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推荐书目
物权法.参考教材doc

【物权法】物权法参考教材推荐)此为朱庆育老师推荐的物权法教材)1、本校系列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2元;1.2 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39元;1.3 刘家安:《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元;2、校外系列:2.1 崔建远:《物权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9元;2.2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36元;2.3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65元;2.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全两册),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98元;2.5 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8元;3、背景系列:3.1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元;3.2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8元;3.3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全三册)》,修订5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64元;3.4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2004,69元;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69元】;3.5 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29.5元;3.6 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全两册),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28元;3.7 我妻荣/有泉亨:《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册386元;3.8 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册386元;3.9 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 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4.50元;3.10 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20元;3.11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16元;4、立法资料与释义书:4.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45元;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9元;4.3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86元;4.4 孙宪忠主编:《中国物权法: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读》,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78元。
物权法PPT

定义的分解
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直接”、“支 配” 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权利能否作为物 权客体? 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土地: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 。注意构
成土地之重要成分的物权法地位,如砂石、矿产等。
建筑物: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限 。包 括一般地上定着物。注意未完成建筑物与违章建筑
何谓“支配”?
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 体之上的行为。 民法所谓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 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 之上 。 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 关系等 。
物权法的性质与地位
物权法为决定财产归属关系之法。债法 为交易之法。 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 。但仍 须注意其与所有权自由理念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
第三节 物权的特性
直接支配性 :权利人得依自己得意思,无须他人
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以实现权 利内容 。
乙
买卖并过户
买卖并交付
登记
甲
丁
建房 登记
丙
付 款
夫 妻 关 系
占 有
戊
买卖并交付
财产交易过程图
债权行为
旧归属
物权行为
登记、交付(变动要件)
新归属
在学习物权法之前,应该复习 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
物
权利及其体系
物
能为人所支配 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量(重点考虑人 身与物的关系问题) 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别性 (强调独立的 一体,重点考虑物的“重要成分”问题)
河北专接本民法课件(物权法)

二、建议阅读法律(建议全部阅读) 1、民法通则 2、民通意见 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4、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5、诉讼时效解释 6、物权法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 8、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解释 9、合同法 10、合同法解释一 11、合同法解释二 12、担保法 13、担保法解释 14、侵权责任法 15、侵权责任法解释
(七)原物与孳息 1、概念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以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指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收益。 注意: (1)孳息也是独立物; (2)孳息不同于劳动所得。 2、区分意义 孳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
(1)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 国采母物主义;
(2)在债权法方面,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 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 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 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005年卷三多选第52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己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考点:孳息、物的组成部分
第二编 物 权
一、建议阅读书目(选择阅读2-3本): 1.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
物权法第一章

对于有妨害之虞的,发生妨害预防请求权, 对于有妨害之虞的,发生妨害预防请求权,即消除 危险
甲在自己后院与乙房子相邻的位置挖一大地窖, 甲在自己后院与乙房子相邻的位置挖一大地窖,乙的房 子有塌陷的危险, 子有塌陷的危险,乙请求甲停止施工并填平地窖
物权的效力
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甲的房屋被邻居乙强行侵占并致部分物事毁损, 甲的房屋被邻居乙强行侵占并致部分物事毁损,则甲除 了可以请求乙返还其房屋外, 了可以请求乙返还其房屋外,还可以请求赔偿所遭受的 损害。 损害。 能够行使的前提条件不同 是否适用金钱赔偿不同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物权的消灭原因
民事行为:抛弃、合同、 民事行为: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 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混同
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 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后乙购买了该栋房屋取 得所有权,则抵押权消灭, 得所有权,则抵押权消灭,但如果房屋上另为丙设定了 抵押权,则虽然乙取得所有权, 抵押权,则虽然乙取得所有权,但其享有的抵押权优先 顺序仍然存在
民法二
罗欢平
结构
民法分论
物权法
物权法总论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法
债法总论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人身权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物权法
阅读书目推荐
1、《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 、 物权法》 梁慧星,陈华彬著, 年第四版; 社2007年第四版; 年第四版 2、《物权法论》,刘家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 、 物权法论》 刘家安著, 版社2009年版; 年版; 版社 年版 3、《物权法研究》,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 、 物权法研究》 陈华彬著, 2009年版; 年版; 年版 4、《论物权法》,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 、 论物权法》 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2008 年修订版; 年修订版; 5、《民法物权》(第一册 通则 所有权;第二册 所有权; 、 民法物权》 占有),王泽鉴著, ),王泽鉴著 用益物权 占有),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年版; 社2001年版; 年版 6、《德国物权法》,鲍尔 施蒂尔纳著,张双根 施蒂尔纳著, 、 德国物权法》 鲍尔⁄施蒂尔纳著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译,法律出版社 年版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债权、继承权与人身权
• 性质; 特点; 内容; • 物权 绝对权 直接支配 总括的权请求权
• 债权 相对权 • 继承权 取得权 • 人身权 绝对权
•
间接请求权 主体相对性
请求给付 取得遗产
债权请求权 继承回复请求权
直接支配
人格与身份之
人身权请求权
专属、支配、享有
参考法律
• • • • • •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 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土地管理法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物权的概念
•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控制支配特定的物 或者权利并享受其利益,而具有排他性的 一种财产性权利。 • 《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
物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罗马物权法和日尔曼物权法的区别
• 1、罗马文明属于早熟的文明,很早便确立了个人、家庭 以及私有制的地位,罗马物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而日尔 曼物权法以占有为中心,日尔曼氏族和部落的力量一直强 大,个体所有权发育迟缓; • 2、罗马物权法对所有权只能进行量的分割,不可以进行 质的分割;而日尔曼物权法对所有权不仅进行量的分割, 还可以进行质的分割; • 3、罗马物权法实现了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而日尔曼 物权法没有实现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保留了宗主和领 主较多的身份权; • 4、罗马物权法以个人主义为本位,崇尚意思自治;而日 尔曼物权法以团体主义为本位,注重团体的利益和要求。 • 5.对于天然孳息,罗马物权法奉行“原物主义”而日尔曼 物权法则奉行“播种者取得主义”。 • 6.对于加工物,罗马物权法奉行“材料主义”而日尔曼物 权法则奉行“加工主义”。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 • • • • 6、用益物权的消长 7、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 8、物权关系上的意思自治 9、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10、物权的价值化、观念化:由注重所有 到注重利用
物权法课件分析

