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模型论——为我国犯罪构成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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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

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概念界定,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点分析等三方面,在总体上肯定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这一理论符合国情。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学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移植于前苏联刑法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近年来,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批评,呼吁引进当代西方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这些批判和争议有可能引起相关理解歧义乃至执法困惑,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阐释和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它做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评价。

一、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犯罪构成概念的正确界定,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犯罪构成的作用和地位。

构成要件虽源于刑法学,但在今天,已经超出了刑法学领域,成为法学上一般概念,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在我国,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可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解决的是定性和定量的问题,并侧重定量;而犯罪概念解决的是定性的问题。

犯罪构成说明的是需要确定具备哪些类型化的事实条件才可以将某一特定行为评价为犯罪。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人们将犯罪当作规范现象来考察时,即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来考虑,就必须分析犯罪的不同侧面,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

”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我认为以下三种学说具有代表性,下面作一简要概括:(1)法律说。

浅谈我国犯罪理论体系中的犯罪构成

浅谈我国犯罪理论体系中的犯罪构成

浅谈我国犯罪理论体系中的犯罪构成摘要:犯罪论体系是研究犯罪的核心要素,鉴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意识形态诸多差异的客观存在。

因此有必要对犯罪论体系做些理论上的探讨。

本文以犯罪构成要件为突破口,对有代表意义的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犯罪论体系的含义做些梳理,期以抛砖引玉。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理论探讨在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种犯罪论体系:一是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另外是英美法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还有一种是前苏联等国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犯罪理论体系中的犯罪构成,并以第一种犯罪论体系(日本)与我国犯罪构成之间作出比较,寻求一些细微差别。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之概念及特征构成要件该当性也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

换句话说,它是指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或者说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因为构成要件是一种抽象的犯罪定型。

对于该当性的判断,要观照事实是否符合犯罪定型,因此它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该当性与有责性、违法性统一构筑了构成要件理论,它只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之一。

宏观来讲,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两部分。

前者是指总则要件,也称犯罪的成立要件,后者是指各种犯罪所具有的特别构成要件,亦即各具体构成要件,一般称为构成要件。

因此,构成要件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即用以表示刑法分则上各个抽象构成犯罪事实(即法定构成事实)。

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条件,但并不是唯一条件,即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与犯罪并不是同等的更不是同一概念。

要成立犯罪还必须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

二、我国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一般用犯罪构成来描述犯罪成立的条件。

其通说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基本架构和内容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祸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析分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个行为如欲认定其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缺失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方面,从刑事法治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治的支柱。

近代以来的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给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实体性的依托,因而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支柱。

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其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延伸:犯罪构成以犯罪成立要素系统的形态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实证解读,因而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概念的延伸;其二,犯罪构成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从主客观不同侧面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方位多侧面的诊释,因而犯罪构成与实施犯罪相互表里也就成为犯罪本质的构成;其三,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启动刑事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因而犯罪构成也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犯罪构成模式论要_34

犯罪构成模式论要_34

具有其合理内核,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但是由于文章篇幅的限制,此处不能对各种学说一一介绍评说,深以为憾。

只能略谈作者对此的简单构想。

二、构建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路我国学者李洁教授曾经指出:“在改善我国犯罪构成的体系,确定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容及地位的时候,必须首先明确以下几点:其一,整个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路是什么,这种体系性思路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特征,循此思路构建的构成体系对犯罪构成应有功能的发挥是否合适,以此确定该体系的存在价值,并由此确定整个体系性思路是否有改变的必要及改革的方向。

其二,在体系性思路确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构成要件划分标准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犯罪构成模式的应有状态,现存犯罪构成要件及要素的设立是否与划分标准同一,依该划分标准构建的犯罪构成模式的利弊,有无改变的必要。

其三,在确定划分标准及应有犯罪构成模式的前提下,再检讨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位置是否适当,其内容是否准确”186。

这段话的原意虽然是论述如何确定某一微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地位,但是对宏观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构建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那就是:首先,根据犯罪构成的功能和价值确立构建犯罪构成的思路。

其次,明确构成要件划分标准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犯罪构成模式的应有状态。

再次,确定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位置和内容。

最后,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评价和完善。

可见,建构一个相对完善的犯罪构成体系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乃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甚至可以说值得一名刑法学人倾其毕生精力为之追求奋斗。

