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或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往往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风险,因此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风险防范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流失、损害股东利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风险,建立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风险的发生。

2. 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规范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机制,可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3. 法律合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企业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建立管理制度是符合法律合规的表现。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素1. 制度建立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原则、范围、程序、责任人等内容,并由公司领导层批准实施。

2.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指定专门人员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交易合规、公正。

3. 报告和公告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报告给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保持信息透明。

4. 决策程序规范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确保交易经过审批和公示,严格执行相关流程。

5. 价格机制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避免因关联关系导致价格不公平,确保交易价格合理。

6. 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关联关系、交易内容、风险提示等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1. 实施公司内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执行程序,明确管理层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

2. 监督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 自查和整改建立自查机制,确保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优势1. 降低风险有效管理制度能够降低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保护企业和股东的利益。

2. 提升透明度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提升企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信任。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管理风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分为禁止的关联交易和一般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禁止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2.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3.公司管理的基金买卖与公司或该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4.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定义的其他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一般的关联交易包括:1.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控股的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2.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的控股公司发行的股票(第三条涉及的股票除外);3.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股东单位重仓持有的股票(股东单位是该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4.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主要持有人发行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2%以上;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基金份额达发行总数10%以上,该数据由风控管理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末报给投资管理部;销商或者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6.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于公司或者该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与审查第五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证券应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关联交易投资名单由风控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风控管理部应将关联交易投资名单上所涉及的证券列入公司投资禁选库。

第七条风控管理部应根据股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关联交易投资名单,并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纪录备案;符合条件的证券应纳入名单,不再符合条件的证券应从名单中剔除。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指的是在一定的关系或利益相关性下进行的交易,例如同一个公司内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等。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内部性质和可能存在的利益纠葛,容易产生不公平交易等问题,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管和规范。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下面就这一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法规适用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下属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该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主板市场,也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二、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合规性管理1. 安排专人负责监管关联交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 制定合规性管理程序,确保合规性管理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

(二)公平交易原则1. 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得操纵市场,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 允许关联交易,但须遵循报告制度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和公告等方式公开披露。

(三)风险控制1. 禁止关联交易增加对公司的风险,以及操纵公司账面利润数据。

2. 禁止关联交易违反合同规定,损害企业形象。

三、管理措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及审议和公示流程。

(一)报告制度1.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报告,包括关联方关系、交易种类、交易对象等内容。

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后,及时公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二)审议和公示流程1. 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关联交易事项。

2. 公示报告制度。

以上,就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该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能够有效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关联方关系可能因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合作关系、股权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担保;(四)租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财产;(六)提供或者接受资金;(七)提供或者接受技术支持;(八)提供或者接受管理服务;(九)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十)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批准:(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二)与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三)经董事会认为合理且必要的其他关联交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固定资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为规范集团公司固定资产资产关联交易而制定。

第二条 资产类关联交易是指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转移固定资产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固定资产关联交易本着不影响资产净值原则,在交易过程中不虚增或减少资产净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关联交易要求
第四条 资产管理部对集团内固定资产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监督执行,固定资产关联交易各方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固定资产转固、验收、入库、处置管理。

第五条 涉及固定资产关联交易的,资产需求单位(资产采购方)要向资产管理部提交《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通知单》(附件一),并对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使用地点、金额、合同号、关联交易原因进行说明。

经资产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按照固定资产关联交易流程(附件二)执行。

单项资产填入《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通知单》的资产项目中,涉及多项资产的,资产明细情况由固定资产采购方商务人员向固定资产销售方提供资产需求清单,作为《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通知单》的附件资料。

资产销售方接受资产需求清单后,根据资产管理部审核结果,调配固定资产,并提供销售资产清单,作为附件资料。

第六条关联交易定价、合同及发票:
(一)资产管理部在接收到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通知单后负责根据关联交易之日的净值作为定价依据,并进行定价。

(二)国内公司作为内部关联交易采购主体的,内部关联交易合同由资产管理部拟定;
(三)国际公司的境外法人作为内部关联交易采购主体的,内部关联交易合同由国际公司商务部在每次报关时单独拟定,同时制作形式发票;
(四)税务政策部和法人财务开票人员根据合同开具发票,并传递给关联交易单位的资产核算财务人员;
(五)固定资产销售方根据《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通知单》及资产需求清单组织设备管理人员进行资产出库,并向物流部提交发运资产清单,出口物资按照报关单要求提供资产信息。

(六)物流部根据资产单位的资产清单组织物流,并负责传递报关单、箱单、报关发票等资料,并配合资产管理部进行资产清查。

第三章固定资产关联交易OA操作流程
第七条内部关联交易OA操作流程
(一)内部关联交易采购方OA操作流程:
事业部商务:负责在OA中创建《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通知单》,根据事业部采购需求列示资产清单。

