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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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10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10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10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22号关于发布《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10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公告现发布《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10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0项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清单交通运输部2024年4月19日附件:10项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清单序规范编规范名称代替(废止)规范号号1 JDCC003—2024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公路波形梁钢护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JDCC 2020—03)2 JDCC004—2024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管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玻璃钢管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JDCC 2020—04)3 JDCC012—2024救生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救生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JDCC 2020—12)4 JDCC034—2024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试行)5 JDCC035—2024LED主动发光道路交通标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6 JDCC036—2024LED车道控制标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LED车道控制标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试行)7 JDCC037—2024路面标线用玻璃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路面标线用玻璃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试行)8 JDCC038—2024防眩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防眩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试行)9 JDCC039—2024交通标志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交通标志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试行)10 JDCC040—2024溢油分散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聚乙烯管材管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聚乙烯管材管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聚乙烯管材管件一、背景和目的聚乙烯(简称PE)管材管件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城市供水、燃气输送等领域。

为了保障产品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需要采取一系列监督措施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抽查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聚乙烯管材管件生产企业,包括PE管材、PE管件及相关附件,不包括PE管材管件的销售企业。

三、抽查内容1.外观质量:包括表面光洁度、颜色均匀度、无杂质等;2.尺寸和几何尺寸:包括直径、壁厚、弯曲度等;3.物理性能:包括抗拉强度、冲击韧性、可燃性等;4.化学性能:包括耐酸碱性、耐腐蚀性等;5.注塑工艺:包括熔体流速、热熔温度等。

四、抽查方法1.随机抽样:由监督抽查机构随机选取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查;2.现场检查:对随机抽取的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观察外观质量、测量尺寸和几何尺寸、进行物理性能测试和化学性能测试等;4.样品送检:将从现场检查中随机抽取的样品送往合格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进一步检验。

五、抽查频率1.定期抽查:定期抽查生产企业每批次产品的一定比例,确保产品质量可控;2.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生产企业的产品,以确保监督抽查的随机性和公平性;3.风险抽查: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反馈情况和用户投诉情况,选择性抽查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六、抽查结果处理1.合格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由监督抽查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并及时通知生产企业;2.不合格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由监督抽查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并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为止;3.严重不合格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产品,由监督抽查机构暂停或撤销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公众。

七、监督抽查机构由相关政府部门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具体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享有相应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八、实施细则的修订本实施细则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定期修订,以保持与产品质量标准和监督抽查要求的一致性。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504.3—2010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和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锅炉和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气瓶用无缝钢管、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等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5 504 504.3分类名称工业生产资料金属材料锅炉和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2.2产品种类根据“锅炉和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产品标准,本规范涉及六个产品种类,见表2。

表2 产品种类序号产品种类名称产品标准1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2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3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64794 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GB99485 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132966 气瓶用无缝钢管GB18248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备用样: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指的是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与初验样等同。

3.2 备份样: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抽取的备份样品指的是检验机构用于检验样品试样加工报废时备份用或用于检测过程中由于停电或用于检验样品超出标准许可范围时需重测备份用,通常“拉伸试样、冲击试样、晶间腐蚀”需要备份样,备份样与初验样等同。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管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管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四川省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管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SCSG-ZY-756-2022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抽样数量为6根,其中3根作为检验样品,3根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

2检验依据表1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管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外观CJ/T197-2010中第6.1条2结构与尺寸CJ/T197-2010中第6.2.6、6.2.7条3耐压性CJ/T197-2010中第6.3条4气密性CJ/T197-2010中第6.3条5耐热性CJ/T197-2010中第6.3条6标志9.1GB/T191-2008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CJ/T197-2010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四川省金属管材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四川省金属管材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

四川省金属管材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SCSG-ZY-229-2021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份,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抽取普通流体输送管道用埋弧焊钢管产品时,随机抽取1批次产品中的5根,现场测量外形尺寸,然后在其中的1根钢管上连续截取0.3m×0.3m的试样2块,焊缝应位于试样正中,1块编号为a,另1块编号为b。

抽取其余钢管产品时,随机抽取1批次产品中的5根,每根截取试样1支,公称外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产品取2m长,再将该试样截为两段,每段长度1m,公称外径大于100mm的产品,截取试样的长度减半,分别依次编号,并一一对应(如1-a,1-b)。

