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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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09.25•【文号】体青字〔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体青字〔2014〕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精品工程,国家体育总局以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开展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

经过04、08、12年三个奥运周期,“基地”认定已经成为业余训练工作的重要抓手,有效激励和调动了各省市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体校在办学、管理、训练、教学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业余训练质量和水平得到进一步发展,达到了更好地服务奥运、为国争光的目的。

2016年奥运会结束后,新一轮的“基地”认定工作将开始启动。

为全面做好新周期的“基地”认定工作,现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评分表2.“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评分细则体育总局2014年9月25日“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每4年认定1次。

认定条件是认定工作的唯一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项目。

第三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及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体育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制度

体育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制度

体育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制度一、培训目标与理念1.明确培训基地的宗旨是培养具有优秀体育技能和良好品德素养的专业人才。

2.确立以科学训练、个性化指导、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培训理念。

二、学员选拔与招生1.制定明确的学员选拔标准,包括身体素质、运动天赋、学习能力等方面。

2.规范招生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师资队伍管理1.招聘具备专业资质、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师德的教练和教师。

2.定期组织师资培训,提高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3.建立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激励优秀教师,淘汰不合格者。

四、培训课程与训练计划1.设计科学合理的培训课程体系,涵盖体能训练、技术训练、战术训练、心理训练等。

2.根据学员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个性化的训练计划。

3.定期评估训练效果,及时调整训练方案。

五、设施与设备管理1.对培训基地的体育设施和训练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

2.建立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规范使用流程。

3.根据培训需求,及时更新和补充先进的设施设备。

六、安全与医疗保障1.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训练场地和生活区域的安全巡查。

2.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和急救设备,为学员提供及时的医疗服务。

3.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学员管理1.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的基本信息、训练成绩、成长历程等。

2.规范学员的作息时间、饮食安排和日常行为规范。

3.关注学员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八、考核与评价1.定期对学员进行技能考核和综合素质评价。

2.建立学员成长跟踪机制,为优秀学员提供晋升和推荐机会。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1.积极开展与其他体育机构、学校、俱乐部的交流与合作。

2.参加各类体育赛事和活动,展示培训成果,提升基地知名度。

十、财务管理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和报销流程。

2.确保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合理控制成本。

十一、监督与反馈1.设立监督机制,接受学员、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定期收集学员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管理工作。

学校体育人才基地规章制度

学校体育人才基地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体育人才基地的管理,培养和选拔优秀体育人才,提高学校体育竞技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体育人才基地是学校为培养和选拔体育人才而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学校体育竞技活动,为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体育人才基地的所有人员,包括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等。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体育人才基地实行校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下设办公室、训练部、竞赛部、后勤部等部门。

第五条体育人才基地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基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基地的日常行政事务,包括文件收发、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

第七条训练部负责运动员的训练、竞赛安排、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竞赛部负责组织各类体育竞赛,选拔优秀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提高学校体育竞技水平。

第九条后勤部负责基地的物资保障、场地设施维护、运动员生活服务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运动员管理第十条运动员选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运动员选拔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运动员。

第十一条运动员培训:对运动员进行系统的体育技能、体能、心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运动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运动员竞赛:根据运动员的训练水平,安排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为学校争取荣誉。

第十三条运动员管理:建立健全运动员管理制度,加强运动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运动员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第四章教练员管理第十四条教练员选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部门的规定,选拔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教练员。

第十五条教练员培训: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练员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教练员考核:对教练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训练效果、竞赛成绩、教学成果等。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基地经费:基地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专款专用,确保基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

附件3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制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实施细则一、基本条件(一)教练员职称1、教练员是指学校从事人才培养训练工作的专职、兼职、聘任的人员。

(下同)2、高级教练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的教练员。

3、认定依据:高级教练员职称资格证原件,教练员聘任协议书。

4、计算方法:高级教练员人数/教练员总数×100%。

(二)教练员学历1、教练员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原件为准。

2、认定依据:教练员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

3、计算方法:具有本科学历的教练员/教练员总数×100%。

(三)教练员培训1、教练员培训指国家、省、市体育局主办的项目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各类讲座等。

2、对省、市级学校教练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县、区级学校教练员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且资料齐全的,方可予以统计。