国际公司商务:涉及国际公司作为采购主体,由国际公司商务在OA中填写关联交易合同号。

事业部财务及负责该事业部资产核算财务:负责审核商务录入的关联交易通
知单,在固定资产模块资产卡片中登记固定资产通知单单号;并根据验收情况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根据固定资产关联交易核算标准进行核算。

所有步骤均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验收流程来执行。

(二)内部关联交易销售方OA操作流程:
事业部商务:负责在《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通知单》中对资产清单进行审核,并提供销售方资产清单,并将资产清单通知销售方财务;
事业部财务及负责该事业部资产核算财务:根据《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通知单》资产清单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原则上不增减固定资产净值,按照资产净值开具发票,发票传递给给采购方财务或中转方财务,根据固定资产关联交易核算标准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所有步骤均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处置规定来执行。

(三)内部关联交易第三方OA操作流程:
资产管理部:负责在《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通知单》中进行审批,审查该笔交易实质行为及交易内容。

负责对关联交易销售价格进行定价。

负责填写国内关联交易合同号。

法律部:负责对关联交易合同进行审定。

投资部:负责对关联交易资产验收情况及验收时间发布意见。

第八条内部关联交易对账流程
每月期间关闭前均为对账期间。

所有内部关联交易的对账原则是应收方主动对账。

另严格执行XX财字[2010]第35号《集团内部往来账核算管理办法》。

对账以法人为单位进行对账,各法人主体要设专人进行对账。

(一)内部关联交易销售方财务:
发起对账,对内部往来对账结果负直接责任,并将最终差异汇总结果报送会计部。

(二)内部关联交易采购方财务:
要全力配合应收方的对账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及滞后对账结果,对内部往来对账负间接责任。

(三)关联交易总结及跟进
资产管理部每月10日之前要对上个月发生的关联交易问题点进行总结,同时下发关联交易催办通知。

在下达催办通知之后,责任部门必须在本月将上个月产生的差异解决。

第九条 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销售采购双方的差异,所有相关部门(例如:国际国内事业部商务,投资部,采购部,物流部,税务政策部,信息部,各级财务部等)要全力配合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上级领导和财务管理中心会计部,不得出现对出现问题的关联交易置之不理的情况,否则将按《员工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AT-S-HR-019)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章固定资产关联方交易财务核算标准
第十条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各方归纳为三方:固定资产转入法人单位(简称“甲方”)、 固定资产交易中转法人单位(简称“乙方”)、固定资产转出法人单位(简称“丙方”)。

没有中转法人单位的关联交易参考甲方、丙方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 丙方资产核算财务人员在收到《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通知单》后,根据和乙方关联交易的合同及发票,进行财务核算:
会计分录如下:
(一)处置并清理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_(设备类型)
累计折旧
(二)销售固定资产至乙方:
借:其他应收款_内部单位(乙方)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如有)
第十三条 乙方资产核算财务人员根据收到的和丙方的关联交易合同、发票(若有)、以及和甲方的关联交易合同及发票后,进行财务核算: (一)收到丙方销售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_(设备类型)
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若有)
贷:其他应付款_内部单位(丙方)
(二)将固定资产处置销售给甲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_(设备类型)
同时,乙方资产核算财务人员根据和甲方的关联交易合同,核算营业外收支及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若乙方产生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_内部单位(甲方)
贷: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_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应交税费
若乙方产生营业外支出:
借:其他应收款_内部单位(甲方)
营业外支出_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第十四条 甲方在接到投资部验收后的《转固通知书》,并根据和乙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关联交易合同和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_中转
贷:其他应付款_内部单位(甲方)
月末时,将“固定资产_中转”结转至“固定资产_(设备类型)”。

第十五条 每月月末终了,由资产管理部牵头发出账务核对通知函,财务管理中心会计部配合,甲方、乙方和丙方财务资产核算财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

若已关联交易之固定资产在月末未达甲方指定入库地点或已达但未组织验收,为确保公司内部资本性现金流平衡、资产确认及时,由投资管理部向事业部取得到货证明提交乙方、甲方财务资产核算财务人员,乙方和甲方账务处理规范如下: (一)乙方暂估出库固定资产:
借:其他应收款_内部单位(甲方)
贷:固定资产清理
(二)甲方暂估入库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_暂估
贷:其他应付款_内部单位(乙方)
“在建工程_暂估”金额应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金额保持一致,待关联交易之固定资产抵达甲方指定入库地点、且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将“在建工程_暂估”会计科目调整至“固定资产”会计科目,并使账务保持平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9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固定资产关联交易流程图
附件2:固定资产关联交易通知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