本文着眼于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这两方面内容,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在现代法制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原则,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然而法院自身的运行模式却使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一纸空文,从财政体制方面说:当前法院没有独立的财权,财政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所掌握。

法院的经费、法院办公条件、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均取决于本级政府。

法院经济上依附于政府使地方政府有干预审判的物质决定性。

从领导体制上来看,法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在实践中,县级以上党委设立政法委,负责协调领导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有多个单位干预审判,往往造成关系案和人情案的发生。

从人员配备的角度看,法院中领导干部的行政职务是有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委任和罢免,审判人员也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任免。

可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地方各级法院拥有人事方面的控制权。

在这种财政、人事两大重要权力均隶属和依附于地方权力的现状下,法院审判时外来权力的干涉在所难免,然而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正起着缓解这种行政干涉的作用,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主要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及资深法官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计入笔录。

这种集体负责的制度有效的抵制了行政权力的干涉,很好的预防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法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制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这也与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相一致。

法官独立的内容包括:法官选任的独立、法官的终身任命、稳定有保障的薪俸、法官依法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等,抛开实现法官独立的前几项内容,单就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现实中就很难做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1.11•【文号】法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2010年1月11日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对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应当不断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的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坚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依法积极稳妥推进。

三、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2023-11-10•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司法体制行政化的改革对策•防止司法体制行政化反弹的制度保障•案例分析目录01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03司法裁判的作出上司法裁判的作出往往受到行政因素的影响,例如法官的判决往往受到上级法院或政府官员的影响。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表现01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上司法机关往往以行政机关的模式来设置和运作,具有类似的科层制结构,按照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决策和管理。

02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上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往往采用行政化的方式,即通过考核、面试、审查等程序来选拔和任用司法人员。

政治原因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干预较强,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政治原因造成的。

历史原因在中国的历史上,司法体制曾经是行政体制的一部分,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根源。

经济原因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经济发展往往优先于司法独立,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经济原因造成的。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原因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影响阻碍法治建设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阻碍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使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维护。

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使公众对司法失去信心,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损害司法独立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2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1破坏司法独立性23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机关的审判和执行,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导致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地行使职权。

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权力介入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的判决和执行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

弱化司法权威由于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公正性扭曲司法原则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行政因素,从而扭曲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内容摘要】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审判组织的重要组成部份,它的任务确实是总结审判体会,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实行审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官准入机制,因此法官队伍的整体素养不高。

可是,此刻社会中日趋繁杂且层出不穷的新的社会矛盾却需要具有丰硕文化知识和深厚专业功底的法官来解决。

如此,法院就面临一个超级现实的难题,而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正是之内部消化的方式比较有效地解决了那个难题,把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有助于解决疑难案件、新型案件;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保证适用法律统一,从而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同时,对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与水平,避免法官徇私舞弊,抗击人情压力起到了必然的踊跃作用。

由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不必然是精通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业务的全才,又不可能直接参加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只凭主审法官在极短时刻内汇报,很难把握案件的事实和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就很难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决定。

另外,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审判公布原那么相违抗,形成了“审”、“判”分离。

同时也与回避制度相矛盾。

对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严格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标准,改革审判委员会现行的操作模式,完善标准审判委员会的的评议案件规那么,改革审委会的组成机构和人员组成,组建专业化的审委会组织,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顾问委员会。

如此才能使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倍完善、合理,加倍有效地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缺点改革假想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有审判委员会,它是法院审判组织的重要组成部份。

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实行审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可是最近几年来,随着同国际接轨的需要,也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切,人们对审判委员会这一今世中国法院制度体系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不同的意见。

法院 审委会总结

法院 审委会总结

法院审委会总结法院审委会总结一、引言法院审委会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机构,其职责是对法院审判案件进行审查、总结和研究,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对法院审委会的作用和职责进行探讨和总结。

二、法院审委会的作用1. 提高审判质量法院审委会通过对法院审判案件的审查,能够发现和纠正审判中存在的错误和不足,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统一司法解释法院审委会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总结和梳理相关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统一的司法解释,对于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作用,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 推动司法改革法院审委会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和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三、法院审委会的职责1. 审查判决程序是否合法法院审委会主要负责审查判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证据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等,确保判决的合法性。

2. 审查判决结果是否公正法院审委会还要审查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包括刑事案件中的量刑是否适当、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是否合理等,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3. 梳理相关案件,形成统一解释法院审委会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梳理和总结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统一的司法解释,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和指导。

4. 研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法院审委会还需要研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矛盾,为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四、法院审委会的工作流程1. 接收案件法院审委会首先需要接收法院提交的审判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是有争议的、有重大影响的或者需要特殊审查的案件。