试图在短短的一篇硕士论文中“毕其功于一役”是不可能的,这里只能简单论述一下建构犯罪构成的思路。

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我国犯罪构成的现状进行评说之后就已经得出结论:必须对原有的犯罪构成做形式的理解,随后进一步确立实质的判断标准;评价时必须遵循“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顺序。

具体说来,构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必须遵循以下思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的分离:对某一行为是否犯罪进行判断时,既要进行事实的评价,即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的明确规定,又要进行价值的评价,即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整体的法秩序。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云南警官学院毕业论文题目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专业法学年级 06 级区队五区队学号 6 0 6 1 8 1 2 姓名陈静子指导教师黄琪蒋枝偶职称副教授讲师完成日期 2010 年 6 月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设计)是我个人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本论文没有抄袭他人成果,若有抄袭,愿承担法律责任。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陈静子指导教师签名:黄琪蒋枝偶2010 年 6 月 5 日 2010 年 6 月 5 日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专业:法学学生:陈静子指导老师:黄琪蒋枝偶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为框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大量的本土化工作形成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逐渐凸显出了很多不足之处,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界的批判与反思。

本文从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出发,以当前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为突破口,采取定性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势,并且简要介绍了我国学者对如何构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观点。

目前,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适应刑法国际化的发展需求,是以世界眼光正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缺陷的正确方向,是我国走向和谐社会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犯罪构成;大陆法系;优越性;重构Summary: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the crime was previously Soviet Union constitutive for the framework,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has done a lot of localization work.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its gradually over a number of deficiencies, attracted criticism of China's criminal law sector. This article from crime constitutes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start to the world's most influential three constitutive system as a breakthrough, take a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search methods,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onstitutive defects and the civil law system constitutive advantage, and briefly describes how to build a Chinese scholar on the constitutive system point of view. At present, the rebuilding of the constitutive system is adapted to the needs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riminal law, is a world view look squarely at the constitutive defects in the right direction, is moving towards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a harmonious society.Key words: crime; law; advantage; reconstruction目录一、犯罪构成理论概说 (3)二、评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4)(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内容 (4)(二)评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5)三、评析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6)(一)借鉴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必然性 (6)(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内容 (7)(三)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优越性 (7)四、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8)结语 (10)致谢 (11)参考文献 (12)一、犯罪构成理论概说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是中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概念,当时被称为犯罪确证(Constare de delicti)。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论述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采用了一系列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刑法的适用准确、公正。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三个方面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展开论述。

一、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指对犯罪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解释。

在我国,我们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是行为与结果的理论和主客观结合的理论。

行为与结果的理论强调犯罪构成需同时具备行为和结果两个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犯罪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动,而结果要素是指这种行动导致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

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要素是指盗窃行为的实施,而结果要素是指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主客观结合的理论强调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外在的犯罪行为和结果,还要求犯罪主体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时,具有实现犯罪目的的主观意图;而过失是指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过于轻忽或过于粗心的态度。

主客观结合的理论使得我国刑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认定犯罪行为时能够更加准确和全面。

二、构成要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具有一系列的构成要件,即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构成要件是衡量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准,也是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在依法办案过程中的准绳。

在具体犯罪中,不同罪名会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以盗窃罪为例,其构成要件包括物品所有权、非法侵占和使用犯罪工具等。

当这些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时,盗窃罪才成立。

构成要件的确立,不仅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和限制,还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紧密相关。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的确立要兼顾法益保护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确保犯罪的定性准确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三、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是判别犯罪是否成立的准绳,也是依法办案中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进行犯罪认定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有一系列的认定标准,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证明标准等。

关于犯罪构成的思辩

关于犯罪构成的思辩

关于犯罪构成的思辩作者:林培晓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刊》 2016年第4期林培晓(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顺德528300)提要:通过对保守派与革新派论战的介绍并从德日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趋势对犯罪构成进行再认识,在保留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逻辑体系基础上,把客体要件从犯罪构成转移到犯罪概念中评价,并在刑法实践中提升犯罪概念的必要地位以充分发挥其筛选功能。