所有权
维修合同
丙
主张留置权
丁能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
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前提: 可并存之物权之间)
具体表现:
☺ 优先享受权利。 ☺ 先物权压制后物权。
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 担保物权优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因政策 因素,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 。
例题
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 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 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 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 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利人得排除任何人干涉 ;不以过错为要件。
目的性与手段性 :传统上以取得物权为交易之
目的,以债权作为交易手段;现代则有以物权作为交
易手段,以取得债权作为交易目的 。
第四节 物权的社会作用
定分止争 :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 本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 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 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 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 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 定,贫盗不取
,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 《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
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 释解决 。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 保护私有财产和私权利 促进依法行政
物权法发展趋势
物权法总论

高阶参考书目:专题研究书
1.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 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2.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 心》,法律出版社,2004。
4.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上、中、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存亡的。在法律被制定之前,财产是不存在的;离开 法律,财产也就不存在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 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 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 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权利:应收账款。 4.人不得为物。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重大争议
“财产法”与“物权法”之争 孟勤国、郑成思等 《关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制定“物权法”
的建议》
1.值得保护么? 2.如何保护? 物权法保护的方法 3.统一的优劣?
物权的特征(内容):有何权利?
1.支配权 支配权与请求权 债 权:请求权——履行——风险——担保物权 物权也蕴含了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 基本参考书目:
1.彭万林主编、覃有土、李开国副主编: 《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2.张玉敏主编 孙鹏、王洪副主编: 《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本科)

物权法Real Right Law课程代码:21410014学分:4学时:64 (其中:课堂教学学时:64 实验学时:0 上机学时:0 课程实践学时: 0 )先修课程:法学导论、民法总论、债权法适用专业:法学教材:《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六版一、课程性质与课程目标(一)课程性质物权法是法学本科教学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课程,它建立在法学导论、民法总论、债权法等课程知识的基础上,为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打好坚实的基础,着力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物权法的主要任务是以我国《物权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等现行物权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反映物权立法和运用物权法律规范安排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使之符合本科物权法学的教学需要。
(二)课程目标课程目标1: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学生对物权及其绪论、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占有制度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课程目标2:深化学生对物权法理论的认识,培养学生了解、思考社会经济生活和传统习惯对物权法制度的影响,掌握我国法学界物权法理论研究发展的最新动态。
课程目标3:引导学生及时关注物权法立法的最新进展,对法律法规读懂、理解、会用,培养学生初步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通论(一)课程内容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词源和概念(2)物权具有绝对性(3)物权具有排他性(4)物权具有对世性(5)物权具有支配性(6)物权具有特定性(7)物权具有法定性2、物权的种类(1)物权的学理分类(2)我国物权法的物权体系3、物权的客体(1)物权客体概述(2)物权最主要的客体——物的概念、特征、分类(3)物权客体的扩张4、物权的效力(1)物权效力的含义和学说(2)物权的支配效力(3)物权的排他效力(4)物权的优先效力(5)物权请求权效力(6)物权的追及效力5、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是私法(3)物权法是财产法(4)物权法是固有法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物权绝对原则(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公示原则(5)物权公信原则7、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和物权行为理论;(1)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2)物权行为理论8、物权变动的形态、原因和公式方式(1)物权变动的形态(2)物权变动的原因(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二)教学要求1、掌握物权的含义和特征;2、了解物权的分类和物权体系;3、掌握物权最主要的客体——物的含义、特征和分类;4、掌握物权的五大效力;5、明确物权法的含义和特征;6、掌握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7、理解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和物权行为理论;8、了解物权变动的形态、原因,掌握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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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一、推荐教材
1.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江平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
3.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
二、参考书目
1.王泽鉴著:《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
7.高富平著:《物权法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8.【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2004;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
9.【德】曼弗雷德•沃尔夫著:《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
10.【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浦·森勒尔著:《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
12.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