标记a的样品为检验样品,标记b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表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检验项目表1(续)表2 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检验项目表2(续)表3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检验项目表4 结构用无缝钢管检验项目表4(续)表5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检验项目表5(续)表6 直缝电焊钢管检验项目表6(续)表7 普通流体输送管道用埋弧焊钢管检验项目表7(续)注:1.表1-7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T223.4-2008 钢铁及合金锰含量的测定电位滴定法或可视滴定法GB/T223.5-2008 钢铁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GB/T223.11-2008 钢铁及合金铬含量的测定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GB/T223.17-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二安替比林甲烷光度法测定钛量GB/T223.19-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GB/T223.23-2008 钢铁及合金镍含量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223.25-199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丁二酮肟重量法测定镍量GB/T223.26-2008 钢铁及合金钼含量的测定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GB/T223.28-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α-安息香肟重量法测定钼量GB/T223.59-2008 钢铁及合金磷含量的测定铋磷钼蓝分光光度法和锑磷钼蓝分光光度法GB/T223.63-19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GB/T228.1-2010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9-2020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231.1-2018 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232-2010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42-2007 金属管扩口试验方法GB/T244-2020 金属材料管弯曲试验方法GB/T246-2017 金属材料管压扁试验方法GB/T2651-2008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T3091-2015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4336-201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GB/T8162-2018 结构用无缝钢管GB/T8163-201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11170-2008 不锈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GB/T12771-2019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13793-2016 直缝电焊钢管GB/T20123-2006 钢铁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GB/T20125-2006 低合金钢多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SN/T2718-2010 不锈钢化学成分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SY/T5037-2018 普通流体输送管道用埋弧焊钢管YB/T5363-2016 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0塑料管材管件产品质量郑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0塑料管材管件产品质量郑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塑料管材管件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塑料管材管件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

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表1抽取样品数量注:如每根(盘)管材的长度不足以截取所需要的段数,应增加抽取管材的根(盘)数,使最终截取的总段数不少于上述要求。

2检验依据表2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表3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产品表4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TJ)管材产品表5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表6低压输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PVCTJ)管材产品表7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表8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材产品表9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材产品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13663.2-2018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GB/T10002.1-2006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5836.1-2018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JG/T3050-1998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GB/T13664-2006低压输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8742.2-2017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GB/T28799.2-2023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GB/T19473.2-2023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 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第十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新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是否与食品安全法矛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食品时到底是买样还是企业无偿提供另外一条规定,食品是不适用这个办法的: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食品仍要买样不冲突即使没有这条规定,办法与法律相抵触,适用法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节检验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节异议复检第三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四节结果处理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第六十一条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2.1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7号)
为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公开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共101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每一册文本详见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子网站Http:
///zcfg/jsgf/“技术规范”专栏。

特此公告。

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产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2010年版)》产品目录(共10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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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的产 品中随机抽取一捆,在该捆 中再随机抽取 2 根钢管. 1.对于钢管外径不大于 22mm 时,每根钢管上截取 长度 3000mm 样品,做出一 一对应标识(如 1-a,1-b), 再把每根样品分成 2 支长度 1500mm 的样品,标记 a 的 2 支样品为检验样,标记 b 的 2 支样品为备验样,检验样 和备检样样品分别签封。 2. 对于钢管外径大于 22mm 时,每根钢管上截取长度 2000mm 样品,做出一一对 应标识(如 1-a,1-b),再把 每根样品分成 2 支长度 1000mm 的样品,标记 a 的 2 支样品为检验样,标记 b 的 2 支样品为备验样,检验样 和备检样样品分别签封。
硬度
弯曲试验
工艺 3
性能 压扁试验
GB/T 9711-2017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的产品
ASTM A751
中随机抽取一捆,在该捆中再 随机抽取 2 根钢管.
1.对于钢管外径不大于 22mm
ISO 6892-1 ASTM A370
时,每根钢管上截取长度 3000mm 样品,做出一一对应标 识(如 1-a,1-b),再把每根样
4.4 冷拔异型钢管产品检验项目见表 4。
表 4 冷拔异型钢管产品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 强制性/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规或标准 推荐性
样品抽取方式
化 学 标准中牌号的具 1 成 体成分要求 分
GB/T 3094
拉伸试验
力 学 2 性 能
冲击试验
GB/T 3094
推荐性 推荐性
GB/T 4336 GB/T 228.1 GB/T 229
并且壁厚与外径
比值不大于 10%
的 10、20、Q295
工艺
3
和 Q345 牌号的 GB/T 8163
性能
钢管应进行压扁
试验)
弯曲试验
扩口试验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的产品 中随机抽取一捆,在该捆中再 GB/T 4336 随机抽取 2 根钢管. 1.对于钢管外径不大于 22mm 时,每根钢管上截取长度 GB/T 228.1 3000mm 样品,做出一一对应 标识(如 1-a,1-b),再把每根 GB/T 229 样品分成 2 支长度 1500mm 的 样品,标记 a 的 2 支样品为检 验样,标记 b 的 2 支样品为备 验样,检验样和备检样样品分 别签封。 GB/T 246 2. 对于钢管外径大于 22mm 时,每根钢管上截取长度 2000mm 样品,做出一一对应 标识(如 1-a,1-b),再把每根 样品分成 2 支长度 1000mm 的 GB/T 244 样品,标记 a 的 2 支样品为检 验样,标记 b 的 2 支样品为备 GB/T 242 验样,检验样和备检样样品分 别签封。
4.6 普通流体输送管道用埋弧焊钢管产品检验项目见表 6。
表 6 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产品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强制性/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样品抽取方式

