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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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章

物权法第一章

对于有妨害之虞的,发生妨害预防请求权, 对于有妨害之虞的,发生妨害预防请求权,即消除 危险
甲在自己后院与乙房子相邻的位置挖一大地窖, 甲在自己后院与乙房子相邻的位置挖一大地窖,乙的房 子有塌陷的危险, 子有塌陷的危险,乙请求甲停止施工并填平地窖
物权的效力
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甲的房屋被邻居乙强行侵占并致部分物事毁损, 甲的房屋被邻居乙强行侵占并致部分物事毁损,则甲除 了可以请求乙返还其房屋外, 了可以请求乙返还其房屋外,还可以请求赔偿所遭受的 损害。 损害。 能够行使的前提条件不同 是否适用金钱赔偿不同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物权的消灭原因
民事行为:抛弃、合同、 民事行为: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 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混同
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 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后乙购买了该栋房屋取 得所有权,则抵押权消灭, 得所有权,则抵押权消灭,但如果房屋上另为丙设定了 抵押权,则虽然乙取得所有权, 抵押权,则虽然乙取得所有权,但其享有的抵押权优先 顺序仍然存在
民法二
罗欢平
结构
民法分论
物权法
物权法总论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法
债法总论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人身权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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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 、 物权法》 梁慧星,陈华彬著, 年第四版; 社2007年第四版; 年第四版 2、《物权法论》,刘家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 、 物权法论》 刘家安著, 版社2009年版; 年版; 版社 年版 3、《物权法研究》,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 、 物权法研究》 陈华彬著, 2009年版; 年版; 年版 4、《论物权法》,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 、 论物权法》 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2008 年修订版; 年修订版; 5、《民法物权》(第一册 通则 所有权;第二册 所有权; 、 民法物权》 占有),王泽鉴著, ),王泽鉴著 用益物权 占有),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年版; 社2001年版; 年版 6、《德国物权法》,鲍尔 施蒂尔纳著,张双根 施蒂尔纳著, 、 德国物权法》 鲍尔⁄施蒂尔纳著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译,法律出版社 年版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物权法教学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

第一章物权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1、了解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及立法过程;2、掌握物权的效力、基本原则;3、掌握物权变动的规则,尤其是物权变动的方式。

课时分配:8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一、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动产与不动产变动的具体的规则。

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分类三、物权的效力四、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二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特征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三、物权变动的原因四、不动产物权登记五、动产物权交付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物权?物权有哪些特征?2、试述物权法的原则。

课时分配表3、试述物权的效力。

4、什么是区分原则?当事人未按交易合同的内容交付动产或办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手续,交易合同是否有效?5、如何理解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二章所有权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掌握所有权的种类;3、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4、掌握共有的种类及两种共有的区别;5、了解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掌握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课时分配:11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二、共有的种类及区别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教学内容: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二、所有权的内容三、所有权的限制第二节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三、私人财产所有权四、法人所有权五、社会团体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二、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第四节相邻关系一、概念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三、相邻关系的种类第五节共有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二、按份共有三、共同共有四、共有财产的分割五、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六、准共有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二、拾得遗失物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四、孳息五、先占六、添附七、时效取得八、货币所有权的取得复习思考题: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2、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物权法03版概述.

物权法03版概述.
等主体因物的归属、利用、占有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特性 (一)物权法属于私法。 (二)物权法属于本土法。 (三)物权法具有公法色彩。
民事法律 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物权关系 所有权关 系 他物权关 系
债的关系
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 精神性人 格权 物质性人 格权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亲子、收 养 继承关系
的需要
四、我国物权法的发展沿革
(一)中国古代物权法
(二)中国近代物权法
1.《大清民律草案》
2.《民律第二草案》
3.《中华民国民法》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1978年以前 2.1987年以后 1986年《民法通则》、1995年《担保法》、2007年《物 权法》。
五、物权法的宪法基础 台湾地区‚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的财产权应 予保障。‛大法官解释:‚‘宪法’第15条关于人民财
念的界定已经非常科学。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
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指直接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王泽鉴)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对世性 (二)物权的支配性 (三)物权的特定性 (四)物权的绝对性 (五)物权的排他性
第一,他指责草案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 护,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指责草案奴隶般抄袭资产
阶级的法律;第三,指责草案与中华民国‚六法全书‛没有
区别;第四,指责草案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
最后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
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 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 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 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物权法英文课名:Property Law学分:4学分学期:秋季或春季适用专业:法学课程简介: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