三要件的犯罪构成应该分为设罪犯罪构成和定罪犯罪构成,二者在思考和要件排列上有着不同的要求,不能混乱使用。

关键词:犯罪构成;客体;犯罪概念;逻辑体系doi:10.16083/ki.1671—1580.2016.04.040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6)04—0137—03投稿日期:2013—12—11作者简介:林培晓(1982—),男,广东顺德人,顺德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博士。

研究方向:中外刑法。

项目简介:2015年度顺德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顺德社会风险防治机制研究(2015-KJZX127);顺德职业技术学院青年科研骨干教师培养2015年项目(2015-KJZX084)阶段性成果。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经历了一个复杂和坎坷的演变历程。

自清末沈家本推动变法修律运动,摒弃了以唐律为最典型代表、诸法合一的中华法系,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影响了民国时期的刑法理论和刑事法律。

直至20 世纪末期,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化以及国际学术交流的昌盛,有学者主张引进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并加以革新。

到2003 年,由陈兴良教授主编的教科书《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出版后,首次用递进式犯罪论体系来编写我国刑法知识谱系。

至2009 年5 月,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将德日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作为刑法的体例,给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轩然大波,同时使得犯罪构成理论问题再次成为学界的焦点,并形成了保守派与革新派之争。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犯罪构成。

简单来说,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的总和。

它就像是一个“模板”,只有当某种行为完全符合这个“模板”的各项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犯罪构成通常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

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等。

自然人要成为犯罪主体,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而刑事责任能力则涉及到精神状态等因素,如果一个人在犯罪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状态,那么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犯罪往往侵害不同的客体。

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明确犯罪客体对于准确界定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即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义务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施。

犯罪结果则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因果关系则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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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憾 的 是直 到 今 天 我们 这 批 八 十 年代 出生 的人 在 学 习 的时 候这 个 遗 问题 还 没 有 解 决 , 在 的 学术 界对 该 问题 一 般 持 以下 几 种观 点: 现
( ) 定说 一 法
立一种, 那就是这里 的“ 中说” 折 办法 ( 把各派观点综合一下就行) 这 ,
由 果变 因 的混 乱 , 不 知 道 何 是 因何 是 果 了 有 学 者 就 此 将 犯罪 构 都 也 成 分 为 定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与 设 罪 的犯 罪 构成 , 认 为这 样 就 解 决 了 因 果 。 关 系 的 混 乱 。 但 是 , 们 都 知 道 , 何 有 关 名 词 的分 类 都 是 为 了 更 好 我 任 地 理解 该 名 词 , 在 把 握 了 这 个 名 词 的 本 体属 性 的前 提 下进 行 的 , 是 而 不 是 在 不 了解 该 名 词 的 的属 性 下 , 纯粹 解 决 别人 提 出的 思 路 困境 而 为 的理 解 便 创 立 不 同 的 学 说 。 事物 的本 体 属 性 始 终 受 制 于 人 类 的 认 识
自然 法 中犯 罪 构 成 的 模 型 。
“ 犯罪构成, 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危 害性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 罪所 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 的有 机统一 。 ” 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 首先 , 把犯罪构成局限在 实在法的成
文 规 定 中 , 开 了 自然 法 对 其 反 思 的机 会 ,恶 说 的 立足 之 地 , 么任 何 一种 理 论观 点 笔 者 至少 也 会 创 那

犯 罪构成本体之探求
通 常 情况 我们 阐述 的都 是“ 罪构 成 理论 ” 这样提 的时候 , 犯 , 麻痹 了 我 们 去 思考 “ 罪 构成 理 论” “ 犯 与 犯罪 构 成” 什 么区 别 , 句话 说 , 们 有 换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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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构 威 型论
为我 国犯 罪构成 的辩 护