2. 审查案件法院审委会对接收的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仔细研究和分析,确保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提出意见法院审委会根据对案件的审查结果,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对判决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进行评估和指导。

4. 总结和研究法院审委会在审查案件的基础上,进行案件的总结和研究,形成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研究报告,为司法实践和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

审判委员会制度与任职资格

审判委员会制度与任职资格
重要性
审判委员会制度可以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疑难 、复杂、重大案件得到公正、准确、及时的审理。同时,该 制度还可以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司法经验的共 享和传承。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组成和运作机制
组成
审判委员会一般由资深法官组成,不同级别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人数和组成略有不同。
运作机制
当需要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时,主审法官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和研究。审判委员会通过召开会 议,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提出审理意见和建议,供主审法官参考。同时,审判委员会还可以对法官的 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提高任职资格门槛
为了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质量,可以逐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任职 资格门槛。例如,可以增加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要求,提高法官的学历和职业背景 等。
加强职业培训和教育
职业培训和教育是提高法院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可以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和教 育体系,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进修学习等,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 质。
专业能力要求
司法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 、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思辨能 力。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的整合应用
制度保障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制度相互配合,为司法公正和权威提 供了制度保障。
人才培养
通过任职资格制度选拔优秀的司法人才,再通过审判委员会制度 进行培养和锻炼,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共同发展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格共 同发展,不断完善和提高法官 的素质和能力,推动司法体制
的完善和发展。
04
审判委员会制度和任职资 格的实践应用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应用
宏观决策作用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 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于法 院的重大事项、疑难案件 等具有决策作用。

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分析

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分析

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分析摘要:审判委员会是我国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但其存在有着明显的弊端,如违背直接、言词原则;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破坏了法官的平等性、独立性等等。

本文着重从审判委员会制度对审判公开原则的违反这一角度去分析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主张改革审判委员会,并最终取消审判委员会。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审判公开大法庭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此,尽管审判委员会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却实际承担着审判职能。

审判委员会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审委会一般不亲自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只是听取案件主审人的口头汇报就进行裁决;审委会的决定可以否决独任庭、合议庭的意见。

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初衷是为了提高法院审判队伍的整体司法水平,解决法官素质不高问题,实现审判权的整体独立。

但是,其最大的缺陷是它的审判形式违背了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针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的司法专制、秘密审判而提出的,其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为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全世界公认的司法准则之一。

一般认为公开审判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审理案件的活动公开,一方面它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法官对案件确认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均应在公开的法庭上形成。

法官不能在庭审之外,还进行对案件的实质性甚至是决定性的诉讼活动。

另一方面,公开审判意味着向当事人和公众的公开,法官的全部审理活动均应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宣判均应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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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的一种对审判工作起集体领导作用的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它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曾起过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院所承担的调整、裁决人们在经济、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刑事等方面关系的职能与作用越来越明显与突出,与其相适应,人们追求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也更加强烈。

于是,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组织——审判委员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做法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并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人们而对之产生怀疑,甚至有的认为应该废除它。

因为,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方式明显与现代诉讼制度如公开、直接、等原则相矛盾、相冲突,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有悖于当代司法理念,影响了办案效率。

那么,审判委员会这一审判组织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呢?笔者以为,在当前形势下,它的存在必将会对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问题的关键是要对其找出“病因”,做到有针对性的“大手术”,进而赋予其生命力和说服力。

笔者现就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谈点肤浅的看法,以陈管见。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弊端1、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是当今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它包括审判活动的公开和审判人员的公开。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一般认为,审判活动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外,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除休庭评议外,应当把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公诸于众,以利于社会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专横。

审判人员的公开,是指法院应将审理该案的有关审判人员、书记员公布,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然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不公开进行的,讨论时除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承办人、记录人员以外,其他人是不准进入会议室的,因此,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是一无所知。

2、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凡参与案件裁决的法官,必须亲自投身于该案的庭审之中,直接听取当事人之间、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耳闻目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没有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不得对案件的判决发表意见。

直接审理原则,使“审”与“判”统一于同一主体,防止中间环节传导过程造成的“失真”。

法官在审判案件前并不了解案情,其对案件的认识是在亲自阅卷,亲自参加法庭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样,承办法官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才具有可靠性。

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往往不能亲自阅卷,对认定事实的证据也不是从法庭上直接获得,没有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而是仅仅根据主审人的书面材料和口头汇报间接了解案情就作出决定,这样,审、判分离的现象也由此而生,显然有悖于直接审理原则。

3、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回避制度相矛盾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有特别关系的司法人员回避。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案件公正裁判的必要条件之一。