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

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第五讲物权的效力第六讲物权变动第二编所有权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讲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第十三讲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六讲占有教学内容: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三、物权和债权四、物权和知识产权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定什么?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二、物权客体的含义三、物的分类第五讲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概说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追及效力五、物上请求权第六讲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和类型二、物权变动的模式三、物权行为理论解析四、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五、物权变动的条件六、物权的消灭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一、所有权的概念和作用二、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史三、所有权的权能四、所有权的限制五、所有权的分类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取得时效二、善意取得三、遗失物的拾得四、埋藏物的发现五、先占六、添附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持份权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同管理权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之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三、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五、相邻关系的种类第十一讲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1、用益物权一般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理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二、担保物权的作用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十三讲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特性三、抵押权的取得四、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消灭六、特别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质权的分类1、动产质权2、权利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特征三、留置权的特性四、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区别五、留置权的取得六、留置权的效力七、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八、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九、留置权的实行十、留置权的消灭十一、特殊留置权第十六讲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本质三、占有的效力四、占有的物权法上的保护五、占有的取得六、占有的消灭七、准占有。

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物权,这听起来有点高大上的词儿,其实和咱们的生活可贴近啦。

物权啊,简单说就是人对物的权利。

咱就拿房子来说吧,房子是你的,那你对这个房子就有物权。

这物权就像一个大保护罩,保护着你对这个房子能做的各种事儿。

比如说你可以住在里面,想怎么布置就怎么布置,这就是你对房子的使用权利,这是物权里很重要的一部分呢。

再说说物权的种类吧。

有一种叫所有权,这可是物权里最厉害的那种。

就像你自己花钱买了个手机,这个手机完全属于你,你可以把它当宝贝一样爱护着用,也可以等用腻了把它卖掉,这都是你的自由,因为你拥有它的所有权。

还有一种叫用益物权,这就好比你租了一块地种庄稼。

虽然地不是你的,但是在租的这段时间里,你可以在这块地上种你想种的东西,收获的果实也归你,这就是用益物权给你的权利啦。

另外还有担保物权呢,就像你找别人借钱,把自己的车抵押给人家,如果还不上钱,人家就有权处置你的车,这就是担保物权在起作用。

物权的设立也挺有趣的。

有的物权是通过合同设立的,比如说你买东西的时候,你把钱给了卖家,卖家把东西给你,这个时候,你对这个东西的物权就通过这个买卖合同设立起来了。

还有一些物权的设立是需要登记的,就像房子的所有权,你得去相关部门登记了,这个房子才真正算是你的,别人看了登记才知道这个房子是有主的啦。

物权的保护那也是相当重要的。

要是有人侵犯了你的物权,你可不能就这么算了。

比如说有人没经过你同意就闯进你家,这就是侵犯了你的物权。

你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你可以和他讲道理,让他离开,如果他不听,你还可以找警察叔叔来帮忙呢。

咱生活里到处都是物权的影子。

你去超市买个面包,从你付钱的那一刻起,这个面包的物权就归你了,你可以在路上就把它吃掉,这是你的权利。

你看,物权是不是就在我们身边,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呢?物权的变动也有不少情况。

有时候是因为法律行为,就像刚刚说的买卖东西。

有时候是因为一些非法律行为,比如说东西丢了或者被别人破坏了。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图谱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图谱

物权法概述物权、物权法概述物权的内涵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法总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概述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模式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物权的消灭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大陆法系特有概念。

分类:实质物权法形式物权法二、物权法的体系(一)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物权——物权编财产权债权——债权编民事权利人身权人格权——总则身份权——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二)物权法的内部体系占有物权法总则:物权、物的概念;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分则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定限物权地役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三、物权法的特征公共性固有法性强行法性四、中国物权法的制定2007年3月16日通过《物权法》,10月1日正式实施。

5编19章,247条。

第二节物权的内涵一、物权的内涵内涵:物权,是指对特定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直接支配性本质:客体的特定性、有体性享有利益排他性二、物权与债权联系:物权为交换的前提,债权为交换的过程,交换的结果又表现为物权的移转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权利发生不同:物权法定主义;债权(主要为合同之债)任意主义权利客体不同: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体为债务人的行为区别义务主体不同:物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债权的义务主体特定存续期间不同:物权无存续期间或存续期间较长;债权期限较短保护方法不同: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妨碍预防和损害赔偿;债权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权利效力不同:物权有排他、优先和追及效力债权实行债权平等原则,无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三、物权的分类完全物权对客体的支配范围区分意义:定限物权是对完全物权的限制存续期间不同定限物权权利人对自有物还是自物权对他人的物享有物权他物权权利主体不同区分意义权利内容不同权利存续期间不同物权人对物支配的内容用益物权设立目的不同担保物权区分意义性质不同:实体支配权价值权排他性不同存续期间不同客体变化对权利影响不同不动产物权物权变动要件不同客体的种类动产物权区分意义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同纠纷管辖不同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不同主物权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从物权区分意义:从随主原则意定物权物权的发生原因法定物权区分意义:成立要件不同本权有无物权的实质内容占有区分意义:保护方法不同一、物的概念人体之外――非人格性要素有体物有体无形物能独立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能为人力所支配二、物的分类土地:构成部分,农作物、沙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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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 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 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 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 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 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 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2004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10题)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动产的交付,答案为A 项。乙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名画交 给自己,这不能认定是甲将名画交付给了 乙。因甲并没有将名画交付给乙且双方没 有另外的约定,因此,乙不能取得所有权。 甲也没有将名画交付给丙,故丙也不能取 得名画的所有权。丁是非法占有甲的名画, 当然不能发生动产交付的后果,丁不能取 得名画的所有权。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
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
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 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
贫盗不取。
物权法的意义