3、学校须有教练员总体培训规划、总结及相关资料。

4、教练员培训资料,须包括:培训通知、授课人、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地点、听课笔记、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学习总结等。

5、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6、计算方法:四年中参加培训的教练员人数/四年中教练员总数×100%。

(四)教练员论文1、对省、市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县、区级学校教练员论文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方可予以统计。

2、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3、认定依据: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

4、计算方法:四年中发表论文的教练员人数/四年中教练员总数×100%。

(五)训练计划1、教练员训练计划包括: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周训练计划、课时训练计划、年度训练总结。

2、年度训练计划包括:(1)全年训练基本任务;(2)对重点运动员个体分析;(3)制定运动员身体素质、专项技能成绩目标;(4)周期划分,各阶段训练任务、时数及训练基本手段;(5)训练负荷、比赛及定期综合考核的安排;(6)检查和测定各项训练指标的时间和次数;(7)实施计划的措施。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浙体青〔2015〕30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办法》的通知浙体青〔2015〕300号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教育局:为进一步推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在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和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修订了《浙江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2015年10月14日浙江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三章年检与撤销第四章建设与发展第五章保障与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体传校阳光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体传校阳光基地在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增强青少年体质和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为我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传校阳光基地是指严格执行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有效实施素质教育,学生体育活动具有鲜明特色,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

体传校阳光基地要在两个以上体育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其中至少有一个奥运会或全运会青少年(学生)训练及比赛的运动项目,该运动项目的校运动队代表所在地区参加上级青少年(学生)比赛获得优异成绩,并且能够积极培养并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经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的省级、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色学校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杭州市体育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体育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体育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体育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杭州市体育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文广旅体局(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继续加强我市的体教结合工作,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促进校园体育活动的开展,发现、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进一步推进“市队联办”工作,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体育局对《杭州市“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杭州市体育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2019年4月30日目录总则附则杭州市“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少年体育“十三五”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及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文件精神,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快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队联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市队联办”基地)是由体育、教育部门指导、管理,与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联合组建市级单项运动队的学校。

第三条“市队联办”基地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加强体教结合工作,积极推进“一校一品”建设,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承担代表杭州市参加各级体育竞赛任务。

第四条“市队联办”基地实行带经费、带任务、带教练、联合办队“三带一联”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管理、训练模式。

羽毛球项目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

羽毛球项目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

羽毛球项目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羽毛球项目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基地培养高水平羽毛球后备人才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羽毛球项目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办法是经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乒羽中心)审核批准,在培养少年儿童羽毛球运动技能方面具有优越条件和显著成效的单位。

第三条基地的任务是在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基础上,带动本地中小学生,开展经常性的羽毛球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发现、培养、输送羽毛球后备人才,为发展体育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基地的训练教学工作,应服从全国全省教育、体育发展战略的需要。

第二章命名与审定第五条基地不分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基地每四年申报、调整、命名一次,在新周期第一年年初颁布命名基地名单。

第七条已经命名为基地的单位,如若发现以下四种情况,则取消当年的资助经费和评优资格,下一年复评时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基地的命名。

1、羽毛球场地削减,少于12片;2、正编及常年正式聘用教练总数少于4人;3、年度注册长训运动员人数少于40人;4、地方行政主管单位的匹配资金不到位。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地进行管理。

总局乒羽中心负责基地的业务支持和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助。

基地所属地方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必须予以相同金额的配套资金扶持。

第九条基地领导班子应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分工明确,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分管训练的校长能深入实际,掌握基地的各项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条基地必须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

第十一条基地要注重思想品德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文明行为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基地应按总局乒羽中心有关注册规定,运动员要定期、按时在总局乒羽中心注册,要充分考虑注册运动员的相对数量要保证运动员梯队衔接及年龄合理性。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为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是“基地”认定的唯一标准。

第三条认定条件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四条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认定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项目。

第五条“基地”认定周期内受到国家、省(区、市)处分的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七条申报学校的分类:省级综合类学校所开设的运动项目应不少于7个,在校生人数不少于300人,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小于1:10;市级综合类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6个,在校生人数不少于300人,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小于1:15;县级综合类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3个,在校生人数不少于150人,教练员与学生之比不小于1:20;单项类学校运动员不少于50人,教练员不少于4名;符合以上条件的学校可作为备选学校进行申报。