人民法院要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这一诉讼权利,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审判该案的法官必须公开,也就是说案件的当事人必须知道由谁来审判这一案件。

如前所述,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是不公开的,而公开的合议庭成员却又没有判决权,由于当事人无法知道案件是否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哪些法官属于审判委员会成员,且我国法律对于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程序又没有任何规定,使得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只能是徒有虚名,合议庭成员的回避制度也形同虚设,毫无意义。

4、目前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并不一定都能保证案件的质量由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疑难案件大多是由于事实难以认定、适用法律难以确定导致裁判难以作出。

而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是由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庭的庭长组成,他们并非都是精通各门法律和熟悉各类案件的全才,这些委员除了对本部门从事的审判业务比较熟悉以外,对非本部门所审判的案件一般都比较陌生,讨论到自己本部门的案件时,发言尚能积极,可讨论到其他门类的案件时则说不出所以然,因而,一些委员等领导表态后,随即来个简单附和,既使办了错案,也有领导先在前面扛着。

甚至有的委员为了避免错案追究,总是等到最后才发言,并刻意持少数人的意见,因为审判委员会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定案,案件办对了,虽然自己投了是反对票,但自己不受到任何影响,案件办错了,那是多数人的意见,与自己无关。

由于上述原因,再加上以上谈到的审判委员会没有直接审理案件,因此,委员们对疑难案件讨论把关的质量有时还不是很高。

5、现行审判委员会定案的责任不明,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届数及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可依,各地各级法院操作的随意性很大。

同时立法上对于疑难、重大案件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以致于各庭审理的一般案件以所谓疑难或意见不一致为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把责任推向审判委员会。

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审判委员会委员不署名,而是由合议庭成员署名,这种不公开的运行方式不受社会监督,法律对其监督又没有规定,同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负责,如果出现错案,难以追究个人责任。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举措在剖析审判委员会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如何改革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使之既能克服缺陷与不足,又能建立起符合现代审判规律,适应审判工作的发展,笔者拟提出如下改革与完善的意见:1、针对审判委员会缺乏回避制度的弊端,可考虑确立回避告知制度并完善回避决定程序。

具体作法是,合议庭在休庭评议后,认为该案需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将这一评议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宣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样做既避免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无法行使的缺陷,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防止“暗箱操作”,真正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公开。

各级法院应当制定具体的告知制度并形成完善的决定程序。

2、针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违反直接审理原则,委员评议案件审、判分离的问题,可考虑实行审判委员会旁听制度。

如果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是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或疑难案件,庭审前应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到庭旁听,直接听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对于没有参加旁听的委员,一般不应参加审判委员会对该案的研究,目的是确保审判委员会全面地吃透案情,从而为做出正确的判决奠定基础,真正保证了案件的质量。

如果案件是在合议庭开庭审理后,评议时才认为需提交审判委员会的,这时就要求主审人向审判委员会做好案件汇报工作,写出高质量的审理报告,详细叙述清楚案件的事实、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适用法律、本人的处理意见、合议庭的意见等,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在讨论前两至三天认真审阅审理报告,必要时可调取案卷阅卷,还可调取庭审笔录审阅,讨论时除主审人参加汇报案情外,合议庭的其他审判人员也应参加,以避免主审人汇报案情不实或不全面,在此基础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才能保证质量。

3、针对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质量有时不一定很高的情况,可考虑尝试设立刑事审判委员会、民商事审判委员会和行政审判委员会,各审判委员会除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外,可选拔相应业务庭的优秀法官为委员,分别讨论不同类型的个案,并作出决定。

有了专业审判委员会具体负责讨论本专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指导该类案件的直接审判,确立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裁判,必将有利于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及时、恰当的裁判。

同时对委员的资格选任可以通过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上岗方式,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来配置,但竞争上岗的委员条件可考虑必须是,具有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审判员资格和十年以上的审判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和优良的道德品行、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调研能力等,这样,才能确保审判委员会的活力和最高审判权威及业务权威。

4、针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多的情况,各级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范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

一般认为,重大案件包括: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依程序再审和抗诉的案件。

而疑难案件包括:新类型的案件,法律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通过界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使审判委员会从繁忙的案件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同时可考虑扩大合议庭职权,要通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提高审判人员素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5、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凡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委员们的发言意见都应由专职的记录人员记载,并由委员们过目后签下自己的名字。

一旦发现错案,就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委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当然,追究委员的责任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主审人对案情汇报不全或案情汇报有误,而导致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错案,这应追究主审人的责任;如果是主审人汇报案情正确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维持或改变合议庭决议而讨论决定的错案,应追究表决人的责任。

对于经常表决错误的委员,说明其不能胜任职责,可考虑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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