一.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二.制定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对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重大意义.

案例分析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 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 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 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 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 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 应如何处理?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民事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事件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物权变动的模式 (一)基于民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见
33、34、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基于非民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见)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1、概念 是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2、两种模式 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 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3.违反物权法定的后果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的设立应属无效,不 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 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它部分效 力的,其它部分仍可有效;
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推定为禁止;
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当事人的行为若符合其 他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的,仍可 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例2:甲有房屋一幢想出卖,8月1日与乙签订 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售价为50万元;8月2日 又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为 60万元;8月3日又与丁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 合同,售价70万元。后乙、丙、丁得知甲签 订了三份合同后,均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 同。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例3、企业法人甲有净资产100万元,两年前 欠乙100万元;一年半前欠丙100万元;一年 前欠丁100万元,问乙、丙、丁的债权如何实 现?
注意:
(1)房屋的真实权利为甲、乙共有,公示 的权利状态为甲一人所有,与事实不符。 (2)第三人丙信赖了公示的权利状态,为 善意且无过失。 (3)甲、丙之间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已经进行了登记。

3,衍生的含义

(1)若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内容与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应 以公示的内容为准(《担保法解释》第61条,第89条)
不动产
登记和变更登记
公信


1,意义和功能 物权的存在既然以占有或者登记为其表征, 则信赖该表征而进行相应行为,即使其表征 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 人也不发生影响。 公信原则存在的价值前提在于公示出来让 人产生合理信赖的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 不符,这一不符现象在社会又客观存在。

二、物权的法定种类
1.近现代各国民法上的物权种类 2.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物权种类包括
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 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质 权、留置权。
二、物权的法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某保姆的居住权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什么是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1.物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2.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率先在立法上采 用了“物权”的概念。
不过,据国内权威学者的翻译,1804年《法国民 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 权,均经30年的失效而消灭。”
3.各种学说


(二)交付的特殊方式
简易交付(25条) 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 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 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指示交付:(26条) 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 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 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 交付。 占有改定(27条) 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 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 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 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2,公信力的内容 (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时依照法律要求 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 定行动,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 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 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是依法进行 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 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2,关于破产债权中的别除权、取回权、解除权。 三、追及效力 四、妨害排除效力 注意: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及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后相关内容再讲。

案例分析

例1: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 后乙擅自借给丙用,丙在使用期间被丁 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是 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 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问:甲可否取回?


例4:甲有房屋一幢想出卖,8月1日与乙签订 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售价为50万元;8月2日 又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为 60万元;8月3日又与丁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 合同,售价70万元(,并于当日与丁一起办 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乙、丙、丁得知甲 签订了三份合同后,均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 合同。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例:甲、乙订立一房产抵押合同,约定抵押物为三幢房屋, 但在登记时却登记为其中两幢,问该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什么?
(2)另一含义三句话:


动产的占有人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人,被推定为权利人, 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动产的占有人有无占有的权源不清时,被推定为合法占 有人,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非法占有人为善意、恶意不清时,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 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法律上可得 支配的空间、能源与自然力(拟制物),还可 以是权利。
2.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 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 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原则
1.意义 2.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
(2)物权的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对抗模式: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 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我国: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而登记对 抗作为特别例外的规定。
区别: 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登记的效力不同。
关于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产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本权与占有
第三节 物权法及其内容
一、物权法的概念
1.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 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
(1) 物的占有关系
(2)物的归属关系
(3)物的利用关系 (4)物的处分关系
2. 物权法的性质


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 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 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 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 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 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 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2008年司 法考试卷三第9题) A.甲 B.乙 C.丙 D.丁
(1)对物关系说
(2)对人关系说
(3)折衷说
4.概念
物权 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权利。
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
(二)物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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