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推荐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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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参考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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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物权法参考教材推荐)此为朱庆育老师推荐的物权法教材)1、本校系列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2元;1.2 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39元;1.3 刘家安:《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元;2、校外系列:2.1 崔建远:《物权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9元;2.2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36元;2.3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65元;2.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全两册),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98元;2.5 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8元;3、背景系列:3.1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元;3.2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8元;3.3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全三册)》,修订5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64元;3.4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2004,69元;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69元】;3.5 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29.5元;3.6 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全两册),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28元;3.7 我妻荣/有泉亨:《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册386元;3.8 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册386元;3.9 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 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4.50元;3.10 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20元;3.11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16元;4、立法资料与释义书:4.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45元;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9元;4.3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86元;4.4 孙宪忠主编:《中国物权法: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读》,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78元。

物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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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的分解
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直接”、“支 配” 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权利能否作为物 权客体? 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土地: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 。注意构
成土地之重要成分的物权法地位,如砂石、矿产等。
建筑物: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限 。包 括一般地上定着物。注意未完成建筑物与违章建筑

何谓“支配”?
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 体之上的行为。 民法所谓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 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 之上 。 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 关系等 。

物权法的性质与地位
物权法为决定财产归属关系之法。债法 为交易之法。 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 。但仍 须注意其与所有权自由理念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

第三节 物权的特性

直接支配性 :权利人得依自己得意思,无须他人
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以实现权 利内容 。


买卖并过户
买卖并交付
登记


建房 登记

付 款
夫 妻 关 系
占 有

买卖并交付
财产交易过程图
债权行为
旧归属
物权行为
登记、交付(变动要件)
新归属
在学习物权法之前,应该复习 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

权利及其体系

能为人所支配 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量(重点考虑人 身与物的关系问题) 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别性 (强调独立的 一体,重点考虑物的“重要成分”问题)

河北专接本民法课件(物权法)

河北专接本民法课件(物权法)

二、建议阅读法律(建议全部阅读) 1、民法通则 2、民通意见 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4、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5、诉讼时效解释 6、物权法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 8、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解释 9、合同法 10、合同法解释一 11、合同法解释二 12、担保法 13、担保法解释 14、侵权责任法 15、侵权责任法解释


(七)原物与孳息 1、概念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以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指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收益。 注意: (1)孳息也是独立物; (2)孳息不同于劳动所得。 2、区分意义 孳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


(1)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 国采母物主义;
(2)在债权法方面,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 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 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 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005年卷三多选第52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己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考点:孳息、物的组成部分
第二编 物 权

一、建议阅读书目(选择阅读2-3本): 1.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1997 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

物权法第一章

物权法第一章

对于有妨害之虞的,发生妨害预防请求权, 对于有妨害之虞的,发生妨害预防请求权,即消除 危险
甲在自己后院与乙房子相邻的位置挖一大地窖, 甲在自己后院与乙房子相邻的位置挖一大地窖,乙的房 子有塌陷的危险, 子有塌陷的危险,乙请求甲停止施工并填平地窖
物权的效力
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甲的房屋被邻居乙强行侵占并致部分物事毁损, 甲的房屋被邻居乙强行侵占并致部分物事毁损,则甲除 了可以请求乙返还其房屋外, 了可以请求乙返还其房屋外,还可以请求赔偿所遭受的 损害。 损害。 能够行使的前提条件不同 是否适用金钱赔偿不同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物权的消灭原因
民事行为:抛弃、合同、 民事行为: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 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混同
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 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后乙购买了该栋房屋取 得所有权,则抵押权消灭, 得所有权,则抵押权消灭,但如果房屋上另为丙设定了 抵押权,则虽然乙取得所有权, 抵押权,则虽然乙取得所有权,但其享有的抵押权优先 顺序仍然存在
民法二
罗欢平
结构
民法分论
物权法
物权法总论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法
债法总论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人身权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物权法
阅读书目推荐
1、《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 、 物权法》 梁慧星,陈华彬著, 年第四版; 社2007年第四版; 年第四版 2、《物权法论》,刘家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 、 物权法论》 刘家安著, 版社2009年版; 年版; 版社 年版 3、《物权法研究》,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 、 物权法研究》 陈华彬著, 2009年版; 年版; 年版 4、《论物权法》,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 、 论物权法》 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2008 年修订版; 年修订版; 5、《民法物权》(第一册 通则 所有权;第二册 所有权; 、 民法物权》 占有),王泽鉴著, ),王泽鉴著 用益物权 占有),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年版; 社2001年版; 年版 6、《德国物权法》,鲍尔 施蒂尔纳著,张双根 施蒂尔纳著, 、 德国物权法》 鲍尔⁄施蒂尔纳著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译,法律出版社 年版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债权、继承权与人身权
• 性质; 特点; 内容; • 物权 绝对权 直接支配 总括的权请求权
• 债权 相对权 • 继承权 取得权 • 人身权 绝对权

