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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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物业良好行为信用量化分级标准

四川物业良好行为信用量化分级标准
3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企业获得政府及政府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以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按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分别加6分、4分、3分、1分
4
垃圾分类示范项目
国家、省、市、县(区、市)四级,以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分别加6分、4分、3分、1分。
5
老旧小区项目管理
正在为2000年12月31日前(含)交付使用的老旧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服务1个-5个项目(含)或面积50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加1分,6-10个项目(含)或面积在50万平方米-100万平方米(含)加2分,11-20个项目(含)或面积在100万平方米-150万平方米(含)加4分,21个项目(含)以上或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加6分。以物业服务合同数量或面积为准;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的事实合同证明为准。按项目个数、面积就高计算原则。
备注:1.同一事项、同一奖项按最高得分计算一次;2.省、市、县(区、市)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3.经发现并核实一项虚假信息,此项不计分,且总分扣2分,以此类推。
2
基层党建及社区治理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19〕25号)要求,企业成立党组织的,加1分;企业积极参与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及社区治理工作,经街道(乡、镇)党组织认定的,加1分;企业发展党员的,加0.5分;企业招聘党员员工的,加0.5分
6
编写物业服务相关标准或
科学创新技术应用
企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者主编单位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正式文件为准,按照3分、2分、1分加分,个人作为主要起草人的,减半加分;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NO:SC11251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川价费[2003]2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川价费[2003]2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川价费[2003]294号)各市、州物价局、房地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行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三)动态管理、持续完善原则。

二、信用档案内容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经营场所等;(二)良好行为信息:获奖情况、表彰情况、荣誉证书等;(三)不良行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四)服务评价信息:业主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估、行业评价等;(五)其他相关信息:企业社会责任、环保信用、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二)良好行为信息:获奖情况、表彰情况、荣誉证书等;(三)不良行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四)培训、考核情况:职业培训、业务考核、职业道德考核等。

三、信用档案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采集、整理、归档、查询、更新等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查询,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开查询:对业主、社会公众等查询人,提供公开查询服务;(二)授权查询:对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授权查询人,提供授权查询服务;(三)保密查询:对个人隐私信息,提供保密查询服务。

四、信用评价与奖惩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根据信用档案内容,结合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等,进行综合评价。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营业执照,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以企业名义建立信用档案,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等具体实施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共享信用信息成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应当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川建行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2月25日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第三章信用信息量化分级和发布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设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等工作。

2024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4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4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民主决策、专业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利益、共同需求的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业主。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本条例和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5人至9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物业安全、舒适、文明、和谐;(二)按照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房合同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及设施设备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绿化环境优美,公共空间合理利用;(三)交通秩序井然,停车设施完善;(四)公共安全保障,防火、防盗、防骗、防恐等措施得到落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市场的信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信用档案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保密和便利。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信用信息的监管和验证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并将评估结果公示于社会。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合同履行、收费透明等方面。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监测系统,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信用贷款、信用保证金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面临信用评级下降、信用信息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主体,其信用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其次,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通过评估和评级来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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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建立诚信践约的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机制,提高行业社会诚信度,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建立、披露、使用、评估和利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省外入川物业服务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按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行政区域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信息中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实现全省信用信息对接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及相关活动,取得国家执业注册资格或者取得工程、经济或管理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进入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了解、分析、判定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异议处理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违规警示信息等。

物业服务企业的身份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经营围、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时间、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企业的资质等级、经营或者执业的规模、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明及履历、执业注册状况、职业技能证明、继续教育记录等情况。

业绩信息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执(从)业人员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以及企业经营业绩等情况,著名商标和品牌,公众表扬、赈灾、义工等先进事迹,可以记入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

违规警示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性文件及行业规规定,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等的记录。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

第八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公众对企业及其执(从)人员的投诉、表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署真实及有效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好以下信用信息报送工作:(一)建立企业部信用信息收集、提交等管理制度;(二)确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提供工作;(三)依法提交信用信息,并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四)已提交的信用信息变更、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修改意见;(五)发现披露的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及时提供正确的信用信息;(六)信用信息提供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依法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或不实信息时,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提供相应证据。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据后进行核实;对经核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由记录信息数据库、公示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三章信用信息披露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发布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四章信用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基础分值总分为100分,按记分标准类别予以相应加分、减分。

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每12个月滚动一次。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附件)的规定,在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调查、确认的基础上,将记分情况记入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中。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年度记分低于80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执(从)业人员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其进行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再教育培训。

信用记分低于70分的企业进入市场参与招投标,信用权重分为0分。

信用记分低于60分的企业,应当限制其参与招投标和比选活动。

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应当报资质颁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资质降级或注销。

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诚信名册、诚信排行榜,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使用与评估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可作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执行监督、管理职能、资质等级核定、表彰惩戒等工作中的依据。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记分低于80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不能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执(从)业人员有关荣誉称号,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等,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应查验、使用信用信息库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涉及物业管理经济活动中可查验使用信用信息库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房地产业协会或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可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估规,并依法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受委托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信用记分纪录、信用评估结果及其信用等级,供信用信息使用人参考。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估结果可作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其实行激励、惩戒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企业信用记分及信用评估结果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及其执(从)人员合法权益,损害企业及其执(从)人员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0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附件: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说明一、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人员的信用记分,包括加分、减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人员的信用记分中的减分,根据行为的违法程度及社会影响分为A、B、C、D、E 五个等级;符合A类情形的减5分,符合B类情形的减10分,符合C 类情形的减 15分,符合D类情形的减20分、符合E类情形的减25分。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信用记分实行追减记分。

(一)副主管级以上被减分的,其任职企业同等减分,其中聘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职企业加倍减分;(二)因失信行为造成二级或二级以上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记2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记20分;(三)因失信行为造成三级重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记2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记15分;(四)因失信行为造成四级重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记1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记10分;(五)因失信行为造成四级(不含四级)以下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记1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记5分;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信用记分实行加分奖励:(一)获得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5分;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二)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5分;获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三)获得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0分;获得市、州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四)获得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0分;获得县(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一)A类情形之一的,记5分1、未按规定及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2、未按规定公开报修、投诉、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办事期限、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等的;3、在服务围,一年中经查实被投诉在2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4、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

(二)B类情形之一的,记10分1、提交企业及其执(从)人员信用信息征集虚假材料的;2、对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不予配合的;3、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年度统计报表的;4、违反规定、约定,维修不及时的;5、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相关收支账目的;6、收取服务报酬未出具收费凭证的;7、未有约定,提前半年以上累计预收物业服务费的;8、承接物业时,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9、未将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的;10、对物业管理区域违反有关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以及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11、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且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12、对物业服务专业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13、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预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措施的;14、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15、经查实以低于行业指导价标准不正当竞争的;16、无正当理由终止投标,影响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故意触犯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和废标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竞争力的;17、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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