或标准 推荐性
标准中牌号
化学
1
的具体成分 GB/T 9711-2017
成分
要求
拉伸试验
力学
2
冲击试验
性能
GB/T 9711-2017
GB/T 13793
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中随 机抽取一捆,在该捆中再随机抽取 2 根钢管. 1.对于钢管外径不大于 60.3mm 时, 每根钢管上截取长度 3000mm 样 品,做出一一对应标识(如 1-a, 1-b),再把每根样品分成 2 支长度 1500mm 的样品,标记 a 的 2 支样 品为检验样,标记 b 的 2 支样品为 备验样,检验样和备检样样品分别 签封。 2. 对于钢管外径 60.3m〈D 〈219.1mm 时,每根钢管上截取长 度 2000mm 样品,做出一一对应标 识(如 1-a,1-b),再把每根样品分 成 2 支长度 1000mm 的样品,标记 a 的 2 支样品为检验样,标记 b 的 2 支样品为备验样,检验样和备检 样样品分别签封。 3. 对于钢管外径不小于 219.1mm 时,每根钢管上截取长度 1400mm 样品,做出一一对应标识(如 1-a, 1-b),再把每根样品分成 2 支长度 700mm 的样品,标记 a 的 2 支样品 为检验样,标记 b 的 2 支样品为备 验样,检验样和备检样样品分别签 封。
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GB/T 228.1-2010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 1 部分:室温 试验方法
GB/T 4336-201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的火花源原子发 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11170-2008 不锈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 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ISO 148-1
品分成 2 支长度 1500mm 的样 品,标记 a 的 2 支样品为检验
ISO 6506-1 ISO 6507-1 ISO 6508-1
样,标记 b 的 2 支样品为备验 样,检验样和备检样样品分别 签封。 2. 对于钢管外径大于 22mm 时,
每根钢管上截取长度 2000mm 样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检验项目
பைடு நூலகம்
4.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产品检验项目见表1。
表 1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产品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 强制性/
检验项目

规或标准 推荐性

学 标准中牌号的具
1
GB/T 3091
成 体成分要求

推荐性
拉伸试验 力

2

外径不小于
GB/T 3091
4.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产品检验项目见表 3。
表 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 强制性/ 检测方法
规或标准 推荐性
样品抽取方式
化学 标准中牌号的具
1
GB/T 8163
成分 体成分要求
拉伸试验
力学
2
性能
冲击试验
GB/T 8163
压扁试验
(对于外径大于
22mm~400mm ,
天津市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钢管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 2、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 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 等方法产生。 本次抽查抽取样品应为同一产品(同一生产企业、同一 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抽取有产品质量检 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若产品标注有效期,则有效期应在监督抽查整体工作结束后。 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 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生产领域抽样时,每个生产单位原则上仅抽取 1 个批次 产品。特殊情况如成品库规格较多、产量较大等抽取批次另 议。同一批次,同一规格产品抽查 2 支钢管(不得少于 2 支 钢管)。抽样人员在被抽查的 2 支钢管上依据产品标准要求 抽取检验样和备检样。 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
性能

GB/T 3091 推荐性
冲击试验
压扁试验
工艺
3
弯曲试验
性能
扩口试验
镀锌层重量 测定
镀锌层均匀
镀锌 4

性试验
镀锌层的附
着力检验
GB/T 13793 GB/T 13793
推荐性 推荐性
GB/T 4336
GB/T 228.1
GB/T 2651
GB/T 2650 GB/T 229 GB/T 246 GB/T 244 GB/T 242 GB/T 13793 GB/T 13793
GB/T 246 GB/T 244
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的产品 中随机抽取一捆,在该捆中再 随机抽取 2 根钢管. 1.对于钢管外径不大于 60.3mm 时,每根钢管上截取长度 3000mm 样品,做出一一对应 标识(如 1-a,1-b),再把每根 样品分成 2 支长度 1500mm 的 样品,标记 a 的 2 支样品为检 验样,标记 b 的 2 支样品为备 验样,检验样和备检样样品分 别签封。 2. 对于钢管外径 60.3m〈D 〈219.1mm 时,每根钢管上截 取长度 2000mm 样品,做出一 一对应标识(如 1-a,1-b),再 把每根样品分成 2 支长度 1000mm 的样品,标记 a 的 2 支样品为检验样,标记 b 的 2 支样品为备验样,检验样和备 检样样品分别签封。 3. 对于钢管外径不小于 219.1mm 时,每根钢管上截取 长度 1400mm 样品,做出一一 对应标识(如 1-a,1-b),再把 每根样品分成 2 支长度 700mm 的样品,标记 a 的 2 支样品为 检验样,标记 b 的 2 支样品为
4.5 普通流体输送管道用埋弧焊钢管产品检验项目见表 5。
表 5 普通流体输送管道用埋弧焊钢管产品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 强制性/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推荐性

标准中牌号

1
的具体成分 SY/T 5037-2018

要求

推荐性


2
拉伸试验 SY/T 5037-2018


推荐性
检测方法
GB/T 4336
5.1.2 力学性能:产品的拉伸试验(屈服强度、抗拉强 度、伸长率)、冲击试验等检验结果有任一指标不符号标准 相关规定的,按标准复验仍不符合的,判定被抽查产品该性 能检验不合格,反之则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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