间接请求权 主体相对性
请求给付 取得遗产
债权请求权 继承回复请求权
直接支配
人格与身份之
人身权请求权
专属、支配、享有
参考法律
• • • • • •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 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土地管理法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物权的概念
•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控制支配特定的物 或者权利并享受其利益,而具有排他性的 一种财产性权利。 • 《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
物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罗马物权法和日尔曼物权法的区别
• 1、罗马文明属于早熟的文明,很早便确立了个人、家庭 以及私有制的地位,罗马物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而日尔 曼物权法以占有为中心,日尔曼氏族和部落的力量一直强 大,个体所有权发育迟缓; • 2、罗马物权法对所有权只能进行量的分割,不可以进行 质的分割;而日尔曼物权法对所有权不仅进行量的分割, 还可以进行质的分割; • 3、罗马物权法实现了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而日尔曼 物权法没有实现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保留了宗主和领 主较多的身份权; • 4、罗马物权法以个人主义为本位,崇尚意思自治;而日 尔曼物权法以团体主义为本位,注重团体的利益和要求。 • 5.对于天然孳息,罗马物权法奉行“原物主义”而日尔曼 物权法则奉行“播种者取得主义”。 • 6.对于加工物,罗马物权法奉行“材料主义”而日尔曼物 权法则奉行“加工主义”。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 • • • • 6、用益物权的消长 7、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 8、物权关系上的意思自治 9、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 10、物权的价值化、观念化:由注重所有 到注重利用

物权法课件分析

物权法课件分析

所有权
维修合同

主张留置权
丁能主张对手表的权利吗?
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前提: 可并存之物权之间)
具体表现:
☺ 优先享受权利。 ☺ 先物权压制后物权。
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 担保物权优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因政策 因素,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 。
例题
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 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 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 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 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利人得排除任何人干涉 ;不以过错为要件。
目的性与手段性 :传统上以取得物权为交易之
目的,以债权作为交易手段;现代则有以物权作为交
易手段,以取得债权作为交易目的 。
第四节 物权的社会作用
定分止争 :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 本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 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 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 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 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 定,贫盗不取
,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 《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
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 释解决 。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 保护私有财产和私权利 促进依法行政
物权法发展趋势

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

高阶参考书目:专题研究书
1.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 制度的理论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2.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 心》,法律出版社,2004。
4.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上、中、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存亡的。在法律被制定之前,财产是不存在的;离开 法律,财产也就不存在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 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 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 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权利:应收账款。 4.人不得为物。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重大争议
“财产法”与“物权法”之争 孟勤国、郑成思等 《关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制定“物权法”
的建议》
1.值得保护么? 2.如何保护? 物权法保护的方法 3.统一的优劣?
物权的特征(内容):有何权利?
1.支配权 支配权与请求权 债 权:请求权——履行——风险——担保物权 物权也蕴含了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 基本参考书目:
1.彭万林主编、覃有土、李开国副主编: 《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2.张玉敏主编 孙鹏、王洪副主编: 《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本科)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本科)

物权法Real Right Law课程代码:21410014学分:4学时:64 (其中:课堂教学学时:64 实验学时:0 上机学时:0 课程实践学时: 0 )先修课程:法学导论、民法总论、债权法适用专业:法学教材:《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六版一、课程性质与课程目标(一)课程性质物权法是法学本科教学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课程,它建立在法学导论、民法总论、债权法等课程知识的基础上,为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打好坚实的基础,着力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物权法的主要任务是以我国《物权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担保法》等现行物权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反映物权立法和运用物权法律规范安排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使之符合本科物权法学的教学需要。

(二)课程目标课程目标1: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学生对物权及其绪论、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占有制度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课程目标2:深化学生对物权法理论的认识,培养学生了解、思考社会经济生活和传统习惯对物权法制度的影响,掌握我国法学界物权法理论研究发展的最新动态。

课程目标3:引导学生及时关注物权法立法的最新进展,对法律法规读懂、理解、会用,培养学生初步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通论(一)课程内容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词源和概念(2)物权具有绝对性(3)物权具有排他性(4)物权具有对世性(5)物权具有支配性(6)物权具有特定性(7)物权具有法定性2、物权的种类(1)物权的学理分类(2)我国物权法的物权体系3、物权的客体(1)物权客体概述(2)物权最主要的客体——物的概念、特征、分类(3)物权客体的扩张4、物权的效力(1)物权效力的含义和学说(2)物权的支配效力(3)物权的排他效力(4)物权的优先效力(5)物权请求权效力(6)物权的追及效力5、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是私法(3)物权法是财产法(4)物权法是固有法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物权绝对原则(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公示原则(5)物权公信原则7、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和物权行为理论;(1)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2)物权行为理论8、物权变动的形态、原因和公式方式(1)物权变动的形态(2)物权变动的原因(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二)教学要求1、掌握物权的含义和特征;2、了解物权的分类和物权体系;3、掌握物权最主要的客体——物的含义、特征和分类;4、掌握物权的五大效力;5、明确物权法的含义和特征;6、掌握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7、理解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和物权行为理论;8、了解物权变动的形态、原因,掌握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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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一、推荐教材
1.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江平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

3.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7。

二、参考书目
1.王泽鉴著:《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

7.高富平著:《物权法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8.【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2004;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

9.【德】曼弗雷德•沃尔夫著:《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

10.【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浦·森勒尔著:《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

12.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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