第八条根据“基地”认定条件,对达到“基地”条件优秀标准、大赛成绩满40分,“基本条件”和“训练过程”部分得分超过权重90%以上的学校可作为备选学校进行申报。

第九条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组织每年对所属“基地”学校进行检查认定,并将检查结果汇报总局。

对认定当年未经省(区、市)体育局检查复评的学校,总局不予做最后认定。

第十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所属项目“基地”备选学校的复审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对“基地”备选学校进行最终的统评审定工作。

第三章认定时间第十三条“基地”认定工作按奥运会周期每四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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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规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附件一
遵义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我市“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促进业余训练的开展,加速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巩固遵义竞技体育在全省的优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

第三条人才基地是由各县(市、区)体育部门申报,市体育局行政部门审批,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管属,具有较高训练水平,实行集约化管理,为我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列训练机构。

第四条人才基地须集中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财力、物力,实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扩大,提高本项目的训练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人才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提高训练水平,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高后备人才输送的数量和质量,保障市各项目运动队,选拔人才的需要。

第二章检查评估
第六条人才基地认定后第二年9月开始由市体育局组织考评小组对人才基地进行检查评估,评选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等次,以提高人才基地的创办质量。

第七条人才基地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通过对人才基地进行的检查,各人才基地如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为不合格:
(一)不参加或不按规定人数参加全市年度少儿锦标赛。

(二)参加全市少儿比赛未进入团体总分前六名。

(三)检查的当年未输送5人体育后备人才。

(四)年度检查评估得分未达到60分。

(五)全市年度少儿锦标赛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检查评估不合格的人才基地,将给予以下处罚:
(一)第一年警告,于评估当时起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

(二)取消当年人才基地经费投入。

(三)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人才基地称号。

第九条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取消人才基地的称号,并全市通报:
(一)挪用市体育局下拨的人才基地专项经费的。

(二)当地政府部门没有单独将人才基地训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

(三)人才基地有严重造假行为的。

第十条被取消人才基地称号的单位须向市体育局写出书面申请,获得许可后在新周期重新参加评估认定。

第三章训练输送
第十一条人才基地应当贯彻“选好苗子,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根据市体校等上级训练单位(学校)所需的体育苗子,认真抓好选材和训练工作。

第十二条人才基地要根据本项目的发展趋势,认真制定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规划。

第十三条人才基地应当根据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时间,每天训练时数不少于1小时30分,全年训练不得少于250天。

第十四条优先安排人才基地运动员代表我市参加全省比赛;积极组织人才基地各种竞赛活动。

通过竞赛,检验训练效果,提高训练水平,通过不断地观测、选拔,培养优秀后备人才苗子,提高人才输送质量。

第十五条人才基地必须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益,参加全市比赛必须取得团体总分前六名,每年向市体校和上级训练单位(学校)输送5人以上。

第十六条允许人才基地跨县(市、区)招收运动员训练,所招收运动员只能代表户籍所在地参加市青少年学生运动会,经训练后输送到省、市体校,计为户口所在地的单位。

第四章教练员
第十七条人才基地教练员应具备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能比较熟悉地掌握青少年儿童训练的基本规律、方法,有比较扎实的专项理论知识和专项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人才基地教练员须科学制定运动员的全年和年度训练计划。

无计划、无教案不得从事训练。

第十九条人才基地教练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职称的体育教师和体育工作者,二级以上社体指导员。

第二十条人才基地要制定教练员管理办法,要建立教练员业务档案,注重教练员的业务培训,人才基地教练员应积极参加全省,全市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市体育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经费为奖励扶持经费,只有获得市体育人才基地称号的单位,才具备使用市体育局后备人才基地专项经费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市体育局每年对人才基地给予专项经费投入。

第二十三条人才基地的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违规挪用经费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及体育部门要不断完善训练条件,加大对人才基地训练器材,场地维修费的投入保障训练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人才基地须加大对教练员、业务水平提高的专项经费投入。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六条市体育局将根据每年检查评估情况对获得优秀,合格等次的人才基地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训练成绩,输送效益好的人才基地,市体育局每年将在训练经费,器材设备等方面重点扶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体育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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