摘 要

犯罪 构成作 为刑 法 中入 罪 的重要 范畴 , 本质是 一种模 型 , 里 的模 型是 指 自然法 意义上 的 、 美的 、 象 的、 其 这 完 抽 开放
的模 型 。 文认 为法 定说 , 本 理论 说只 是反 映 了犯 罪构 成 的一 个侧 面 , 只是 一些 学者 自己关于犯 罪构 成构 建 的一种 现 实模 型 , 最 终经 过不 断 的完善 只是 无限接 近 于 自然法 中关 于犯罪构 成本 质 意义上 的模 型 。
关键 词 罪构 成 模型 论
中图分 类号 : 94 D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o 90—2 -2 10—5 220 )20 8 0
罪构成的机能正是像有学者称的那样是“ 作为一种犯罪 区分标准…具 有针对犯人的恣意而保护社会 、 针对 社会 的恣意而保 障犯人的双重保
障 机 能” 。 岂不 是 将 理 论 作 为 了 犯 罪 的 认 定标 准 , 也恰 是违 背 罪 ,那 这 刑法定原则的。
每个学者因为 自己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不同, 因此就会提出各 自不
同的 主 张 , 前 述 的法 定说 、 论 说便 是 如 此 , 我 们 不 能 就此 将 其 纳 如 理 但
定, 这不是一个法 治社会所 倡 导的: 次, 其 从逻辑而言, 犯罪构成 置于
现行法律规定之下,而现行法律规定又是在犯罪构成思维下来讨论 入 到关于犯罪本质属性的范围内来理解 , 因为从哲学 的角度而言 , 任 的, 也就是说立法者的思维 中就是一个“ 犯罪构成” 这样的由因变果、 何事物的本体属性只有 一个, , 且是唯一 的, 怎能因人而异: 不同人不 同
的“ 门” 只 有 绎 过 其 才 能 进 入 到 刑 法 的 视 野 。 么 是犯 罪 构 成 ?一 大 , 什 句 “ 么 是 时 间 , 若 不 问我我 便 知 道 , 什 你 你若 问我 , 我便 不 知 道 了” 我 为
们找到了托词:什么是犯罪构成 , “ 你若不问我我便知道 , 你若问我, 我
每提一个法学概念的时候, 没有真正地思考过它的本体属性( 哲学意义 相对法定说、 理论说这两个极端来说 , 它更类似于一个平衡 的支点, 固
上通常称之为本体论) 对犯罪构成的本体属性问题, 国刑法界也 。。 我 曾经引起过重视 ,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前期便形成 了“ 事实说( 包括 法 定说 和 依 照 说 )、 理 论 说 ” “ 中说 ” “ 状 说 ” 几种 学 说 。。 ”“ 、折 和 罪 等 可
种 没 有 自 己观 点 的 态度 是 笔者 不 赞 同 的 。 ( ) 者 的观 点— — 模 型 说 四 笔
正如罗尔斯所言, 他的两个 正义 的标准 只是一种正义的模型, 而 这种模型永远都不可能达到正义的适 当位置, 只是无限接近 正义这个 范畴 。在这里, 我们要说犯罪 构成就是一种模型 , 是一个无限接近于
三中国犯罪构成的辨正与修正就目前的中国犯罪构成理论而言是为众多学者所诟病的平面的闭合或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以前学者多在这个平面层面来讨论争论是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现在逐渐转变为就犯罪构成自身合理性层面上来思考更有学者主张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大可不必讳言拿来径行引进一套成熟的理论面因此有学者完全引进德国的那种层次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o还有学者试图建构既非来源于苏俄也不同于德曰更有别于英美法国因而独具中国特色的犯罪论体系
( ) 三 理论 法 定说 ( 衷 说 ) 折
注 意 我 们 这 里 说 的 是 犯 罪 构 成 , 不 是犯 罪构 成 理 论 。 有 学 者 而 0
曾形象的 比喻“ 如果说整个法律是一个蛋糕的话 , 那么刑法则是这个 蛋 糕 的 底 层 ” 意 指 刑 法 的 这 种 谦 抑 性 , 这 里 的犯 罪 构 成 , 是 刑 法 , 而 则
便 不 知 了 。 ”

认为“ 犯罪构成是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制裁 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的主 客观条件的总和 , 是刑法理论 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定罪量刑的基本 理 论依据。 这种 学说表 面看起来很有道理, 因为它结合 了法定说与理 论说 , 但在笔者看来 ,折 中” “ 根本不能成为“ 折中说” 学说层面上的东 西, 换句话说, 折中是一种 很暧昧 的态度 , 是一种最没有主张的态度, 不可否认, 每种学说都有 自身的漏洞 , 但也不能因此而创立“ 中说” 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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